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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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包括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确定为同一集团客户内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可称为成员单位(具体认定标准按本细则第七条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
2、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第五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以集团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确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实行统一风险管理;(二)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我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风险预警原则。建立从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的整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六条 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应纳入
3、集团客户范围:(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1.关联关系认定标准:(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4、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
5、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2.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认定标准:(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6、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3.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7、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本细则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企事业法人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第三章 主办行和成员行的职责第七条 主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中的母公司(或集团客户总部)办理授信业务所在的经营行。成员行是指对集团客户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经营行。集团客户授信由主办行和成员行互
8、相配合共同完成。如集团客户母公司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或集团客户母公司授信额度较小的,主办行可以是我行单户授信余额最大或营销关联度最高的成员行。主办行的确定由各成员行相互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指定。第八条主办行的主要职责:筛选和确定集团客户及其成员单位名单,并向总/分行授信审批部申报集团客户名单;对集团客户进行调查和整体评价,提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建议;报送我行所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和授信申报材料;建立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台账,掌握和监控集团整体额度使用情况;负责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风险的监控;组织对集团客户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领导并组织成员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
9、工作,协助成员行处理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的关系。第九条成员行的主要职责:报送自己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和授信申报材料,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将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信用评级和授信材料报送给主办行,协助主办行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评价;将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额度使用等信息录入授信管理系统,及时向主办行反馈额度使用情况;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后情况,包括重大事项;监控成员单位授信风险,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向主办行报告。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识别第十条 集团客户的识别,是指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的定义和范围,判断关联方是否应纳入同一集团的业务处理过程。第十一条 主办行负责组织对
10、集团客户的识别、材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下主办行可请求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进行配合认定。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拥有对集团客户资格及成员单位名单的确定权。主办行在申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负责收集和整理集团客户完整的信息资料(由各成员行负责收集并提供给主办行)。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紧密程度、各成员单位的工商、税务、质检等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高级管理人情况、主营业务,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重大投资情况、担保情况、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等。第十二条 主办行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成员行开展集团客户识别工作:(一)主办行负责组
11、织各成员行对集团客户组织结构、各成员单位股权结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下发调查通知;(二)成员行负责对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的关联关系进行识别,确定成员单位和关联情况,并向主办行报告,按主办行的要求提供相关授信材料;(三)主办行应实地走访集团客户总部,了解集团组成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四)主办行汇总各成员行的调查结果,并通过与各成员行的沟通,确定最终的集团客户组织架构图和授信额度建议,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认定后,分发给各成员行使用。第十三条经营行对是否纳入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认定。第十四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方关系时,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
12、情况以确定关联方:(一)客户的注册资金、股权分布、股权占比的变更;(二)对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三)客户核心资产重大变动及其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账款情况;(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亲密亲属的个人授信记录。第十五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调查人员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材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进行反映。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主办行每年必须对所辖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图和授信额度进行更新维护,加入过去一年新增加或已排
13、除的成员,重新确认集团客户成员,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认定。第五章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应实行统一授信,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组织架构图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模式分为总分式和加总式二种。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何种模式,由主办行确定。总分式授信模式:是指对于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在申报授信方案时既明确集团总体的授信额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又明确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以及具体风险控制措施。加总式授信模式:是指对不能取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先对各成员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授信额度,在明确各成员单位授信风险控制措施的基
14、础上,再加总确定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第十九条对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原则上都应采取总分式授信模式。总分式授信模式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成员行按照有关程序对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授信额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建议;(二)主办行使用合并报表对整个集团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整个集团授信额度(该额度不得超过对各成员单位测算的授信额度之和),提出整体风险控制措施;(三)主办行提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方案,包括授信品种、成员单位分配方案等,组织材料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四)主办行将审批结果告知成员行,各成员行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第二十条 加总式授信模式按照下
15、列流程办理:(一)成员行按照有关程序对自己经办的成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测算授信额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对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建议;(二)主办行在各成员行建议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风险评价,加总计算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完成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报告;(三)主办行将统一授信申报材料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授信额度在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分配的建议、授信品种、额度的使用程序和条件等;(四)主办行将审批结果告知成员行,成员行在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第二十一条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时,如果我行事前对集团客户内部分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已进行单独核准,授信有效期的余期不少于6个月,且客户生产经
16、营正常稳定,则对该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时,可直接沿用这些成员单位的调查报告和已审批授信额度,作为成员单位本次集团授信的调查和分配的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 则上各成员行只能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授信。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使用授信额度后,成员行应及时将使用额度情况报送主办行。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应遵循“谁授信、谁承贷、谁用款”的原则,保证授信主体、借款主体和实际用款主体的统一,防止授信资金在集团客户内不同成员单位之间随意流动,监控授信用途。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之间调剂、串用应遵循“谁分配,谁调剂”原则。授信审批书中未明确规定可以调剂、串用的,调剂方案必须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第二十五条 集团
17、客户必须每年核定一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六条 主办行应落实专人建立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台账,全面记录授信额度的审批、使用和偿还等信息,掌握和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如超过15%或存在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应落实银团贷款、联合贷款或授信资产转让等措施控制授信集中度。第六章集团客户信息管理和授信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主办行应组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库,包括识别资料、授信情况、关联信息、风险状况等所有与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相关的资料。各成员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发放授信后,应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信贷管理信
18、息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及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前款所称关联信息主要包括:申请融资企业的资金来源、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对外投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主要交易对象、定价机制、高层管理人员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在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时,在与每一成员单位签订的授信合同或协议中都应约定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包括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并在关联交易发生一定期限内将财务、负债、账户和具体交易信息全面及时告知我行,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定
19、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三十条 在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时,与每一成员单位签订的授信合同中应约定交叉违约条款,即“集团内任何一个成员单位在x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授信本息出现逾期或垫款的,则其他成员单位在x银行办理的授信视同违约,x银行有权根据授信合同的约定采取提前收回授信本息等处罚措施”。第三十一条 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相互担保的风险。我行原则上不允许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担保。对集团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必须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从严控制。如存在互相担保,成员行应同时扣减担保方的授信额度。办理具体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确保担保合法有
20、效。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后,主办行和成员行都应建立授信风险监控定期分析制度(集团客户总体和成员单位风险预警信号提示见附件2),对集团客户整体和各成员单位同时进行监控。重点监控集团客户的母公司、核心成员单位、核心成员单位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成员单位、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单位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第三十三条 主办行负责对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风险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集团客户的发展战略及各个时期的经营战略;(二)集团客户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三)集团客户的总体财务风险动态;(四)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关系的变化;(五)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21、(六)集团客户在其他银行的总体债务安排情况;集团客户总体的或有负债(主要指对外提供担保)变化情况;集团客户内部成员单位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七)集团客户内部资金结算网络合作情况和各成员单位资金结算量情况;(八)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度及各成员单位子额度的执行情况;(九)对成员单位进行财务风险分析时应注意对已合并的和未合并的财务报表都要关注,报表的财务期间和日期应彼此吻合,对集团所有的财务报表由主办行统一进行总体分析。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负责对自己经办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授信风险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二)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企业所在地区的管理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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