(农商银行)现金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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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现金管理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现金业务管理,维护结算纪律,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及外币现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金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出入库、尾箱的保管、假币的收缴等。 第四条 现金业务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核算、核定限额、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六条 现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运营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各营业网点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业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门是现金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涉及以下工作内容: (一)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负责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金库房及现金押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涉及现金管理的工作内容为: (一)对客户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 (二)了解开户企业现金需求。 (三)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 (四)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与现金业务相关的岗位主要包括金库负责人、库柜员、经办柜员。 第十一条 金库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金库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四)其他涉及金库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 库柜员的岗位职责: (一)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及摆放整齐。 (二)办理库存实物出入库及相关实物登记簿的记载。 (三)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四)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金库负责人。 (五)负责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调剂,合理安排网点库存限额。 (六)负责上交现金的整理,清点、挑净、捆扎整齐。 (七)若为总金库库柜员,还应负责根据辖内营业网点的调拨预约申请,合理安排调拨款及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与人民银行的款项调拨,金库向下级或人民银行调缴款项的款包交接。 第十三条 经办柜员的职责: (一) 负责现金的收付。 (二) 负责现金的整理,清点、挑净、捆扎整齐。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现金的收付业务必须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收款时应先核对大数,后清理细数,并辨别现金真伪,不得将几个客户的现金款项相互混淆或调换票面。· 第十六条 对于成捆、成把的现金,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和腰条纸丢掉。 第十七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十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需坚持一笔一清,日结日清,账实相符的原则。 第十九条 金库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出库,非营业时间为金库机构签到之前和签退之后的时间。 第二十条 成员行社营业网点需在营业场所张贴提示,向社会公布客户申请涉假查询事项提示。 第四章 大额现金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额现金支付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及个人客户,一次性支取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 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交易需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客户应在开户网点办理大额现金支取预约。 第二十五条 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大额预约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通存通兑范围一致。 (二)跨省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取款限额。 (三)无印密客户只能在开户网点预约。 第二十六条 客户预约时,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在系统的大额预约登记中进行登记,系统自动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大额现金支取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营业网点会计审批权限:20万元(含)-50万元。 (二) 网点负责人审批权限:50万元(含)-100万元。 (三)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100万元(含)-200万元。 (四)分管领导审批权限:200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该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由他人代理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客户办理现金支取超限额的,营业网点经办柜员除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根据规定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交由有权人签字,有权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大额支付登记簿。对本行签发的达到大额现金标准,注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多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以上,由系统逐笔登记《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审核,单位支付大额现金存有疑虑时可与单位电话核实。 第五章 残缺、污损币兑换 第三十五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腐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 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三十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当面将“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三十九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按照票币整点的规定每日营业终了,将成叠的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月底将尾箱所有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由库柜员按照票币整点的规定进行整理。 第四十一条 营业网点库柜员每月将已成把的残损币及时上缴至成员行社总金库,由成员行社库柜员定期缴存当地人民银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兑换。 第四十二条 因残损、污损发生的收益、损失,必须在业务系统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记账。 