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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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存款业务风险,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苏州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xx】97号)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对账的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我行与单位存款人、人民银行和同业机构就其本、外币银行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账面余额进行的账务核对的行为。 第三条 对账分为银企对账和银银对账。 银企对账是指单位银行账户与单位财务账户的余额核对。单位银行账户是指对公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贷款账户、同业存放账户等。 银银对账是指我行与人民银行、同业机构账户的余额核对以及总分支行往来账户的核对。 第四条 对账方式分为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 第五条 对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岗位分离原则。对账由后台部门负责管理,与前台部门分离,前台业务操作员不得兼任对账工作。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上门收款人员及上门结算服务人员相分离。 (二)及时性原则。本行应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主动发起对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 (三)有效性原则。对账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并以真实有效的签章或电子身份确认对账回执。 (四)集中原则。银企对账由苏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我行设置对账管理人员,配合苏州银行总行组织协调对账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票递公司集中发放和回收存贷款客户对账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对账工作职责分工 (一)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账制度办法及流程的制定和修改;负责对账结果的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对账工作的总结及考核。 苏州总行运营管理部下设对账中心,负责银企对账数据的下发;负责全辖银企对账单回收后的扫描、核验、监督及对账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二次对账工作及对账后续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苏州银行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对账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三)计财运营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对账管理人员,配合苏州银行总行进行辖内营业机构对账工作的组织及管理;根据苏州银行总行对账管理的要求,大力推广网银等电子对账渠道,督促辖内营业机构及时高效完成对账工作;负责客户对账信息维护、异常处理(对账印鉴、余额不符等情况)的指导;负责辖内营业机构对账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监督;根据苏州银行总行要求汇总报告辖内营业机构的对账开展情况。 对账管理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单回收后的扫描;配合完成我行未有效对账的客户账户的二次对账工作;负责对客户信息不符、对账印鉴、余额不符的账户进行跟踪督促整改;负责对未对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至上级对账管理部门。 负责我行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对账工作;负责清算中心经办的境内同业存放账户的对账工作;负责总分支行往来账务核对工作;负责对账发现的错账和未达账项的跟踪及账务调整。 (四)各营销部门:配合计财运营部做好对账管理及实施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管户客户的对账单协助催收工作。 (五)各营业机构:负责客户信息的建立、修改;负责长期不动户的清理归并;指定专人收集客户提交至柜面的对账单并及时传递上级对账管理部门;负责对对账印鉴不符、余额不符的账户查明原因,如属营业机构原因的由营业机构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不得返原记账岗位处理;如属客户原因的联系客户进行更正;负责本支行高风险账户的上报;负责存放当地人民银行账户、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同业存放本机构账户的对账工作;负责系统内往来账务核对工作;负责本机构对账情况的分析总结并及时上报上级对账管理部门。 第三章 银企对账规定 第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在客户开立账户时,与客户约定对账方式、地址、电话等内容,明确银企双方对账的责任。对账约定事项可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 应积极向客户推广使用电子对账方式。各营业机构在为客户新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加大电子渠道对账的营销及推广力度,为客户开通电子对账功能。 第九条 存、贷款账户分为高风险账户、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和低风险账户,高风险账户、重点账户实施按月对账,普通账户按季对账,低风险账户按半年对账。 按月对账的账单日为每月末最后一天、按季对账为每季末最后一天、按半年对账为每半年末最后一天。 第十条 高风险账户、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和低风险账户的分类标准及上报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高风险账户: 1、日均余额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300万(不含)以上的活期存款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活期存款账户(代理公用事业收费、税费代收代缴等账户除外);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活期存款账户; 4、未经我行营销主动开户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活期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款除外);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6、与我行签订协议实行上门收送款或票据的活期存款账户; 7、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8、其他有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存款账户。 上述类型中第1条系统自动筛选,第2至8条须手工导入,第2至8条由各营业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后登记并于每月27日(休息日需提前)报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下文全部简称“对账中心”),第7-8条对账中心可进行补充,整理后导入系统生成对账数据(填报格式见附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点账户: 连续两个对账周期未对账且两个对账周期内有1笔(含)以上单笔借方发生额为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普通账户: 1、日均余额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1万(不含)至300万(含)以上的活期存款账户; 2、日均余额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1万(含)以下开通网银的活期存款账户; 3、企事业单位的定期账户; 4、企事业单位的贷款账户; 5、其他认定为普通账户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风险账户: 1、日均余额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1万(含)以下的活期存款账户(不含开立网银的账户); 2、企事业单位的保证金账户; 3、其他认定为低风险账户的情形。 上述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及低风险账户均由系统自动筛选。 第十一条 高风险账户、重点账户、普通账户、低风险账户的分类标准可根据外部监管及内部审计要求、业务管理需要、内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人员可在对账系统中进行参数设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转入久悬未取及账销案存账户的客户,不发放对账单。 第十三条 选择邮寄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票递公司发放方式的,余额对账单由对账中心将相关电子数据交第三方票递公司打印封装后发放。 