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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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履行国家规定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1.3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切实防范洗钱活动。 1.4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1.5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和各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是公司本级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1.5.1 制定或会同、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操作规程; 1.5.2 协助开发核心业务系统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项目; 1.5.3 视具体情况定期评估、检查、考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1.5.4 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宣传、培训; 1.5.5 其他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工作。 1.6 总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承担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 1.7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职责: 1.7.1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 1.7.1.1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协助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业务流程; 1.7.1.2 将各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纳入相关岗位职责,建立考核机制; 1.7.1.3 在客户服务活动中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1.7.1.4 公司及客户服务部门其他工作制度明确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 1.7.2 公司各级销售渠道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和业管规则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1.7.3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 1.7.3.1 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制度要求,开发和完善核心业务及反洗钱信息系统; 1.7.3.2 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8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备案。 2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1 新契约客户身份识别的实施条件 2.1.1 一笔投保中单个被保险人“累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为2万元(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交纳的投保件; 2.1.2 一笔投保中单个被保险人“累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交纳的投保件。 2.1.3 团体投保时,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以上个人保险费金额标准的,按照2.1.1、2.1.2规定执行。 2.1.4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计保险费”是指在交费期间,投保人已经支付和预计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即:累计保险费=(趸交保险费)或(已交各期保险费+预计应交各期保险费)。 2.1.5 “现金”的判断标准为:客户在交纳保险费时,由保险销售人员收取的或直接向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代理人员、工作人员交纳的现金,客户本人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交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不视为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 2.2 新契约销售环节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要点 2.2.1 个险渠道、多元渠道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要点。公司各级个险渠道、多元渠道办理的业务,在达到新契约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条件时,经办部门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2.2.1.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登记在投保文件中,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2.1.2 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所核对证件为被核对人本人的证件; 2.2.1.3 在投保文件中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2.2.1.4 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2.2.2 银行保险渠道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要点。公司各级银行保险渠道办理的业务,在达到新契约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条件时,经办部门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2.2.2.1确保代理机构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登记在投保文件中,确保代理机构能够在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2.2.2确保代理机构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所核对证件为被核对人本人的证件; 2.2.2.3 确保代理机构能够在投保文件中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2.2.2.4 确保代理机构能够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2.2.2.5 确保我公司可以有效获得并保存代理机构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2.2.3 电话行销渠道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要点。公司各级电话行销渠道办理的业务,在达到新契约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条件时,经办部门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2.2.3.1确认或确保代理机构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保存在电话录音或登记在投保文件中,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2.3.2 在递送保险合同时核对或确保代理机构在递送保险合同时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所核对证件为被核对人本人的证件; 2.2.3.3 登记或确保代理机构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2.2.3.4 留存或确保代理机构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2.2.3.5 确保我公司可以有效获得并保存代理机构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2.2.4 经纪/代理渠道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要点。公司各级经纪/代理渠道办理的业务,在达到新契约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条件时,本渠道应当确保所委托的保险经纪/代理机构履行如下义务: 2.2.4.1 该保险经纪/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2.2.4.2 该保险经纪/代理机构为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2.2.4.3 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从该保险经纪/代理机构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并在必要时能从该保险经纪/代理机构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2.5 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相关权责部门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2.2.6 对于万能险追加保费,如果追加后的总保费超过识别额度的,对于此前未识别的客户,相关权责部门应当在客户追加保费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3 新契约核保环节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要点 2.3.1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在核保过程中,发现投保件达到新契约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条件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2.3.1.1 确认客户已经在投保文件中说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要时可查验客户提供的关系证明文件; 2.3.1.2 查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2.3.1.3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文件中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查验该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3.1.4 确认投保文件中已经登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已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2.4 保全环节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要点 2.4.1 续期交费 续期交费时,若新契约、核保环节已经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续期交费时无需再次提供。 2.4.2 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申请人须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核对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留存复印件。 2.4.3 生存类给付 2.4.3.1 客户请求我公司给付满期金、生存金、年金等,如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认真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4.3.2 对于客户首次领取生存金或年金时已登记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客户选择银行自动转账形式给付的,则在下次领取时,由系统自动将应付款项划转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中,而不需要再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处理。 2.5 理赔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要点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如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认真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相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6 委托办理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点 各业务环节达到身份识别实施条件的客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对委托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核对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受托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并留存其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7 重新识别客户 发现以下情况时,各级业务渠道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对应的各级客户服务部门报告;客户服务部门收到报告或在客户服务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2.7.1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7.2 客户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2.7.3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2.7.4 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2.7.5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2.7.6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2.7.7 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2.8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权责部门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2.8.1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8.2 回访客户; 2.8.3 实地查访; 2.8.4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2.8.5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2.9 客户身份持续识别 2.9.1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在三个月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服务部门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2.9.2 未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的合理理由包括: 2.9.2.1 客户当前居住地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2.9.2.2 客户当前工作地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2.9.2.3 客户虽在原户籍所在地居住,但由于近期事务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 2.9.2.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 2.9.2.5 其他合理理由。 2.9.3 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具体操作流程由客户服务部门另行制定。 3 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3.1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3.2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3.3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4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3.5 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5.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5.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5.3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3.5.4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3.5.5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4 检查与考核 4.1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监督各自业务系列、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4.2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分支机构合规法律岗有权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检查的内容包括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准确性、科学性、完整性。 4.3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考核构成相关员工合规管理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怠于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的,其处罚机制应体现在员工绩效考核之中。 4.4 因怠于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或未能认真、完整、全面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附则 5.1 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5.2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依照《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5.3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4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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