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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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年2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授信审批体制,优化本行授信审批的质量和速度,清晰界定本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工作职责,充分维护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权的独立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是指根据总/分行行长授权,独立从事授信业务审批的专职人员。第三条 我行独立授信审批官职位对所有员工开放;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并按规定流程被总/分行行长聘任为独立授信审批官后,即可担任该职务独立授信审批官。第四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通过本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其责、权、利,使其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第五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实行等级管理,共划分八个等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授信审批权限。
2、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及资格认定第六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三)具有敏锐的授信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人员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四)熟悉银行存款、结算、授信业务及相关制度和办法,熟悉各类授信业务处理流程;熟悉且能正确执行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授信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能进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五)银行正式员工且从事银行
3、授信业务、审计或风险管理工作2年(含)以上,并通过公共基础、个人贷款、公司信贷及风险管理四门考试;分行可视情况给予一年宽限期;(六)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总行行长认定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第七条 资格认定(一)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分行独立审批官资格实行分行初审、总行认定的制度;(二)总行对拟聘任的独立授信审批官由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
4、后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材料;分行对拟聘任的独立授信审批官,由分行授信审批部会同分行行长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官资格进行认定。书面材料主要包括:1.资格认定表(详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奖惩情况,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人或分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2.拟聘任人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总/分行人力资源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3.总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三)总行人力资源部收齐认定资料后进行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四)总行人力资源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
5、方式通知分行,分行行长按规定聘任独立授信审批官;(五)八级独立授信审批官起始薪点等级为三1,在专业岗位序列建立之前,独立授信审批官等级与行员等级不挂钩。独立授信审批官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第八条 对独立审批官实行授权管理,由总/分行长对其授权。根据独立审批官级别、能力和业绩以及经营行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客户资源状况等条件,各分行可确定不同的授信审批权,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第九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的权力:(一)独立审批权。按我行业务规章制度对经营行申报的授信业务独立发表其个人风险审查意见,享有充分授信业务独立审批自主权,对提交审批的授信业务,有权独立决定授信
6、与否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我行任何其他人员不得强令干涉其授信审批业务;(二)协调沟通权。对提交审批的授信业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出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部门和经营行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须客户或经营行相关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授信业务,有权拒绝审批。根据审批的每笔授信业务的不同情况和风险,有权向申报经营行第一责任人或高一级的审批官(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和报告,提出其个人建议;(三)审批否决权。根据每一笔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我行的资产质量经营目标,行使其授信审批否决权;(四)业务监督权。查阅
7、驻地行及所辖机构授信档案、业务报表、授信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授信业务执行及管理情况;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报送的业务进行考核打分的权利;(五)授信业务业绩权。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本办法“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六)参加总/分行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权利;(七)按照授信制度规定拥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授信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行制度;(二)为各经营行提供授信业务相关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授信相关业务的服务;(三)及时受理各经营行申报的各项授信业务,充分做好核实、调查、风险评估和提示,并在其职权内进行审批或书写独立审查意见;(四)全面沟通协调与申报经营
8、行审批的意见;(五)对其审批的授信业务风险损失承担相应比例损失赔偿责任;(六)完成总/分行交代分配的其他任务。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处罚第十一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的权限因级别不同而不同,低一级为其高一级的进行前期审批工作。原则上级别高的授信审批官可以审批其低一级的权限内授信业务,但级别低的授信审批官只能审批其职权内的授信业务不得越级。各级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审批权限由总行行长按拟聘任人员授信工作经验及行员等级审定。具体初、终审批权限详见附件2银行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初、终审批权限表。第十二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之间必须保持团结协作,不得为回避风险而侵害我行利益或我行其他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利益,出现风险时,也不得
9、为规避自身风险转嫁给本行其他员工。第十三条 独立授信审批官须对自己的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负责。独立授信审批官因下列情况导致所审批业务出现风险或形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审批人给予警告、调低审批权限或缩小授权范围直至解聘,同时按我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制度审批授信业务; (二)因渎职或不履职导致未准确识别所审批业务的重大授信风险,或对重大授信风险未确定明确有效避险措施; (三)在审批授信业务期间,违反总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与客户串通、勾结,协助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五)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以及我行信贷业务调查情况、调查意见、评估意见、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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