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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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9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5 第四章 工作程序 6 第五章 附则 11 附件: 11 附件1.《银行实物出库凭单》 12 附件2.《银行银行卡交接登记簿》 13 附件3.《银行作废卡登记簿》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银行卡的制作、保管、领用、下发、交易风险防范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确保银行卡业务流程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总行的工作职责 (一) 银行卡业务的监督、检查、分析改进及功能拓展; (二) 特色卡的制作、保管、领用、下发管理; (三) 银行卡智能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四) 本行与银联及其它入网机构的联系。 第四条 总行的工作职责 配合总行银行卡业务开拓和创新,根据具体业务的需求,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完善和拓展。 第五条 总行和分行财会部的工作职责 (一) 总行负责未使用银行卡的保管、下发,银行卡会计核算;分行财会部负责所辖机构银行卡的保管、下发,银行卡会计核算。 (二) 针对卡凭证管理、会计核算等专业问题,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处理意见。 第六条 总行的工作职责 负责卡片及打卡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总行远程银行部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自助设备吞没卡的处理; (二) 负责自助设备、POS机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远程银行渠道的管理运营。 第八条 分行、支行负责本行银行卡的保管、作废卡的处理;进行具体的柜台操作、客户服务,积极拓展持卡人市场。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九条 普卡是指本行发行的商鼎卡、学生卡、丽人卡、生肖卡、卧龙卡等非特色卡产品。 第十条 特色卡是指本行发行的商通卡、VIP卡等特定客户群体使用的银行卡产品。 第十一条 空白卡是指未经打制、写磁,且无个人化信息(卡号)的空白银行卡。 第十二条 成品卡是指经打制、写磁,且具备个人化信息(卡号)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银行卡智能管理系统是用于本行银行卡跨行交易及联名卡交易的对账、生成制卡数据、生成记账传票等后台业务操作的系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卡业务发展计划 (一) 每年初,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年度卡业务发展计划,对外部环境、竞争对手和目标客户进行分析; (二) 发展计划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纳入全行绩效考核管理指标; (三) 总行根据市场需求,按照《银行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完善现有银行卡功能,推出不同类型的卡种。 第十五条 卡凭证管理。 卡凭证管理主要包括空白卡、成品卡的采购、保管、下发等环节。 第十六条 卡凭证简介。 (一) 卡面由总行统一设计并监制。如分支机构对卡面有特殊需求,报经有审批权人审批后,可单独设计。 (二) 卡号由19位数字组成,前六位“622421”为中国银联统一给定的国际卡标识;7-8位为发卡机构地区代码;9-10位为保留码;11—12位为卡种代码;13-18位为凭证序列号;19位为校验位。(非银联标准卡除外) 第十七条 卡凭证的采购和保管。 (一) 卡片供应商应通过总行按照《银行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确定,由总行根据需求向总行提交制卡申请,总行报联络厂商购置卡片;卡到货后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由、共同验收入库。 (二) 总行根据业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账册,包括空白卡账、成品卡账,依据出入库数量登记账簿,严格做到账实相符; (三) 对卡凭证的保管严格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安全保密 、合理保管、标识清楚、取运方便。 第十八条 卡凭证的制作。 (一) 普卡的制作 1. 本行与制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实际发卡需求,交由制卡公司制卡; 2. 根据总行提供的库存情况,总行结合需求向提交申请,由总行报总行联络制卡公司,交由制卡公司制卡。 (二) 特色卡的制作 1. 总行根据特色卡的发卡需求,凭《银行实物出库凭单》(附件1.),从总行领取空白卡,登记《银行银行卡交接登记簿》(附件2.),由专人制卡。凭证保管员负责对留存的空白银行卡凭证进行保管,每月末由银行卡中心主管对空白银行卡凭证进行账实核对,每季度末由总行副总经理对空白银行卡凭证进行账实核对,年末由总行总经理对空白银行卡凭证进行账实核对。 2. 待成品卡制作完成后,检验成品卡质量,并将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做剪角处理。制卡人员将成品卡、废卡交专人保管,登记《银行银行卡交接登记簿》、《银行作废卡登记簿》(附件3.)。 第十九条 卡凭证的领用与下发 (一) 普卡的领用由总行负责;特色卡的领用由总行负责; (二) 分行、支行领用卡凭证时,需填制《银行实物出库凭单》,并加盖分行、支行财务章; (三) 分行、支行在领用成品普卡时,总行审核领卡手续是否合规;在领取成品特色卡时,总行审核领卡手续是否合规; (四) 总行按照分行、支行领取普卡、特色卡所填写的《银行实物出库凭单》 ,在系统中做下发操作; (五) 分行、支行领回成品卡后,按《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操作; (六) 特殊情况下(如厂商待定、库存空档、卡业务变更等),经总行与协商一致,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普卡可暂时由总行负责打制及发放。 第二十条 作废卡的处理 (一) 总行负责将制卡过程中产生的作废卡进行登记,填制《银行作废卡登记簿》,经中心主管和主管副总复核后,报经总经理同意,定期将作废卡剪碎处理,严禁对作废卡随意处置; (二) 分行、支行收回的作废卡须进行登记,填制《银行作废卡登记簿》,经营业部主任复核后,柜员将作废卡剪碎处理,剪碎过程应在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业务功能 (一) 一卡多户 客户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开立银行卡后,可在卡内开立本行推出的活期结算账户和整存整取、通知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等储蓄账户。 (二) 通存通兑 可在开户行以外的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余额查询及其他有关业务。 (三) 个人电汇 可通过本行网点办理个人电汇结算业务。 (四) 代理业务 企、事业单位及持卡人与本行签订代理(委托)协议,可通过银行卡办理代发职工工资或代收代缴各类费用的托收托付业务。 (五) 商户消费 可在中国银联POS网络的特约商户(如:商场、酒店、宾馆等场所)购物消费,刷卡结算。 (六) 预授权 预授权是指持卡人在宾馆、酒店或出租公司消费,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单位通过POS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 (七) 安全保密 持卡取款或消费时,必须凭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办理。(持卡取款或消费时,必须凭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办理。对于同一银行卡账户进行密码输入操作,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该银行卡账户即被锁定,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凭证至任一网点柜面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后即可解除锁定。) (八) 转账业务 卡转账业务分为卡内转账和卡外转账(包括行内转账和跨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自助设备办理部分或全部的卡转账业务。 (九) 农民工特色服务业务 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是指农民工在本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现金,返乡后在家乡就近的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查询余额的一项服务。 本行卡可在河南省内所有的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上述业务。 (十) 卡配本 普通商鼎卡可配备定活一本通,客户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前往营业网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 计息和收费标准。 (一) 对银行卡内各账户存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利息; (二) 银行卡挂失、换卡、跨行交易等业务收费标准,按《银行银行业务及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三) 农民工特色服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卡业务管理中出现异常情况,业务主管人员应主动采取措施,在保证事态程度不恶化,事态范围不扩散的前提下,及时与、、风险管理部、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联络,确保异常情况的有效解决。重大异常情况的处理参见《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银行实物出库凭单》 2.《银行银行卡交接登记簿》 3.《银行作废卡登记簿》 附件1.《银行实物出库凭单》 银行实物出库凭单 年 月 日 字第 号 实物名称 规格 出库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备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会 计 保 管 经手人 附件2.《银行银行卡交接登记簿》 银行银行卡交接登记簿 年 空白卡 领入人 成品卡 作废卡 小计 库存 接收人 备注 月 日 附件3.《银行作废卡登记簿》 银行作废卡登记簿 年 作废卡 经办人 库存 保管人 监督人 备注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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