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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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和《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章,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结算业务的操作,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信用证项下授信前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及授信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单证部门”是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行设立或指定的具备信用证结算项下单证处理能力的部门或团队。xx地区分支机构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由总行运营作业部指定单证部门;未经指定的,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统一交总行运营作业部国际结算室处理。 第四条 本规程中所称“出帐审核部门”是指总行批准设立的履行放款条件审核职责的部门,信用证结算业务涉及授信的,授信出帐前须经出帐审核部门按总行相关制度统一审核。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各种申请书、通知书、确认书、结算凭证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的格式文本。文本各项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正确,客户签章应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 第六条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编号应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规则编制。 第七条 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条 信用证正本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应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后对外签发,同时通过加押的SWIFT MT799报文对外证实真实性。信用证结算中使用的函件均应采用快邮方式寄送,并妥善保存邮寄回单备查。 第九条 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如适逢国内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条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在信用证结算中,我行作为任一当事方处理的只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单证部门在信用证结算任一环节收到单据后,应严格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章《单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第十一条 叙做信用证结算业务应按照《xx银行国内信用证服务收费表》(见附件1)规定的标准收费。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授信开证、增额修改等涉及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应按现行抵质押品核算办法进行表外核算。 第三章 开证 第十二条 开证是我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申请开出信用证,并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业务流程包括:开证申请、受理开证、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单证审核、出账审核、开出信用证、账务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 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人预留银行印鉴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和《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承诺书”)一式三联(附件4); (二)加盖有效签章的购销合同; (三)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开证。开户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审核申请人的预留印鉴相符后,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开户行初审无误,在开证申请书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受理章交申请人。同时,填妥《国内信用证办理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开证审批表”,见附件2),经办人员加具审核意见,交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资料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开证申请书记载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与购销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是否一致;货物名称和数量等有关内容的描述及相应的单据要求等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二)开证申请书条款前后是否吻合、是否有模糊的可做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条款之间是否矛盾、条款是否单据化等。 (三)开证金额不得超过购销合同金额;同一购销合同下开立多笔信用证的,累计开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四)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延期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购销合同涉及的国内贸易须真实、合法。买方采购的货物,须涉及主营业务,数量和价格合理、性质稳定、销路通畅、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易于保存,且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等; (七)申请人在本行办理国际和国内贸易融资的付款或偿还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经开户行负责人批准后,开户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信用证融资协议”,见附件5)。 第十六条 收取保证金。开户行根据授信审批通知书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出具保证金收取通知书,交开户行营业部。开户行营业部根据保证金收取通知书,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帐单,从开证申请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存入保证金账户,并在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办讫章、经办人和营业部有权人签章,复印件作借方传票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210101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200201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 第十七条 单证审核。开户行将开证审批表、两联开证申请书、一式四份信用证融资协议、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交至单证部门审核。单证部门应对开户行初审内容进行复审,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开证申请书和开证承诺书记载的事项是否完整、明确,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二)开证申请书记载的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是否合理。 单证部门经办人审查完毕,在开证审批表上加具审查意见,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开证申请书第三联备查,将其它送审资料经开户行经办人递交出帐审核部门申请出账。审核未通过,送审资料全部退回开户行经办人。 第十八条 出账审核。出帐审核部门按规定的出帐审核流程,审查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并在开证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开户行据以到单证部门办理开证手续。 第十九条 开出信用证。单证部门收到开证资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一)授信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通知书(全额保证金无须提供); (二)出帐审核部门出具的出账通知书(全额保证金无须提供); (三)出帐审核部门加具意见的开证审批表; (四)开证申请人签署的一式四份信用证融资协议; (五)开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单证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证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条款无误后,根据第二联开证申请书有关要素和《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通知行,缮打一式四联国内信用证(见附件6),并编制顺序号。