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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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国有资产而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购置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并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学校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校内各单位两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统筹指挥和校院两级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分工和职责划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校内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不同形态资产的管理职责;统一计划组织协调学校资产的收入预算,加强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和资产的清查、评估、报废和处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校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为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人才提供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分工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归口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下列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办、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教代会)、科研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卫处、学生处、基建处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审议和修改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研究制定学校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收支、预算管理和建设项目及采购物资的招投标管理;审议学校年度流动性资产收支预算、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房屋及大宗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外投资项目收支计划等,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并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检查和指导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处理;按照上级要求和制度规定,组织、检查和指导学校资产评估、清查和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等项工作;审核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借、出租、担保等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国有资产信息资料统计上报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六)其他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实物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学校实物资产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承担学校发展规划中实物资产的数据收集整理和草拟发展规划中实物资产按类别的总量分析报告,按照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学校固定资产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采购管理,设备及大宗物资等招标采购; (四)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帐务、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管理和房改工作; (六)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实物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组织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信息采集、归类、整理等工作,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八)办理、处理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产籍归类、权属争议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等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九)编报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十)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托管、借用、有偿使用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完成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校长办公室、科研处、图书馆等部门,为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贯彻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的综合管理。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二)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等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建立健全捐赠资产的台账、保管工作。 (三)信息中心: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学校校园网络基础设备,信息化教学及实验教学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鉴定中心: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学校技术鉴定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体育部: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学校体育设备及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图书资料日常管理工作。 (七)监察处、审计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购置、捐赠、划拨等国有资产归口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基建、专项档案归档学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 加强和完善学校“两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校内各单位及市级以上重点社科基地等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资产承担直接的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针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备案)执行; (三)按照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本单位资产收支预算和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审批执行; (四)完成本单位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从进入、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产账面的真实、完整,帐卡物相符,禁止设立“小金库”,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核实,资产效益的考核评估,年度资产统计报表编制上报等工作; (六)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专人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责任人和经办人员名单报学校备案,并负责收回退休、调出工作人员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购置、划拨、捐赠等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等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添置的资产; (四)更新换代必备必需的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学校增量国有资产购置等按照学校有关的采购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实物资产的采购配置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配置定额费用标准制度,逐步将学校房屋、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占有使用纳入资产定额配置中,实行标准定额管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十一月份收集下一年度各部门、学院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上报学校批准后,列入第二年年度计划。国有资产购置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或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发挥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归口使用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进口设备调剂到校外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事先应进行必要、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需经主管等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学校授权分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具备相关手续,上报审批后执行;其他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有此行为。 (二)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学校及任何单位不得用预算内的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三)学校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定期公布。加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采取定期和动态的方式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按审批权限报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学校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财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资产纠纷,办理房屋、土地等产权产籍登记工作,防止流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学院调整、部门合并分立;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信息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学校国有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正确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及时、全面、动态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上报。 第四十五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学校领导定期报告全校的资产存量和变动状况信息,提出包括资产现状、存在问题和建议的分析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重要的参考决策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资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使用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处置情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学校要建立培养一支熟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精通业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资产管理的专兼职干部队伍,全面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使用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资产管理混乱; (三)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擅自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六)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九)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上缴资产收益的。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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