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经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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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作为转让方 与 XXX并购基金(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 上海XR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及 上海YJ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及 江苏P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上海XL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上海H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温州H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受让方 关于上海YSJ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二零XX年X月 目 录 第一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 3 第二条 标的股权的交割 7 第三条 有关公司盈亏的分担 3 第四条 转让方(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 第五条 受让方(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3 第六条 保密 3 第七条 违约行为与救济 3 第八条 不可抗力 3 第九条 成立、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3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3 第十二条 其他 3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署: 转让方 甲方:XXX 有效证件号码:X 住址:X 受让方 乙方1:XXX并购基金(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X 执行事务合伙人:X 乙方2:上海XR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乙方3:上海YJ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X 执行事务合伙人:X 乙方4:江苏P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乙方5:上海XL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乙方6:上海H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X 法定代表人: X 乙方7:温州H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效证件号码:X 地址: X 法定代表人: X 鉴于: 1. 上海YSJ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项下亦称“标的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28日,注册号: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X,住所为X号场馆;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直接持有标的公司97%的股权,甲方在标的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2610万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97%; 3. 甲方拟将其持有标的公司100.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各方,受让各方拟受让该等股权。 为此,本协议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转让价格、转让款的支付 1.1 双方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38.0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4,942.00万元),甲方向受让各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元,受让各方受让的出资额及价款情况如下: 受让方名称 出资额(万元) 价款(万元) XXX并购基金(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4 2,456.14 上海H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3 4,508.33 上海YJ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39 3,997.99 温州H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25 3,381.25 上海XR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24 4,998.84 江苏P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4 4,998.84 上海XL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3 2,396.63 1.2 双方同意乙方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2.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各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由甲方开立的账户: 开户人:X 开户银行:XXX 账户号码:X 1.2.2 除前款及本协议另行约定外,甲乙双方均无需就本次转让向对方支付任何其他对价。 第二条 标的股权的交割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备案手续完成之日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股权交割日”),甲方确认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有关公司盈亏的分担 自股权交割日起,受让各方将按其所占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该股权对应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分担该股权对应的所有风险及亏损(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前该股权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四条 业绩及其他承诺 4.1 甲方向受让各方做出如下业绩承诺: (1)2015年完整会计年度,YSJ实现并经审计确认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包括本数,下同)7,000万元; (2)2016年完整会计度,YSJ实现并经审计确认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包括本数,下同)6,000万元; 甲方未实现第(1)项承诺的,则受让各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受让各方支付如下金额的业绩补偿款: 补偿金额=(保证净利润-实现的净利润数)/保证净利润总额×甲方截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仍持有的乙方股份数×7.5。 甲方未实现第(2)项承诺时,受让各方有权要求甲方在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受让各方支付如下金额的业绩补偿款: 补偿金额=(第(1)+(2)项累计保证净利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第(1)+(2)项累计保证净利润总额×甲方截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仍持有的乙方股份数×7.5×(1+12%)-已补偿金额。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结果为负数或零时,按零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4.2 甲方承诺自受让各方完成投资后10个工作日内,促使关联方向乙方偿还1.5亿元的占款,自完成投资后6个月内偿还剩余占用资金;并承诺后续不再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占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主要占用资金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金额(元)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合计 321,008,120.39 总计 391,186,034.19 若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完成投资后10个工作日内偿还1.5亿占用资金,甲方应当向各投资方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各投资方按照股权受让比例分配);若未在完成投资后6个月内偿还剩余占用资金,甲方应当额外再向各投资方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各投资方按照股权受让比例分配)。 第五条 转让方(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将为办理有关本协议涉及的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5.2 甲方向乙方保证和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及附件一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 5.3 甲方承认,乙方依赖甲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方订立与履行本协议。 5.4 若甲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或甲方不履行其义务(包括所承诺的义务),应视为甲方违约,(受限于第8.3条)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其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时、标的股权交割时及之后对甲方均具有约束力。 5.6 如果甲方得知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 受让方(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6.1 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6.2 乙方将为办理有关本协议涉及的登记/备案等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保密 7.1 除非按照以下第7.3条的规定及/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的有关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或适用的上市规则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或要求,及/或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披露外,未经另一方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拒绝或延迟),任何一方不得将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获悉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7.2 前述条款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7.2.1 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及本协议的存在; 7.2.2 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7.2.3 因洽谈本协议而获得的有关双方的信息和资料。 