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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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反洗钱工作 实施细则 第二版 2012年10月18日定稿 银行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全面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反洗钱规定》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反洗钱人人有责”的原则。全行应建立反洗钱分工协作机制,各经营机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在反洗钱工作中相互配合。 (二)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各经营机构、各部门对于在本机构、本部门申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协查、反洗钱保密等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分行及辖属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一节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及职责 本行通过设立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来组织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会计结算部、电子银行部、个人金融部、公司金融部、风险控制部、信贷调查部、信贷审批部、审计部、信息科技部等总行部门条线负责人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全行反洗钱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行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 (三)研究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四)统筹全行反洗钱事务。 分、支行参照总行成员构成情况,建立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辖属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一)牵头组织本单位反洗钱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履行反洗钱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条线、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关系; (二)主持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本单位反洗钱重大和疑难问题; (三)对本单位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四)设定专/兼职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五)报告反洗钱重大事件。 第六条 各级反洗钱管理员职责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和业务条线部门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支行指定业务主管或更高级别人员担任反洗钱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条线、本机构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一)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责: 织部、钱联络员,识别宣传培训工作;、协调、管理、 推动本部门及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和反洗钱合规要求,组织反洗钱政策、制度起草或修订; 2.向部门领导汇报本辖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提交本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组织推动反洗钱专项检查,督导反洗钱问题整改; 4.组织推动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 (二)总分行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和总行反洗钱合规要求; 2.向会计结算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 3.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反洗钱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4.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总行反洗钱办公室和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 (三)营业机构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督导本营业机构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反洗钱制度规定; 2.提议召开本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督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落实; 3.督导营业机构进行反洗钱宣传、培训; 4.向同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督导本营业机构反洗钱问题整改; 5.负责汇总和报送本营业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6.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和本营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各机构应设立反洗钱报告员。 (一)总分行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1.负责本行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营业机构报送大额、可疑和重点可疑交易; 3.负责接收、处理总行和人民银行的查询函,协助查询和配合调查涉嫌洗钱及反恐融资账户信息和资金交易; 4.负责汇总和报送总分行反洗钱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5.总行反洗钱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营业机构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1.负责本营业机构大额、可疑交易和重点可疑数据的报送工作; 2.负责补录未通过校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3.对本营业机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向同级反洗钱管理员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4.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和本营业机构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 客户经理反洗钱职责 (一)按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二)参与可疑、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高风险客户的审核; (三)向本营业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 (四)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第九条 柜面人员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对柜面受理的客户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识别; (二)对高风险客户、异常存取现、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异常行为或交易进行关注和了解,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可疑交易; (三)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其他员工反洗钱职责 全行员工均负有向所在单位反洗钱管理员或报告员举报客户可疑行为或可疑交易的职责。 第二节 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反洗钱管理员任职条件 根据我行现有的反洗钱工作情况,各营业机构反洗钱管理员原则上由会计条线的主管担任。 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员任职条件 (一)思想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熟悉本岗位业务种类、特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并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反洗钱制度; (四)熟练掌握可疑交易标准和识别技巧,对可疑交易有较强的敏感性。 第十二条 反洗钱岗位人员准入制度 新上岗、新转岗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后方能申请反洗钱系统权限上岗。对新机构批量上岗的反洗钱岗位人员由分行会计结算部进行岗前培训,对零星转岗或新入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由各营业机构做好岗前培训,并留存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 反洗钱岗位的申请、变更和撤销 新建机构须于开业前2个工作日内设置反洗钱管理员和报告员并报送总分行会计结算部。 新增、变更和撤销反洗钱系统权限人员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审批后,由总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员设立。对新上岗的反洗钱岗位人员还应提供岗前培训考核的情况。 各机构反洗钱人员应实行A/B角制。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 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的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在遵循总行《银行反洗钱规定》规定的基础上,拟定了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开户或建立业务关系的身份识别 (一)营业机构在办理开户或其他业务(含一次性业务)时,应严格根据客户有效证件上显示的名称资料在核心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录入 “单位名称”、“证件姓名”等字段(含英文名称),不得遗漏、误加部分单词、字符或空格。 (二)营业机构办理“单位客户开户业务”时,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并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 (三)办理开户时,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审核或办理企业提交机构信用代码证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持续的单位客户身份识别 单位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成员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各营业机构应主动提示客户前来更新,经办柜员在账户资料相关文件上进行标注并签章。 第十七条 持续的对私客户身份识别 对私客户证件过期无合理理由未在合理期限更新的,应中止办理业务。这里所指的“合理期限”由各营业机构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网点为身份证明过期超过3个月的客户办理业务应在相关业务凭证上注明合理原因。 第十八条 高风险客户初次审批程序 (一)《银行反洗钱规定》规定的外国政要类高风险客户,各营业机构需报逐级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认定,经总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二)其他类高风险客户,各营业机构需报支行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风险等级重新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需将低、中风险等级调成高风险等级的,由反洗钱报告人员填写《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见附件1),营业机构安排客户经理或指定调查人员,进行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并需填写《客户尽职调查表》(见附件2),经支行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 (二)需将高风险等级调成中风险等级或低风险等级的,应经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认定,并留存参与讨论认定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的审批栏注明讨论日期及结果。 (三)对符合《银行反洗钱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外国政要类客户,未经总行会计结算部批准,任何营业机构不得调低该类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高风险客户的定期审核 对本营业机构评定的高风险客户,应于每半年内组织进行一次审核,并登记《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见附件3)。对维持为高风险的客户需经支行领导审批,对需调低风险等级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需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应视情况采取一种或几种重新识别措施,并填写《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甄别 对反洗钱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数据,各营业机构应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进行分析甄别后决定是否上报。对上报或不上报的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详细填写上报或不上报原因。并留存电子版信息资料。 各营业机构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识别规模性交易客户、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交易客户、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客户等,并填写《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作为分析、审核和判断可疑交易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营业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总行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经由本级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应识别为重点可疑交易。 1.营业机构对符合重点可疑交易的报告,应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编制情况报告,经支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分行会计结算部。 2.分行会计结算部对客户的可疑交易于2个工作日进行分析审核,对可疑程度做出判断; 3.对符合报送重点可疑交易的报告,由分行反洗钱报告员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 4.总行会计结算部对报送机构的材料再次进行复核,对确认重点可疑的交易,由总行反洗钱报告员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四章 反洗钱管理 第一节 反洗钱协查 第二十四条 反洗钱协查办理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为全行反洗钱协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各行(部)应依法协助配合,按照法规和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将协查情况报告总行会计结算部。 (二)总分行直接受理反洗钱协查的办理程序 1.对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直接对总分行的反洗钱协查,原则上由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查工作,并保存调查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2.对涉及需营业机构提供协查资料的办理程序 (1)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将调查通知书等资料传真至相关营业机构,同时明确相关要求。 (2)营业机构收到在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的传真和通知后,履行相关查询、冻结、扣划审批、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协查资料,同时完成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和可疑交易的分析报送工作,将协查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总分行会计结算部。 (3)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对协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或行政司法机关。 (三)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协查的办理程序 1.各营业机构在受理各类有权机关的查询时,履行相关查询、冻结、扣划审批、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协查资料,并将协查情况报告总行会计结算部。 2.对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反贪等与洗钱有关犯罪的客户,各营业机构应在与执法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对其交易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报告可疑交易或调高客户风险等级等措施,并登记《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 第二十五条 资金冻结 对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客户要求将调查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采取临时止付措施。营业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书面临时冻结通知后,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资金。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六条 反洗钱协查登记归档 各机构及分行会计结算部在接到行政司法机关协查、调查通知后,应及时对协查编号、协查方式、调查部门、调查内容、接到通知时间、反馈时间等逐一登记,并保存调查通知和调查人证件复印件。协查、调查资料应当按宗装订成册,按年度上交归档保管,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协查的保密 营业机构及分行管理部门对协查的客户信息及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了解和查阅相关调查资料。 第二节 反洗钱监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监管报表的报送时限、内容 总分行应按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报表。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一)总分行于每年或每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各分支行每年、每季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发生变化的,分行应填报相关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同时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各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非现场报表的统计工作,建立必要的统计辅助台账,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节 宣传培训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宣传 各部门、营业机构应结合反洗钱形势和本部门、专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参与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分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妥善保存反洗钱宣传资料。 第三十条 反洗钱培训计划 各部门、营业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应涵盖反洗钱的内容和要求,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员工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反洗钱一级培训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本行反洗钱二级培训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业务条线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培训,将反洗钱培训纳入业务培训。 (四)反洗钱培训必须纳入新员工的培训计划,未经培训的员工不得从事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 (五)分支行反洗钱管理员和报告员更换时应进行反洗钱培训,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对象 各部门、营业机构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一)会计结算部反洗钱培训对象:机构负责人、检查督导员、反洗钱管理员、反洗钱报告员、柜面人员、客户经理、新员工。 (二)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培训对象: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管理员、反洗钱报告员、柜面人员、客户经理、新员工以及新转入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员工等。 第三十二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 (一)会计结算部反洗钱培训内容:反洗钱法规规章;本行反洗钱制度;反洗钱的基础知识;反洗钱系统操作;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告;案例分析。 (二)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培训内容:与反洗钱有关法规规章;本条线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本条线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告;案例分析。 各部门应注意反洗钱培训时效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反洗钱制度、规定,合规提示、风险提示等要及时培训到相关反洗钱人员,对反洗钱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或反洗钱管理薄弱的机构或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培训档案保管 各部门、营业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反洗钱培训时间、内容、签到、测试等情况,不定期检查反洗钱培训情况,确保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了反洗钱培训,并妥善保管好反洗钱培训档案。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会计结算部反洗钱检查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应每年制订包含反洗钱检查内容的工作计划,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分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内部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配合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反洗钱宣传培训及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业务条线反洗钱检查 总分行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同级会计结算部。业务条线反洗钱自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并入条线业务综合检查。 总分行业务条线应派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业务人员参加总分行会计结算部门组织的反洗钱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反洗钱审计 总分行内审部门应每年对所属行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对所属行部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整体、全面地评价,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协助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 各部门、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对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审计或检查。同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机关发出的《检查通知书》、《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检查机构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等资料报送给总行会计结算部。 第五节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总分行将各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营业机构季度考核之中。 第三十九条 各机构应将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纳入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节 保密规定及其他 第四十条 反洗钱保密规定 因履行反洗钱职责或因工作原因获知有关反洗钱信息的本行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和本行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不得通过外部网络或一般信函传递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得泄漏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机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有关机关侦查、调查可疑交易的信息。 未经批准,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查阅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反洗钱协查资料。 第四十一条 反洗钱年度计划和报告 分支行应向总行提交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布置和落实总行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按要求向总行提交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本行反洗钱存在和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建议,反洗钱重大事项、监管当局对该行反洗钱工作评级等。 第四十二条 违规处罚 本行员工违反本规定,按照《银行会计制度违规行为经济处罚管理办法》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反洗钱制度报备 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监管机构要求、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制订了反洗钱制度或办法,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备。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 2、客户尽职调查表 3、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 附1 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 编号: 年 号 管理机构 客户类型 客户名 客户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现风险等级 客户身份背景分析 客户行为分析 客户业务背景及交易分析 分析结论: 拟采取的措施(可多选) 1.维持风险等级,继续关注 2.调整风险等级为: 3.报告可疑交易 4.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5.交易限制措施(可注明): 分析人员(签署):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署): 年 月 日 会计结算部: 年 月 日 注:重新识别或客户风险等级调整时使用。拟采取第2项措施时,依《银行反洗钱规定》第二十六条审批;拟采取第4、5项措施时,经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报会计结算部审核。 附2 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表 客户名称 调查方法 调查日期 客户身份背景调查(单位客户:股东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是否与监控名单相关等;个人客户:国籍、是否为政要或与政要关联人士,是否与监控名单相关) 客户行业背景或职业背景调查(单位客户:所从事的行业是否为高风险行业;个人客户包括单位及职务等) 交易背景调查(单位客户:交易的物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交易对手所在国家及风险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资金去向;个人账户用作单位资金结算的,还应当了解单位客户交易背景) 调查结论及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意见 建议客户风险等级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3 客户名称 调查方法 调查日期 客户身份背景调查(单位客户:股东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是否与监控名单相关等;个人客户:国籍、是否为政要或与政要关联人士,是否与监控名单相关) 客户行业背景或职业背景调查(单位客户:所从事的行业是否为高风险行业;个人客户包括单位及职务等;已经或正在本机构接受行政或刑事协查的客户) 交易背景调查(单位客户:交易的物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交易对手所在国家及风险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资金去向;客户办理的业务风险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频繁发生大量现金或非面对面交易;个人账户用作单位资金结算的,还应当了解单位客户交易背景) 调查结论及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意见 建议客户风险等级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银行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 2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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