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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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xx总发〔xx〕255号,xx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本行坚持审慎性原则,对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本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以合理成本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及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督促高级管理层对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和发展趋势;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的流动性风险政策审核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和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程序、管理系统和内控制度,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在必要情况下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监事)负责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施具体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额,提请高级管理层批准,董事会通过; (二)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 (三)持续监控和评估各项流动性指标和限额的执行情况; (四)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五)协同计划财务部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定期组织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战略决策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日常流动性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测和分析各项流动性指标,并提出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三)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并生成报告; (四)负责与金融市场部共同建立流动性应急计划和应急预案,制订处理流动性危机的策略和紧急情况下弥补现金流量不足的程序,处置突发性、清偿性流动性事件。 第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配合计划财务部保障全行流动性安全,负责流动性管理的日常操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全行范围的资金头寸报备制度,确保全行资金的支付需要,保障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性; (二)管理全行日常经营所需流动性和融资需求,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政策的要求,对全行头寸的结构进行调整,确保全行资金的支付需要,保障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性; (三)负责建立适当的债务组合及与主要资金提供者的稳健持久的关系,以维持分散及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负责与计划财务部共同建立流动性应急计划和应急预案,制订处理流动性危机的策略和紧急情况下弥补现金流量不足的程序,处置突发性、清偿性流动性事件。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具体负责现金头寸管理工作和境内帐户的本外币头寸日常监控及收付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具体负责全行境外帐户的外币收付工作,并协助金融市场部做好帐户头寸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小微企业部和个金业务部负责扩大核心存款比重,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对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其他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要求,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制定或调整各自的业务策略,共同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全行的流动性管理政策和措施,重点保障分支行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性,确保支付需要;负责对本机构资金进出的监控,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金进出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 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采用总行分币种集中管理的模式,管理范围包括表内外所有资产负债,以及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并包括正常情况及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实行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维持较高的流动性水平,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性:是指高级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必须优先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 (二)预知性:是指流动性管理应该建立准确预测、报告及分析的制度; (三)协调性:是指要加强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连续性:是指流动性管理的决策应当建立在连续分析的基础上; (五)效益性:是指在保证流动性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金的效益,尽量减少低息和无息资金占用。 第十九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测算和分析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条 本行坚持分散性、审慎性原则,促进资金来源和运用向多元化发展,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保持表内外资产和稳定性负债的合理持续增长;大力拓展以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等比较稳定的核心存款作为本行主要资金来源;提高表内外资产的分散程度,避免资产负债业务的产品、期限、市场和地域的过度集中,避免追求短期业务扩张和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合理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主要资金提供者的关系,以维持本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密切监测金融市场的相关情况,不断拓展和维护融资渠道,提高金融市场知名度和外部融资能力,并将融资需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保持与本行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缓释资产和储备资产,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风险应急能力。 第二十四条 加强潜在风险因素分析,除了日常流动性管理外,加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提高风险识别的前瞻性和控制力。 第二十五条 在引入新技术、建立新机构和新业务部门前,本行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行实行流动性缺口管理,建立流动性管理及分析、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监测定量指标,并对影响流动性状况的定性和定量因素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断对核心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财务系统和报表系统等各项业务和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利用信息系统对本行的流动性需求进行准确地测算,并对流动性风险持续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 本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并要求内审部门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准确、及时、全面分析、评估和监督相关流动性状况的前提下,根据具体需求在不同的管理层面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关流动性管理策略改进意见。 (一)流动性管理定量监测指标的报告程序。计划财务部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定量指标的检测值,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报告定量指标的检测值;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报告程序。风险管理部按要求向监管部门、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指标情况、变动趋势、压力测试情况、流动性管理的改进方案措施或建议等;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审计和稽核报告的报告程序。稽核监察部每年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独立的检查,对流动性管理措施作出评估,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独立检查的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报告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四章 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条 本行通过核心系统和各类管理系统对日常的资金流量进行监控,通过流动性管理系统和报表系统对资产负债的结构性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第三十一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计量和控制方法包括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三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本行根据银监会要求,结合自身流动性管理政策,设置重点监测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其触发值。