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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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校发[**]20号 (**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31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发[**]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 软 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校级领导每人每天300元,高级职称和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同意凭票(外地出租车票须与差费同时报销)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会议、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但已向会议代表收取住宿费和会务费的,出席会议人员凭有效票据,经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会务费。凡报销会务费的人员,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短期培训、国内访学、进修及各级党校长期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6个月以内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住宿费按学习通知的标准执行,不报销公杂费(交纳会务费的按会议规定办)。 工作人员在荆州城区参加各种短训班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其差旅费在途期间的按照正常标准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第七章 实习差旅费 第十九条 带队集中实习的教师,其差旅费在途期间的按照正常标准执行,实习期间,教师住宿费按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5元标准。在荆沙城区实习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5元标准。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已乘坐飞机的费用按同程火车硬席卧铺票报销。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六条 因公省外出差自带单位车辆和因公出差租用外单位车辆的,须事前报校长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其出差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七条 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票遗失,需本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票据内容(乘座交通工具的种类、时间、车次或航班)及票据金额,证明人签字,并持相关证明(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如一人出差需持住宿费收据或会议报到通知等),经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批(乘座飞机的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财务部门核实票价后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法证明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按最低汽车或火车票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外地出差只有来往交通票,无住宿发票且时间较长的(超过15天),须提供出差所在地相关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关证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探亲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职工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薪级工资及岗位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2.职工探亲只能乘坐火车硬座或轮船末等舱位。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乘坐长途卧铺汽车的按座票票价报销。 4.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轮渡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 5.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需要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限额80元),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探亲途中,若遇意外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断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发票在限额内报销,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6.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途参观、游览等开支,均由本人自理。 7.探亲交通票据的时间以人事部门批准的探亲时间为准,超过探亲时间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产品项目,其项目组人员为科研和产品业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含自购车辆油料、过路、修理、保险、年检等费用)和住宿费,经项目组长或院(系)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凭据实报。横向科研及产品项目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到野外工作,其工作期间可参照签定项目单位野外补贴标准,由项目组根据实际工作内容的工作强度控制在标准内增发野外补贴,不再报销其他交通、住宿等的非有效票据。 纵向科研项目(不含学校配套经费项目) ,其项目组人员为科研业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含自购车辆油料、过路、修理等费用)和住宿费,经项目组长和院(系)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凭据实报。 教研项目、教改项目、学校配套科研经费项目及校内科研项目,其项目组人员出差按正常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关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因情况变化而发生的退票费,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住院床位费和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3.差旅费实行全程一次性报销的办法。 4.出差职工预借差旅费的,出差返校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者,每超期一天,减发一天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50%,直到扣完伙食补助费为止,并不得再次借支差旅费;超过2个月仍不报账的,将扣发其工资及岗位津贴。 5.临时出国人员按财政部、外交部2001年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6.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7.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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