第六章 反假货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十四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认真检查假币疑点,是否为伪造、变造或复制品,并且根据情况向客户询问假币真实来源,检查后确为假币时,交由网点另一柜员进行复核。 第四十六条 网点另一柜员复核时,应确定假币种类是否为伪造、变造、复制品并审核假币真实来源。若确认为假币的,应收缴并当客户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 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收缴假币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打印假币收缴凭证,审核无误后,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一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对收缴的假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四十八条 网点经办柜员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客户,应及时交库柜员入库保管,假币收缴凭证随凭证保管。 第四十九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第五十条 所有流通的现金均需记录冠字号码,并导入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以供查询。 第五十一条 营业网点在接到客户对现金真伪的异议时,受理查询网点应告知客户提出涉假查询业务申请,按流程进行冠字号码检索、核实,以确认假币是否由本机构付出。 第七章 现金整理及调剂 第五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均需通过设定标准参数的设备实行机械化清分或手工清分,完成完整券和残损券分拣、识假、冠字号码记录、入库等现金清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票币清分应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整点人民币应按二十张一叠、百张一把、十把一捆,成捆人民币需双十字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 第五十四条 整点票币的经办柜员应将带社名的经办柜员名章盖在封条侧位,盖章应清晰,一捆票币的名章应统一。 第五十五条 营业期间,营业网点柜员之间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相互调剂现金。 第五十六条 营业终了,柜员应按照库存限额相关规定将超限额现金及成叠的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库柜员应对经办柜员调剂的票币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第五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库柜员应对网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查询,按照库存限额的规定进行出入库预约。若超限额,应按照现金整理的相关规定,将超限额现金及残损币进行整理,对于符合上介要求的现金及时进行上介。 第五十八条 金库管库员应每日营业前准备好需上介的人民银行的现金,根据网点上、下介头寸计划匡算现金需要量,及时到人民银行办理现金上缴或支取。 第五十九条 预约下介现金的营业网点收到押款员送来的现金,必须检查封包完整无损,并拆包将现金实物与入库现金金额进行核对。 第八章 金库管理 第六十条 金库是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尾箱及其他需入库保管物品的专用库房。 第六十一条 金库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新建、改建金库的设计及图纸需经分管保卫和现金业务部门的领导审查批准,建成后,由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同时需遵守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金库必须配备防盗、防抢、防火、防潮、防刀、防虫等必要安全防范,严防发生盗抢、火灾、霉烂、虫咬等事故。 第六十三条 金库内保管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柜员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实行分区管理,并按品种、类别摆放整齐。 第六十四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管库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 第六十五条 金库门锁须配有正钥匙和备用钥匙,两把正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在《金库钥匙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并分别妥善保管、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严禁在金库内直接办理钞票兑换。 第六十 七条 金库应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库存限额,尽量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超过规定上限要及时上缴人民银行。 第六十八条 金库出入库管理: (一)管库人员非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库房,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总行金库必须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同意。 (二)现金保管区只允许管库人员、现金管理相关人员、符合手续的检查人员及设施维护人员进入,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 (三)办理实物进出库时,管库员之间要相互复核、相互监督,管库员负同等管理责任。 (四)金库办理款箱(包)入库时,管库员要在视频监控下双方当面清点款箱(包)个数,检查封签是否完好无损,与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现金押运登记簿》上签字。 (五)营业终了,办理网点款箱(包)入库时,管库员要清点网点款箱(包)个数,并查看锁具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与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现金押运登记簿》上签字,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清点箱内现金数。提款员的款箱(包)入库交接必须做到一组一清。 (六)金库办理款箱(包)出库时,管库员应清点现金款箱(包)个数,在《现金押运登记簿》上登记,同时签字,并与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要求押运员双人在《现金押运登记簿》上签字,不得代替签字。 第六十九条 金库查库管理: (一)成员行社总金库: 1、金库负责人每旬应查库一次。 2、审计部门应每半年查库一次。 3、分管金库的领导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突击查库。 (二)营业网点金库: 1、会计每旬查库一次。 2、网点负责人每月至少查库两次。 3、运营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应每半年查库一次。 4、分管金库的领导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突击查库。 第七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要根据收付情况清点金库保管实物,并进行盘库,确保实物与相关登记簿记载相符。盘库由两名管库员共同进行,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根据相关制度及时报告。 第九章 尾箱管理 第七十一条 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 (一)系统尾箱是指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的虚拟钱箱。 (二)实物尾箱是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 第七十二条 尾箱按业务性质可分为总库尾箱和业务尾箱。 第七十三条 尾箱管理应以“方便业务、以岗设箱、双人双锁、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七十四条 库柜员可同时持有总库尾箱和业务尾箱,其他人员不能同时持有两个尾箱。 