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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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业务管理原则 5 第四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6 第五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9 第六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现钞管理 10 第七章 业务管理及档案管理 11 第八章 附则 12 附件: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等机构)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营销和管理,相关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配合个人结售汇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负责会计核算管理、外汇清算、外汇账户行对账、外汇凭证管理、外汇现钞管理、外汇业务传票的监督。 第八条 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外宣传。 第十条 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资金的集中配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相关开发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实行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实行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办法第五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跨境收支业务,要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个人结售汇和收付汇业务时,要按照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十八条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第二十二条 除以下情况外,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 通过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的结汇; (三)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四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二十四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出口的,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代理企业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三)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一)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 (三)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一)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第二十八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二十九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二)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十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五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三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三十四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三十五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六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现钞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三十九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一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十四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经办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报备。经办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经办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四十六条 经办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章 业务管理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客户办理购汇时,需逐笔填制购汇申请书,客户个人(本人)签字,审核无误后办理购汇手续,严格按会计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办理结售汇业务,正确使用交易及统计代码。 第四十八条 结售汇业务相关资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售汇规定及本行会计核算办法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调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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