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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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零售信贷业务 出账审核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管理,规范出账操作,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银行零售信贷业务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零售业务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信用卡透支业务。 第三条 所有零售信贷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审核,未经出账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零售信贷出账部门或中心设置出账审核岗、抵(质)押登记岗、档案管理岗、出账终审岗。 出账审核岗分为出账初审岗、出账复审岗,同笔业务两者不得兼岗。其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出账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支付方式;审核信贷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抵质押登记岗主要职责:负责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对权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办理权证出入库手续;负责定期与会计部门对抵质押品进行核对。 档案管理岗主要职责:负责信贷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和销毁,负责建立零售档案管理台账。 出账终审岗主要职责: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对出账业务进行终审。如出账复审岗有出账审批权限的,可由出账复审岗兼岗。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出账均需经过出账初审岗和出账复审岗双人复核完成,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三章 出账流程 第六条 零售信贷业务的出账操作流程包括出账前准备、出账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七条 出账操作流程 经营部门准备出账资料 监控部门就是否纳入监控名单出具意见(首次建立信贷关系不经此环节) 出账中心审核 有权人签批 运营部门划转资金 档案移交 评审部门反馈授信意见协调单 (如有) 第四章 出账前准备 第一节 出账资料的准备 第八条 客户向我行提出出账申请后,经营部门应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准备出账资料(清单见附1)、严格落实出账条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九条 出账当天,经营部门须查询打印授信客户(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经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夫妇或法定代表人夫妇等)的征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经营主体的中征码信息(如有)。个人征信经本分行个人征信主管部门同意,有效期可放宽至出账申请日所属当月。 第十条 抵押担保业务(含首次出账、分次出账及最高额抵押项下每笔业务)出账当天,经营部门须查询抵(质)押物有无被冻结、查封、扣押、后顺位抵(质)押等情况,并由查询人“双人”填写的《抵(质)押物查询确认书》(附2),异地抵押物可放宽至查询日次日出账。具体查询方式参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担保类业务出账时,经营部门须提供《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附3),调查人员双签及负责人签字。经营部门须调查落实截至出账申请日房屋租赁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并在出账申请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若发生变化,交由分行授信评审部签字确认。同时,根据上述租赁情况,由经营部门落实《承租人承诺书》(附4)、《未出租声明》(附5)的签署。 第十二条 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应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经营部门须比对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 第二节 印鉴预留 第十三条 担保人为法人客户的,经营部门须办理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私章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被授权人印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同时预留印鉴。 第十四条 印鉴预留(含印鉴变更)应由经营部门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500万以上(含500万)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须双人办理。 印鉴预留(含印鉴变更)应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双人到客户办公地址或公正现场办理。取印时,经办人员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真实性,核对用印签字人身份证,原则上应到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对客户公章进行核对以验证公章的有效性。提交预留印鉴手续包括印章样本(附6)和印鉴预留人员(至少一人)与客户用印人员的合影照片等现场取得的资料,如无法提供与客户合影照片的,则需预留印鉴人员提交签字的《预留印鉴面签声明》及预留印鉴人员在客户用印地的照片,预留印章应统一盖在印章样本(附6)上。预留印鉴手续经出账中心确认无误后,由出账中心提交分行运营部门办理印鉴建库和保管手续。 第十五条 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印鉴等重大事项,须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取印及核对工作。 第三条 合同等法律文书的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签署前,经营部门须根据授信审批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规范填写合同文本,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审查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使用、编号、内容填写等按照《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零售信贷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原则上客户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场所应与印鉴预留场所相同,但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和续授信可由客户到我行经营机构办公场所签署。 第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我行合同面签人员应按《银行零售信贷业务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与客户办理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要件签订手续,面签人员须当面见证盖章、签字过程,签署《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附7)保证签署合同过程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可不执行面签规定,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证、认证/转递等程序。 第四节 抵(质)押登记及入库 第二十一条 合同、协议签订后,以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按《银行出账前押品审核及出入库管理操作规程》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办理抵(质)押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需要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的业务,由经营部门负责办理,并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出账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有权审批人的审批通知书及具体业务出账资料清单的要求,对出账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出账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出账前审核应遵循“独立审核、满足条件、操作规范”的原则。 