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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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境内投资主体等。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即我行为境外机构和个人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等各类对应的外汇账户(以下统称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办理相应的款项汇入、支付、划转等业务。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前期费用外汇账户项下、外汇资本金账户项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项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项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项下及其他外汇局归属于此类的外汇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等。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即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等各类对应的外汇账户(以下统称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办理相应的款项汇入、支付、划转等业务。 第五条 我行不得为未完成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广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广州xx地区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八条 分行承办国际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九条 相关市场主体所在地开户行负责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开销户手续、账户管理及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相关市场主体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根据经办行出具的说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等。 第三章 外汇登记 第十条 经办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简称外汇登记)时,相关市场主体的注册地原则上须与经办行一致。 第十一条 经办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汇登记,录入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并出具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凭证》。 第十二条 相关市场主体外汇登记信息需要变更时,原则上需向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的机构(外汇局或银行)申请,由该机构负责完成外汇登记信息的系统变更操作。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项下 1、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2、账户支出范围:符合外汇局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的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外汇资本金账户 项下 1、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帐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它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2、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的资金;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项下 1、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帐户划出至境内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它收入。 2、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四)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项下 1、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2、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保证金专用账户项下 1、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2、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第十四条 相关市场主体在我行开立了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应在我行同时开立与其资本金账户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相关市场主体在我行同一机构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相关市场主体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该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如下: (一) 收入范围: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开户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开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开销户时,应比照人民币专用账户开销户办理。 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开户行须凭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变更信息,根据变更信息更改综合业务系统原(?原有?)相关账户信息。 第五章 入账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市场主体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入账不得以现钞存入,且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显示的尚可流入金额以内,原则上不得超额入账。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入账若由于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造成超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如流入资金币种与流入控制信息表中注册币种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入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我行办理资金入账前,必须严格审核相关市场主体资金的实际缴款人(汇款人)与外国投资者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相关市场主体应通过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登记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手续。我行不得为未完成出资权益确认或出资入账登记手续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办理外汇业务。 第六章 结汇使用管理 第一节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结汇审核原则 第十九条 我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根据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具体操作审核及操作参照《广州xx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相关市场主体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我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我行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相关市场主体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应当执行以下结汇所得人民币的用款原则: (一)相关市场主体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项上。 (二)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相关市场主体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市场主体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四)相关市场主体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五)相关市场主体以备用金名义结汇支付的(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如不属于备用金范围所需资金,企业相关市场主体不得以备用金名义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 (六)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我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第二节 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市场主体可按意愿结汇制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也可按支付结汇制使用。但其结汇累计金额(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的累计出资权益确认金额或出资入账登记金额。外汇局将相关市场主体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第二十三条 相关市场主体选择意愿结汇时,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其结汇金额先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第二十四条 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相关市场主体外汇资本金结汇后,资金需在结汇当日划入我行结汇待支付账户。 (二)相关市场主体结汇待支付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我行的,我行须在同一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三)相关市场主体在我行没有开立人民币账户的,需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其开立在他行人民币账户时,我行办理划出时,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四)相关市场主体在他行结汇后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我行时,我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用于相关市场主体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原则上由开户行办理对外划转手续,开户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外划转,不得违规留存。 第三节 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支付结汇业务时,应当执行外汇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其结汇金额不得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第二十六条 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我行的,我行须在同一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二)相关市场主体在我行没有开立人民币账户的,需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其开立在他行人民币账户时,我行办理划出时,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三)相关市场主体在他行结汇后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我行时,我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四)外汇资本金结汇允许用于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相关市场主体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五)外汇资本金结汇后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原则上由开户行办理对外划转手续,开户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外划转,不得违规留存。 (六)相关市场主体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行。 第四节 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除使用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人民币资金,按实际投资规模为限,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除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可按意愿结汇原则使用账户内资金,也可按支付结汇原则使用。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为限,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可按意愿结汇制使用账户内资金,也可按支付结汇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完成货币出资权益确认登记或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手续的,可凭外汇局(银行)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我行办理结汇。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凭外汇局(银行)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我行办理结汇。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按支付结汇原则使用账户内资金。 第三十二条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我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第七章 境内原币划转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金所涉同一账户项下划转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 我行在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转存定期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 (二) 划转资金均应纳入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三)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第三十五条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被外汇局允许用于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的,其境内划转业务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提及的情况外,相关市场主体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的境内划转,除外汇局授权银行可直接操作外,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我行作为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划出行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后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报送,同时关注该笔资金的划转结果。若出现划转错误情况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按规定调整报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我行作为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划入行时,需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且是否与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交易信息匹配。如发现划转错误的,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第八章 汇出境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时,如属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如属于资本项目项下的,除外汇局授权银行可直接操作外,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后办理。 第九章 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建立境内直接投资项下资金业务台账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外汇登记,每笔资金的流入、出资入账登记、结汇和对外支付等情况均应在业务台账内进行记录。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广州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办法》(广银xx发[2011]368号)及《广州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广银xx发[2014]350号)同时废止。 1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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