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管理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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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的管理,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是指我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在进口商按照授信审批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对减免保证金部分以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为质押对外开立信用证,我行通过控制信用证项下的货权,监控进口商的买卖行为,并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手段而开展的一种封闭式的短期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未来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口贸易量、贸易周期、单笔业务量等因素综合核定;额度形式分为循环额度和单笔额度,循环额度采用余额控制,一般不超过一年;额度内的授信使用方式为开证、进口押汇、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四条 每笔未来货权质押开证的保证金比例应根据该笔业务的业务背景、申请人主体资质、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趋势、交易记录等综合考察核定,按信贷审批部门的授信审批规定收取。 第五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的信用证类型为即期信用证或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 第六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项下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未来货权质押开证进口的商品优先考虑大宗贸易商品,其特点为质量稳定,价格平稳或价格变动周期规律性强,变现能力强,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等,各分行应重点发展所在区域有市场特色、交易量大和流通速度快的主流商品质押业务。 第二章 受信主体的选择 第七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重点支持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所处行业发展良好、竞争能力强的企业;支持已形成较大规模、分销网络健全、在较大区域或特定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商贸企业;支持定向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购销服务、业务渠道稳定、经营风险小的专业外贸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办理未来货权质押开证的申请人除符合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信准入条件的规定外,针对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其在我行和其它银行已开出的信用证无垫款,且无其他不良资产、不良信用记录; (二)确定我行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主要银行,并提交其近一年在我行或同业的若干信用证结算记录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开出信用证电讯文件复印件(SWIFT MT700格式)、信用证已付款电讯文件复印件(SWIFT MT202格式)等及对应的合同; (三)企业经营符合我国外贸、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无走私、偷漏税、逃汇、套汇记录; (四)信用证下进口的商品为其主营商品,货源和内销渠道稳定、通畅,正常情况下可依靠销售收入进行信用证付款或归还我行授信; (五)信用证申请人与供货方有稳固的购销关系,供货方应是实力较强、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所处行业具有持续发展空间。 第三章 对信用证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的信用证条款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证类型应为即期或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 (二)货运单据: 1.原则上要求提交全套3/3空白抬头或银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海运/联运提单;在要求2/3提单提交银行议付的情况下,信用证应明确另外1/3提单直接寄给我行。 提单上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目加注我行具体分支行名称和联系方式。 2.租船提单条件下,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接受: (1)信用证申请人主体评级在A+以上,进口商品为其主营商品且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 (2)进出口双方从事该项进口商品的交易时间在一年以上并提供证明资料,如交易对手为世界行业知名企业则可适当放宽交易时间的要求; (3)进出口双方为非关联方,如为关联方,则须满足下列条件: I. 信用证受益人为我行离岸客户并在我行办理背对背信用证或转让信用证; II. 租船提单的发货人必须为非关联方的第三人; III. 开证前必须提供“开证申请人--主证受益人--子证受益人(发货人)”之间的主证和子证或“开证申请人--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发货人)”转让信用证之间的历史交易证明资料。 3. 空运单:必须规定收货人为我行,运单上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目加注我行具体分支行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保险单据:在价格条款为CIF或CIP的情况下,应要求提交空白抬头或我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或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抬头方式应与运输单据一致)。 (四)商检证明:应根据商品特点,要求提交符合行业惯例的质量检验证明。 (五)信用证条款上,要求出口商将“SHIPPING ADVICE” (装船通知单)传真至我行,以便我行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 (六)信用证列明不允许有电索/信索条款。 第四章 对进口货物的运输保险、报关和监管的规定 第十条 在价格条款为CFR或FOB的情况下,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必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受益人须为我行。若保险受益人未规定为我行,须与我行签署保险赔款转让协议(附件3)。开证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交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和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全套保险单正本(船期、船名等内容可空白),如确实无法获得正本保险单的,应视情况提交预保单或暂保单或保险批单。提交预保单的,分行应及时督促客户将运输信息提示保险公司确认;提交暂保单的,在申请人收到运输通知书(SHIPPING ADICE)后,分行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到保险公司换取正本保险单并提交给我行。 第十一条 进口商申请货物到港后转现货质押业务的,原则上须对进口货物购买财产综合险或仓至仓一切险,该保险受益人须为我行,或与我行签署保险赔款转让协议(附件3),并将已签字、盖章的全套保险单正本保存在我行。货物进入指定仓库后,必须按我行办理现货质押的有关规定落实货物保险。 第十二条 进口商申请货物到港后转现货质押业务的,须与我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或有报关资格的仓储监管公司)签署代理报关协议、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3);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大型优质客户需要自行报关的,须于额度申请时提出并经信贷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其自行报关,但我行货押监管人员(隶属分行货押监管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我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替代我行人员参与报关、报检,但须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进口商申请货物到港后转现货质押业务的,开证前须与我行及我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含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3);进口商申请信用证来单后付款赎单的,开证前须将其已签字、盖章的合作协议书(含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3)留存我行。 