第七十五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尾箱至于全方位监控下,做到人离箱锁,并随身携带尾箱钥匙。 第七十六条 柜员调动岗位,或短期离岗且需要其他人员接替或顶岗工作的,应对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并与系统尾箱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 尾箱领用时,需领用双方在监控下清点尾箱实物,并与交接单进行核对。 第七十八条 上缴尾箱时,尾箱应由双人双锁,营业网点指定双人收集尾箱,并核实尾箱个数,锁无异常;接收尾箱时,应双人接收,并检查尾箱和锁是否异常。 第七十九条 随车出纳与营业网点办理尾箱交接、签收应在放尾随门内和有效监控之下进行,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前营业网点应核实随车出纳身份证件及运钞车牌号。 第八十条 尾箱出入库时,须由管库员与随车出纳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保管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八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将系统尾箱与实物尾箱进行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尾箱超限额现金上缴库柜员。 第十章 自助机具现金管理 第八十二条 自助柜员机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的银行设备,包括:ATM 、CRS存取款一体机等。 第八十三条 办理自助柜员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操作机及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助柜员机钞箱开闭、配钞、加钞、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有条件的应在监控之下进行操作,自助柜员机存放现金的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管理应视同金库钥匙及密码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自助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金额、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客户存入自助柜员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第八十五条 自助柜员机中的备付金,需按劵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劵别的现金混装一箱,钞箱安装完毕后,应该按劵别进行吐钞测试,确保自助柜员机吐钞正常、准确,并登记《ATM机加钞、备钞登记簿》、 第八十六条 自助柜员机库存现金视同网点库存现金进行核定,原则上,自助柜员机需满足一天支付的现金量,营业中,现金不足可以再次装钞。 第八十七条 网点综合柜员每日必须对自助柜员机现金进行对账,检查是否有吞没卡,并进行相应处理,确保账务准确。若对账发现差错,应及时登记《ATM现金差错登记簿》并按现金差错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十八条 在加钞和清机(包括废钞箱中的现金)时,要严格操作程序,加强现金管理,确实做到相互制约。 每次加钞后,若钞箱中装有50元面额现金的,必须先办理一笔250元的取款业务,确保钞箱,现金面额无误。 第八十九条 自助柜员机管理网点应制定专人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登记《ATM日常运行、维护登记簿》,做好自助柜员机的日常维护工作,遇有故障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时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十条 客户在自助柜员机下存、取款的过程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下,监控镜头不得对准自助柜员机的客户密码输入区。 第十一章 现金差错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金差错是指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兑换、调拨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已清分现金差错和盗窃、抢劫、贪污、诈骗、挪用形成的现金短缺。 第九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因盗窃、抢劫、诈骗、监守自盗等原因引起的出纳案件,应及时保护现场,并按案件上报流程及时逐级上报。 第九十三条 现金差错处理工作应按照报告→查证→登记→款项处理→问题处置的流程。 第九十四条 报告。成员行社辖内网点发现现金差错时,应在有效监控录像下,进行双人复核和真伪鉴定,发现差错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至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 第九十五条 查证与登记。对差错现金进行复点或对外支付时发现的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以该现金差错的腰条、大小封签、冠字号码记录和监控录像等为依据,由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协同审计部门对差错开展查证,并对相应等级的差错和追溯责任人进行认定,做好详细登记。 第九十六条 现金差错的处理。发现差错应当日追溯、当日登记。 (一)发现差错当日已确定责任人的差错,立即通知责任人于当日补足短款、赔付假币等额现金,假币进行登记,并予以收缴,若为长款应及时查明原因,除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外,将长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二)发现差错当日未能确定责任人的差错,应于当日对差错进行挂账处理,同时,继续查找差错原因并追溯差错责任人,将补回、赔付或退回金额核销差错挂账。 第九十七条 差错责任的承担。 (一)属柜员独立完成业务的现金差错由该柜员负全责。 (二)属双人操作的业务发生的现金差错由经办柜员和复核柜员共同承担。 (三)已清分现金差错若为再清分操作人员不规范清分操作造成差错无法追溯责任人的,由再清分操作员承担差错责任。 (四)系统内调拨现金发现长、短款,应保管好原封签,腰条、录像等资料,并立即与调出机构联系查找原因,确认为调出机构差错时,以清点的实际金额入账;不能确定跳出机构差错时,调入机构比照收付现金发生错款处理方式办理。 (五)系统外调拨现金发生长、短款,应保管好原封签、腰条、录像等资料,并立即与调出行联系联系查找原因,确认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不能确认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 (六)原封新票币发生长、短款时,应保留原捆票币及腰条、封签,出具情况报告,经办人、复核人签单,经金库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原封券、腰条等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 (七)自助设备中出现长、短款时,应于当日挂账,及时查明错款原因,因设备故障引起的长、短款,要及时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协调处理。 第九十八条 差错问题的处置。 (一)十张以内(含十张)的现金差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责任人提交整改报告。 (二)十张以上的现金差错,成员行社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业务再培训外,还应要求责任人和其所在机构负责人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对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三)属于现金差错责任事故的,在进行批评教育、业务再培训、通报批评等处置措施外,扣减责任人所在机构相关工作条线绩效考核分值,并视事故严重情况,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 (四)若同一柜员多次发生现金差错的,成员行社可酌情另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凡现金出纳业务及管理所需的机具,设备均为出纳机具,包括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清分机等。 第一百条 出纳机具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先进、可靠、实用”条件统一选定,集中采购。 第一百零一条 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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