同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多个存贷款账户的,可按客户号或自由组合方式发放余额对账单,但余额对账单必须列明与客户约定的全部存贷款账户的账号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外包邮寄对账方式下的对账工作要求: (一)余额对账单采用委托第三方票递公司发放的,第三方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与之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对账周期、回收率要求、时限要求、账单交接手续、记费标准、数据保密、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必须认真评估第三方票递公司的资质,选择资质较好能保证传递安全的外包公司。 (三)对账数据由对账部门移交受托单位打印并发送的,对账数据的提供、余额对账单的发送(或交接)应做到当面签收办理,认真履行交接手续。相关对账单的打印、封装和传递(或邮寄)环节的及时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等内容必须在服务协议中加以明确。 (四)余额对账单等对账资料应按照《xxx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重要会计档案专夹保管,定期装订,按年归档。 第十五条 余额对账单的发放和有效回收 1、高风险账户的余额对账单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完毕,发放率100%。每月月底前回收,有效回收率100%; 2、重点账户的余额对账单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完毕,发放率100%。每月月底前回收,有效回收率100%; 3、普通账户的余额对账单按季发放,每季首月10日前发放完毕,发放率100%。每季第二月5日前回收,有效回收率90%。 4、低风险账户的余额对账单按半年发放,每半年首月10日前发放完毕,发放率100%。每半年第二月5日前回收,有效回收率85%。 上述发放、回收截止日期为休息日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实无法送达或无法对账(包括因单位进入司法程序等特殊情况)的,由营业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上级对账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不纳入有效回收率统计范围。各级对账管理部门应按对账周期对未发出和未收回的对账单进行分析,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账单的回收率。 第十七条 收回纸质对账单后,应将回执上加盖的印章名称、账户余额等要素与对账清单信息核对相符,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回执上的客户印鉴。 第十八条 对客户的未达账项或客户提出的异议和疑问,对账中心人员确认后由各区域中心对账人员通知开户行会计主管审核处理或查清原因,属于我行账务核算差错的,应于查明原因后当日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操作员由会计主管指定且不得为原账务操作人员。调整完毕需将调整凭证复印提交至对账中心,对账中心人员应对账务调整进行跟踪确认并登记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客户遗失余额对账单或客户申请补打余额对账单的,应由对账中心进行打印并补发,并在补打余额对账单上注明“补打印,避免重复”的字样。 第二十条 选择签约网上银行等电子对账方式的,不再发放纸质对账单。各营业机构要监控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对账情况,电子渠道对账纳入对账率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电子对账方式下的对账工作要求: (一)电子对账系统自动产生对账数据供客户核对,并验证客户电子身份的有效性。 (二)对客户提交结果为“不相符”的情况及时核实,并登记核实及处理结果。 (三)对账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向营业机构通报客户对账单回收情况;对未按约定返还对账单或对账频率不足的客户,应将客户名单及时反馈给营业机构,由其联系、催促客户按时对账。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需加强账户实时监控,对于发生额较大、短期内资金异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对账人员,必要时上门面对面进行核实。对于重点客户各总部视自身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上门对账。 第二十三条 面对面上门对账方式下的对账工作要求: (一)本行对账人员必须是对账部门的员工或为总行、总部指派的人员,不兼容岗位人员不得上门对账。 (二)指派对账人员应对收回的对账单回执进行核验,并要求加盖客户签章。 (三)客户来行面对面对账的,应核实身份,对账完毕,应要求客户、对账经办人员在对账单回执上签章,确认对账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客户需要向其提供明细对账单,也可由客户通过电子回单、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进行打印和核对。 第四章 银银对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我行在人民银行以及境内同业开立的存放账户,实行按月对账的方式,总行、各总部应主动向账户开户行索取对账单,对账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银银对账由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下文简称“清算中心”)、各对账管理部门、各营业机构指定专门对账人员进行对账: (一)存放人民银行账户,由清算中心或开立存放人民银行账户的机构指定对账人员每天通过人民银行对账管理系统进行对账,每月收到人民银行对账单须及时核对。 (二)存放于境内同业的各类账户,由清算中心或相关机构对账管理部门指定的对账人员对账,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对于开户行未及时提交对账单的,总行、各总部对账人员应主动索取对账单。 (三)总分支行往来对账采取每天系统对账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银银对账应于收到开户行对账单5个工作日内全面核对完毕。对账相符的对账单,对账人员和复核人员要共同签章确认;对于错账和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本行差错的,应编制余额调节表,准确进行账务调整;属账户行差错的,应及时与账户行联系,要求其准确调整相关账务,本行对账人员应及时跟踪核对账务调整结果。 第五章 对账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账资料是记载银企、银银双方账务核对过程、结果的重要记录,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 电子信息是由对账系统产生的电子对账数据,纸质资料是外包对账和上门对账中形成的对账单、未达账项调节表、明细清单、核实清单、交接记录、对账统计报表、对账分析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对账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对账资料所记载的各要素,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保管期限参照《xxx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档案管理要求如下: (一)纸质对账单、未达账项调节表、核实清单、对账统计报表、对账分析材料等统一整理后,按对账日期、回收时间按年装订成册,银银对账中明细对账单与本行存放人民银行或同业分户账明细配对保管。 (二)邮寄对账中产生的对账单签收和退回清单,应按对账日期、对账批次排列,相关交接记录应按对账批次排列,按年装订成册。 (三)对特殊原因无法对账的单位客户,应专设对账登记簿进行登记,并与相关证明、营业机构的书面说明报告一起专夹保管,按年装订成册。 第六章 对账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应加强对账户的管理,账户开户、变更时,要准确录入客户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要加强与客户联系,及时了解客户地址等信息变更,并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客户信息的准确率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应将银企对账作为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监督考核,做好未回收对账单的催收工作,确保本机构对账率符合规定的要求;将电子对账开通率、电子对账回收率及综合对账回收率等作为营业机构及相关部门及客户经理的内控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账工作执行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x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账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村镇银行计财运营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x村镇银行对账管理办法》(xx村银发〔2014〕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风险账户确认表 附件: 20 年 月高风险账户确认表 填报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序号 户名 账号 高风险类型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 1、本表高风险类型按对账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高风险账户、重点账户的范围确定,只需填写类别编号,没有明确类别的填写其他。 2、本表每月27日前上报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上月已报如本月仍归属高风险、重点类账户的仍需上报,无数据报空表。 3、本表电子档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指定人员OA,纸质档盖章后寄苏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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