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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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xx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绿色信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低风险贷款是指全额以存单、凭证式国债、金融债、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分类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控制在对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六条 对于周转经营的贷款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循环贷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 申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经济、产业、土地、环保和相关信贷政策;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持续生产经营能力,有充足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偿付本息的能力。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70%(含)以下;低风险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方面的条件要求; (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资金支付和结算方面的监督,申请办理低风险贷款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六)企业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请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合规; (八)自有资金不低于30%(低风险贷款不受此限制); (九)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决议)书;合伙企业申请贷款须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十)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充足的担保; (十一)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审慎办理信用贷款。 第十条 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抵押担保 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 2.抵押贷款需提供依法可以抵押且处置变现能力较强的有效抵押物。从严控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机械抵押; 3.抵押物的价值根据账面净值由双方协商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净值的确定应当对依法优于抵押权受偿的权益金额进行剔除。抵押物价值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二)质押担保 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在90%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其他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三)保证担保 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须符合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4.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须符合担保机构担保规定; 5.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至少每半年一次还本,有条件的可按季度偿还。 第十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合理确定。 第四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对客户评级授信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流程是: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或贷款展期→风险监控与追究)。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企业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客户经理根据企业申请,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政策要求作出初步整体判断。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交资料。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附件1),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用款计划、担保方式等事项,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企业借款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有效证明,授权他人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证明资本金到位的相关资料; 3.机构信用代码证(尚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4.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须提供符合章程要求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附件2)、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5.近期及上年末财务报表; 6.办理信贷业务印鉴样本及在我行开户的证明资料; 7.其他资料。 (二)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人有关资料及《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附件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质)押意见书》(附件4); 2.有关交易合同、协议等;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抵押物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或决议; 4.贷款用途涉及特殊行业或前置许可经营的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资格)证或备案文书; 5.其他资料。 (一)和(二)所述资料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贷款的客户,我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5)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 第五章 贷款调查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贷款调查,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贷款调查实行2人(含)以上现场与非现场调查方式,以现场实地调查为主。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法定地址,成立时间,认缴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是否真实、有效;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3)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办理信贷业务印鉴样本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符合章程规定比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 (4)调查与我行存在信贷业务的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 2.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及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必要时核实其纳税、用电、用水等情况。调查借款人近年来的上下游客户结构,产品(商品)以往销售记录、销售价格,货款回笼等情况。 3.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所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4.借款人财务情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实地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核实,了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存货等真实情况,进行指标分析。 5.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 (1)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6),查询企业征信情况,了解企业目前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状况,其他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调查日实际结余的融资金额反映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说明;分析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在上述人员授权基础上签署《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查询个人征信情况。 (3)调查企业在本行的开户情况,贷款余额,以往还款付息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占用情况,存款情况、其他金融业务办理情况等。 6.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测算贷款资金需求量,调查贷款的具体用途及贷款资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等。 7.调查或有负债等影响借款人到期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借款人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况。 8.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抵、质押物的调查。调查抵、质押物权属、价值评估情况,抵、质押物实物现状、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市场价值的增减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调查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变现;抵押物的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或决议。以房屋抵押的,调查房屋的对外出租情况,已对外出租的要求出具相关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承租人承诺书》(附件7);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该使用权的闲置情况,闲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得抵押;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考虑其权属性质及市场价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调查该在建工程留置权情况。各类抵押物价值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防止评估价格虚高而实际抵押值不足情况出现。 (三)对保证人的调查。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是否具备担保能力等。 第二十条 撰写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市场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申请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贷款风险分析,本次贷款的综合效益以及明确的调查结论,包括同意贷款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并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第二十一条 调查资料交接。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及调查表上签字,经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将全部贷款资料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章 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查人员对贷款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贷款事项的合规性及预期风险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料及运作流程审查与评价 1.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及具体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贷款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流程操作,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审查与评价 1.借款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贷款用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2.借款人股东组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3.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 4.借款人的银行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主要履历、品行和个人信用记录。 (三)政策审查与评价 1.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国家政策。 2.客户准入及借款用途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监管要求。 3.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我行信贷管理规定。