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助设备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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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细化我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明确自助设备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并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组成部分,与办法一并实施。第二章 自助设备采购第三条 自助设备采购规则根据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执行。第四条 设备采购流程自助设备采购分为采购预算、采购申请和采购实施等三个阶段。(一)采购预算阶段1、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自助设备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制订新一年度自助设备采购计划,
2、填写xx银行自助设备年度采购计划表,OA发文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2、总行个人金融部根据全行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分行上报的费用预算,制订全行自助设备年度采购预算,并报送总行计划财务部,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采购预算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分配到各分行,并以发文形式公布。3、采购预算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总行个人金融部根据自助设备采购预算及采购规则,制定全年自助设备采购计划报行领导审批。(二)采购申请阶段分行可根据自助设备采购规则,自行选用总行集采入围的设备品牌,并报送总行进行核准,具体流程如下:1、自助设备(含在行式及离行式)需求机构向分行发文申请设备,分行依据年度预算、装机点规划设计、实际需要及自
3、助设备采购规则,由分行个人金融部、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对设备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设备类型、安装方式、品牌和数量等信息。通过审核的,分行应于审核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个人金融部发文申请核准。2、分行自助设备采购申请在年度预算内的,总行个人金融部根据自助设备采购规则对分行申请加具意见,并会签总行办公室及计划财务部后,以部门发文的形式批复分行;在年度预算外的,总行个人金融部另行签报,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行领导审批。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总行个人金融部以部门发文的形式批复分行。3、总行个人金融部必须在离行点设立申请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对该离行点自助设备采购进行核准、批复。离行点的设立申请流程按照xx银行
4、离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三)采购实施阶段1、分行依据总行批复,自行为辖内网点或离行点采购自助设备,并负责后续的设备安装或离行点建设、费用支付及报销等相关工作。2、分行应于自助设备采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发文报备。3、总行将根据xx银行自助设备后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全行自助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价,持续提升自助设备质量。第三章 现金类设备的结账加钞第五条 现金类设备的结账加钞(开关钞箱、装钞、清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必须贯彻“双人管理”原则。做到双人到场、双人复核、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账款相符。第六条 安全管理规定(一)现金类设备开关钞箱、现金的清
5、点、装箱、账户核对等所有现金操作必须于监控下双人协同操作,相互监督,不允许单人操作,保证钞箱出纳核算工作准确无误。(二)现金清分区、自助设备放置区不得存放与清机无关的物品,清机人员和维护人员不得在清机或维护时携带任何私人物品进入现金清分区和自助设备放置区。(三)现金类设备钞箱运输、清机、升降钞时,必须有经警或保安在场,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降下卷闸门或关好出入口大门,确保在一个相对密闭、安全的区域内操作。钞箱取出后应带回营业现金区或封闭式工作间,在电子监控下清点,不允许在自助设备现场清点现金。(四)裸露在钞箱外的现金(如设备内的卡钞等)或者废钞箱(回收箱)内现金,应取出后封好,附加注明现金来源、机
6、器的编号、地址,由管理员双人签名确认,安全带回营业现金区或封闭式工作间,在电子监控下清点,不允许在自助设备现场清点现金。第七条 结账加钞时间规定(一)在行式现金设备结账加钞具体时间,应由各网点根据设备出钞业务量自行决定,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天。(二)离行式现金设备每周结账加钞或维护次数,由加钞方按出钞业务量和设备运行情况确定,但至少每周现场检查1次。(三)遇公共长假期时,可视实际情况或需要,对设备提前检查、加钞或临时调整检查、加钞的频次,确保设备能在长假期间正常对外服务。(四)现金设备需要长期延长加钞间隔时间(降低加钞频次)的,设备管理机构应向所属分行提出申请,分行根据设备实际业务量,自行
7、审批即可。第八条 钞箱管理规定(一)现金设备钞箱由出纳管理员保管。所有离行式现金设备钞箱按机型及设备编号标记后,实行集中管理。(二)现金设备钞箱属于贵重物品,管理员须妥善保管,操作及存放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现金操作规定(一)现金设备钞箱现金(包括供客户提款使用的备付金和客户存入的现金)视同柜员现金,其核算、监管纳入支行业务。(二)现金设备轧库工作应在设备清机时段进行。支行应根据业务量,合理核定每台现金设备的备付金限额,既要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又要降低现金占用。(三)现金设备钞箱备付金的领取、钞箱余额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支行领解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备付金必须是
