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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村镇银行用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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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 银行 用工 管理办法 模版
    资源描述:
    xxxccxx村镇银行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cc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对员工的招聘、录用、优化、组合等用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指所有村镇银行内部在岗员工,包括在编员工和人事代理制员工,服务外包所涉及的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二章 员工招聘管理 第四条 招聘员工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内外兼顾。 第五条 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年自然减员数(退休+退养),结合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适度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 招聘流程 招聘工作流程为:各支行(部)提出人力资源需求→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核定招聘需求、拟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报行长室审核→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包括发布广告→资格审查→笔试(性格测试)→面试(初试、复试))→审批→背景调查→体检→录用→报到。第七条 每年一次的全行常规补员(即: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聘工作由苏州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年度中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引进有同业工作经验人员由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按照苏州银行对本行相应人事授权,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录用。 第八条 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编制与审核、审批 本行各支行(部)每年根据全行发展战略和年度目标编制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附件1)。 各支行(部)人员需求计划表经支行行长(部门总经理)讨论同意后需报分管行长审核签字同意,经行长室通过后,由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将审核同意后的人员需求计划表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将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最终审批结果通报后,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按授权范围组织招聘。流程待确定 第九条 计划外人力资源招聘需求申请及审批 各支行(部)确实由于业务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进行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外的人员招聘,须由申请支行(部)负责人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计划外招聘需求申请表》(附件2),详细说明未列入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原因,所需招聘人员的基本要求,招聘途径(内聘/外聘)等,经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从严审核后,报行长室签字同意,后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按授权范围组织招聘。流程待确定 第十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 应届大学毕业生 全日制院校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专业不限,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同一级别外语能力考试。 所有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凡国外大学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均需在该届7月前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学学历。 (二) 引进人才(有同业或同岗位工作经验): 综合柜员岗 1.年龄3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2年(含)以上商业银行会计、储蓄、出纳工作经验; 3.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 客户经理岗 1.年龄40周岁以下,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2(含)年以上商业银行公司类客户营销工作经验。 专业业务岗 1.年龄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3年(含)以上同业同岗工作经验。 管理岗 1.年龄原则上4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现任其他金融机构同职级职务;或现任其他金融机构下一级职务2年(含)以上。 IT岗 1.年龄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3年(含)以上同岗工作经验。条件有待确定 (三)其他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表达能力;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及规定 (一)某项业务能力特别优秀者,相关录用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录用前必须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并附情况说明。 (二)招聘过程中,本行员工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招聘到本行入职,特殊情况下本行员工在岗期间只允许其一名直系亲属入职。在有本行员工直系亲属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本行招聘有关标准执行,不得降低要求。符合学历、专业等要求,经招聘考试合格并最终录用的,必须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三)本行行级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副行级)、行长助理)其直系亲属不得招聘到本行系统工作。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子女以及继子女、养子女关系; 3.兄弟姐妹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关系; 4.子女的配偶关系。 第十二条 授权 本行的招聘工作,均需按照苏州银行总行年度人事授权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成立招聘领导小组 在实施招聘前按相关授权,由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根据招聘人员性质成立招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可由行长室成员、部室(条线)、综合管理部、其他专业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一) 招聘领导小组的组建原则:知识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年龄互补、性别互补。 (二)招聘领导小组职责 1.核定该次招聘方案应包括的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要求(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个性品质等)、招聘渠道和方式、招聘测试内容、应聘与录取人数(或比例)、招聘结束时间和新员工到岗时间; 2.制定招聘预算,招聘预算具体包括:招聘广告费、交通费、场地费、住宿费、招待费、出差津贴及其他费用等;; 3.研究处理招聘过程中需解决的临时性问题; 4.负责组织成立面试小组进行面试。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 (一)招聘广告的设计原则:招聘广告须与银行整体形象一致,能吸引潜在应聘者的注意。 (二)招聘广告的责任人:招聘广告由本行综合管理部拟定招聘启事,负责制作。 (三)所有在公共媒体上发布的招聘广告,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招聘文字组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招聘风险,发布内容需经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所有公共媒体发布的招聘广告,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必须留档备查。如发现对外发布内容与官网不一致的情况,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将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在公共媒体上发布的招聘广告必须同时在苏州银行总行门户网站公告,网站公告的招聘广告由苏州银行人力资源部扎口发布。 第十五条 应聘方式 为加强管理,应聘者提出应聘申请需通过苏州银行官方网站人才招聘页面报名()杜绝应聘者上门报名的方式。 