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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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规范现金业务操作流程、提升现金管理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各个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 现金业务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关于规章制度。 (二)坚持做好现金的收付、整点、剔残、挑假、清分及兑换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三)负责现金、票样、假币和重要物饰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现金调拨、保障现金收付业务需求,依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现金投放与回笼工作。 (五)宣传保护人民币,做好本外币的防伪、反假及宣传工作。 (六)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提升反洗钱意识,监督大额现金收付,有效防范通过银行现金收付活动发生的洗钱行为。 (七)做好现金收支统计工作,科学决策备付现金,合理调整票面结构。 (八)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切实维护**银行信誉。 第四条 现金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并依据有效凭证使用规定交易办理。做到一笔一清,日清日结。 (二)办理库房现金业务必须坚持钱账分管,账要复核。坚持双人核点大数,坚持双人管库,双人调拨,双人入库,双人出库,做到记账准确,保管有序,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三)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四)坚持查库制度,做到账款、账实、账簿、帐表、账账,内外账务相符。 (五)坚持金库钥匙(含副把钥匙)及密码(含密码副本)同线交接,不得交叉,不得互借、不得互用、不得互换的原则。 (六)严禁管库员空岗、混岗。 (七)日间库夜间不得存放库款和贵重物饰。 (八)管库员以外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金库房(查库人员除外)。 (九)未取得上岗资格/资质的人员不得上岗办理业务;未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十)现金业务操作必须在安防监控有效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设置 第一节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 结算运行部为本行现金出纳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现金业务的所有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考核办法。 (二)负责拟定本行现金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执行情形检查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现金业务管理、操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三)负责组织开展现金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四)负责监督检查自动柜员机所有账务处理有关制度的贯彻,包括现金、清算、查库、差错处理等。 (五)负责对支行贯彻总行所有规章制度拟定详细实施措施的审核与备案。 (六)部门负责人每月对金库进行查库一次。 (七)负责与现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结算运行部有关中心主要职责 (一)结算运行部清算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现金缴、调款业务、代清点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 2.负责自动柜员机加钞的调度、记账、对账以及长短款有关账务处理。 3.负责与现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结算运行部现金收付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金库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业务库库存限额的监控。 3.负责办理辖内和向人民银行缴、调款。 4.负责上缴人行款和支行上缴款的抽查;并负责整点过程中挑假(夹版)、剔残工作。 5.负责全行假币收缴、保管、系统录入、上报及解缴工作。 6.负责现金、网点寄库款箱、假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饰的入库和寄存保管。 7.负责经有权人审查批准后的非营业时间开库的业务处理。 第七条 *场金融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配合查找自动柜员机长、短款原因,属于自动柜员机厂家原因的追究厂家责任。 (二)联合有关部门对自动柜员机加钞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与现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沟通协调监督与押运有关的服务工作,定时与不定时协商,及时解决运营中服务、安全、业务操作、互相协助配合等方面的问题。 (二)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络,为自动柜员机安装安全防范设备。 (三)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备运行维护情形和防范措施贯彻情形。 (四)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自动柜员机的风险事件和案件。 (五)负责与公安机关、押运公司之间的有关沟通、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与现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科技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心系统、卡系统、缴调系统及有关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保证各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与现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岗位设置 (一)结算运行部主要岗位设置:制度管理岗、制度检查岗。 (二)结算运行部清算中心主要岗位设置:调度岗、记账岗、复核岗。 (三)结算运行部现金收付中心主要岗位设置:金库主任(总行行长兼任)、金库副主任(由运行总监兼任)、金库执行主任(结算运行部总经理兼任)、金库执行副主任(现金收付中心主任兼任)、金库主管、整点主管、业务库管理岗、寄存库管理岗、安全岗、调拨(录入)岗、现金整点岗、现金复核岗。 (四)*场金融业务部主要岗位设置:查库岗。 第十一条 各岗位主要职责 (一) 制度管理岗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现金业务的所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 2.负责组织开展现金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二)制度检查员主要职责 1.负责不定时对现金业务所有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检查和查库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自动柜员机所有账务处理有关制度的贯彻,包括现金、清算、查库、差错处理等。 (三)调度岗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自动柜员机加钞计划。 2.负责自动柜员机现金对账,包括支行加钞对账、查库对账。 3.负责对查到的自动柜员机现金差错交易进行核实。 (四)记账岗主要职责 1.负责现金缴调款业务、代清点业务的账务处理。 2.负责依照调度员的安排的自动柜员机加钞计划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3.负责对自动柜员机长短款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五)授权岗主要职责 负责对记账岗的账务处理进行复审及授权,审核凭证要素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六)金库主任(总行行长兼任)主要职责 1.按要求每年至少查库一次。 2.负责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门开启的审批。 (七) 金库副主任(运行总监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金库所有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形。 2.要求每半年至少查库一次。 3.负责对执行主任岗位变更时的监交及查库。 4.负责保管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门一把备用钥匙。 5.负责保管业务库、寄存库管库员自行设定并加封一组密码的副本。 6.负责对金库监控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技术加密并保管密码副本。 7.负责对执行主任岗位变更时的监交及查库。 8. 负责对调阅金库监控资料文件资料、非库内工作人员进入金库及非工作时间出入库的审批。 (八)执行主任(结算运行部总经理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协助金库主任、副主任对金库业务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沟通协调和授权结算运行部主管以上人员保管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钥匙或密码等重要物饰,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形。 2.要求每月至少查库一次。 3.负责对中心主任岗位变更时的监交及查库。 4.负责对业务差错处理结果的审查。 5.负责保管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门另一把备用钥匙。 6.负责保管业务库、寄存库管库员自行设定并加封另一组密码的副本。 7.负责掌管业务库、寄存库管理指纹。 8.履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负责授权结算运行部主管以上人员掌管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门转字密码及密码副本等。 (九)执行副主任(现金收付中心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全面主持现金收付中心所有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检查所有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形。 2、负责协助金库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对业务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3.要求每星期至少查库一次。 4.负责业务主管岗位变更时的监交及查库。 5.负责掌管业务库、寄存库使用门的备用钥匙。 6.负责掌管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门一把使用钥匙。 7.负责保管指纹门、安全通道门及组合保险柜的备用钥匙。 8.负责向人民银行缴调现金出入库授权。 9.负责在特殊情形下接替各条线业务主管工作。 10.负责保管缴调款箱、代清点款箱的一组备用钥匙。 11.负责涉及现金差错事故或违规事件处理和上报。 12.负责按制度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人员,及时了解人员的思想动态,排查不良行为隐患。 1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业务理论知识和所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14.负责沟通协调与人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关系,保持与各专业银行之间的协作关系,沟通协调与有关部室沟通情形,交流信息。 15.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押运公司在运营中服务、安全、业务操作、互相协助配合等方面的问题。 16.