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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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版 次: 编制部门: 审 核: 批 准: 生效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 基本规定 8 第四章 产品设计与备案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监控 11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内控管理制度及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第四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本行大额存单分为单位大额存单和个人大额存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总行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订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完成备案发行所需材料; (二) 负责确定各业务条线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制定年度定价策略; (三) 负责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将大额存单信息汇总在全行监管报表(银监1104报表、人行大集中报表等),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报送; (四) 负责确定大额存单会计科目。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跟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交易中心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 负责配合财务管理部做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本行大额存单的首发评估与额度注册工作; (三) 负责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备案发行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备案发行计划。 第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订《大额存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流程操作手册》; (二) 负责大额存单业务参数平台业务参数的维护; (三) 负责根据公司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和零售金融部提交的大额存单产品参数在参数平台进行设置; (四) 负责对全行机构柜员进行大额存单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 (五) 负责对全行机构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进行业务监督,保证操作的合规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六) 负责网点投诉管理,并定期将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至总行法律合规部; (七) 牵头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总行零售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 配合财务管理部制定年度发行计划; (二) 负责全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管理; (三) 负责根据本条线业务及客户情况,制定本条线各期产品发行的规模、期限与具体利率; (四) 负责全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组织培训、营销策划、推广宣传及增值服务; (五) 负责提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开发需求; (六) 负责全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市场调研、销售调研,跟踪和评估大额存单业务销售情况,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 (七) 配合运营管理部做好大额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总行小微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 配合财务管理部制定年度发行计划; (二) 负责全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管理; (三) 负责根据本条线业务及客户情况,制定本条线各期产品发行的规模、期限与具体利率; (四) 负责全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的组织培训、营销策划、推广宣传及增值服务; (五) 负责提出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的开发需求; (六) 负责全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的市场调研、销售调研,跟踪和评估大额存单业务销售情况,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 (七) 总行小微金融部负责个体经营户大额存单产品的开发、推广、管理统计; (八) 配合运营管理部做好大额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电子渠道的开发、升级及参数维护的工作; (二) 负责对电子渠道大额存单业务的统计分析; (三) 负责接受客户通过客服热线反映的咨询和投诉,做好客户的解释答疑工作,并定期将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至总行法律合规部; (四) 负责配合公司金融部、小微金融部、零售金融部做好电子渠道大额存单业务的营销策划和宣传推广工作; (五) 配合运营管理部做好大额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做好系统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 (二) 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大额存单业务数据安全、及时地传输; (三) 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相关设备选型、配备、开发、安装、测试、维护、优化、升级等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 (一) 牵头负责对全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和操作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 负责对大额存单业务中涉及到的协议文本予以法律合规审核; 第十五条 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职责: (一) 牵头负责消费者投诉处理,根据消费者投诉建立反馈机制,并及时提出完善业务流程、法律文本等相关建议; 第十六条 总行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独立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发行,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单独设立“2100单位大额存单”和“2110个人大额存单”一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另设置二级科目“521015单位大额存单存款利息支出”、“521016个人大额存单存款利息支出”和核算码“26003099单位大额存单存款应付利息”、“26003199个人大额存单存款应付利息”进行相关配套核算。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十九条 本行大额存单期限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二十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定价,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大额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大额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二十一条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方式,每只大额存单产品只对应一种付息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个人客户购买本行大额存单需持有本行西湖借记卡,单位客户购买本行大额存单需先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账户开立遵循实名制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可通过本行各分支机构柜面、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购买、支取和查询大额存单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客户可通过本行各分支机构柜面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购买、支取和查询大额存单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由本行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向上海清算所进行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总量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通过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本行相关工作按照上海清算所和相关监管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个人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单位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 本行大额存单允许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次数不限。但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后剩余金额必须不低于认购起点金额。 第三十条 到期支取必须全部支取,本行大额存单不支持自动转存。 第三十一条 大额存单可办理质押,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对于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的,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由本行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本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由上海清算所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我行可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本行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四章 产品设计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行大额存单实行产品管理,每只大额存单产品具有固定期限、利率、付息方式等。本行对个人和机构客户将分别发行不同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总行零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小微金融部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期限、利率类型、计息方式、付息规则、发行渠道、提前支取和赎回规则等产品要素,设计《发行要素表》和营销方案。在未超出财务管理部设定的价格和规模条件的情况下,总行零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小微金融部等业务部门自主安排发行计划;在超出财务管理部设定的价格和规模条件的情况下,各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报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条线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根据产品要素和业务规则,负责相关产品销售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等工作;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相关系统的功能测试。 第三十六条 本行在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后,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如年度内需调整发行计划,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同时,本行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当年发行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中的额度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三十七条 根据金融市场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零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安排条线发行计划。 第三十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小微金融部、零售金融部应在大额存单产品发行前,组织相关业务操作培训和营销宣传,确保产品的顺利发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监控 第三十九条 本行运营管理部牵头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备,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运营管理部做好信息披露和报备工作。 第四十条 本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在xx银行官方网站、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通过第三方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条款与发行情况由第三方平台自动生成传输至中国货币网。本行电子银行部配合运营管理部在xx银行网站披露发行条款与发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行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由本行运营管理部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发行人的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发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 本行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向上海清算所进行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总量登记。 第四十二条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发生主体变更、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任何影响本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本行均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本行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 第四十五条 本行将大额存单纳入人民币和外币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监控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法律合规部负责大额存单的反洗钱业务监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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