8、经过清分复点后符合流通标准的现金,客户存入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后方可入库,每次清钞后要检查机内是否有滞留现金。(四)清钞时,要注意按钞箱清点,登记各钞箱余额,便于对账。(五)原则上现金设备备付金只使用壹佰元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小面额钞票,且每个支行至少有一台现金设备提供小面额零钞的取款功能。为防止出现假钞、残钞、夹钞等情况,从金库领出的现金,须经双人清点,严格剔残,并保证投放的钞票达到七成新以上。全新钞票应预先过机打散,过分潮湿、卷曲的旧钞票及破损钞票应取出不用,放入钞箱的钞票不能折角。(六)备付金装箱时,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可在不同券别的钞箱箱体上设立明显标识,避
9、免装填钞错误。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七)现金管理中如涉及本规定中未提及的事项,按现行出纳制度、会计制度和相关现金管理条例办理。第十条 现金设备加钞规定(一)在行式现金设备管理员每天营业终了须检查设备剩余金额,若低于5万元或者小于支行核定单台设备单次最大加钞金额的10%,须及时加钞。凡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应在当日下班前加钞,其余时间由设备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钞,设备管理员若收到自助设备监控系统发送的钞箱剩钞量少或无钞的短信通知,需及时检查并加钞,确保现金设备正常对外服务。(二)离行式现金设备的加钞方必须每天检查钞箱出钞状况及剩钞量,合理安排每台设备的加钞时间
10、及加钞量。 (三)现金设备加钞采取更换钞箱的方式,即事先装箱后,替换在用钞箱,再将在用钞箱取回行内复点。(四)设备管理员加钞时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加钞前必须打印账务清单,输入的加钞额必须与系统钞箱余额相符。(五)加钞时须确保设备处于暂停服务状态,同时避免在交易繁忙的时间段加钞。(六)每次加钞须进行账款核对,对异常交易必须及时处理。加钞后,应按单一券别、混合券别分别做取款、存款测试(自动取款机只做取款测试,而存取款一体机需做两样测试)。(七)每次关闭柜门后,必须检查设备运行状态,确认正常后设备管理员方能离开,处理完毕须在xx银行自助设备运行日志内详细记载。(八)卡钞处理一般情况下,卡钞无需专
11、门进行结账加钞处理,管理员应尽快取出卡钞,恢复设备对外服务功能。对于特殊情况(如客户强烈要求马上核账等),管理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进行结账加钞处理以核对账务。第十一条 现金设备对账规定(一)对账指将钞箱和残钞箱剩余现金总额,与系统账户余额核对。对账公式:账户余额钞箱现金余额残钞箱现金余额=最近一次加钞总额结账周期内存钞总额结账周期内出钞总额=后台主机统计的剩钞额(二)系统账户余额仅作参考,实际账务长短款差额,应以系统统计的剩钞数额与设备剩余现金清点数额之间的差额为准,并按有关现金设备账务差错处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现金设备假币处理(一) 各分支机构必须使用经清分并留存了冠字号码的钞票,对现金
12、设备结账加钞时需确保无假币。客户投诉取出假钞或清机加钞时发现假钞的,应立即追查假币来源,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自助设备业务主管部门报告。1、确认假币是由本机构加入的,由负责加钞的经办人员按出纳错款进行赔付,同时按规定收缴假币。2、确认假币是由客户利用现金设备存入、现金设备未能准确识别的,由现金设备维护厂商按合同进行赔付,同时按规定收缴假币。(二)离行式现金设备的假币处理,由分行根据本条第(一)点的规定,比照执行。第四章 自助设备钥匙及保险柜密码的管理第十三条 现金设备的钥匙及密码管理原则为“专人专岗、专岗专用、定向交接”,非现金设备的钥匙及密码管理原则为“专岗专用、定向交接”。第十四条 现金设备钥
13、匙主要有箱体(柜门)钥匙、保险柜(存放现金钞箱)钥匙、钞箱钥匙、改密钥匙;非现金设备钥匙主要是机箱钥匙。由外单位提供使用、且我行无开机钥匙的非现金设备不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第十五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必须严格实行分线管理,同一设备管理员不得同时掌握同一设备的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中只允许使用一套钥匙和密码,其余钥匙和密码必须作为备用钥匙、备份密码分别封存保管。钥匙和密码使用时,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钥匙和密码的安全。第十七条 备用钥匙及备份密码须由营业部经理分别与出纳管理员、记账管理员在场用信封封存,并在封面上详细注明自助设备编号、地点、封存内容及数量、封存日期、封存人员等事项,加盖骑
14、缝签章,交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检验后由保密人员保管。第十八条 新设备启用时,密码管理员须按改密方法及时更换新密码。第十九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领用、归还钥匙须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领用人、领用时间及归还时间等。第二十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领用钥匙后,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营业时间终了后,钥匙须留行保管,不得随身携带、不得相互交换或私自带出行外。第二十一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须做好钥匙、密码交接登记,特别是对于现金设备保险柜密码,须于交接当天重设密码并重新封存备份。第二十二条 设备钥匙和密码须双线垂直领用或交接,绝对不允许交叉使用。领用或交接时必须保证保管方、接交方和监交方三人同时在场