履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金库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寄存库、业务库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掌管业务库、寄存库备用门另一把使用钥匙。 3.负责保管缴调款箱和代清点款箱的一组备用钥匙。 4.负责金库管理人员、调拨员、安全员对业务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业务库、寄存库人员岗位变更时的监交及查库。 6.负责在岗时日终结库查库工作。 7.负责对现金缴调过程发生的差错费用组织查找、上报。 8.负责日常业务库、寄存库开启指纹的操作及正常开启和及时关闭。 9.负责缴调、整点、现金出库的授权、业务库库存票面调整信息的授权、代清点费用录入信息的授权、支行大额调款信息的授权。 10.负责所有登记簿使用情形的检查。 11.与安全员共同负责款箱交接工作。 12.与调拨员共同负责全行假币收缴、保管、上报等工作。 13负责掌管业务库、寄存库使用门的备用钥匙。 14.负责业务专用章保管和使用。 15.负责对金库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16.负责设备、线路发生故障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17.履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整点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日常现金整点工作。 2.负责依照人行“五好钱捆”标准组织整点,合理调配整点工作量。 3.负责对整点现金操作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现金整点业务过程中对整点员发现差错费用在500元(含)以上进行复点确认。 5.负责查找现金整点业务过程中发生差错费用的组织查找、上报。 6.负责整点复核岗人员变更时的监交。 7.负责对整点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8.负责在特殊情形下接替整点复核岗工作。 9.履行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业务库管理岗主要职责 1.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库房的管理。 2.负责掌管业务库门钥匙及密码,专人专用妥善保管,并定时更换。 3.负责特殊情形下申请开启业务库备用门。 4.负责每天及时开启、关闭业务库库门。 5.负责对入库非工作人员进行验证检查。 6.负责对查库、检修人职工或员工作全程陪同监督。 7.负责办理库内及入库现金的保管,并与安全员、寄存库管库员做好现金出入库登记工作。 8.负责行内外现金收款、付款核验工作。 9.负责处理行内外现金调拨差错的核查及处理。 10.负责协助调拨员调剂全行业务需要的主、辅币库存。 11.负责营业终了,登记手工现金收付日记簿,并与调拨员打印的现金收付日记簿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上报,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12.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寄存库管理岗主要职责 1.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库房的管理。 2.负责掌管寄存库门钥匙及密码,专人专用妥善保管,并定时更换。 3.负责特殊情形下申请开启寄存库备用门。 4.负责每天及时开启、关闭寄存库库门。 5.负责对入库非工作人员进行验证检查。 6.负责对查库、检修人职工或员工作全程陪同监督。 7.负责按规定办理调款款箱、上门收款款箱、重要物饰专用箱的保管寄库工作,并做好交接登记。 8.负责每天检查寄存款箱、款箱车加锁、加封情形及寄存重要物饰保管箱加锁情形。 (十四)调款岗(或兼职)主要职责 1.负责按规定对审批后缴存人民银行现金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写“现金缴款单”。 2.负责对清点核对后的缴存人行现金进行装箱、加锁、装车、押运。 3.负责对缴存人行现金入库时的监点,及缴款后现金缴款单的传递。 4.负责经审批向人民银行调取现金时,到清算中心换取现金支票。 5.负责对在人民银行调取的现金按规定进行清点、核对。 6.负责调取现金清点后的装箱、加锁、途中押运及回行后入库的交接。 7.负责全行假币解缴工作。 8.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安全岗主要职责 1.负责缴调款、寄存、上门收款款箱及备用款箱的保管和发放工作。 2.负责备用款箱库房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中心及网点修理修缮款箱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押运公司押运人员的身份认证工作。 5.负责运用款箱智能防伪管理系统与款箱移交人、保管人办理款箱交接、查验、登记手续,协助搬运现金、重要物饰等工作。 6.负责协助管库员履行费用、款箱运送等辅助性工作。 7.负责每天现金中心区域的安防设备检查。 8.对出入办公区内人员的登记、陪同。 9.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调拨(录入)岗主要职责 1.负责依照计划财务部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监控库存。 2.负责依据有关库存情形合理调度每工作日现金整点业务。 3.负责支行缴调款预约信息的审批、出入库确认、提交,办理辖内现金调拨;同时打印调拨单、出入库票、库存日记簿,与业务库传递调拨凭证。 4.负责打印调拨单和出入库凭证,并办理向人行现金缴调信息的录入。 5.负责库存现金票面信息调整、业务信息查询、库存日记簿日期的更新。 6.负责代清点业务零款的调出。 7.负责与押运公司联系派车,依据有关业务需求传递《业务需求通知单》给押运公司主管并保管回执。 8与金库主管共同负责全行假币收缴、保管、系统录入、上报等工作。 9.负责业务库、寄存库开启指纹的操作。 10.负责现金调拨章保管和使用。 11.负责业务资料文件资料档案装订保管。 12.负责处理代清点费用录入、入库确认、提交工作。 13.负责与清算中心传递支行缴调业务、代清点费用、加钞业务记账凭证。 14.负责整点业务差错的处理,并做好登记。 15.负责将记账后代清点费用现金缴款单与企业移交,并做好凭证移交登记工作。 16.负责与支行、代清点单位业务存在问题的沟通。 17.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现金整点岗主要职责 1.负责上缴人行款、代清点费用的整点、清分和支行上缴款的抽查。 2.负责依照人行“五好钱捆”标准进行整点,对整点费用进行挑假(夹版)、剔残。 3.负责对清点业务中发现假币、差错的处理,并做好登记。 4.