7.3 前述第7.1条所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7.3.1 不违反本协议情形下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7.3.2 由第三方(第三方不包括本协议双方的关联人士)披露的信息并本协议一方能以书面记录向其他方证明其从合法途径取得该第三方披露的信息,而且该信息是其由第三方取得信息之前已经知晓的信息; 7.3.3 于本协议日期已经是公开信息或已在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无过失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的信息; 7.3.4 根据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中国法律法规、和/或其他适用的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指令须予披露时; 7.3.5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可按需要合理地向其雇员、专业顾问单位透露适当的保密资料,但须确保和促使前述人员或代理人遵守本第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且该等信息披露的范围仅以该等人员或代理人需要知道该等信息以履行其职责的必要为限。 第八条 违约行为与救济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8.1 如下情形发生,构成甲方违约: 8.1.1 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在权利、权力等方面存在瑕疵; 8.1.2 甲方提交的任何文件在效力上存在瑕疪,导致乙方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8.1.3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乙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8.1.4 甲方在本协议(包括附件一)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乙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故意欺瞒、虚假、不真实或有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8.1.5 由于甲方的过错导致标的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时提交或办理完成或不合理地拖延; 8.1.6 因甲方的其它作为或故意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权利无 效、可撤销或不完整;或 8.1.7 其他依法构成甲方违约的情形。 8.2 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8.2.1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甲方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乙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8.2.2 要求甲方实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 8.2.3 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8.3 甲方赔偿乙方的合计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转让标的股权而实际收取的款项金额。 8.4 如下情形发生,构成乙方违约: 8.4.1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甲方向其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8.4.2 乙方不完整或迟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8.4.3 因乙方的其它作为或故意不作为导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或 8.4.4 其他依法构成乙方违约的情形。 8.5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8.5.1 暂时停止履行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乙方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构成甲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8.5.2 要求乙方实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 8.5.3 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8.6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8.7 本协议非违约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共同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违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8.8 即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本违约行为与救济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发生某一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消除或以任何方式减轻,且双方未能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后90日内就如何实现本协议目的达成一致意见,则经事先书面通知其他方,甲方及乙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9.2 如任何一方因某一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应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其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尽材料及证明,并说明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原因。 9.3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内的任何情况,在不影响上述规定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内乱、暴乱、入侵、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火灾、爆炸、暴风雨、洪水、地震、地陷、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灾害。 第十条 成立、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本协议经双方依法共同签署(签约方为企业法人的,该签约方需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签约方为企业法人的,该签约方需加盖公章)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0.3 受限于第8.3条,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1.2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页首部分载明之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有关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确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任何更改上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2.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i)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的四天;(ii) 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iii) 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或(iv) 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2.3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留存标的公司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各份具有相同之效力。 13.2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或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 13.3 全部共识。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所涉及事宜的全部共识,取代双方关于本协议所述事宜的先前的、所有有关的陈述、理解或协议。 13.4 弃权。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权利、权力或补偿权并不构成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权。而个别或部分行使权利、权力或补偿权并不妨碍行使其它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补偿权。放弃权利、权力或补偿权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弃权方签署。 13.5 税费。(a)双方同意,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一切税费,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方缴纳相关税费需要另一方协助时,其他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b) 由甲方(转让方)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人自行负责税务申报或缴纳。 13.6 解释。在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3.7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签署):XXX 签名: 乙方1:XXX并购基金(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2(签署):上海XR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3(签署):上海YJ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4(签署):江苏P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5(签署):上海XLS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6(签署):上海H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7(签署):温州H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附件一:转让方(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甲方)兹不可单方面撤销地向受让方(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转让方主体资格 转让方为合法持有中国境内护照及身份证的自然人或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签署并履行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标的股权的权属 标的股权是转让方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方是转让的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 3. 标的股权的完整性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4. 本协议的签署 转让方保证将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内部批准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 (1) 标的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内部组织文件; (2) 转让方或标的公司签署的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3) 对转让方或标的公司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决定或命令。 同时,代表转让方签署(如适用)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转让方不可撤销的、充分的授权。 5. 标的股权的交割 转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进行标的股权的交割不存在法律障碍。 2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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