15、。第二十三条 现金设备保险柜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修改密码须严格按照自助设备操作规范进行,并于改密当天重新封存备份。第二十四条 现金设备钥匙和密码交接时,必须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人员变动、休假换班、新装设备等发生时的钥匙、密码的交接及更新情况。现金设备管理员每次更换密码后,除按要求重新封存备份密码外,还须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启用备份密码或备用钥匙的,必须有2名设备管理员和营业部经理或主管行长一同在场启封,并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时间、批准人、领用人、启用原因等,使用完毕后须重新封存保管。若启用现金设备的备份密码,封存备份密码的信
16、封须由密码管理员亲自拆封,同时须于当天重新设置密码并重新封存备份。第二十六条 钥匙、密码遗失的,必须立即采取停机、派人驻守等相关措施,确保设备内现金安全,同时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所属机构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因不按规定保管钥匙、密码造成损失的,将按总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自助设备外包灯箱开启钥匙,要求由管理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其备用钥匙与设备钥匙共同封存保管。第五章 自助设备的主密钥管理第二十八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由分量和校验值组成,录入设备后加密保存在密码键盘硬件中,用于对交易信息进行加解密。第二十九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应严格实行分线管理,分量和校验值由不同管理员保管。同一管理
17、员不得同时掌握同一设备的主密钥分量和校验值。第三十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的分量和校验值,应由不同管理员分开录入,输入过程中要注意保密,避免泄露。第三十一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保管和使用人员应为同一人,否则使用时必须做好领用登记。自助设备主密钥保管员发生变更时,必须做好交接登记。第三十二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分量和校验值,必须双线垂直领用或交接,绝对不允许交叉使用。领用或交接时必须保证保管方、接交方和监交方三人同时在场。第三十三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应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更换后的旧主密钥信息必须采取粉碎等方式全部、彻底的销毁。第三十四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领用、交接或更换时,必须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进行登记,详细记
18、录工作领用、人员变动、休假换班、新装设备、更换主密钥等发生时的主密钥情况。第三十五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营业时间终了后,主密钥必须留行保管,不得随身携带、不得相互交换或者私自带出行外。第三十六条 自助设备主密钥泄露或遗失的,必须立即采取停机、派人驻守等相关措施,确保设备内现金安全,同时查明原因,及时向分行、总行逐级报告,待录入新的主密钥后再重新开机。第六章 自助设备冠字号码管理第三十七条 自助设备的冠字号码管理除应参照xx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执行外,还需遵循以下要求:(一)自助设备管理员每日上班前,应下
19、载自身具备识别、留存冠字号码功能的设备已存储的前一日冠字号码图像文件,另行在PC机专用目录中,按日期备份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方便日后查询。(二)自助设备管理员每次对自身具备识别、留存冠字号码功能的设备进行检查时,还需检查冠字号码识别、存储功能,即从设备中各存、取2-3张钞票后,在机端流水上打印出存取款交易中涉及的冠字号码,然后与票面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及结果需登记于xx银行自助设备运行日志。第七章 自助设备的吞卡(折)处理第三十八条 吞卡处理基本原则(一)及时处理吞卡,提高服务水平,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用卡积极性,严格控制风险。(二)根据银行卡视同重要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吞卡必须由双
20、人领取,定向交接,专人管理。第三十九条 吞卡处理规定(一)取吞卡须依照双人原则,一人操作,一人复核。(二)每次结账加钞、巡检维护或有客户投诉时,管理员须检查吞卡盒内有无被吞卡,并将被吞卡片全部取出,逐张在吞卡明细登记簿上登记吞卡发生时间、自助设备编号、卡号、吞卡原因等,再将吞卡按本行卡、他行卡进行分类,经复核后留行待取。吞卡留行待取期间,管理员承担吞卡的资金风险。(三)从吞卡次日起算,本、他行磁条卡保留3个工作日留行待取,金融IC卡保留20个工作日留行待取。如有客户申请,可按客户需求酌情延长保管时间。(四)持卡人可在吞卡次日起,于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其他可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办理领
21、卡手续,同时须在吞卡明细登记簿上签收。(五)持卡人领取吞卡时,吞卡保管方应完成以下身份核查:1、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上的姓名,应与吞卡正面姓名字母或者背面签名一致;吞卡正面字母或背面签名因磨损、字迹潦草等原因而不清晰、无法识别的,若为本行卡,要在系统中查验身份,若为他行卡,则持卡人应提供开户行开具的账户证明,至少包含卡号、姓名等信息,并加盖公章。2、持卡人本人领卡且卡状态满足密码校验条件的,还应经过个人密码验证,可采用前台查询或自助设备查询等验证形式。3、不使用身份证的,须提供其他法律认可的持卡人身份证明材料。4、他人代领时,不需密码验证,但需提供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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