第十四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选择请参照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系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行选定的代理报关公司、运输公司、仓储监管合作方情况以及与其协商拟定的代理报关协议和货物监管协议应按规定归档保管;如发生变更,应取得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法律部门的审核认可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五章 额度内开立单笔信用证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额度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额度内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一般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证申请书; (二)进口商品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提供相应的配额批文和许可证复印件; (三)进口合同、内销合同; (四)如需要押汇,须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 (五)申请人、仓储监管合作方、我行三方合作协议书、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如需要)(附件3); (六)其他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的审批程序与现行一般信用证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经办支行负责申请人资信、财务、经营和开证业务背景等情况的调查并明确调查意见,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分行在审查中,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支行提供的全套资料(包括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判别贸易背景真实性; (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我行或他行近一年的国际结算情况、以往信用证的付款记录等,判别其结算情况是否正常; (四)进口商品是否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国家管理机关同意其进口的有关单证,以及提交的单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出口地区的经济、政治和出口管制情况; (六)审查开证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本次开证业务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行办理(货)质押业务的规定,落实货款的回笼监控是否到位;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九)综合评估申请人对于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的付款能力; (十)审查经办支行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行,评估经办行交易组织能力,审查与申请人签署的货物监管协议是否合法或有效; (十一)货物运输保险是否已落实,有关保险单据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二)是否已签署代理报关协议等。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的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我行按第五章的审核要求审核并通过后核准开证。 (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合同,如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开证申请书、三方合作协议书和质押担保合同等文件。 (三)申请人在我行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我行为其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严格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除按一般进口信用证的规程办理审单外,还必须按付款赎单和转现货质押业务分别处理。 1.付款赎单业务项下,正本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商检证等)作为重要的货权质押凭证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在补足保证金之前,正本单据不得交给开证申请人; 2.转现货质押业务项下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信用证来单后,申请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后,分行单证部门将单据移交分行货押监管部门,并列明单据的不符点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2)货押监管部门收到单据后,根据我行货押业务的规定核定质押物价格,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还须办理出帐审核手续; (3)报关报检: I. 由我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或有报关资格的仓储监管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货押监管部门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送达报关公司或仓储监管方,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 II. 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大型优质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货押监管人员(隶属分行货押监管部门)或仓储监管方人员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 (4)清关完毕后,由指定的仓储监管方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 (5)入库和出库流程按我行现货质押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五)在信用证要求2/3提单,另1/3提单我行先行收到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按付款赎单和转现货质押业务分别处理: 1.付款赎单业务项下,1/3提单作为重要的货权质押凭证交会计人员入库保管,在补足保证金之前,正本单据不得交给开证申请人; 2.转现货质押业务项下的,按上款流程办理。 第七章 其它重要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本规定第六条对进口商品的要求: (1)开证申请人为代理进口,委托人须为当地大型知名企业; (2)开证申请人、委托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下,须满足: ①开证申请人、委托人、我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委托人承担将货款打入开证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的义务; ②所开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委托人签订的为购销合同的情况下,须满足: ①开证申请人、委托人、我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委托人承担将货款打入开证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的义务; ②所开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 ③进口的商品为非专用商品,即具有一定的变现能力和渠道。 分行应在开证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开证情况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来单后转现货质押业务下,在提单为我行指示抬头的情况下,我行收到提单后,须将正本提单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即我行受信人),开证申请人将背书后的提单交付我行时,提单质押方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在办理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时,应按我行核实海运提单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提单真实性核查;核查可通过国际海事局或中外运、中远物流等与我行签有“总对总”合作协议的仓储监管方查询。 第二十五条 付款赎单项下,如开证申请人无力赎单且没有办理进口押汇的情况下,我行应及时依法处理货物。 第二十六条 各开办该业务的分行必须制定内部的管理和操作细则,细则除规定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外,还必须对业务所包含的任何可能出现的环节做出明确的业务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如发生处置货物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按照我行贸易融资业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之处,请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办理贸易融资和货押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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