负责在特殊情形下依照AB岗位要求接替寄存库管库职工或员工作。 5.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现金复核岗主要职责 1.负责同时履行整点岗位主要职责。 2.负责在监控下与业务库管库员对清点费用进行交接登记。 3.负责对清点现金妥善保管,清点后及时入库交接。 4.履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查库岗主要职责每季度定时和不定时对支行自动柜员机内的现金进行清查盘点,检查《**银行支行自动柜员机加钞登记簿》是否准确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场金融业务部主管领导,监督检查支行加钞操作的合规性。 第二节 支行(部)主要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支行(部)主要职责 (一)依照总行要求拟定详细制度贯彻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营业机构现金出纳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办理营业机构现金收付及现金缴调业务。 (四)负责对营业机构现金业务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 (五)负责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及管理。 (六)负责对营业机构现金收支情形进行统计和分析。 (七)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现金清点、加钞、对帐等工作。 (八)负责管辖现金风险事件的上报。 (九);若支行没有配备支行副行长(主管结算)的,其职责由支行行长负责履职。 第十三条 支行(部)主要设置岗位: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主管结算)、主管、主办、经办。 第十四条 各岗位职责 (一)支行(部)行长(主任)的职责: 1.负责指导现金业务所有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形。 2.要求每月至少查库一次。 (二)支行副行长(主管结算)的职责: 1.负责拟定、组织和实施现金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和组织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计划,每月至少一次至两次,并有学习和培训记录。 3.在职责范围内的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 4.负责对支行现金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所有规章制度中关于现金业务日常的考核。 6.要求每周至少查库一次。 7.负责对主管、主办、经办变更时的监交及查库。 8.负责涉及现金差错事故或违规事件处理和上报(即人民币管理联络员)。 9.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并留有影像资料文件资料,同时对宣传活动情形进行总结,并留存备查。 10.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主管的职责 1.在权限范围内,对经办、主办超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查、授权。 2.主管负责日始授权现金出库、日终(复点核对经办、主办柜员尾箱中的现金,核对相符)授权现金入库,日间授权现金调剂。 3.负责复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收付,并监督经办及时入账。 4.审批现金的领取和上缴。办理缴款时,与主办一并清点无误后,共同封箱交押运人员;调取现金时,与主办一并清点核对。 5.加钞时指定一名业务主管全程监督钥匙员和密码员合规加钞。 6.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主办人员的职责 1.负责管理本行现金,依照现金使用量做好缴调款计划及办理出入库手续。 2.负责营业前和营业终了自核尾箱内的现金,确保与“尾箱查询”中记载的现金相符。 3.编制并上报现金缴调计划,准确填写现金缴款单及现金支票。 4.指定一名主办负责掌管自动柜员秘密码。 5.现金整点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好钱捆”标准。 6.负责对所使用机具的管理和保养。 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经办的职责 1.负责本岗位现金的领缴、保管、交接。 2.依照所有金融政策和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安全、有效地保管好现金资产。 3.负责营业前和营业终了,自核本人尾箱内的现金(库存不得超过2万元〔不含〕),确保与“柜员尾箱查询”单中记载的现金相符。 4.依照关于制度规定做好反假币、假币收缴和残零币兑换工作。 5.坚持“日清日结”,保证账款、账实相符。 6.现金整点必须达到“五好钱捆”标准。 7.指定一名常日班经办负责掌管自动柜员机各类钥匙。 8.负责对所使用机具的管理和保养。 9.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五条 现金收款业务 (一)收入现金应依据有关客户填写的要素齐全的会计凭证办理。坚持按金额、券别收款。先核验大数,后清点细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费用收妥,现金归位,找零,系统记账,打印凭证和回单联,加盖清讫章,回单联交客户签收。 (二)办理收款业务必须先收款后记账,做到账实相符。收入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主管复点核对并及时入账。 (三)使用点钞机具清点现金,坚持调头换面清点,可以票币手点防伪,挑净残币。 (四)收款工作中发现收入现金有误,应立即向客户说明情形,待客户确认后,可按原存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客户重新填制存款凭证。 (五)日常收款超过日间库存限额因及时上缴主办柜员。 (六)办理收款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现金付款业务 (一)付出现金应依据有关客户填写的要素齐全规范的付款凭证办理。坚持先记账后按金额、券别配付费用,问清取款人名称,取款金额,核对户名,无误后对外付款。 (二)付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主管复点并监督经办准确记账,付出现金必须在现金支票“附加信息”栏登记券别,便于事后核查。 (三)建立大额取现预约制度,个人客户支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综合柜员应做好预约登记。 (四)建立对公客户大额取现逐级审批制度,依据《**银行大额支付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大额现金业务,要依照反洗钱的要求进行核查、报送。 (五)调入的钞券拆捆对外支付时,必须所有复点,准确后方可对外付出,未经复点的钞券不准对外支付,成把钞券拆零必须复点准确再使用。 (六)付出现金由客户当面点清,坚持一笔一清,一笔业务未处理完毕,不允许受理第二笔业务。 (七)付出的人民币必须经过清分、挑残、清点无误(必须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后,才能对外支付,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停止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 (八)柜员在付款时,发现人民币存在各类印刷质量问题时,一律不得对外支付。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币是新券时,还应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币连同原封签按规定程序一并送本地人民银行处理。 第四章 现金整点业务 第十七条 现金整点要求 (一)凡收入的现金应依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点,流通券内应挑净残损币、假币等。整点时按人行现金清分要求进行清分,清分包括机械清分和手工清分。机械清分是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机械清分使用的自动化清分机具应符合人民银行拟定的标准。手工清分指作为实现机械清分前的替代性措施,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现金清分处理过程。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全额清分工作进度要求,必须经清分机清分的券别,所有在监控设备下进行清分机清分后,才能对外支付、自动柜员机加钞或上交人民银行。各营业网点必须当天将人民币清分数据冠字号码信息上报总行现金收付中心,现金收付中心负责汇总全辖人民币清分数据冠字号信息并报送人行。 (二)柜员整点坚持一笔一清。在一笔业务未清点完前,不得接下一笔,不得将原封签纸条等丢掉,不得与其他费用调换或混淆,清点要准确。 (三)调入现金的整点。调入的现金必须坚持在监控下双人验封开箱清点,先核捆、然后卡把,最后清点大数。支行调入现金对外付款时,综合柜员必须逐张清点后方可对外支付。 (四)现金在整点过程中应按*年1**月人行颁布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关于规定剔除(原“七成新”标准废止),详细标准如下: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未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五)整点现金应达到“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1.钱捆质量内在要求:完整券、残损币不得混版、夹带假币,完整券夹带残损券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残损币夹带完整券比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人行清分机拒钞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五。 2.钱捆质量外观要求: (1)封包皮与包垫规格尺寸要等同,行名、日期未能手写,封包皮要结实。 (2)钱捆各种印章要端正、清楚,使用规范的行名名称,钱捆腰条上统一加盖规格尺寸相同、带本行行号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尺寸:长14毫米、宽8.5毫米),每一捆款的名章必须是相同人员。 (3)全辖统一使用白色腰条。单腰捆扎,位置在票面右侧三分之一处,钱捆各腰条基本在一条线上。 (4)整点人民币时,先核准大数,再点细数。钱捆捆扎,纸币按券别100张为把,平铺捆扎,10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每把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须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和柜员名章。凡经过整点的人民币,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人民币和损伤人民币分开,墩齐、捆紧,印章清楚。纸币打捆须使用专用打捆机、打包带,每一钱捆,非封包皮一方的最外边一张为人民币的背面,钱捆体现顺时针方向。 (5)分硬币扎卷硬币100枚为卷,10卷为捆。1元、5角、1角硬币50枚为卷,10卷为捆。每捆须封包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和柜员名章。 3.大面额钞券的清点必须用清分机清分,机器清点应贯彻“四看四防”要求,即看清计数,防多缺;看清票面,防夹版、假币;看清腰条,防串把;看清封签,防漏章。 4.清点辅币封包、代清点业务封包时,如有假币、差错,须由主管复核,并登记《费用差错登记簿》,按规定处理。 5.经过整点后的钞券必须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每五把交叉盖章),并做到“一条龙”,即十把钞券腰条的边章必须与大封签上的一名印章一致。上缴钱款完整券必须成捆上缴,不成捆但成把的残币每月15日统一上缴(遇节假日顺延)。上缴散把残币要在腰条中间注明上交支行和上交时间。不同套别、版别、卷别不成把的零张残币可于每年年底统一收缴一次(另行通知)。 第五章 现金尾箱管理 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日终尾款箱不得超过2万元(不含)库存限额,日间库存不得超过10万元,超限额的必须及时上缴主办。 第十九条 营业开始前,经办、主办必须认真清点各自库存现金,确保和上一工作日终止时打印输出的“柜员尾箱查询”中记载的现金券别、数量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营业终止后,经办、主办应将各自现金与系统内“尾箱查询单”进行核对,经办库存不得超过核定的2万元(不含)库存限额。由主管复点现金,准确无误后并在“尾箱查询单”签章确认,经办封存款包交主办,主办依照上述流程结账后,与主管共同将当天现金所有封存,登记交接登记簿后交押运员,上缴总行金库。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综合柜员临时离岗,钱箱加锁保管。离岗或午休时,钱箱必须加锁并入营业机构日间库保管,营业期间长时间离开营业场所超限额的现金必须上交主办并轧账。 