经有权人审批后在第一联副本和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登记《国内信用证开立/修改登记簿》(见附件3)后寄送通知行,并立即向通知行发送SWIFT MT799证实电。留存信用证副本复印件和邮件单,与开证申请书第三联一起专夹保管,同时将信用证第三、四联及其他资料签退开户行。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开户行经办人出具开证手续费收取通知单,连同单证部门退回的全部资料交开户行营业部。会计人员凭开证申请书第二联和信用证第三联以开证金额填制表外凭证,在综合业务系统613表外记账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手续费收取通知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扣划申请人开证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收:8001开出信用证——应付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码601B) 或收:8001开出信用证——应付未承兑远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码601C) 借:210101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602110信用证手续费收入(业务代码511R) 账务处理完毕后,信用证副本留存,在第四联开证通知加盖开户行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融资协议交开证申请人留存。 第三章 信用证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证修改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信用证修改时,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以下简称“改证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改证承诺书”)(见附件7)一式三联,; 2、原购销合同; 3、新购销合同或经买卖双方确认的对原购销合同的修改件; 4、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 5、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开户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核对申请人印鉴是否相符。开户行初审并同意修改后,第一联改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受理章后交申请人。属于增额或减额修改需要增加或减少开证保证金的,由开户行出具增加(减少)信用证保证金通知书,营业部会计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开户行将申请资料连同保证金收取通知书一并交单证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修改的审核。单证部门应比照新开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时,对涉及金额增加超过原购销合同金额等造成原合同与修改内容不一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购销合同或经买卖双方确认的对原购销合同修改件。涉及金额修改的还应报出帐审核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审核无误后,单证部门进行信用证修改操作。 (一)《信用证修改书》(见附件8)的开立,比照开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单证部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立/修改登记簿》。 (二)信用证修改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三)属于增额或减额修改的,开户行营业部会计人员凭改证申请书第二联和信用证修改书第三联填制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五章 审单付款 第二十四条 单据审核。开户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和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后,应立即抽出信用证留底联,一并交单证部门。单证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单据之间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二)单据是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三)索偿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四)单据的种类及其份数与随附单据是否相符; (五)议付行是否为指定银行; (六)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正确。 (七)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单据审核内容。 单证部门审核后,缮制《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以下简称“来单通知书”,见附件9),并签注审单意见,连同单据一并交开户行。 第二十五条 来单提示。开户行当日将来单通知书提交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应在来单通知书“开证申请人处理意见”栏中明确出具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回开户行。 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收到开证申请人加具意见的来单通知书后,应根据单到时申请人的信贷风险状况,包括保证金情况、预期付款资金的到位情况,在单到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如单证相符是否放单或单证不符是否拒付等。 第二十七条 单证相符、足额付款的处理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经开户行负责人同意放单的,营业部应按信用证正本、来单通知书上的付款时间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同时销记开出信用证科目,等额恢复授信开证项下开证额度。来单通知书复印后,第二联交单证部门留存。来单通知书第一联及全套单据交开证申请人,注意单据交接时的签收手续。会计分录: 借:200201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 201101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224121其他应付款 贷:10030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 201106应解汇款 付:8001开出信用证(业务代码601B或601D) (二)延期信用证项下,开户行书面通知单证部门缮制《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以下简称“到期付款确认书”,见附件10),单证部门将第一联在合理工作日内对外寄出,第二联交开户行留存。开户行营业部以到期付款确认书复印件作附件做表外帐务处理: 付:8001开出信用证—应付未承兑远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码601C) 收:8001开出信用证—应付已承兑远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码601D) 开户行将全套单据及相关资料交开证申请人,注意单据交接时的签收手续。到期付款时,由开户行按到期付款确认书上的付款时间办理对外付款。 第二十八条 单证相符、不足付款的处理 (一)开证申请人资金不足付款,如我行事先同意给予申请人买方押汇融资的,则以买方押汇融资款支付。办理买方押汇业务前先行恢复开证额度,后立即占用买方押汇额度并办理买方押汇融资,且买方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恢复的开证额度。 (二)开证申请人资金不足付款,如我行事先未同意给予开证申请人买方押汇融资的,开户行垫付不足部分,产生信用证垫款。直至垫款还清为止,开户行不得放单,不得恢复国内信用证开证额度。国内信用证项下垫款,参照逾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执行逾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垫付部分会计分录: 借:13030703信用证垫款(业务代码136C) 贷:201106应解汇款等 第二十九条 单证不符的处理 (一)开证行拥有对外拒付的主动权。开户行认为可能增加本行风险,需对外拒付的,在开证申请人加盖有效签章的来单通知书上签注“拒付”意见交单证部门,单证部门制作一式两联拒绝付款/不符点通知书(见附件17),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凭以在5个营业日内以加押方式向交单行发电,告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交单行未议付的,由其转告受益人。 (二)开户行认为风险可控,保留单据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户行比照单证相符同意付款处理;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户行将单据退交交单行或由交单行退交受益人。 