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本外币合计存贷款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等。 1、流动性比例为一个月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一个月内到期的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该比例不得低于25%,本行触发值为30%; 2、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超额准备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与人民币各项存款总额之比,该比例季末不得低于2%,本行触发值为2.5%; 3、本外币合计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期末余额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之比,该比例不得超过75%,本行触发值为74.5%; 4、核心负债依存度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该比例不得低于60%,本行触发值为60%; 5、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负债)与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该比率不得低于-10%,本行触发值为-5%; 6、流动性覆盖率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比率不低于100%,本行触发值为110%; 7、净稳定资金比例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该比例不低于100%,本行触发值为110%。 (二)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指标包括最大十家客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一家融出比例、全部同业融入比例和同业拆借资金比例等。 1、最大十家客户存款比例为最大十家客户存款总额与各项存款之比,该比例不得超过30%,本行触发值为25%; 2、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为最大十家同业存款(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等)与负债总额之比,该比例不得超过10%,本行触发值为10%; 3、最大一家融出比例为对最大一家同业存款(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与一级资本之比,该比例不得超过50%,本行触发值为45%; 4、全部同业融入比例为全部同业融资资金余额与负债总额之比,该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本行触发值为30%; 5、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金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金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本行触发值分别为4%和8%。 第三十四条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遵循分散性原则。资产负债业务采取分散化策略,使资金运用与来源机构多元化发展,提升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二)逐步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对流动性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交易对手、市场、行业、期限、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和负债的过度集中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三)遵循审慎性原则。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1、加强对资产变现能力的评估,充分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2、定期监测融资客户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加强对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或负债的管理,并根据客户偿债能力及时调整融资授信额度; 3、积极关注负债的稳定性,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来源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客户存款)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现金流量管理。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本行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来发现融资差距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三十六条 本行将现金流量较多、发生频率较高的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简称现金流限额)。 第三十七条 本行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主要以短期为重点,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八条 本行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由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共同设定,原则上日现金流限额不得低于各项存款的1%。 第三十九条 本行定期测算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三个月。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按到期日计算现金流,对于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当日到期资产及负债,但在测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的情况下,本行可对这部分现金流测算进行行为调整。行为调整既可以是以历史经验为参考,按照资产及负债存量的一定比例测算,也可以是根据充分的历史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测算。 第四十条 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本行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目标:通过小概率极端风险事件的情景设计与风险度的量化计算,明确本行流动性风险承受度与极端现金缺口,定量评估本行在市场过度波动或危机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深入分析本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并切实形成有效可行的应对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缓释极端事件对本行造成的冲击。 第四十二条 本行流动性压力测试方案由风险管理部组织计划财务部和金融市场部共同制定,方案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应急处理措施和管理政策与程序应有效可行; (二)充分性原则。应充分涉及和选取历史压力情景和假设压力情景; (三)合理性原则。风险因素的确定和假设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四)适应性原则。程序与方法应与本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前瞻性原则。应充分考虑本行战略发展策略的稳步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行压力测试情景的设定按照《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相关要求,本行压力测试情景根据假设程度的不同,包括轻度压力、中度压力以及重度压力。三种压力情景按照顺序不断增强,并以红色、黄色、绿色分别表示流动性压力严重程度,红色代表流动性重度压力,黄色代表流动性中度压力,绿色代表流动性轻度压力。本行压力测试包括以下步骤和程序: (一)确定风险因素; (二)设计压力情景; (三)选择假设条件,确定测试程序,定期进行测试,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压力测试确定潜在风险点和脆弱环节; (四)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相关改进措施,并向高级管理层和监管当局报告流动性压力测试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交易对手的可交易额减少或总交易对手减少; (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八)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超出合约义务的隐性支持对流动性的损耗; (九)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十一)多个市场突然出现流动性枯竭; (十二)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融资的限制; (十三)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 (十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 第四十五条 根据宏观形势和本行实际情况,本行按季选择以上个别情景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在必要时可根据要求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或专项压力测试。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会同金融市场部定期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向监管部门、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报告压力测试情况,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五章 应急计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本行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行流动性应急计划管理坚持统一性、防守型、有效性原则。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危机应急处理小组的组成、职责; (二)应急计划的启动条件; (三)流动性危机的应急处理程序; (四)流动性危机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习以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并定期将应急计划及其更新、演习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xx总发[xx]181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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