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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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 编号: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 拟采用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x银行”)为出口商提供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服务, 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出口商与x银行经充分协商于 年月 日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本协议中某些重要的术语定义如下: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就本协议而言,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指 出口商在以D/A 或O/A 货到付款方式结算条件下,向进口商销售货物, 并在应收账款转让给x银行的条件下,由x银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根据是否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进口 商,分为两种类型:公开转让型融资和隐蔽转让型融资。公开转让型融资,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已经发生转让的情况通知进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方式。隐蔽转让型融资,是指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进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方式。 出口商向x银行申请每一单笔商业发票融资时,可以根据自身 需求,选择采取公开转让或隐蔽转让的融资方式,并在《出口商业发 票融资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 单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就本协议而言,是指由x银行针对每一张商业发票按照其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出口商提供的融资。发票 金额、编号相同的所有正副本,视为一张商业发票。 鉴于此,若出口商向x银行提交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 及相应的凭证等材料中包含金额、编号不同的多张商业发票,则视为x银行受理了多笔融资申请,x银行将对同意提供融资的申请分别发送《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通知书》。 3. 应收账款转让:就本协议而言,应收账款转让系指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债权向x银行进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不意味着受让人将承担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取和无法全额收取的风险。此外, 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不得解释为x银行承担了出口商与进口商销售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即x银行对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商业发票:本协议所称的商业发票系指为履行本协议,出口 商向进口商出具的表明出口商已履行其发货义务、买卖双方债权债务 关系已确立、出口商应收账款债权已发生以及确定应收账款到期日的 书面证明。 5. 合格应收账款:系指依据买卖双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出 口商采用D/A 或 O/A 方式销售规定货物而产生的、用商业发票表示的且进口商(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债权。在出口商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向 x银行转让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依据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货物 销售合同,该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尚未届满); (2)出口商业发票是以国际主要可流通货币表示并支付; (3) 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即融资发放日至贸易合 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 天; (4) 在真实的贸易合同中产生,以有形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5) 属出口商所有; (6) 可以依法转让; (7) 未被质押或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且没有任何权利 瑕疵; (8)属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 (9)x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6. 融资期限:系指自融资款项发放日至出口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 到期日的天数加预计的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考虑到寄单邮递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若有)及付款清 算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而给出口商延长的融资期限。根据出口商贸易情 况,双方确定本协议项下宽限期最长不超过 天。 7. 《Notice of Assignment》(债权转让通知书):系指出口 商向进口商说明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x银行,并要求进口商向x 银行支付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 8. 反转让:指直到宽限期届满前一日进口商仍没有付款的应收 账款,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由出口商无条件购回,x银 行向出口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的所有权 转回出口商。无论本协议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面如何约定,发生反 转让,x银行都将有权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就反转让事宜通知 债务人。 第二章 融资额度的生效 第二条 根据出口商的申请,x银行同意向出口商提供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额度。该额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即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在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有效期间内,出口商占用的或未偿还的本协议书项下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出口商可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连续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不受次数和金额的限制(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申请的融资金额与已经占用的的本协议项下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x银行核准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 第四条 如果出口商在本协议规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时,仍承担有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则该义务的履行不因额度有效期的届满而受到影响。出口商未履行完的债务在新签订的额度合同中相应扣除占用的额度。 第五条 出口商同意x银行根据进口商或出口商的履约情况,有权单方面决定对现行额度予以变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 及取消。 第六条 在x银行就上述变更通知到达出口商之前,出口商因向进口商发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x银行有权依据变更后的融资 额度决定是否就前述应收账款为出口商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 出口商的申请、保证与陈述 第七条 出口商有义务提交x银行要求的全部材料,并应提供x银行要求的特定内容和格式的书面材料,并保证提交的全部文 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 出口商保证向x银行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货物销售符合买卖双方销售合同规定的内容,出口商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应收账款债权已成立,出口商交付的货物已经或将要被进口商接受,且该笔应收账款既未被用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被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第九条 出口商保证对拟向x银行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进口商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该笔应收账款不会被用来抵账、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它扣减等,否则出口商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出口商保证与进口商签署的合同及合同修改中不含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且对于已经转让给x银行的应收账款,未经x银行同意,出口商无权进行处理、转让、赠予、抵押及质押,也无权向进口商主张支付。