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审查与风险评价,重点审查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业务,分析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审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五)企业财务、非财务因素审查及风险评价 1.财务因素。分析评价财务比率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判断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分析揭示企业财务风险。 2.非财务因素。借款人的企业性质、发展沿革、组织架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 (六)借款需求量合理性评价。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及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等情况,分析判断其借款需求量的合理性。 (七)担保审查与评价。保证担保的,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及意愿。抵、质押担保的,分析抵、质押担保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抵、质押物价值的合理性及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审查人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并在审查表上签字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查资料交接。审查人员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经济、产业、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或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将材料退回信贷业务部门,并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贷款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议。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信贷业务的审议与审批。根据授权不需贷审委审议的贷款,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审委负责超副行长审批权限贷款的审议,为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审议人员应对审议工作尽职尽责。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保管。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投票情况、审议结果等。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写贷款审议、审批表,连同会议记录交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对审议通过的贷款进行审批,承担审批责任。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贷款利率等。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客户经理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包括经办客户经理在内的2名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信贷合同应使用我行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条 信贷合同实行面签制度,合同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详细讲解合同文本内容; (二)合同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审批内容相符; (三)现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四)采用最高额抵押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限之内; (五)合同用碳素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应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六)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审核。信贷合同实行换人审核制度,信贷业务部门签订的信贷合同要送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内容: (一)合同使用是否正确; (二)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与预留印模和签字样本进行核对。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交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在放款后一周内将全部档案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二条 抵、质押登记及权证入库保管。抵质押登记、止付等手续要由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抵质押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等相关入库资料填写《抵质押物品入库清单》(附件8)交与会计人员入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提款。借款人提款时,填写《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调查人员受理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借款人提款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借款人已提交符合我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并已生效/抵押权已成立/质权已成立;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五)至提款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仍真实、准确、有效; (六)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七)采取最高额抵押的,至提款时不存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及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影响我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八)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了相关账户,自有资金已到位; (九)我行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我行贷款资金支付操作有关规定办理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九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三十五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应2人实地进行。在一个季度内已进行首次贷后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户可不进行该季度日常检查。 (一)首次贷后检查。在首次提款后15日内,经办客户经理对贷款资金流向、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等情况进行首次检查,并填写《首次贷后检查表》(附件9)。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在《首次贷后检查表》上详细填写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要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流向,尤其要检查贷款是否被挪用;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2.对经检查发现影响到期还本付息事项的,应在《首次贷后检查表》上详细注明; 3. 行长或支行行长等负责人应在《首次贷后检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日常检查。经办客户经理对企业的日常检查每季至少一次,填写《贷后检查表》(附件10)。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2.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告知保证人,填写《信贷制裁审批书》(附件11),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填写《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附件12)、《信贷制裁通知书》(附件13),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信贷措施: 1.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未使用的贷款; 2.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 3.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4.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四)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首次贷款检查表》或《贷后检查表》等资料,送行长或支行行长等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信贷检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检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的贷后检查双线并行,分别展开。检查情况向董事长或行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分类。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划分贷款风险类别,调整贷款级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主动识别和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财务及非财务风险,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贷款催收 (一)贷款到期前的催收。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10天,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其中书面催收填写《贷款到期通知书》(附件14)。 (二)逾期贷款(指到期未还贷款,下同)的催收。对逾期贷款,客户经理于10日内填写《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15)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附件16),送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要求其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之后,至少每半年催收一次,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对不能实施正常催收的,可采取公证、公告、邮寄等方式催收。同时,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诉讼、仲裁等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贷款收回。贷款要按期收回。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借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附件17),原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继续担保”等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客户经理双人对展期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撰写贷款展期调查报告,填写《贷款展期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18),参照贷款程序办理。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及账务处理。经审批同意办理展期的贷款,合同签约人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有关人员办理贷款展期的账务处理。 (四)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的管理。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保管贷款资料档案。 第十章 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整体流动资金贷款按行业、地域、部门或机构、借款人类型等实施分类管理,多角度分析和评价信贷风险,进行风险总控;高管人员应动态掌握辖内重点客户风险情况,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第四十四条 尽职免责制度。成立独立的信贷业务尽职评价机构,负责对信贷业务流程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确定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对于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尽职履职的信贷工作人员,贷款出现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未履行信贷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村镇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参照《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借款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 4.《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质)押意见书》 5.《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6.《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7.《租赁承诺书》 8.《抵、质押品入库交接清单》 9.《首次贷后检查表》 10.《贷后检查表》 11.《信贷制裁审批书》 12.《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 13.《信贷制裁通知书》 14.《贷款到期通知书》 15.《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16.《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17.《借款展期申请书》 18.《贷款展期调查、审查、审批书》 -2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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