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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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 xx总发〔xx〕136号附件3,xx年5月7日印发 本实施细则包括进口开证、信用证修改、进口到单、进口付汇/承兑/拒付、信用证注销/撤销等业务。我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 进口信用证业务 进口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文件。 进口信用证业务包括五个主要环节: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归档。 第一节 进口开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1、凡在本行办理进口信用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法人; (2)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外经贸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贸易进口合同、进口许可文件(如需)及其他有关文件或有效凭证; (3)必须是经我行查询“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名录的企业; (4)必须在本行有人民币或外汇存款帐户,落实开证保证金和其它担保措施。 如果进口方要求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我行可为其提供资信调查服务。 2、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有效凭证的审核: 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重要商务合同。此申请书属要式合同,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后,即表示接受相关规定。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结算部门留存,第二联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申请人留存。 审核申请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真实性的审核:开证行须审核申请书上的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的真实性; ②条款的审核:要求内容简洁、清楚、完整、合理,不能模棱两可,尤其是本行所负责任必须十分明确,含义不清的字一概不用,如“大约”、“第一流”、“合格”等等。各条款之间要衔接,在审核开证申请书时应与原始合同对照,以确定申请书条款的正确性及与合同的一致性。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A、申请人详细名称和地址。确认申请人的合法进口身份,包括:索取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批准有关进口业务的批文;有关进口商品的许可证;建立客户档案。 B、信用证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C、信用证总金额及币种。此项应审核两个一致:一是开证币种应与合同规定的一致;二是开证金额应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如果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应相应地审核保证金的情况。 D、汇票付款期限和付款人。UCP600第六条C款中明确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E、信用证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应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 F、货物条款。应劝阻进口商在信用证上对进口货物进行详尽描述,信用证上一般只注明货物总称的简要描述。 G、价格条款。重点审核价格条款是否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相吻合。 H、海运提单一般作成空白抬头,经空白背书后,银行持有提单,即掌握物权。在用我行信贷支持开证的前提下,我行原则上应能够控制物权。 I、到达港或目的港应为我国口岸。唛头上的目的港应与到达港一致。 J、所需单据种类及对各类单据的要求。 K、装运条件:审核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L、信用证装效期和交单期。 M、信用证的开证方式:电开、信开或简电开等。 N、符合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不得损害本行利益。 O、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开证条款前后不得有矛盾,并应与交易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P、将申请书加注流水号,输入在案,设立案卷。 Q、其它条款。 3、远期信用证的特殊规定 (1)企业向我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一般应交纳20%以上的开证保证金。开证敞口部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的,要求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 各分支行(部)对保证金比例符合上述要求的开证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保证金比例低于上述要求的,必须逐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xx银行开证保证金额度审批表”进行审批,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证业务。 (2)我行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额度控制的原则。 (二)信用证的开立 审核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无误后,我行即可开立信用证。 1、选择通知行:除非申请人已指定通知行,否则我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应遵循“区别对待,重点使用”原则: (1)在申请人无特别指定的情况,信用证通知行原则上应选择受益人所在地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银行;如受益人所在地没有我行代理行,应选择受益人所在国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总行或就近分行通知。 (2)在一个国家有许多代理行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考虑代理行的资信情况,优先选择资信较好,服务优良的代理行;另外,还应根据代理行给我行的回头业务、关系好坏来选择通知行。 (3)如申请人应出口方要求,已指定通知行,则需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凡属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银行可以接受,同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今后订立合同时,应选择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银行作为通知行;在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非我行代理行的情况下,可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并在信用证上注明:“PLS ADVISE THIS L/C THROUGH ××× BANK”。 (4)对南美、非洲、东欧、越南、中亚、独联体等不发达地区和韩国等信誉不好的国家,应优先选择当地外资银行做信用证通知行。 2、编制信用证号码并登记,我行进口信用证实行统一编号。 