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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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加强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柜面、自助机具、阳xx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及其他直销银行业务合作公司渠道,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和缴费等业务。 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可分为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信用卡账户。本办法适用于Ⅰ类账户、Ⅱ类账户和Ⅲ类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信用卡的所有业务按照我行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个人账户业务主要涉及运营管理部、零售业务部、电子银行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科技部、财务会计部、法律合规部,以及各分行。 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个人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协议、柜台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优化核心系统相关功能; (二)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个人账户管理工作,配合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推广; (三)负责个人账户业务柜面人员培训、指导及督导检查; (四)负责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开展个人账户报备,个人账户相关报表、报告的报送。 第五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和完善个人账户相关内控制度、优化系统功能; (二)作为借记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及借记卡相关参数管理;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借记卡业务相关数据、报告; (三)对本部门负责的业务,向中间业务平台提出线上电子账户的业务需求,并负责相应的业务管理及后续系统优化。 第六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和完善个人账户相关内控制度、优化系统功能; (二)负责直销银行平台开立的线上电子账户的业务管理及后续系统优化。 (三)负责个人账户业务远程银行中心人员的培训、指导及检查。 第七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和完善个人账户相关内控制度、优化系统功能; (二)负责银联差错清算调整、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全行制卡管理,协调厂商生产、订购、制作空白卡。 第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个人账户的整体系统架构设计,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评估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系统开发、优化、维护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个人账户会计核算办法并进行相应科目设置、纳税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协助审核个人账户内控制度、协议的合规性;负责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全行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对分、支行进行相关培训、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各分行负责按照总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我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账户时,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审核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客户提供符合实名制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审核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对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开户用途等进行核实。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确定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并区分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个人账户。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我行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我行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通过我行远程视频柜员机(VTM)、自助发卡机、阳xx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及其他直销银行业务合作公司渠道直接开立个人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三条 成功开立个人账户的,我行应登记客户的基本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客户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为存款类账户,均不得透支。 Ⅰ类账户可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实体卡。 Ⅲ类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第十五条 同一客户在我行仅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已开立Ⅰ类账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账户或Ⅲ类账户。 第十六条 我行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可根据客户要求对Ⅰ、Ⅱ、Ⅲ类账户进行升、降级转换。将Ⅱ、Ⅲ类账户转为Ⅰ类账户时,应同时满足Ⅰ类账户唯一性的要求。 第四章 业务功能及流程 第十七条 开户业务 (一)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账户。个人在我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账户,无需绑定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依托自助机具(含VTM,下同)为个人开立Ⅰ类账户的,应当经我行现场工作人员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现场无审核人员的自助机具,只能视为非面对面的电子渠道办理开户业务。 (三)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账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账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应为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账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账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账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且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 变更业务 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任意网点柜台办理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户级别、是否当面核实身份等信息的变更。变更业务不允许代办。 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账户的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后再予以变更。目前,我行直销银行业务开立的电子账户可通过开立账户的渠道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外,其他电子渠道暂不提供变更服务。 第十九条 销户业务 通过各渠道开立的个人账户,原则上必须通过原渠道办理销户业务。客户通过我行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账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客户按照我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账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通过远程银行中心办理销户。 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 Ⅱ类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向Ⅱ类账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账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心业务系统对Ⅱ、Ⅲ类账户限额进行统一管理。Ⅱ、Ⅲ类账户发生冲补账、抹账等调整账务的特殊业务时,其限额调整规则如下: (一)原始业务发生时系统未扣减相应限额的,账务调整后,应扣减相应限额。抹账、退货等调增账户余额的特殊业务,应同时调增账户限额。 (二)当天进行账务调整的,应同时调整日限额、年限额;隔日进行账务调整的,仅调整年限额、不调整日限额;无论当天或隔日调整账务,如果发现日限额、年限额分别或同时不足、超出时,不再调整相关限额,只调整账务。 (三)银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不占用额度。 第二十二条 Ⅱ、Ⅲ类账户的人民币账户办理转账购汇或结汇后转入,应遵循限额管理的要求。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账户,不能从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的要求仅针对人民币账户,Ⅱ、Ⅲ类账户是否可以开立外币个人账户和办理外币个人交易,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分行如有在Ⅱ、Ⅲ类账户里开立外币账户的业务需求,应取得当地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再开办业务。 第六章 小额不动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促进客户合理安排和使用账户资源,我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账户,将按季转为小额不动户: (一)个人账户凭证状态为“正常”,至系统处理日三年(含)以上未发生主动交易,且所有账户均无余额和积数或者账户余额为10元(含)以下; (二)不是个贷、信用卡还款账户;冻结金额、控制余额为零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结转条件的账户(各分行特殊卡种除外),总行提前给出拟结转账户清单。开户行可采取对外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客户办理销户手续。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业务或销户的,总行将把账户转为个人小额不动户,余额列入久悬未取内部户管理,在“341223对私久悬未取款项”科目开立专户核算。“对私久悬未取款项”科目里的资金不得转损益。 第二十五条 小额不动户的款项所有权仍属存款人,我行按原账户计息规定为其计息。转为小额不动户管理的账户不收不付,仍应纳入人行账户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转为小额不动户的账户,客户申请激活后正常使用或销户时,需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柜台或直销银行业务渠道按照新开户的要求重新核实后,使用相应交易办理。核心系统自动计算该账户的新积数(原账户积数加上从转入久悬未取专户日至交易日的积数之和),按账户原余额、新积数转回原账户或直接销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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