第十六条 应聘资料收集和审查 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应聘者个人信息资料,并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应聘者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学历(必须在学信网查实)、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符合要求的方可通知笔试、面试。负责资格审查人员需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在《xxxccxx村镇银行应聘人员资格审查情况表》(附件3)上签字。 第十七条 考试(包括笔试、机考和技能测试) (一)每年的应届毕业生招聘,由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外聘专业机构统一命题、组织集中考试和阅卷。 (二)社会招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外聘专业机构、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或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根据苏州银行总行人事授权命题,组织集中考试和阅卷。 (三)资格审查符合招聘条件的报名人员,原则上都应同等给予考试机会。 第十八条 性格测试 对于关键岗位,在必要时可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性格测试,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面试 根据招聘计划和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初步人选。招聘领导小组根据事先设计的测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并作好面试记录。面试小组成员需在《x××cc村镇银行应聘人员面试测评结果表》(附件4)上填写意见并签名。 面试原则上需经过初试和复试两轮面试。 (一) 初试 1.原则上招聘人数和面试人数比例不低于1:3;    2.原则上用人机构负责初试。 (二)复试 1.原则上招聘人数和面试比例不得低于1:2 2.按照总行年度人事授权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试。 第二十条 审批 所有通过复试、由招聘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录用”拟进编的正式员工,均需由进行复试的机构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拟录用人员审批表》(附件5)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进行编制和资格审查,并报苏州银行总行党委会(或相关行领导)审批后方可录用。 上报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以及报苏州银行总行党委会(或分管行领导)审批必须附带以下材料:拟录用人员审批表、应聘人员资格审查情况表、应聘人员面试测评结果表、个人简历(须本人签字确认)、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 第二十一条 背景调查 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对苏州银行总行党委会审批通过的干部人选需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并做好双人调查核实的档案记录;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记录和不良反映的一律不得录用并及时向苏州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报告;无不良记录和反映的方可通知录用。 第二十二条 体检 苏州银行总行党委会审批通过并做好背景调查的的拟录用人员,由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通知,在指定当地公立医院(原则上为三甲,若无三甲需为当地最高等级医院)体检。 第二十三条 录用 体检合格者,凭体检合格单到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领取录用通知单,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空缺可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前仍需报苏州银行总行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报到 同意聘用的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报到,特殊原因需延迟的须向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提前申请批准。如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到又未申请延期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原则上应在发录用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报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放弃),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形式的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权责部门为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及权限范围: 1.负责本行除班子成员外的员工合同及其附件的签订、履行、续订(附件6)、变更(附件7)、解除(附件8)、终止(附件9)等工作。 2.负责本行除班子成员外的员工合同及其附件台账的建立,并妥善保存备查。 3. 负责本机构内除班子成员外的员工新签、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及其附件台账的建立,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书》 (二)劳动合同附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期协议 2.保密协议 3.竞业限制协议:限于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岗位。 4.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分类:分为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本行与引进人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行与大学生招聘途径入行的新员工或工作经历不满一年的新员工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半,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 (三)本行与员工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但不得少于2年和超过5年。 (四)本行与员工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可免予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凡与本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单位与员工各持一份。单位所持合同应放入员工档案。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在该员工提供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相关个人入职资料后,在员工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已与本行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员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本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员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员工应于接到通知后10天内做出答复,并在合同到期日前至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办理续订或终止合同手续。若没有回复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本行工作的,视为员工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合同续签后,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办理续订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订立。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将变更需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有任何回复,则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一式两份,变更双方各持一份,单位所持一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如在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个工作日。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做好相应的交接、审批工作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任何一项情形,则本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本行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五)其他未说明事宜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 (一)单位的各项赔偿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员工的各项赔偿事宜参照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必须严肃对待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后续管理的各个环节,避免出现因操作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人事纠纷,从而影响本行整体声誉。 