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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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日期:20xx年_____月_____日 目录 第1条 基金份额转让 4 第2条 私募基金的出资与投资 5 第3条 管理人的更换 5 第4条 专项计划文件 5 第5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6 第6条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8 第7条 违约责任 9 第8条 不可抗力 9 第9条 保密义务 9 第10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 第11条 其他 10 本《xx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1) xx旅游集团有限公司(“xx旅游”或“转让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或“受让方”,作为xx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zzxx楼,法定代表人为庞介民; (3) 内蒙古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xx证券、基金管理人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互称为“对方”。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与《xx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第2节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鉴于: (1) xx证券拟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xx证券已于签署本协议之前签署了《xx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以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专项计划的内容和整体安排。《标准条款》是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拟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中国法律,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设立xxxxxx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xx旅游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xxxxxx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书》(“《基金份额认购书》”),成为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基金管理人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委贷银行”)、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签署《一般委托贷款合同》及其附属文件,以及对该等合同和文件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委贷银行向xx发放本金金额为【140,350】万元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用于清偿xx欠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所负债务(“存量借款”)及与北京xx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存量关联方借款”);xx将在办理完毕物业资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后,以物业资产为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委贷银行签署《抵押合同》。基金管理人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与xx酒控签署《xxxxxx私募投资基金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收购xx100%股权。 (4) 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收购xx旅游持有的私募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xx旅游拟向xx证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拟同意该次转让。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1条 基金份额转让 1.1. xx旅游在本协议项下向xx证券转让的基金份额,是xx旅游基于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基金份额认购书》而认购的私募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共计27亿份(以下简称 “标的基金份额”,其中已实缴基金出资的基金份额共计【1000万】份)。 1.2. 转让价款及支付要求: (1) xx证券系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以专项计划资产而非自有资产向xx旅游支付标的基金份额转让价款。 (2) 各方约定标的基金份额的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xx证券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向xx旅游的指定账户支付标的基金份额转让价款。xx证券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将专项计划已成功设立的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及xx旅游。 1.3. xx旅游指定用于接收标的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的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4. xx证券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该日亦为“份额取得日”)起取得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私募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应与xx证券签署《份额认购书》,并按照《基金合同》附件二的格式,于份额取得日次日向xx证券签发“基金份额持有凭证”。 1.5. 自份额取得日起,XX旅游不再享有或承担其在《基金合同》项下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XX证券自份额取得日起,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享有和承担其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6. XX旅游应于本协议签订日将与私募基金设立、投资、运营相关的文件原件以及相关合同、文件、资料移交给XX证券,并全面、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其持有的标的基金份额。 1.7. 不论本协议的履行与存续情况,仅以本协议签订生效为前提,XX旅游同意承担《标准条款》第16.1.2条项下应由原始权益人承担的费用。 第2条 私募基金的出资与投资 2.1. 于份额取得日,XX证券应向私募基金实缴XX旅游未缴纳的基金出资人民币【2,690,000,000】元。 2.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第11节的约定进行投资。 第3条 管理人的更换 当发生专项计划更换管理人事项时,原管理人和继任管理人应共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自该通知送达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原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即转让给继任管理人享有和承担。 第4条 专项计划文件 基金管理人同意专项计划文件中涉及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和约定,并同意遵守并履行该等安排和约定。 第5条 《基金合同》的修订 各方确认,将《基金合同》第17.3条变更为以下内容,原《基金合同》第17.3条约定自本协议生效起不再履行: “双方确认,在未实现公开发行及处分前,私募基金应以运营管理物业持有人所产生的收益(含委托贷款本息收入及股东分红收入),并扣除私募基金承担的基金费用及预留基金费用后的结余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本第17.3条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xx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第一条所定义的相同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回收款分配实施流程为: (1) 在每一个委托贷款利息偿付日(即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月的20日),XX应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委贷银行偿还委托贷款当期应付利息,委贷银行应在收到XX偿还的委托贷款当期利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付至私募基金指定账户,私募基金在收到委贷银行划付的资金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托管账户。 (2) 在每一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即每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第一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为2017年12月31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6:00时前,物业持有人将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与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核实XX监管账户当期归集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情况; (3) 如根据《运营管理协议》,在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对应的物业资产运营收入回收期,物业资产实现的最低税后运营收入低于根据《运营管理协议》附件C计算的必备金额(即存在运营收入差额),则在物业运营方补足义务启动日(在第17.3条所述分配的情况下,该日为每一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后第1个工作日)16:00时前,XX、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应共同向物业运营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物业运营方补足差额; (4) 在物业运营方支付日(在第17.3条所述分配的情况下,该日为每一个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计算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时前,物业运营方应将上款通知所载金额等额的资金划付至XX监管账户;同日16:00时前,监管银行应以电话、传真或相关各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及物业持有人报告XX监管账户资金到账情况; (5) 