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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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 2 第三章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限制 3 第四章 员工个人投资信息申报、备案管理 5 第五章 日常管理 6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 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一)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二)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三)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 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公司员工个人投资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持有期不足 6 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等)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投资经理、研究部和交易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一)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二) 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三) 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四) 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五) 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一) 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二) 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 6 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员工个人投资信息申报、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定期(每季度末)和入职时向公司申报个人股票/基金/股权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 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申报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 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一) 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二) 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进行核对; (三) 妥善保管公司员工的申报材料; (四) 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 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信息,风控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个人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行政人事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风控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投资信息的,风控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风控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风控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上报公司。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风控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风控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一) 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二) 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三) 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如实更新个人股票/基金/股权投资信息和《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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