第二十二条 主办柜员负责本机构柜员尾箱备付费用的调剂,严禁柜员之间横向调剂。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库存现金必须双人双锁入日间库保管,柜员尾箱严禁存放私人物饰,尾箱钥匙必须本人保管。 第六章 现金兑换业务 第一节 一般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二十四条 一般残缺污损人民币 (一)一般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纸币。人民币兑换是现金业务中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柜员要认真执行所有关于规定,做好兑换工作。 (二)一般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未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三)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时要以人民银行*年1**月24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形,详细标准如下: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四)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时,要坚持做到先收后付,在向持币人说明认定兑换结果后,在持币人的视线内,将纸币加盖带本行行名“全额”或“半额”戳记;残缺污损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按认定的兑换金额,付给持币人完整流通人民币。 (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后,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六)一般残缺污损人民币持币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持币人要求鉴定的,营业网点应出具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书(一联留存,一联交持币人)要素要填写齐全,并加盖业务公章。将待鉴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退回持币人。持币人可凭认定证明及残缺污损人民币到本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人民银行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可用《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书》代替) (一式二联)加盖人民银行鉴定章。鉴定后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持币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原认定网点办理兑换业务。原认定网点办理经人民银行鉴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审查核实鉴定书鉴定结果与残缺人民币加盖的全额或半额戳记是否一致后,按人民银行鉴定结果兑换。同时要收回鉴定书,专夹保管。 (七)残缺污损人民币整理与缴存 1.两个半张半额图案、文字不相连的残缺人民币,用白纸粘贴在一起,在票面分别加盖“半额”戳记,归入残损币捆内 。 2.对断张、图案文字不连接的两个半张的残缺人民币,不准用大头针、钉书钉连接,一律用纸或纸胶带贴接好。所有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票面缺少部分,应用白纸在人民币的背面贴补全后,归入残损币捆内,方能缴存总行金库。 第二节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二十五条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一)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二)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以剩余面积为依据进行兑换,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未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 1.对持币人的要求 (1)特殊残损币必须是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2)必须是能够分清张数、券别,能够辨别真伪的残缺污损人民币。 (3)必须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背面,能够依照票面图案、文字、纸张原样在断裂处用白纸贴补好。 (4)持币人需开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村证明信,说明造成残损原因及准确券别数量、金额。因重大火灾事故造成数量、金额比较大的残损人民币,还需要出具消防部门证明。 2.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1)柜台业务人员受理公众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询问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来源,审查证明信的真实性。 (2)在持币人的视线内,由两名以上人员,将能够辨别真伪、分清张数、券别的残损币,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缺损部分非常复杂,在使用兑换尺时应灵活运用,可小格之间进行互补计算票面剩余面积)。 (3)可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需向持币人说明鉴定结果,在持币人的视线内,在票面上加盖带有本网点名称的“全额”或“半额”戳记。 (4)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须填制兑换单(一式三联),鉴定结果栏内,填制鉴定后的张(枚)数、金额。鉴定员、复核员、业务主管人员应在兑换单签字。并加盖本网点业务公章。兑换单填制后,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兑换的完整流通人民币交持币人,留存联和持币人介绍信要妥善保管,并登记《银行等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以备考查。 (四)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认定与鉴定 1.需要申请鉴定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人对营业网点认定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结果有异议的人民币。 (2)兑换网点难以准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2.营业网点对难以准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首先联系本地人民银行,咨询兑换方法和标准。如确实难以掌握兑换标准可由持币人申请鉴定,切忌借口难以掌握兑换标准,直接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币人推向人民银行办理兑换。 3.当持币人对兑换结果有异议提出鉴定申请时,兑换网点应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证明(一式二联),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持认定证明和有异议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到本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4.对经鉴定可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人民银行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分券别按全额、半额装入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密封袋。密封袋及封签具备不可恢复性。 5.人民银行业务人员按券别开具《鉴定书》(一式四联)注明鉴定结果,经鉴定人、复核人、业务主管签字后,加盖人民银行鉴定章。 6.营业网点收到人民银行转来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要检查专用密封袋、持有人出具的鉴定书所有要素是否齐全无误,凭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填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为持有人从新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第四联)。随兑换单留存联及持币人介绍信,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五)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封装与整点 1.兑换网点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兑换后,应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分券别,按全额、半额分别装入专用密封袋中,以防在运转、传递过程中发生新的断裂、残损或丢失。 2.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封装后,按券别、张数与相同券别残损币成把后,归入残损币捆内。 3.半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可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人民币(如:一张半额100元券,可按一张50元券全额计算;一张50元半额可按五张5元券计算)兑换单,需填制整除后,券别张数及合计金额。鉴定人、复核人、业务主管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归入残损币捆内。 (六) 残缺污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兑换。 1.票面剩余不足二分之一。 2.由于虫蛀、鼠咬造成图案、文字、花纹无法连接的人民币。 3.故意挖补、涂改、烧损、撕坏、剪贴、污损、拼凑、揭去一面或在票面贴纸装饰等毁损人民币的。 4.由于火烧、霉烂严重造成人民币所有防伪特征消失,没有任何办法辨别真假的。 5.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分清张数和券别的。 第三节 停止流通人民币兑换 第二十六条 停止流通人民币 (一)对停止流通使用的人民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及关于兑换比价、兑换办法办理;设立专项登记簿,逐笔登记停止流通人民币兑换业务。严禁拒兑或擅自截留。严禁对外支付。 (二)对逾期未能兑换的,可按以下原则照顾兑换: 1.群众持有少量停用券,只要来源正当,又能辨别真伪,持所在单位证明,可予以照顾兑换。 2.单位公款因故未能按时兑换的,凭单位证明,可以予以照顾兑换。 3.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误收停用券,经所在单位查实并出具证明,可以予以照顾兑换。 4.兑换停用券,必须认真鉴定,慎重兑换。无法鉴定的,可送本地人民银行鉴定。停用券只要票面完整无缺,不是伪造币,均可按原票面金额折合现行流通人民币比价进行兑换,兑入的停用券,归入相同面额残损币捆内上缴总行金库,单位证明专夹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大小人民币、破损券的兑换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七章 现金交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柜员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重要物饰换人保管时,必须在支行副行长(主管结算)的监交下办好交接手续并登记《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 (一)交接时,交接各方必须当面清点,交接清楚,成捆券应核对所贴封签与该捆人民币票面相符,并卡把准确;对成把或不成把券必须逐张清点相符后,各方在打印的尾箱查询单上签字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二)尾箱查询单上的交接金额不得擅自改动,因记载有误需要改动时,必须由对方签章认可。 (三)综合柜员所使用的保险柜钥匙、清讫章、机具等重要物饰换人经管使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重要物饰交接登记簿》。 (四)柜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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