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大学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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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大学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实习既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本科教学的主要实践内容,对于学生了解社会及专业发展现状、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能力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工作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特制订本实习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实施,以培养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和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航运人才及其它专门人才的教学工作为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二条 积极发挥产学研联合体、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的作用,实习应结合实际任务,努力为实习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支持。 第三条 安排实习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并逐步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尽量在一个单位内完成所有的实习任务,对于确因实习内容要求需到其它单位实习时,也应于当地或顺路安排。能在校内安排的,就不要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 第四条 实习类型 1.认识学习:其目的是使学生初步认识和了解实习单位的生产过程,巩固已学的知识,提高对本专业的认识,并通过实践操作得到一定的锻炼,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 2.专业实习:其目的是使学生在实习单位中参加具体的生产工作,比较深入的了解生产过程,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知识,搜集有关资料,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 3.毕业实习:其目的是使学生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锻炼,研究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搜集毕业设计(论文)所需的资料和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材料。 二、实习工作的组织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组织,院(系)落实完成。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1.制订实习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协调各院(系)建立实习基地,发挥院(系)建立实习基地的积极性,代表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协议。 3.审核、汇总各院(系)上报的(学)年度实习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实习经费的核算分配。 4.负责办理有关证件和学生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由实验实习科人员及各院(系)领导组成的检查小组,深入实习人数较多的实习基地检查实习情况。 6.汇总全校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协调与实习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院(系)职责 1.制订实习计划 ①在教务处的组织与协调下,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达成实习协议意向,确保实习单位的相对稳定。 ②与实习基地商讨制订(学)年度实习计划,填报《**海事大学实习计划表》,于每年3月初报送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存档,实习计划一经制定,原则上2-3年内不再变动,如有调整,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2.制(修)订实习大纲,组织编写实习指导书,完善实习教学文件,并做到相对稳定。实习教学文件在实习时发至每个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和实习指导人员,并送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存档。 3.选派指导教师 ①选派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 ②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实习一般每个班需派一名教师。凡结合工程的认识(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为保证教学和生产任务的质量,指导教师人数应适当增加。实习较集中的应增派班主任或指导员随班到实习单位,切实加强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③组织指导教师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会同有关人员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习前的系列教育,内容包括:实习动员、保密、涉外、纪律、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等。 5.组织检查实习指导质量及实习效果,认真总结工作,组织教师进行经验交流。 6.根据专业实习计划、大纲,合理使用实习经费,实习经费只能用于学生实习,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全面管理工作。 2.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同时拟定实习进度计划。实习期间要经常与实习单位沟通,取得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3.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学生写好实习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的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4.指导教师在实习前负责到实验实习科及财务处办理实习经费借款手续。 5.指导教师在实习中,做好学生的考勤,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报告,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 6.在实习期间违反规定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由院(系)依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7.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习报告,写出实习评语和鉴定。 8.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负责收齐有关实习票据并办理报销手续。 9.指导教师应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实习总结表上交实验实习科及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存档。分散实习时,实习小组负责人(或实习生本人)应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查成绩、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等材料送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职责 1.学生要重视实践学习,尊重并服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认真填写实习日记,及时撰写实习报告。 2.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公共财物,注意勤俭节约。 3.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实习单位的领导,注意文明礼貌,按单位规定着装,遵守实习的各项规定。 4.爱护现场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和仪器,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开动机器和使用仪器,如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 5.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注意搞好校、企关系。 6.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不得随意脱离岗位。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离开实习驻地外宿。有正当理由外出,一定要请假,三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应报请院(系)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本次实习期限的三分之一。缺课时间占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准请假。 7.假期回家学生,开学时需自行去实习地点者,需经院(系)同意,并必须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者按旷课处理。 8.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自费在假期补实习,直到实习成绩合格。实习生实习不及格按一门必修课对待。 三、实习计划与实习大纲 第九条 各有关院(系)应于3月初将各专业学生下一(学)年度的生产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实习班级和人数、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及地点、实习起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实习计划由教务处核准编印,并发至各院(系)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出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每两年修订一次,每四年必须重新制订新的实习大纲。 第十三条 实习大纲的内容有: 1.实习目的; 2.实习内容; 3.实习要求; 4.实习方法与时间分配; 5.检查与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实习大纲由教学系(教研室)提出初稿,经讨论修订后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实习大纲应有一定的弹性,以便根据实习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执行计划。 四、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第十六条 凡时间超过一周的实习都应写实习日记,在保密单位实习的日记—般不要记载秘密内容和机要数据。 第十七条 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所有实习都要书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按实习大纲要求撰写,实习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实习目的; 2.实习的主要收获、体会; 3.对专业业务的分析和看法。 第十八条 认识实习报告一般在一千字左右,专业实习报告一般在二千字左右,毕业实习报告必须在三千字以上。 第十九条 实习报告是实习学生参加实习的考核依据,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报告判定该实习生本项教学环节是否及格。 第二十条 实习报告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指导教师评注成绩并写出评语后交院(系)存查,保存期为两年。 五、鉴定与考查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实习一周以上的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应填写实习鉴定表,具体要求有: 1.实习任务完成情况; 2.实习过程中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如何; 3.实习纪律方面; 4.团结、互助方面; 5.业务学习方面。 第二十二条 实习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鉴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讨论时可吸收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参加;经征求实习单位领导意见后,由实习指导教师写出评语,此项工作应在实习现场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需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共同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实习成绩应按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学习效果、出勤情况以及考核成绩等予以综合评分,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各级评分标准如下: 优:实习态度认真、主动、好学,实习任务完成好,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质量高,能独立完成专题作业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考核时回答问题完整正确。 良: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质量较好,能较好地完成专题作业,在考核时能比较完满地回答问题。 中:实习期间表现尚好,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能完成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质量一般,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基本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但不够完满,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及实习日记,但不够系统,在考核时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 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差,未能达到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质量较差,在考核时主要问题解答错误;或实习期间缺勤超过三分之一者,或实习中有严重违反纪律现象而教育不改者,均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或实习小组负责人(或实习生本人)应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查成绩、实习报告、实习鉴定送院(系)。 第二十五条 没有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的视为实习成绩不及格,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实习生自费在假期补实习。 六、总结、检查与汇报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应视实习任务情况定期向教务处汇报工作,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和安排有关人员前往实习场所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习任务结束后,由实习指导教师写出工作总结,送所在院(系)和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实习总结的内容有: 1.本次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 2.实习大纲的落实情况; 3.实习过程中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4.对实习大纲的修改意见; 5.对今后实习的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海事大学实习管理办法》(连海大教字[1997]521号)同时废止。 二ΟΟ六年十一月修订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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