第三十条 开户行完成付款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付款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与来单通知书回执联、到期付款确认书第二联等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与来单通知书回执联复印件作委托收款借方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与交单行的信用证纠纷,如不符点的认定等,我行应及时有效主张权利,掌握主动。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款项到期全部支付后,国内信用证结清。 第六章 来证通知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核验。我行作为通知行接到他行开来的信用证时,应明确信用证上通知行名称是否为我行,并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信开方式下,如未收到开证行SWIFT MT799证实电或其他加密报文,或信用证的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如仍未收到证实电或查复,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未收到证实电,信用证真实性待证实”。 电开方式下,应以收到SWIFT的加押报文为准。 无法证实信用证表面真实的(如漏盖章等),应退寄开证行重开信用证。资信不佳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提醒受益人注意,我行不应议付或据以融资。 第三十四条 审证内容 (一)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二)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有效期是否在6个月以内。 (三)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四)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 通知处理流程 (一)开户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当日交单证部门,单证部门在3个营业日内按照前述验证、审证规定核验信用证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信用证核验无误后,单证部门缮制一式二联《国内信用证通知书》(见附件11)或《国内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见附件12),登记《国内信用证通知登记簿》,留存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副本、信用证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第二联,专夹保管,其它资料交开户行。 (三)开户行通知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将通知书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做好交接的签收手续。 (四)开户行出具收费通知单,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第七章 委托收款 第三十六条 委托收款是指经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由我行作为委托收款行进行审单后,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议付项下的委托收款操作规程见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业务申请。信用证受益人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有效签章的《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委托收款申请书”,见附件13) 一式两联; (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如有); (三)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 (五)已填妥的委托收款凭证; (六)其他要求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业务受理。开户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资料后,应按《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益人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全套申请材料交至单证部门。开户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委托收款申请书和委托收款凭证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受益人是否签章;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 (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第三十九条 单证审核。单证部门收到开户行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和本规程第十条规定,审查相关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如有不符的,应及时经开户行通知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且受益人要求出单的,在委托收款申请书上由受益人确认不符出单并加盖有效签章。经审核同意出单的,单证部门在委托收款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全套资料退开户行,同时留存委托收款申请书复印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和全套单据复印件,专夹保管,并登记《国内信用证发出委托收款/议付登记簿》。 第四十条 对外寄单。经审核同意出单的,开户行将第一联委托收款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 对外寄单采用快邮方式,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应一次寄单。邮寄的单据至少应包括: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等。 第四十一条 帐务处理。寄单处理后,经办人出具手续费及邮电费收取通知单。营业部会计人员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根据应收金额收记表外账,并扣收手续费及邮电费。第二联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受益人。 收:8040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开户行收到开证行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确认无误后办理入账,相应作表外付出处理。会计分录: 付:8040应收国内信用证款项 第四十二条 逾期追收。款项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回款的,开户行应书面通知单证部门,单证部门据以向开证行发出SWIFT追收电,并将对方回复书面告知开户行。 第八章 议付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证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第四十四条 业务申请。申请人向开户行提交加盖有效签章的《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一式两联、《国内信用证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见附件15)一式两联、《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见附件16)一式五联以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单据。 第四十五条 业务受理。开户行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应按总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证行资信须可靠,信用证须为正本且真实有效,须为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定本行(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二)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和本规程第十条规定审核单据,并在信用证正本上批注本次提交单据情况(包括交单日期、单据金额、交单编号等) (三)所交单据显示的交货情况与购销合同一致。 (四)信用证与购销合同涉及的国内贸易须合法、真实。卖方销售的货物,应涉及主营业务,数量和价格须合理、性质稳定、销路通畅、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易于保存,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等。 (五)议付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议付期限,应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3个工作日)。 (六)其他需要尽职调查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签订协议。开户行经初审同意议付的,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第四十七条 议付利息、金额的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指导价格执行。议付行应将议付金额在扣除议付利息后支付给受益人。 议付利息=议付金额×议付利率×议付天数/360 第四十八条 单证审核。