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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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板包括创业板股票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
2、业务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
3、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创业板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及其相关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创业板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
4、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三章 创业板投资者资质管理第十条 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创业板业务风险级别为中风险。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的,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普通个人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应当承诺自
5、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可为其开通权限并保存相关警示记录和确认文件。第十一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投资者原已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深市A股账户处于销户、休眠等非正常状态,新开立的深A股东账户需要开通创业板的,应当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第十二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或交
6、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需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和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投资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上述文件,营业部受理后,五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受理后,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在其他证券公司已经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要求投资者出具在其他证券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印件或者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对于已查询到签署日
7、期但未达开通日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待其达到开通日后,方可为其新开的账户开通权限,并应按查询到的签署日期、签署类别报送签约数据。第十五条 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营业部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前应向投资者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
8、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七条 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时,须审查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检查并确认投资者在我公司开立实名制合格账户、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营业部除留存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联络方式外,还需要求投资者留存第二联系人的联络方式。第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检查普通个人、普通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稳健型(含)以上且在有效期之内,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同时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于风险测评结果为保守
9、型、谨慎型的普通个人、普通机构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应当要求其仔细阅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专业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查询投资者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第二十条 对于交易经验满两年且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含)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在接受申请时,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主要条款,指导投资者抄写“具备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且风险测评结果不属于保守型、谨慎型的投资者抄写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满足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个人投
10、资者签署相关文件两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二条 对于交易经验不满两年,或交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个人投资者,在接受申请时,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讲解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主要条款,指导投资者抄写“股票交易经验不足两年或交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果为保守型、谨慎型的投资者抄写内容”。该投资者签署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需通过营业部负责人审批。个人投资者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营业部应当讲解并指导投资者抄写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投资者承诺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机构投资者免签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第二十三条 满足本细则第
11、二十二条要求的个人投资者签署相关文件五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做相关内容抄录,营业部受理后,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所指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营业部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操作,投资者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六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投资者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参与创业板业务投
12、资者告知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七条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的全过程,应当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录音录像。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应拒绝为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业务,并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稳健型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创业板市场业务。第五章 投资者持续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第三十条 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通过以下方式密切关注投
13、资者交易创业板股票情况,加强投资者服务和风险揭示:(一)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二)对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但账户资产量低于10 万元、交易经验不足2 年、超风险交易的投资者,应跟踪关注其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劝导其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并对提示过程做到有效留痕。第六章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同时
14、,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向投资者传达,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二)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三)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投资者提示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四)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五)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第七章 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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