独立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预。 满足条件是指出账前审核应确保“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条件未落实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出账。 操作规范是指规范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出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一节 审核审批权限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授信审批权限的合规性及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授信审批通知书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 (二)审核审批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具备必要签章。 (三)对照授权及转授权文件,审核业务审批是否符合授权与转授权规定,是否超授权。 第二节 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审批批复有效期是否符合批复意见;如批复意见中未明确约定有效期且为期房按揭贷款的,审核自审批批复日至出账申请日是否超过6个月(含);其他贷款的,审核审核自审批批复日至出账申请日是否超过3个月(含)。 (二)涉及抵(质)押担保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审核是否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审核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记载的要素包括权利人、期限、金额等是否正确等。 2.一笔业务涉及多套房产抵押的,审核他项权证上“债权数额”或“贷款金额”合计是否为该笔业务在我行的授信金额。 3.审核抵押物地址在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等文件上的记载是否一致。 4.贷款展期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审核是否已按照零售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当地登记机关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5.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缴存保证金的,审核是否已经足额进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是否已按相关规定或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止付。 (三)涉及公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强制执行公证/抵押登记公证的,审核公证内容表述是否与贷款/抵押合同表述内容一致;审核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抵押效力。 2.授权委托公证的,审核是否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和公证原件;审核授权书中的授权代理权限和授权事项是否与签约行为相符,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如提供了复印件,审核是否提供了由经营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及事后补充原件)。 (四)涉及保险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是否按产品管理办法或审批要求办理保险;审核险种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我行是否为保单(交强险除外)的第一受益人。 3.审核保险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保险金额是否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息;非中长期贷款且分期办理的,审核保险期限是否短于授信业务期限。 4.审核保单上的标的物名称是否与授信额度相关合同/贷款合同一致。 5.保单正本是否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或业务公章。 6.是否有保单缴费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7.保单正本是否已入库保管。 (五)审核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是否取得有权人审批同意。 (六)审核其他须落实的出账条件。 第三节 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及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出账审核人员必须对合同、协议文本等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核合同、协议文本的使用是否准确;合同编号是否准确。 (二)审核合同、协议文本是否为总行格式文本;非总行格式文本或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是否通过了同级法律合规部审查并出具了明确审核意见;对限制我行主要权利、加重我行责任等不利于我行的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审核是否按照《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办法》通过了总行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核。 (三)审核合同、协议文本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1.审核合同、协议文本中各方当事人名称是否准确完整;合同落款签章是否准确完整;担保人为法人客户的,审核合同签章、签字是否与客户预留印鉴表面上一致。 2.审核合同文本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各项要素是否与审批批复意见相符;是否与个贷系统中的相关信息相符。 3.合同、协议文本因填写错误而涂改的,审核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是否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四)如需使用打印本的,审核每份合同是否已由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加盖骑缝签章。 (五)委托他人签署合同文本的,审核是否提供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审核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委托人”处签署了“某某某(委托代理人)代某某某(委托人)”并加按手印。 (六)审核是否提供了合同签订确认书;担保人为法人客户的,审核是否由担保方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附件8),是否已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并报有权人签批后,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凭签字齐全的出账申请审批表(附9)到印章管理部门办理加盖我行印章手续。 第四节 审核第三方信息查询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审核是否提供了授信及担保客户的征信报告、法院被执行信息等。 第三十条 分次、循环业务出账时,审核客户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包括客户的征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等);审核信用风险监控部门是否在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授信及担保客户是否纳入我行监控名单,如是,审核是否提供预警监控处理表、经信用风险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等,并按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执行。 第五节 产品审核要点 第三十一条 除以上审核内容外,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根据业务产品的不同进行区别审核。 (一)办理一手、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贷款合同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是否与抵押房产对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房屋产权证上的买受人/所有权人/他项权证上的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一致。 2.审核贷款资金是否全额受托支付给售房人。 3.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审核开发商是否逐笔在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章。 (二)办理个人消费类贷款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资金是否受托支付到贷款用途交易对手的账户; 如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提款。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审核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要求;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审核所购车辆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审核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抵押登记受理凭证是否已由本行入库保管;审核各项担保及所购车辆综合险是否已办妥。 (三)办理个人经营类贷款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贷款资金的支付是否受托支付到相应用途交易对手的账户。如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提款。 2.审核出账当天经国家工商局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借款人经营企业的工商信息与申请授信审批时的工商章程信息是否一致:如一致,审核是否提供申请授信审批时的工商章程复印件;如不一致,审核是否提供了十五自然日内查询的企业工商章程原件。 (四)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是否提供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出账通知书或审批表。 2.审核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六节 其他审核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核借款凭证填写是否正确;借款人名称、利率、期限、贷款金额是否与审批批复、合同一致。 第三十三条 审核贷款提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按合同约定开立账户;合同约定为受托支付的,是否提交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凭证、资料并进行审核,是否按规定设定受托支付限额等。 第七节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出账前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出账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合同填写有误等情况)的,需通过《出账审核反馈意见表》(附10)向经营部门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待经营部门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流程报出账中心审查。对需补充的出账资料,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尽可能一次性通知经营部门。 第三十五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对于授信条件不明确或存在异议的,可通过《授信意见协调单》(附11)向评审部门及审批有权部门申请书面解释,《授信意见协调单》应作为审批通知书附件归档管理。 其中对追加担保、减少出账金额、缩短出账期限、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利费率要求等,视同符合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 经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后,符合出账要求的,应在《银行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意见中应明确客户名称、业务种类、金额、利费率、利率浮动和计息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并按我行规定报有权审批人签批。 第六章 出账 第三十七条 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由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持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出账申请审批书、经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合同、协议交运营部门办理出账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运营部门收到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借款凭证、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对存在不一致情形或未经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或未经有权审批人签字的授信业务,运营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信贷资金使用等有止付、冻结特殊监管要求的,运营部门应按出账部门签发或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要求进行监管,不符合通知书要求的资金支付不得予以办理并及时通知经营部门和出账部门或中心。 第七章 押品出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抵(质)押品出库应参照《银行出账前押品审核及出入库管理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出账凭证应由业务经办人员在出账当日最迟次日将借据原件等资料收集并移交给出账审核人员。出账审核人员应将经营部门报送的出账申报资料、实施出账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及借款凭证第一联等在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后一周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本行零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资产监控部和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零售信贷业务出账资料清单 2.抵(质)押物查询确认书 3.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 4.承租人承诺书 5.未出租声明 6.印章样本 7.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 8.董事(股东)会决议(担保) 9.银行分行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 10.出账审核反馈意见表 11.授信意见协调单 12.零售信贷合同文本匹配表 附1 零售信贷业务出账资料清单 客户名称: 经办部门: 业务品种/金额: 文件、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各类业务基础资料 1 出帐申请审批表 2 有权审批人批复文件 3 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4 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 5 核保书/核押书(信用类贷款无需提供) 6 借款借据 7 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8 征信记录查询报告(当月有效) 9 法院执行信息(出账当日) 10 工商在线查询的章程(借款人、担保人)(出账前15天内打印有效)(经营性贷款提供) 11 授信项下贷款支付申请审批表 12 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监管协议(消费性贷款提供) 需按出账条件提供的资料 1 抵质押物权利凭证 2 他项权利凭证或抵押登记证明 3 存款/理财质押止付证明 4 保险单正本 5 保证金到账通知单 6 抵/质押品入库单 7 押品状态查询证明(按要求提供) 担保主体材料(个人) 1 个人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2 个人担保人(及配偶)婚姻证明 3 个人单身声明(担保人) 4 个人担保人收入证明 5 担保人信用报告(当月有效) 担保主体材料(个人工商户)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有效证明 2 经营者身份证明 担保主体材料(法人)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有效证明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公司章程原件(出账前15天内打印有效) 7 有效决议原件及签字样本(有效决议类型据公司章程或法务意见) 8 印章样本 其他出账材料 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经营部门负责人: 附2 抵(质)押物查询确认书 查询时间: 查询地点: 借款人(申请人): 抵(质)押人: 抵(质)押物: 查询结果: □该抵(质)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影响我行抵押权的情况; □该抵(质)押物存在:□被查封 □被扣押 □被冻结的情况,查封人为,扣押人为,冻结人为。 □该抵(质)押物存在2名或以上抵(质)押权人的情况:第一位抵(质)押权人;第二位抵(质)押权人;第三位抵(质)押权人。 查询人在此声明与保证本人已经对上述抵(质)押物进行审慎查询,并如实陈述查询结果,本人自愿承担因不真实造成的不良后果并负全部责任。 查询人双签: 查询时间: 35 附3 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 出账管理中心: (抵押人)拟将以下房屋为(融资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现将房屋截止年月日的使用情况做如下说明: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状态(出租/空置/自用) 承租方 租赁期限 是否转租 次承租方 租赁期限 经营部门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出账前确认,截至年月日,上述房屋租赁情况□无变化;□有变化,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状态(出租/空置/自用) 承租方 租赁期限 是否转租 次承租方 租赁期限 经营部门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分行授信评审部意见:经办人: 附4 承租人承诺书 (适用于房产抵押)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产权证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如贵行按编号为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及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意见: 本公司(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愿意遵守上述内容,并承诺不得在债务延续期间将该房屋租金收入质押给第三方。 出租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5 未出租声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拟将坐落于的 (房产证号为,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为本公司(本人)(或)向贵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本人)声明如下: 截至年月日,该抵押物尚未出租。 如本公司(本人)做虚假声明给贵行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抵押人(签名): 年月日 附6-1 印 章 样 本 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声明:以下印章真实、有效。凡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上我公司的盖章与此样本一致,我公司将履行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备案机关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受权人签章 受权人签字 经办人(双人): 年 月 日 印章样本(变更) 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声明:以下印章变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执行,变更后的印章样本真实、有效。凡与银行签定的合同、协议上我公司的盖章与此样本一致,我公司将履行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原公章: 原法定代表法人签章: 原法定代表法人签字: 变更后的公章: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章; 变更后法定代表法人签字: 经办人(双人): 年 月 日 附6-2 预留印鉴面签声明 我部承诺,于年月日指派工作人员和负责参与办理融资人、担保人的取印工作合法合规,所取的预留印鉴真实、有效,具体如下: 预留印鉴企业名称 取印时间 现场照片: 附7 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 融资人与(银行/相关合作机构)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我部门指派工作人员 和 负责参与办理该项目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的面查、面签、面取事宜,具体如下: 序号 签字主体 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名称 编号 数量 核实时间 核实地点 见证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次文件签署过程是按照“面查、面签、面取”原则进行办理,文件签署过程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本行见证人(双签):______________ 经营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8 董事(股东)会决议 (单笔担保) (一)时间: (二)地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会议内容: 为 (融资人)向(债权人)申请 (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托贷款/委托债权/委托贷款等),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提请董事(股东)会表决。 (五)会议决议: (一)董事(股东)会同意为 (融资人)向(债权人)申请 (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托贷款/委托债权/委托贷款等) 万元(币种金额)提供(□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抵押物: 质押物: ) (二)董事(股东)会同意授权作本公司代表,办理担保相关事宜。 (三)与会董事(股东)一致承诺: 本次董事(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否则,与会董事(股东)应为债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决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全部授信业务结清时止。 董事(股东)签字: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董事(股东)会决议 (最高额担保) (一)时间: (二)地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会议内容: 为 (融资人)向(债权人)申请 (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托贷款/委托债权/委托贷款等),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提请董事(股东)会表决。 (五)会议决议: (一)董事(股东)会同意为 (融资人)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向(债权人)申请 (综合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托贷款/委托债权/委托贷款等)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 万元(币种金额)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物: 质押物: ) (二)董事(股东)会同意授权作本公司代表,办理担保相关事宜。 (三)与会董事(股东)一致承诺: 本次董事(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否则,与会董事(股东)应为债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决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全部授信业务结清时止。 