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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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1 本办法适用于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 1.2 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公司员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1.3 本办法所称公司员工是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保险销售人员。 1.4 依据本办法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销售误导行为发生之时,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1.4.1 直接责任人,是指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1.4.2 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销售误导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销售误导行为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2 销售误导责任追究范围 2.1 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2.1.1 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2.1.2 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2.1.3 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2.1.4 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2.2 本办法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公司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2.3 重大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响应层级: 2.3.1 三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公司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 2.3.2 二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公司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 2.3.3 一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公司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其他影响较为恶劣,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2.4 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当按照“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销售误导问题的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在摸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予以追究。 2.5 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将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处罚标准及处罚人员后续管理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3 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标准 3.1 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保险销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员工或非员工的保险销售人员,因个人原因以个人身份或其他社会身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且行为与公司管理无关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不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3.2 对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3.2.1 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在全国或者某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者系统内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一级响应的;或者发生3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响应的,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3.2.2 总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3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3.2.3 系统内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4次及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达到2次及以上时,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3.3 对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3.3.1 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响应等级,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响应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3.3.2 分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3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3.3.3 分公司所辖中心支公司的数量在1-5家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3次及以上或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1次及以上时,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分公司所辖中心支公司的数量在6-10家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4次及以上或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2次及以上时,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分公司所辖中心支公司的数量在11家及以上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5次及以上或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3次及以上时,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3.4 对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3.4.1 中心支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响应等级的,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3.4.2 中心支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3.4.3 中心支公司辖内机构的数量在1-5家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3次及以上或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1次及以上时,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中心支公司辖内机构的数量在6-10家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4次及以上或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2次及以上时,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中心支公司辖内机构的数量在11家及以上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累计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5次及以上或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3次及以上时,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3.5 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损失和危害程度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3.6 对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追究,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追究。 3.7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7.1 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销售误导问题反复发生的; 3.7.2 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8.1 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通过加大销售误导治理、完善制度及流程、加强销售误导宣导、预警、监督检查等,事前发现了销售误导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主动向上级机构、监管部门反映、举报违规问题等。 3.8.2 发生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后采取措施主动平息事件,积极化解纠纷,有效控制事态恶化,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3.8.3 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节的。 3.8.4 属于上述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形的,发生销售误导行为的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由上级机构研究决定。 4 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实施 4.1 销售误导问责组织及程序 4.1.1 销售误导问责组织及程序依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试行)》执行。 4.1.1.1 合规、审计部门有权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涉嫌违规行为调查完毕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公司处罚小组审议、表决。 4.1.1.2 处罚小组执行秘书负责落实处罚小组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处罚小组全体成员。处罚小组会议由合规、审计部门的分管总主持,由执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表决意见的汇总及整理。根据处罚小组组长的指示,合规、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项目主审可列席处罚小组会议,负责对报告事项和处罚建议陈述和说明。 4.1.1.3 公司处罚小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处罚表决依据一事一议、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以处罚小组组长意见为准。 4.1.1.4 处罚小组接到调查报告至表决通过处罚意见的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处罚小组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发回调查小组补充调查的期限不计在内。 4.1.1.5 处罚小组表决形成处罚意见后,处罚小组执行秘书应及时安排人资行政部门发起签报。 4.1.1.6 签报流转完成后,处罚小组执行秘书应在三日内向被处罚人员通过公司内网邮箱以邮件送达处罚告知书,并抄送处罚小组、提交报告的合规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及项目主审。 4.1.1.7 处罚告知书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1.1.8 违规行为人属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不再送达处罚告知书。 4.1.1.9 被处罚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在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4.1.1.10 申诉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接受处罚结果。处罚小组执行秘书应及时安排人资行政部门发送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涉及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资行政部门应于两日内将处罚理由、依据通知员工所属工会,并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落实相关处罚。 4.1.1.11 劳务派遣员工的处罚决定,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提出处罚建议,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协助执行。 4.1.2 对于涉及销售误导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适用《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试行)》进行处罚。 4.1.3 对于涉及销售误导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适用本办法进行追责。 4.1.4 对于涉及销售误导并达到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适用《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4.2 销售误导问责启动 4.2.1 公司启动问责 处罚小组根据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的标准,对达到问责标准的事项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4.2.2 监管机关提出问责要求 监管机关根据销售误导行为的严重性、复杂性等因素,建议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罚小组须根据监管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4.2.3 销售误导问责时效 有处理权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5 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报告报送 5.1 报送时间 总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汇总报送系统内上年度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情况。分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分公司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分公司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报告应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报至总公司。 5.2 报送内容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发生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报告中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原因、处理流程,并附相关审批文件。 6 附则 6.1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6.2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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