如监管银行根据上款对XX监管账户资金到账情况报告结果显示,物业运营方未向XX监管账户足额划付最低税后运营收入及根据《运营管理协议》附件C确定的必备金额之差额等额的资金,则在物业运营担保支付日(在第17.3条所述分配的情况下,该日为每一个目标物业运营收入计算日后第3个工作日)12:00时前,担保人应向XX监管账户划付相应资金补足差额; (6) 在每一个委托贷款提前还本日(即每一自然年度1月的第4个工作日),XX应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委贷银行偿还委托贷款当期应付本金及提前偿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如有),委贷银行应在收到XX偿还的委托贷款当期应付本金及提前偿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付至私募基金在委贷银行开立的账户,私募基金在收到委贷银行划付的资金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托管账户; (7) 物业持有人报告日(在第17.3条所述分配的情况下,该日为D-3日)16:00时前物业持有人应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监管银行出具《当期物业运营报告》; (8) 在基金管理人报告日(在第17.3条所述分配的情况下,该日为D-1日)16:00时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出具私募基金的《当期投资运作报告》及《份额利益分配报告》,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9) 在私募基金转付日(在第17.3条所述分配的情况下,该日为D日)16:00时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指示基金托管人将私募基金份额利益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第6条 陈述、保证及承诺 6.1. 各方的陈述及保证 为本协议项下各方的利益,每一方均对对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均属真实和准确: (1) 该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的主体资格,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所应获得的同意、批准和授权。 (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基于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未违反任何对该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 (3) 该方应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和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促使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顺利进行。 6.2. xx旅游的保证及承诺 (1) xx旅游是标的基金份额的合法持有人,且有权转让标的基金份额。xx旅游保证标的基金份额真实、合法、有效。截止份额利益取得日,xx旅游就标的基金份额未与任何第三人产生争议,标的基金份额上未设定任何担保权益、第三者权益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法律和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争议或其他争议。 (2) xx旅游保证,其向xx证券转让标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不违反《基金合同》等基金文件的任何约定。 (3) xx旅游保证,如因xx旅游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xx旅游原因导致标的基金份额存在任何争议、瑕疵或问题,xx旅游在签署或履行本协议时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因可归因于xx旅游的其他原因导致xx证券不能取得或不能完全取得标的基金份额,xx旅游应赔偿xx证券的全部损失。 6.3. xx证券的陈述与保证 xx证券保证,其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以专项计划资产而非自有资产向xx旅游支付标的基金份额转让价款。 6.4. 基金管理人的陈述与保证 基金管理人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份额转让,并保证,标的基金份额的转让后,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按照《基金合同》等基金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第7条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各方同意,如专项计划根据《标准条款》第4.5条的规定设立失败,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任何一方无需就前述终止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任何标的基金份额转让的义务、陈述与保证不真实等,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第9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等。 9.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9.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9.4.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各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本协议。 第10条 保密义务 除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必须披露、为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目的而必须向本方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及关联企业披露或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外,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及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后,始终对本协议涉及的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各方并应确保本方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及关联企业遵守同等保密义务。但是,以下信息无需保密:(1)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2)在未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随后被公众所知的信息;(3)一方从某个无需遵守保密义务的本协议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获得信息,并随即合法地拥有该信息。 第11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存在、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11.2. 争议解决 如各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应通过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12条 其他 12.1. 优先适用 各方确认,《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12.2. 通知 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书信或通知)应以中文书写,以传真、电子邮件、派员直接送达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方式,迅速传送或发送至有关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第5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如以发送报告证明,则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 向xx旅游、xx证券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应按照下述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或者以其书面通知对方的其他收件地址。如任何一方变更地址、联系人、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则对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其原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即视为已向其送达。 如致xx旅游: x x 电话:010-59156852 收件人:罗洋洋 电子邮件:yy-luo@ 如致xx证券: x x 如致基金管理人: 12.3. 副本 本协议可以签署任何数目的副本,每一份均被视为原件,而且所有副本整体上构成一份单独的协议。 12.4. 目录和标题 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只是为方便参考而设,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影响本协议的释义和解释。 12.5. 可分割条款 本协议的每项条款和规定都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出于任何原因而被确定为非法或无效,该条款或规定将在法律许可的最大程度内进行执行,该条款或规定的非法或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和规定的效力。 12.6. 非弃权 本协议项下的弃权仅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对于任何事件或条件的弃权均不应被视为在该事件或条件重复出现时的再次弃权。 12.7. 变更、解除和终止 除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协议方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各方在本协议第10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存在。 12.8.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9.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12.10. 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每一方各执贰份,贰份报基金托管人备案,其余备用(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各方已经由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议文首列示日期正式签署本《xx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兹证明。 转让方:xx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内蒙古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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