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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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据规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等国家及有关部委发布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xx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校管科研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计财处、科研处、审计处、学院(中心)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对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一)计财处职责 1、与科研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项目经费决算; 3、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二)科研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合同审核、管理等; 2、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3、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审计处职责 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负责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学院(中心)的职责 1、负责相关合同审核、管理等; 2、配合科研处、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 2、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费用及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外协合作费:是指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项目预算中明确列支的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召开(举办)的咨询会、项目协调会、研讨会、评审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购置、复印及印刷、图书费等费用)、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邮寄费、论文版面费、论文评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费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 1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2、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管理费: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按合同规定转拨到其它单位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2、绩效支出: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上报前,需经科研处审核。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或预算书)进行使用。科研经费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预算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须填写《xx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并获批后,才能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它支出等5个科目预算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设备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3个科目预算额不得调增。 (三)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科目之间的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每个项目的直接费用预算只允许调整一次。若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计财处应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下达科研经费指标,并按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同时向计财处提供项目合同。计财处根据项目合同确定的经费预算设立该项目财务支出的会计核算科目。办理完以上建账手续后,由科研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直接费用支出规定 (一)设备费:报销时应附相关采购手续和固定资产登记表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凡利用委托方资金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其产权属于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其形成的资产不需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 (二)材料费:材料费报销时应附供货单位盖章的材料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时需附项目费用明细和收费标准等。单笔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时还需提供相关委托测试化验加工合同或协议。 (四)外协合作费: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向项目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xx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并附上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或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经科研处审批后由计财处按照项目合同或科研合作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办理转拨手续,合作(协作)单位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财务报销票据。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 (五)差旅费:使用只限项目组成员(含项目组中研究生、博士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参加学术会议报销差旅费、会务费等相关费用时应附会议通知,会务费在差旅费中列支;赴边远山区、农区、矿区等地区调研、野外考察、调查、安装、调试、测试、采风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须填写《xx大学自驾车出差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所在学院(中心)领导审批后可报销当次实际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赴边远山区、农区、矿区等地区调研、野外考察、调查、安装、调试、测试、采风期间确已发生住宿但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须填写《xx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特殊事项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所在学院(中心)领导审批后可报销差旅补助;项目实施中确需临时聘用非项目组成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参与项目调查和研究的,须填写《xx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特殊事项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所在学院(中心)领导审批后可报销乘车费和住宿费。 (六)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时应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参会人员签到表及相关费用发票等。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不能到以下21个景区开会。它们分别是: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来华专家短期来华合作交流(30天以内)的,其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专家生活费按600元/天包干使用,报销时应附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行程单)等。项目组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国的,报销标准按《**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执行,报销时应附邀请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国(境)外行程单和出国(境)调研报告等。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购买专业软件报销时应附采购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专著出版费报销时需提供出版合同。 (九)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填写《xx大学专家费发放表》,须注明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咨询内容等信息,并有专家本人签字。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500元。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本课题组人员以及参与课题的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列支专家费。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银行转账支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劳务费:劳务费支出应填写《xx大学科研劳务费发放表》,须注明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发放标准、工作内容等信息,并有本人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原则上银行转账支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不得列支招待费、电话费、礼品费、旅游费、景点门票费、私家车保险和修车费等费用。 (十二)报销各类票据原则上应限定为当年发生。 (十三)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如果确因当地条件限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时,要由销售商品或服务单位提供证明并加盖公章,原则上支出金额不应超过转账起点(1千元)。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支出规定 (一)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 (二)绩效支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并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使用,通过绩效奖励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中除上述两项支出外,其余经费有明确用途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用途的返还给项目组作为项目研究经费。 第六章 经费审批与权限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零余额账户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校本部财务统一管理,其它项目经费原则上纳入校区财务办管理。科研经费报销或借款单笔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中心)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签批,校本部由会计科长审核,校区由财务办主任审核;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中心)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签批,校本部由计财处副处长审核,校区由财务办主任审核;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除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中心)分管科研的负责人签批外,还需科研处处长签批,计财处处长审核;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除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中心)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签批外,还需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签批外,还需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时经办人、审批人和审核人在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上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章 财务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编制财务决算。科研项目收入和支出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到计财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六条 除上级规定需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或继续使用的项目外,其它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分配,原则上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预研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到外单位工作,其科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课题组其他校内人员负责。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在三个月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经科研处研究确定,并报项目委托单位批准。 第八章 科研项目票据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执行中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项目执行中委托方划拨或转拨的经费一经到账,学校计财处按经费金额开具相应票据。对于需要提前开具票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到计财处开具票据,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收回相关项目款项。不准无合同开具票据,不准以虚假内容开具票据。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资产均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避免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科研处、计财处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进度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应加大抽查审计的比率,强化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截留、挪用和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审计和检查监督工作。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严禁编列虚假合同、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严禁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项目负责人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较严重的,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及相关管理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xx校字〔2011〕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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