第三十六条 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及时做好员工各个时期的转正、各项评估及调动人员合同信息台账的交接工作,以保证员工合同的签订、流转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保单位用工的合法性。 第三十七条 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明确部门内劳动合同管理的权限,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 (二)员工保密协议台账。 (三)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台账。 (四)员工服务期协议台账。 (五)其他签订的合同附件台账。 第四章 见习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见习期实施对象 大学生招聘途径入行的新员工或工作经历不满一年的新员工。 第三十九条 见习期时间 见习期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二个月。 第四十条 见习期考核 (一)各单位对试用期内员工着重考察其工作态度及工作技能与所在岗位达到的匹配程度。 (二)见习期内员工必须努力学习岗位知识,掌握岗位工作技巧,以保证见习期满后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 (三)为保证见习期员工工作学习的效果,各单位对本单位见习期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按照具体考核要求、平时表现及岗位胜任情况出具见习期考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具体考核要求 (一)相关资质证书要求: 柜员岗位必须在一年内达到柜员上岗要求,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科目合格证书。 非柜员岗位必须在一年内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科目合格证书,并同时取得其他任意一门(含)以上专业科目的合格证书。 (二)转正考试:见习期满前一个月,需由本人递交转正考试申请,并参加考试。 柜员岗:1.业务理论。 2.技能:计算机文字录入、计算机百张传票计算机储蓄开户、单指单张点钞。 非柜员岗位(IT类、信贷业务类、行政管理类): 相应岗位业务理论应知应会。 第四十二条 见习期转正管理 (一)新员工试用期期满二周内,新员工所在单位(部门)通过员工座谈会,对新员工进行评价,并负责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见习期考察表》试用期考核部分,如符合岗位录用要求,报总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保存。 如试用期满,所在单位(部门)考察,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必须在试用期满三天前报总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批准后,中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二)新员工见习期满一月内,所在单位(部门)安排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见习期考察表》见习期考核部分,报总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审批(备案)保存。 (三)对于无法在见习期内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员工,根据平时工作表现,所在单位(部门)可建议延长见习期半年或建议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四)如见习期满经过所在单位(部门)评估建议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延长见习期的员工,由总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办理延长见习期或相关退工手续。对于已延长见习期半年的员工,如到期仍无法达到转正要求的员工,应给予辞退处理。 (五)新员工如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需全额退还全年各项培训及工作服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员工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持证上岗制度是通过严格考试、考核,对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能胜任岗位工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的合格员工,发给上岗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上岗证是本行员工必须持有的起点从业资格证书。不持有上岗证的员工不得从事所有业务岗位的工作;持有上岗证的员工可参加其他更高岗位的竞聘。 第四十五条 持证上岗制度的适应对象 (一)凡本行所有在岗员工(包含临时工)均应持证上岗。其中,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新招收职工,可在见习期满后参加持证上岗的考试、考核。 (二)在编但不在岗的退养职工、长病假职工不参加持证上岗考试。 第四十六条 上岗资格的取得: (一)员工申请取得上岗资格证,首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敬业爱岗,热心合作金融事业; 3、勤奋工作,上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要通过业务基本知识的考试、业务操作技能的考核和民主测评。业务基本知识考试、业务操作技能考核和民主测评三门均及格以上方可获得上岗证。 第四十七条 专门成立以本行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上岗证应由本行统一设计格式组织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应标明单位名称、姓名、照片、编号和持证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岗证在本行内有效,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2年期满应重新核发。 第五十条 上岗证是具备本行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参与岗位竞聘或组织根据需要聘任的员工必须持有上岗证。 第五十一条 遇到诸如退养(休)、调度、辞职、除名及刑事处分等情况时,上岗证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对没有取得上岗证人员的安置和分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后,对因考试、考核不合格而下岗或富余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安置和分流: (一)允许员工自愿辞职、自谋职业。 (二)可以组织待岗员工培训学习,待岗期最长一年,待岗学习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待岗期可给予1-2次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及格但仍不能竞争上岗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能取得上岗证的编外临时工一律予以辞退。 (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竞聘上岗 第五十三条 竞聘上岗是在岗位既定的前提下,通过测评、考试、考核,在具有上岗证的员工中进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适应于副行长(含)以下的管理岗位和柜员岗位。 第五十四条 竞聘上岗工作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思想发动 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当前金融形势,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2、成立组织 根据需要组成竞聘考评小组,其成员可由本行职能部门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在5人左右。 3、制订标的 按照设置的岗位,确定岗位人员应承担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确定工效挂钩的计算办法和按劳取酬标准。 (二)报名应聘 1、报名对象为持有上岗证的员工。 2、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公布竞聘的岗位和职数,宣布各岗位的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考核计酬、奖罚的规定,组织职工报名应聘。 3、公布名单 报名结束后,由考评小组负责对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在本单位公示。 (三)实施竞聘 1、业务能测试 对拟招聘岗位制定标准,进行专业知识测试。 2、演讲和答辩 竞聘者要用简洁的语言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任职优势和做好拟聘岗位工作的设想、措施。对考评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以考察其业务水平、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民意测验打分和领导评分。 对上述4项在具体实施时可灵活掌握,在竞聘客户经理岗位和竞聘内勤岗位时可有所侧重选择。 4、综合考评 由综合考评小组对竞聘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表现和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考评,由综合考评小组作出考评结果并予公示。 5、聘任决定 根据考评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宣布聘任名单。