董事(股东)签字: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9 银行分行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 客户名称: 业务部门: 审批情况 批准通知书编号 审批机构 审批日期 授信期限 授信额度 剩余授信额度 本次出账情况 业务种类 金额 主合同号 期限 利/费率 担保方式 担保人名称/内容 担保合同号 其它信息 经营部门意见对授信审批后是否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是否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出账条件落实情况、出账意见、方案等明确表示,如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已列入预警监控名单应附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主办人: 辅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贷后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出账审核意见对出账条件落实情况、出账意见、方案、管理要求、授信审批后是否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是否已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等明确表示,如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已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应按预警监控处理表、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等对经营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按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执行,可附页。 : 初审人: 复审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行长意见: 年 月 日 行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10 出账审核反馈意见表 经营单位 借 款 人 担保方式 合同编号 根据授信批复的条件和档案管理的要求,经审核,你单位启用授信额度或贷款发放: 需补充以下资料 1. 2. 3. 4. 5. 需落实以下条件: 1. 2. 3. 4. 5. 请你单位尽快按上述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后上报。 出账初审岗: 日期: 出账复审岗: 日期 一式两联,出账审核中心与经营单位各一联 附11 授信意见协调单 客户名称 经营机构 审批通知书编号 协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账审核人员对最终审批人要求的授信条件或要素不明确或存在异议申请解释、出账审核人员发现的融资及担保客户自授信审批通知书签发至出账申请日出现的新风险信号是否影响出账、经营部门无法落实某些授信条件能否出账等。 :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分行评审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附12 零售信贷合同文本匹配表 144个人经营性贷款 单笔 授信 14401个人房产抵押性经营性贷款 1. 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2.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3.(从)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 14402个人资产质押类经营性贷款 1.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质押合同(从)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从) 3.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 1440301个人一手商用用房按揭类贷款 1.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 1440302个人二手商用用房按揭类贷款 1440303个人置换式商用房贷款 1440304个人其它购置商业用房贷款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 1440501个人船舶抵押经营性贷款 1.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 1440601个人(房产抵押+保证)保证类经营性贷款 1.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3.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从)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从) 3.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从) 4.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 1440604个人(商铺承租权质押+保证)保证类经营性贷款 1.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从) 3.个人借款质押合同 (从) - 1440605个人(保证)保证类经营性贷款 1.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从) - 14407个人信用类经营性贷款 1.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 14409经营性恒贷宝 ——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 2.银行“恒贷宝”协议书 3.按担保方式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147个人消费性贷款 单笔 授信 14701个人信用消费类贷款 1.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主) - 1470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 1470301个人一手住房按揭贷款 1.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 1470302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 1470303个人置换式住房贷款 1470304个人其他住房贷款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 14704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类消费性贷款 1.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从) 3.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或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仅限于购买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从) 14705个人资产质押类消费性贷款 1.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从) 3.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或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仅限于购买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从) 1470601个人(住房+商业用房+保证)保证类消费性贷款 1.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从) 3.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从) - 1470603个人(保证)保证类消费性贷款 1.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主) 2.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从) - 14708保易贷 1.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 - 14709消费性恒贷宝 —— 1.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主) 2.银行“恒贷宝”协议书 3.按担保方式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注:“单笔”指我行对借款人发放一次贷款;“授信”指我行在给予借款人一定额度内可多次发放贷款,目前外部监管政策规定,除房贷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禁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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