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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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我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三条 我行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我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我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与我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我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 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股东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我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我行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股东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我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条 我行的股东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我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二)审核批准我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我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我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股东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我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股东会定期汇报我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股东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用。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股东会审批。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我行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第十条 我行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我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风险承受能力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我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二条 我行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涵盖我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充分考虑我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与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 (六)现金流量分析。 (七)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 (八)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九)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我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我行采用的管理模式,必须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我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第十八条 我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我行及时将经股东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我行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条 我行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我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我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直接报告股东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股东会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我行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我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根据我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按我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我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 (三)及时、有效地对我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我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有前瞻性地反映我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股东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我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二十六条 管理信息系统能确保股东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一)我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 (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我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特别说明股东会、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我行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我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条 我行资产负债管理遵循分散性原则。我行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我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我行建立集中限额管理制度,针对表内外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我行资产负债管理遵循审慎性原则,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我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我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三)我行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我行加强未提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我行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我行将为对声誉风险而对交易对手给予超过合约义务的支付所产生的流动性需求一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我行关注负债的稳定性。1.我行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2.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及融资提供者在我行存款的情况,并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当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达到触发比率时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我行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三十四条 我行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 第三十五条 我行现金流错配净额计算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并按币种形成现金流量报告。我行高级管理层可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定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项目不纳入现金流错配净额的计算。该政策需经股东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在案。高级管理层定期评估该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所有来自外部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中有明确到期日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我行在到期日现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动性风险,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资产与负债形成的现金流。 第三十七条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按到期日计算现金流,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按照审慎原则计算现金流。 第三十八条 我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测算现金流,以充分的历史数据积累为前提,假设条件经充分论证,并经股东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所有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必须书面记录,并经受回溯检测。高级管理层定期对行为调整假设、回溯检查进行评估,以便适应我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九条 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以短期为重点,但鼓励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条 我行以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以下简称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由股东会或其授权部门审核,根据需要每年修订一次。 第四十一条 我行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可以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我行至少预测其未来确定时间段内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压力测试情况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我行采取审慎方法计算出售全部或部分无障碍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所产生的流动性增项。 (三)我行计算现金流限额时将或有负债中备用融资额度等作为增项,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的贷款承诺等作为减项。 (四)我行根据以上步骤计算确定时间段内的现金流限额。我行可以按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计算出每日的现金流限额。 第四十二条 我行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所有超限额情况都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我行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我行对所有未经批准超限额的情况实施调查,调查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错配净额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并对任何故意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四十四条 我行流动性管理通过压力测试分析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我行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人民银行要求下,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第四十六条 我行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压力情景。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交易对手的可交易额减少或总交易对手减少。 (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八)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超出合约义务的隐性支持对流动性的损耗。 (九)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十)多个市场突然出现流动性枯竭。 (十一)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 (十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 第四十七条 我行压力测试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他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我行压力测试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 第四十八条 我行压力测试基于专业判断,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有书面记录,对于选择情景、条件假设的基本原则及理由有详细说明,并报股东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确保股东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对压力测试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四十九条 压力测试结果广泛用于股东会、高级管理层的各类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限额、战略发展计划、资本计划和流动性计划的制定。我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有效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条 我行明确设立自身事件引发流动性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五十一条 我行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压力测试情况,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二条 我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压力测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实施。 第四节 应急计划 第五十三条 我行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制定应急计划,并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我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以分析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四条 我行按照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应急计划至少包括一种我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说明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使我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二)流动性长期变化,如因我行评级调整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三)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减少或交易对手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快速上升。 第五十五条 我行应急计划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2.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3.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机构)。4.在相关贷款文件中加入专门条款以便提前收回或出售转让流动性较低的资产。 (二)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将我行与集团内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2.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3.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4.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5.使用中央银行信贷便利政策。 第五十六条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我行获取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我行关注自身的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借取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及每周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防范交易对手因违约或违反重大的不利条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 第五十七条 我行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股东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情况和应急计划。必要情况下,由股东会成员领导并负责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八条 我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我行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习以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我行每年将我行应急计划及其更新、演习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十九条 我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鼓励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统先进、数据积累合格、管理水平较高的我行采用先进方法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条 人民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对我行的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 第二节 监管程序 第六十一条 人民银行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对我行整体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行,并包括与我行高级管理层和股东会的定期沟通。 第六十二条 人民银行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价我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依法对我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必要时要求我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各项指标高于最低监管要求。 第六十三条 人民银行有权根据我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并鼓励我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六十四条 我行按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我行每年前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人民银行可根据我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我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六十五条 我行在资产急剧扩张时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有说服力的安全运营计划,说明资金来源和应用情况以及在资产急剧扩张或负债流失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及应急计划。 第六十六条 我行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我行评级的重大调整。 (二)我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我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我行机构或我行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有关机构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的调整。 (七)其他可能对我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我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七条 人民银行根据对我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结果决定对我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现场检查的频率。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八)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九)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十)我行内部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八条 人民银行对我行现金流量分析、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关注假设、情景及参数的合理性,并可根据需要要求我行对其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 人民银行对高级管理层及股东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 (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我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 (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 (四)是否通过定期测试和内部沟通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 第七十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有效整改措施的,人民银行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我行高级管理层、股东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我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我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我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达不到预警指标要求的,人民银行有权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一)要求我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融资计划改善应急计划。 (二)提高流动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我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四)限制我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 (五)暂停部分或全部市场准入事项。 (六)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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