开户行根据信贷审批意见落实有关担保(包括保证金和其他担保)后,将有关议付申请材料、保证金入账证明、信贷审批意见等材料送交单证部门和出帐审核部门。单证部门接到上述单据后,应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和本规程第十条规定严格审查: (一)信用证是否指定本行为议付行; (二)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 (三)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四)受益人开户行是否确认印鉴相符; (五)单据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 (六)信用证是否为延期信用证; (七)信用证中有无软条款或不生效条款。 单证部门在《国内信用证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填制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件14),连同全套资料退开户行。放款审核部门按本行规定的放款审核操作规程,办理额度占用和出帐手续,出具出帐通知。 第四十九条 单证相符同意议付的处理 (一)议付付款。开户行将出账通知和全套议付资料一并交营业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对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进行复核后,以第一联议付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议付凭证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议付凭证作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13030407国内信用证融资——国内议付信用证款项(业务代码137H) 贷:210101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60110904贸易融资利息收入(业务代码50CC) (二)凭证处理。会计人员办理转账后,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在五联议付凭证和两联信用证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上加盖业务讫章,将第五联议付凭证到期卡和第一联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退单证部门,第二联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和第四联议付凭证收账通知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退受益人,并按规定向议付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议付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本行如在同一证下为客户办理了打包放款,议付款应先偿还打包放款。 (三)对外寄单。会计人员将第一联寄单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寄单通知书留存。 (四)单证部门收到开户行第五联议付凭证到期卡和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后,专夹保管,并登记《国内信用证发出委托收款/议付登记簿》。 第五十条 单证不符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我行应明确拒绝议付: 1、非本行开立的信用证; 2、议付行为非信用证指定议付行; 3、非延期信用证; 4、非议付行通知的信用证; 5、单据存在实质性不符点; 6、信用证带有软条款的; 7、受益人资信不佳的; 8、受益人未能提交全套运输单据的; 9、不利于收款的其他因素。 (二)单证审核发现不符,开户行可洽受益人修改,修改后相符同意议付的,比照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单证审核发现不符,经开户行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的,拒绝议付。开户行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注明拒绝议付理由,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融资收回 如期收到开证行付款后,经办机构应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申请人在本行账户。 本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到期未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第九章 注销 第五十二条 以下情况可注销信用证: (一)执行完毕的信用证。无论支付后余额是否为零、信用证是否过有效期,开证行均应在支付后注销信用证。 (二)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 (三)其他情况下,须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确认通知行已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的,信用证方可注销。 第五十三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处理: (一)开证申请人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开户行审核后,同意其注销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提交单证部门,单证部门据此以加押电文形式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注销通知。 (二)通知行征得受益人同意,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向我行发出同意注销回复书。 (三)开户行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 第五十四条 受益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处理: (一)受益人向开户行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全套正本信用证,开户行初审后,同意其注销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委托书提交单证部门,单证部门据此以加押电文形式向开证行发出注销通知。 (二)开证行接到通知,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向我行发出同意注销回复书。 (三)开户行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 第五十五条 收到对方银行加押方式的注销通知的处理: (一)单证部门收到该类加押电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行。 (二)开户行通知客户,客户同意注销的,出具书面同意书,如我行客户为信用证受益人,还须提交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 (三)开户行审核后,同意其注销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客户的书面同意书提交单证部门,单证部门据此以加押电文形式向通知行发出同意注销回复。 第五十六条 注销处理 (一)信用证经双方银行、客户确认注销的情况下,开户行经出帐审核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退还质物、解除担保等有关手续,并将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退回申请人银行结算账户。会计分录: 借:200201信用证保证金—申请人户 贷:210101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二)开证行办理解除担保后,注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 付:8001开出信用证—应付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码601B) 或付:8001开出信用证—应付已承兑远期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码601D) (三)单证部门销记《国内信用证登记簿》。 第五十七条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的,不得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及恢复授信额度。信用证注销时,开证行不应退付申请人开立或修改信用证交纳的有关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1、xx银行国内信用证服务收费表 2、国内信用证办理审批备案表 3、国内信用证开立/修改登记簿 4、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5、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6、国内信用证 7、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8、 国内信用证修改书 9、 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 10、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 11、国内信用证通知书 12、国内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13、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 14、寄单通知书 15、国内信用证议付/应收款贴现申请书 16、国内信用证议付凭证 17、不符点通知书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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