未经x银行的书面同意,出口商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或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十一条 出口商保证就本协议项下被转让的应收账款,x银行享有不少于出口商对该应收账款原享有的任何权利,即出口商在该应收账款被转让前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收款权、 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以及出口商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如果x银行行使其法定的和/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向进口商收款,出口商同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x银行行使上述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诉讼或仲裁,并承担x银行因此而实 际支出的各类费用。 第十三条 如果x银行按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了应收账款,因而被进口商或第三人追索,出口商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x银行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出口商保证已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x银行签署本协议的事实或情况向x银行进行了披露。 第十五条 出口商保证不以所有权保留方式销售货物,其他任何第三人对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没有请求权。如果发生所有权保留的情况,x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无条件购回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出口商应提前归还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其他银行费用)。 第十六条 未获得x银行的同意,出口商保证不与任何第三人签署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协议。出口商保证与x银行办妥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质押手续、签订质押合同,出口商同意x银行将该质押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 第十七条 出口商保证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一个进口商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即使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这些义务已得到或正在履行(含向进口商支付运费等)。 第十八条 出口商保证无论何时以何种途径直接收到已转让给x银行的应收账款的任何支付或票据,应立即通知x银行,并支付或背书给x银行。否则,x银行将有权削减或取消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并有权立即索回对出口商已发放的融资款以及利息和其他银行费用。 第四章 x银行审核与融资 第十九条 出口商向x银行申请办理单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承诺提交如下单据: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一份; (2) 标明付款到期日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如为公开转让 型融资,发票须注明x银行规定的“转让条款”和x银行为收款 人的汇款路线;如为隐蔽转让型则应在发票上注明x银行为开户银 行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汇款路线; (3) 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已经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出口合同和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其他凭证,包括货运 单据、装箱单、保险单、质检证明、原产地证明等出口单据的原件或 副本单据或影印件; (6) 已签署的《Notice of Assignment》; (7)x银行要求的其他单据。 在任何情况下,x银行接受及/或寄送上述单据的行为不表明 对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承担了任何形式的责任,x银行对上述单据 在提交或寄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遗失、毁损、灭失等情形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并且,出口商也不得因向x银行提交了上述单据或文 件而取得向x银行主张任何形式的索赔、赔偿、支付或给付款项的 权利。 第二十条 出口商保证将按照x银行的要求随时向其提交任何涉及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x银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后,审核确定应收账款的合格性后办理转让款项的融资。融资可以按发票显示货币发放,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票面金额的 。如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应把票面币种按当日汇率的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扣除 的 汇率波动幅度,再按 的比例发放融资。 第五章 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其他银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 x银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金额的 (‰)向出口商收取手续费,单笔最低收取手续费金额 , 融资款发放前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率和计息、结息方式如下: 1.本协议项下融资币种为人民币的,利率应为以下第 种: (1) 每笔融资对应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通知书》签发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2) 每笔融资对应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通知书》签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上浮/下调) 。 2. 本协议项下融资币种为外币的,单笔融资利率为年利率, 利率为下列第 项: (1) 固定利率,即 个月期LIBOR+利差 。在每笔融资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 固定利率,即 个月期HIBOR+利差 。在每笔融资期限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3) 固定利率,即年利率 ,在每笔融资期限内,融资利率保持不变。 3. 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按日计息,结息方式为融资到期一次性收取或在融资款项发放后按月收取。在实行按月结息的情况下,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日利率=月利率/30。 本协议项下融资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融资日利率按一年 365 天计算。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融资,融资日利率按一年 360 天计算。 第二十四条 x银行收取的其他银行费用应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按相关标准收取。 第六章 融资的回收及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x银行一旦得知进口商重组、破产、倒闭或者发生其他对支付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 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融资利息和其他银行费用),并将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出口商。 第二十六条 在采取隐蔽转让型融资方式下,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 x银行有权向进口商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Notice of Assignment 》,将应收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进口商,并主张x银行债权。