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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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银行广东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广东省集中代收付业务,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是指入网收付费机构通过广州代收付中心向银行提交办理的代收业务和代付业务。第三条 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是指通过广东省代收付中心接入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系统。第四条 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入网收付费机构)以及广东
2、省代收付中心等特许参与者。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代收业务是指入网收费单位通过代收付中心向银行发起收取款项的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第六条 代收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有:邮电类(电话费、数据通讯费、邮资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类(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排污费)、社会保障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类(养路费、工商行政管理费)、财政税收类(各种税金)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结算款项。第七条 代付业务指入网付款单位通过代收付中心向银行发起的付款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第八条 代付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有:工资类(工资、
3、奖金、退休金)、社会公益类(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收益类(股息、红利)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结算款项。第九条 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的管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作为广东省代收付中心(以下简称代收付中心)是运行和协调广东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清算服务机构;入网收付费机构是指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实施代收付业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负责客户签约、信息传递、资金结算等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处理。第十条 我行应按照支付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保密要求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不得随意提高条件或拒绝办理,并为客户保守秘密。第三章 合同(协议)库管理第十一
4、条 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应有付款人的授权委托付款协议。第十二条 代收协议是指付款人办理代收业务时,与其开户银行或经代收付中心认可的入网收费机构营业点签订的“授权付款”委托扣款协议。第十三条 代付协议是指付费机构办理代付业务时,与其开户银行、代收付中心签订三方“授权付款”委托付款协议,协议具体文本由三方商定。签约行负责对付费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核验。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作为签约行受理付款人的签约、变更或撤销申请时,应认真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订“授权付款”或“授权终止”的委托扣款协议,在综合业务系统准确录入协议信息,并妥善保管协议资料。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数据实时交换系统实行7
5、24小时运行。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根据支行录入的信息资料、按照人行编制规则自动生成合同(协议)号、通过合同(协议)数据实时交换系统将合同(协议)号信息实时发送至代收付中心,代收付中心将协议信息实时发给收费机构进行要素核验,核验无误后,合同(协议)号才可正式生效入我行合同(协议)库。 第十六条 付款人应在原协议签署地签订变更或终止委托扣款协议。变更协议时,对经代收付中心确认并在我行合同(协议)库登记入库的用户编号、用户名称等关键信息不得变更。付款人需对该合同(协议)信息里的用户编号或用户名称进行修改的,仅限定通过解除原协议再签订新的协议方式进行。第四章 职责与纪律第十七条 我行综合业务系统在规定时间
6、内处理代收付中心提交的批量委托数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发送代收付中心,对实时委托业务必须实时处理。第十八条 信息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在责任范围内应确保录入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遇特殊情况造成系统故障导致数据丢失或业务差错时,有义务按人行和总行要求协助恢复数据和纠正差错。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对受理的查询,应在24小时内办理查复。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指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对客户提交的投诉应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和总行相关业务
7、部门对付款人和收款人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只能用于约定的代收付业务,如有泄露相关资料信息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如支行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签约业务和查询查复业务,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情况严重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通报、警告及责令退出系统的,总行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广州市商业银行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废止。附件: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指引附件: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指引依据广东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8、)等相关管理制度,为规范集中代收付业务各方的行为,提高客户投诉的处理效率,协调客户、开户银行、收、付费机构各方关系,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基本原则(一)、代收付中心、收、付费机构、银行必须制订内部管理规范,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投诉、差错、异常情况和所做的特殊处理进行登记,积极配合,共同维护付(收)款人、收、付费机构、银行及代收付中心的合法权益。(二)、在投诉、差错及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代收付中心、银行、收、付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尽快完成所受理投诉、差错和争议的提交与处理工作。(三)、如果出现错扣、多扣客户账户资金的情况,在发现差错的次日内,收费机构应主动通过开户银行划账退回客户资金或主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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