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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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抵债 资产 管理 暂行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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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我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公开透明、正确核算、确保银行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债务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我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我行在法院等外部第三方有效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押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四)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五)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 (九)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特殊情况下,上述资产不得不接收为我行抵债资产的,应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债权本金。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债权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债务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债权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并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债务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接收单个债务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接收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见附件1); (三)授信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等债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债务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计财部备案。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总行直属支行所接收的抵债资产由总行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各分行由分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各经营行应协助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做好抵债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每季度会同风险管理部或计财部人员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如一年内无法处置完毕,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必须通过拍卖、竞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的,在选择中介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中介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底价的确定参照第十一条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 采用竞标方式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二)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三)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关系人回避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一)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二)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三)二人经办原则: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我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由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抵债资产处置应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应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权限: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同意并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含)或预计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初审,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单次处置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达到我行章程规定的重大资产处置标准的,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2); (三)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有权行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五)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 (六)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抵债资产的处置不需上报审批,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可直接处理: (一)抵债资产金额较小(不超过1000万元),预计未有损失、不易管理且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 第二十九条 处置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应在抵债资产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应建立相应档案资料,接收和处置档案的保管参照我行授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报告; 2.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以资抵债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5.职能部门出具的接收抵债资产批复; 6.账务处理申请报告及批复; 7.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8.其他涉及抵债资产接收的有关资料; (二)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2.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3.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若有); 5.资产转让协议或相关拍卖资料,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等; 6.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7.收回抵债资产记账凭证; 8. 其他涉及抵债资产处置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抵债资产处置的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置的申请 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签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的审批 总行办公室/分行综合管理部经办人员将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同意的《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交至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同意并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须要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终审的,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将有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初审意见的《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由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抵债资产取得后,经营行应及时将经审批同意接受的抵债资产资料向总/分计划财务部报备。具体材料清单请参照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材料后,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登记卡片账。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债权的停息日。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我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核算,并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转销贷款及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若为贷方差额,则应贷记“资产损失”科目。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收取补价的,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中应减去收取的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我行须支付补价的,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中应加上支付的补价。 第三十五条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金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支出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其他营业支出”等科目。 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其他营业收入”等科目。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置后,经营行应将审批同意处置抵债资产的相关资料向其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报备,具体材料清单请参照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资料后进行账务处理并销记卡片账。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式表示: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置涉及补价的,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式表示: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四十条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差额经总/分行计财部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一条 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四十二条 取得抵债资产后遇特殊情况确需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结转至“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把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四条 总/分行的风险管理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行审计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监督及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严格抵债资产管理。对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工作中,逃避审批、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失职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相关事项有未尽事宜的,或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抵触的,应当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 2.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一: 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 抵债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资产所有人 资产接收价值 资产名称 抵债金额 资产坐落(或存放地) 资产简要描述 资产现状简要描述 备注 抵偿债务情况 单位:万元 债务人 债务本金 债务利息及罚息 债务合计 申请人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授信审批部意见 独立授信审批官: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批表后应附申请报告及审批报告 附件二: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 抵债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资产所有人 资产原值 资产名称 抵债金额 资产坐落(或存放地) 资产简要描述 保管状况简要描述 备注 抵偿债务情况 单位:万元 债务人 债务本金 债务利息及罚息 预计损失额 申请人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管理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风险管理部意见 风险监控官: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授信审批部意见 独立授信审批官: 负责人: 年 月 日 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批表后应附申请报告及审批报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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