同时,x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讨融资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 (一)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获悉进口商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破产倒闭或者发生其他对支付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获悉出口商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破产倒闭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融资追偿或影响进口商到 期付款的其他事件; (三)经办行获悉进出口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或其中一方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不利事件,并可能导致进口商到期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 (四)出口商业发票到期后进口商拒绝或不能付款; (五)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出口发票融资发生逾期。 第二十七条 若进口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按期付款,x银行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后,首先扣除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融 资利息、手续费和其他银行费用)。在扣除上述所有相关费用后,划 入(或结汇后划入)出口商账户,并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已获偿 付通知书》。 若x银行商业发票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应先按照当日外汇牌价进行结汇处理再进行上述操作。 第二十八条 若应收款项不足以归还x银行融资款项,出口商必须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x银行在实际收汇 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三十条 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如x银行未收到进口 商的全额付款,则出口商应按照x银行发出的《应收账款未获偿付 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向进口商进行催付,同时应筹集资金,以备在 融资到期进口商仍未付款的情况下,向x银行偿还所欠融资本息和 费用。 如x银行发出《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后,在宽限期内收 到进口商的全额付款,则应及时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已获偿付通 知书》。 若出口商在本协议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前一日未收到x银行发 出的《应收账款已获偿付通知书》,则出口商必须在融资期限到期日当日(宽限期届满当日)归还全部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利息、银行费用等),否则本笔融资自融资期限届满的次日自动转为逾期,出口 商还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逾期利息。 第三十一条 若出口商在融资期限届满日向x银行足额偿还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则x银行应向出口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通知书》,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项下应收款债权反转让给出口商。 若出口商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融资款项致使应收账款反转让无法实现时,出口商同意x银行自出口商在x银行所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全部所欠款项。 第三十二条 反转让完成后,出口商可依据x银行反转让后的核准额度,将新的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银行办理融资。 第三十三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到期后,x银行将对未偿还的融资继续向出口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每日 ‰计收。 第三十四条 x银行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向出口商追索已经逾期未能实现反转让的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融资利息、罚息、手续费和其他银行费用),出口商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并承担x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效力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有效期间届满, 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七条 如x银行取消已核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且 与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有关融资利息和费 用已全部清偿,协议提前终止。此外,如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提前终 止本协议。 本协议的终止对终止前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处理无溯及力,但出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x银行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1.出口商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未经x银行同意,出口商有下列任何行为的: (1)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等企业改制; (2)以出租、出售、承包、转移或抵押等方式处分 资产; (3)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变更股东或隶属关系。3.出口商有下列任何情形的: (1) 发生解散、破产、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有 重大侵权行为; (2) 全部或部分财产发生毁损,或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征用,或被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 (3)被起诉、索赔、制裁或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4.确有证据表明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x银行认为可能造成应收账款发生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第三十八条的情况而终止本协议时,对已转让但尚未结清的应收账款将发生如下效力: 1. 对已经x银行审核为合格的应收账款立即被视为不合格; 2. 出口商应立即退还x银行对上述应收账款的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其他银行费用),并承担x银行因 此而遭受的损失。在出口商未能足额归还上述融资款项前,x银行 仍享有该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 第八章 协议的更改及保密条款 第四十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的修改应经双方书面同 意。 第四十一条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的一方将承担另一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章 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若出口商与x银行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x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第十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由出口商和x银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四十五条 出口商及x银行的人事组织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双方在本协议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口商与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本协议约定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有效期间及融资额度金额内,x银行与出口商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通知书、 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及各类凭证等,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上述所有法律性文件所涉及的相关术语(如融资期限、应收账款、反转让等)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应术语具有同等含义,均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与本协议约定不符、背离本协议真实意图的任何其他释义。 第四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分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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