属于本行中层干部范围的,按干部选拔要求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首次落聘人员经综合管理部研究同意后,在做好原岗位移交工作后,可再次参加本行指定岗位的竞聘。无地方可以竞聘者或再次竞聘仍落聘者,实行待岗。 第七章 员工考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员工的日常出勤、迟到、早退和加班加点情况均在考勤管理的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所在机构出勤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并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十八条 员工所有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流程。 第五十九条 员工加班必须走加班申请流程。 第六十条 权责单位: (一)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全行考勤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执行的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总行各职能部室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支行:负责本支行内部在岗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导出《xxxccxx村镇银行考勤表》(附件10),并于每月底对员工公示,下月5日前报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对部(室)、机构内员工负有直接的考勤管理责任,应指派专人做好考勤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行中层管理人员休假审批权限:总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支行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总行行长审批。 第六十三条 各机构应设立一名考勤员(兼职)。 第六十四条 考勤员的职责: (一)考勤员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对考勤记录的收集保存,建立单位员工休假台账备查,并监督本部门员工请假流程是否合规。 (二)对于当月员工病假及事假等影响员工薪资的假期,于次月3日前汇总报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 (三)对于出现员工考勤违规的情况,应及时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考勤违规处罚单》(附件11),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核盖章后,及时上报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考勤员必须清楚了解本行各项休假管理规定,按照《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管理办法》,指导所在机构员工完成各项假期的请假流程。 第六十六条 考勤员的考勤记录及台账原则上必须保存2年。 第六十七条 考勤员考勤工作的完成情况将列入年终个人绩效考核,单位考勤工作的完成情况将列入单位年终考核。 第六十八条 本行一般员工所有休假必须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请假单》(附件12)。具体请销假流程如下: (一)员工休假前必须至各机构考勤员处领取本人的《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请假单》按照请假程序审批。 (二)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在请假单签核完毕后,方可休假。 (三)如遇突发事件(例如:急诊等),必须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所在机构领导请假,并在休假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补填《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请假单》。 (四)员工销假前必须至各机构考勤员处领取本人的《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请假单》,填写销假部分,由所在机构领导签核确认后完成销假流程。 第六十九条 本行中层管理人员休假必须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中层管理人员离岗请假审批单》(附件13),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将签核完毕的请假单提交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具体请假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因公或因私需要离开本工作岗位2天以上(含2天)半个月以内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外出。 (二)凡因公或因私离岗超过半个月的,在履行请假手续的基础上,总行需派人(或指定专人)替代外出人员履行该岗位职责,并相关办法处理待遇问题。 第七十条 员工实际休假天数若小于原请假天数的情况,则需提前进行销假。 第七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得安排员工加班或延长工时。确因紧急事件需要加班的,必须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加班审批单》(附件14)。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员工到各机构考勤员处领取《xxxccxx村镇员工加班审批单》,写明加班事由,提交部门负责人签核同意。 (二)提交部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报备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行出勤管理的规定正常出勤,防止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小时内到班的,按迟到论处;超过一小时不到半天的,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半天的,按矿工一天论处。提前一小时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缺勤或提供虚假请假材料,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于出现的迟到、早退、旷工及请假手续违规操作等情况,考勤员及时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考勤违规处罚单》并签核完毕。 第七十四条 本行员工依法享受特殊假期时,在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员工请假单》的同时(或假后)需提供相应证明: (一)病假必须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二)婚假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三)护理假必须提供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 (四)产假必须提供医院休假证明或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 (五)其他特殊假期出具各项证明。 第七十五条 员工公休假期间薪酬按本行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加班按照国家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执行。 第七十六条 迟到、早退的处罚: (一)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内,每次扣罚半天岗位工资。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扣罚当月绩效工资。 第七十七条 旷工的处罚 (一)一个月内旷工半天者,扣罚半天岗位工资。 (二)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天者,扣罚一个月绩效工资。 (三)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者,扣罚一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扣罚一个月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作内部下岗处理。 (五)全年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者,或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八条 如各级机构在员工考勤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则在单位及考勤员年终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一)请假流程管理不严,致使出现员工违规休假。 (二)员工加班审批把控不严,导致人工成本增加。 (三)当月员工考勤违规或涉及薪酬变动的请假情况未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致使出现员工薪酬发放出现误差。 (四)考勤管理流程出现的其他错误性操作,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员工休假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本行在岗员工(含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的临时用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公休假)。 假期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其工作年限与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待遇: (一)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 (二)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三)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 (四)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五)当年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或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员工享受的年休假应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年内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十条 本行在岗员工(含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的临时用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婚假。按国家规定,员工在休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婚假假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妇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仅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则该方可享受。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该方可享受,重新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第八十一条 本行在岗员工(含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的临时用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产假。按国家规定,员工在休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达到晚育年龄的初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环为主的综合避孕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晚育假30天。 (二)本行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按如下规定执行:上节育环,假期2天;产后42天至60天放环,增加7天;取节育环,假期1天;输卵管结扎(男方),假期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21天;怀孕3个月以内人工流产,假期15-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中期引产,假期42天。女职工在计划生育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的80%,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7天,晚育的,可享受护理假10天。 第八十二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丧假,路途较远的,可酌情另给一定路程假。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八十三条 病假天数以工作日为基准,当年度统一累计计算,基本薪酬当月扣发,季度绩效薪酬按季度扣发,年度绩效薪酬在年终扣发。 具体扣发情况详见下表: 天数 1-10天(含10天) 11-45天(含45天) 病假当天基本薪酬 每日岗位基本薪酬标准*70%, 月度基本薪酬若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则按照最低薪酬标准执行 每日岗位基本薪酬标准*50%, 月度基本薪酬若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则按照最低薪酬标准执行 季度绩效薪酬 100%发放 按天扣发 年终绩效薪酬 100%发放 按天扣发 津补贴 100%发放 当月病假时间累计超过10天,扣除当月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其他津补贴照常发放 长病假员工是指病假连续超过60天(含双休与法定节假日)或累计满45天以上的员工,全年累计计算。长病假薪酬,按照长病假薪酬发放。按日统计计算。具体构成如下: 1.保障薪酬是保障长病假人员基本生活的薪酬,以当地市政府明文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薪酬数为准; 2.病假薪酬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的病假期间的打折比例,按最低保障薪酬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打折比例详见下表: 行龄 折扣比例 5年以下(含5年) 60% 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 65% 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 70% 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 75% 20年以上 80% 3.长病假期现金福利项目:长病假期间当月病假天数累计超过15天(含双修与法定节假日),不享受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工会福利按照在岗统计结果发放,其他津补贴按不在岗人员标准发放。 第八十四条 事假薪酬以工作日为基准,当年度统一累计计算,基本薪酬当月扣发,季度绩效薪酬按季度扣发,年度绩效薪酬,年终扣发。 具体发放标准详见下表: 天数 1-5天(含5天) 6-45天(含45天) 事假当天基本薪酬 扣发当天基本薪酬 月度基本薪酬若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则按照最低薪酬标准执行 季度绩效薪酬 100% 按天扣发 年度绩效薪酬 100% 按天扣发 津补贴 100% 当月事假时间累计超过10天(不含),扣除当月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其他津补贴照常发放 第八十五条 凡在本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给予探亲假,享受探亲假后不能同时享受公休假。假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路程假酌情确定。 员工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档案执行工资计发。 第九章 离职管理 第八十六条 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对象:正常辞退、违纪辞退、个人辞职、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退休等五种类型的员工。 第八十七条 正常辞退 员工因能力不足或者本行客观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终止劳动关系,称为正常辞退。 (一)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含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 (二)员工在岗前培训期间,经过两次上岗前培训考核,仍然达不到本行(或者行业)规定上岗要求,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 (三)员工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岗位培训、待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进行待岗,待岗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八条 违纪辞退 员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经查实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称为违纪辞退。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全年累计旷工15天(含)以上者,或连续旷工7天(含)以上者,予以违纪辞退。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岗位的,从离岗之日起当成旷工处理。 第八十九条 辞职 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行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称为辞职。 第九十条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自然终止。 第九十一条 退休 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而正常离职者,称为退休。退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员工的离职由总行行领导审批同意,经股东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行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本行员工的离职工作。 第九十四条 员工被正常辞退者,单位应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被正常辞退者,单位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该员工及时做好各项交接手续,按照管理流程逐级审批后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员工,经查实后,立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立即停发一切报酬,限期办理离职移交、审批手续。对达到除名条件的员工,经查实后,立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未发的一切费用全部扣留,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追缴赔偿费用和经济损失。 第九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试用期内员工须提前3天、试用期满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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