例如,zz年6月7日诸暨开出一笔信用证,编号应为: 0933 LC SX 11 00001 机构代码 业务代码 我行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应严格按此方法编制业务参考号,并要求国外代理行在清算时引用信用证号码,以便行总部迅速进行有关清算查询工作。业务参考号编制好后,应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上标明证号,并作登记。 3、开出信用证 在具备开证条件并审核无误后,方可对外开立信用证。开证方式有信开、电开、简电开三种。我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情况选择,通常以电开证最为简捷、安全、迅速。 (1)全电开证 全电开证指银行将信用证全部内容以SWIFT发至国外通知行。如果套用过去旧证则一律不包括旧证修改部分,如须包括修改,则应在电文中说明,旧证如过期则不宜套用。全电开证后,按照国际惯例不再另寄证实书。 A、根据申请书的内容,缮打SWIFT格式的报文; B、根据申请书复查报文的每个细节; C、必须经由两位有权签字人员分授权级别签署报文; D、将已发出的报文副本留卷归档,另一份副本送客户留存。 (2)简电开证 在审查申请书后,将信用证的简短、紧要的内容用SWIFT格式通知受益人。之后,用航空邮寄详细内容的信用证证实书。 简电内容应包括: A、信用证号码; B、受益人名称、地址; C、金额(大写); D、开证申请人名称; E、货物描述; F、装船期; G、有效期。 (3)信开证 A、按信用证申请书缮打信用证; B、将打印好的信用证与申请书进行核对; C、在信用证正本和给通知行的副本上加签,如果需要,给偿付行的副本上也需加签,必须经两位有权签字人签字; D、各副本处理如下: 第一、二联通过快邮寄给开证行; 第三、四联交给申请人留底; 第五联作银行留底。 我行开立的信用证实行统一的标准格式。电开采用SWIFT统一格式MT700和MT701。 4、对外开立信用证应掌握的要点: 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开立信用证时,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开立”的文句,同时对下列各条须特别加以注意: (1)开证日期:要用英文打出月份,避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打法。如zz年6月7日应打为:JUN.7,zz或zz0607,不能打成7/6/zz或06/07/zz。 (2)受益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电传。 (3)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应打全称及详细地址。 (4)开证金额和币种应准确无误。如货物按数量计价,而又准许溢短装时,则信用证金额也应相应准许增减,其增减幅度应与货物数量、溢短装幅度相同。 (5)货物描述:应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唛头等。根据UCP600第四条b款的规定,货物描述应力求简明扼要,不要将过多的细节列入证内,更不宜附加详细清单。 (6)汇票金额:汇票金额是我行见单付款或承兑的金额,与商业发票金额可能存在差额,一般情况下,信用证金额应与汇票金额保持一致。 (7)单据: ①装船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很多,但主要的单据是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原产地证明等,应根据UCP600的规定,对有关单据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②其他 A、如价格条款为CIF时,单据条款中还应包括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B、如进口商品系按重量计价的,除需要包装单外,还需要重量单(重量单要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净重)。 (8)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明具体名称,避免含混不清。 (9)分批装运:如允许分批装运而不限制每批装运船期者,只须注明船期即可。如允许分批装运又限制每批装运日期,则应注明每批装运的最迟装期。 空运和陆运允许分批装运的可比照以上办理。 (10)转运:参照UCP600的规定办理。 (11)到期地点:应为受益人所在国或开证行所在地。 (12)支取方式:应明确表明信用证支取方式是承兑还是议付,是即期付款还是迟期付款。 ①议付信用证:分为自由议付与限制议付两种。信用证表述为“……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②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表述为“……AVAILABLE BY ACCEPTANCE。” ③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表述为“……AVAILABLE BY PAYMENT。” ④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表述为“……AVAILABLE BY DEF PAYMENT。” (13)付款条款:应明确我行付款条件。如“我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付款”、或“我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于到期日付款”、或“指定第三家银行为偿付行,授权指定银行单据审核无误后向偿付行索偿”。 (14)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5、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后,才可加押对外开出。我行所有对外发出的加押函电,都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后才可发出。 6、费用收取: 开证时按信用证面额,按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并按地区收取邮电费。 7、建立档案: 已开信用证应将电文留底及信用证申请书正本、合同副本及相关开证文件留底建档,并将副本信用证交进口商留存。 第二节 进口信用证的修改 由于情况变化、信用证条款难以执行或信用证条款与交易合同不一致等原因,需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可向本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修改应按开证程序办理,一律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书,由开证行通知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信用证的撤销必须取得有关各方的同意,否则不得撤销。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审核 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修改所列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原证相符。若修改涉及到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须落实保证金或担保措施。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凭证或增额等有关内容的审核,备付款项的落实与申请开证时手续相同。 4、修改后的条款与原始条款有无冲突,要避免修改后的条款对本行不利。 5、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互相之间是否吻合、衔接。 (二)修改申请书 1、修改申请书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申请书中可以加注要求通知行于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文句。申请人有特殊指示的,应按其指示办理。 3、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4、修改书的电文,连同修改申请书等存入档案。 5、修改书的电文副本及相关的有效凭证(若有),应交还申请人留存。 6、如为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三)调出原卷,将修改内容批注在信用证卷宗上。 (四)修改经复核、授权后,发电至原通知行。 第三节 审 单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我行签收后须认真审单。 (一)审核国外银行的面函: 1、议付/付款/承兑日期、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3、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点及处理意见。 4、寄单行的付款指示、索汇路线及票汇方式。 5、如系分次寄单,需审核是一次寄单单据,还是二次寄单单据。 6、寄单行的特别指示。 (二)调出信用证档案,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审核单据。 审单的基本原则是“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审单的标准应是按照“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具体地说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做到了“单证相符” (1)核对信用证所需单据:我行在收到单据时,应审查所提交单据的名称、种类、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将单据的各项内容与信用证条款核对:这里面要审核两项内容,一是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内容,如最迟装船期、有效期、到期日、交单期等;二是审核隐含条款内容,也即按国际惯例特别是信用证所列明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贸易常识、开证行法律条文等所反映出的基本要求。 2、是否做到了“单单一致”: 单据表面上不能相互抵触,若有相互抵触之处,则以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论。 3、有关单据的具体审核要点: (1)对汇票,我们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①汇票金额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②汇票期限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③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是否正确; ④汇票是否规定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 ⑤汇票是否由受益人签署; ⑥如需背书,汇票是否已背书。汇票的背书与汇票的抬头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汇票作成受益人的指定人为抬头,受益人必须背书;如果作成议付行或付款行抬头,则议付行或付款行必须背书,汇票如果由议付行经通知行提示,则还需经通知行背书,且背书必须连续。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是重要的单据之一,它的审核要点如下: ①发票是否由受益人出具; 除非信用证可以转让或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发票表面上看来必须是由受益人所开立。 ②是否做成了申请人抬头; ③货物描述、单价、总价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根据UCP600第18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应该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④贸易条件(TRADE TERMS)或称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如果信用证规定价格条件,发票上必须全部引述。如信用证规定为“FOB NEW YORK AS PER INCOTERMS 2000”,则必须全部出现在发票上,而不能只写“FOB NEW YORK”。 ⑤发票是否要求签字。 对于要求一式数份或一正几副的签字发票(SIGNED INVOICE),我行可要求第一份发票签字,其他的为复印本,复写签字(CARBON SIGNED),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不必每份都是正本。 如果信用证规定发票须经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签字、证实或由某一领事见证(LEGALIZED BY A CONSULATE),是否已照办;如果信用证要求领事发票,则应以官方形式签发经领事适当证实,船名、货物的唛头、件数、数量、重量、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应与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保持一致。 (3)运输单据 ①海运单据:此运输方式下的提单类型较多,也较为复杂,审核时一定要小必谨慎。 A、海运单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的审核要点: a、收货人(CONSIGNEE),即提单的抬头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如需背书,背书是否正确; b、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址是否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 c、提单上是否已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运于指定船只(SHIPPED ON A NAMED VESSEL)”; d、提单是否标有已装甲板(ON DECK),如果是货装甲板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该提单是不允许接受的; e、提单是否标有以租船合约为准(SUBJECT TO A CHARTER PARTY),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否则租船合约提单不予接受,因为它并不能成为特定货物运输的合同而只是租用运输空间的一项合同; f、装卸港(PORT OF LOADING/DISCHARGE)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g、唛头、重量、包装及件数等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 h、运费的支付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提单上所列运费是否与发票上一致; i、提单上运输日期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j、全套正本单据是否都已适当签字。 B、非流通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审核要点: 如果信用证要求包括港到港运输的非流通海运单,它顾名思义是一种类似提单但又不能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据,除了其他方面,应特别注意该单据是否由承运人、船长或它们的代理人签发。 C、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审核要点: 如果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那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供的单据应该表面看来系经由船长或代表船长的一具名代理人、船东或代表船东的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证实。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视情况证实其为船长或船东。代表船长或船东的代理人的签字,必须表明被代表的一方即船长或船东的名称和身份。至于是否载明承运人的名称(THE NAME OF CARRIER)无所谓。 D、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审核要点: 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是否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是否经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他们的具名代理人或船长及其指定代理人签署。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表明转运将会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多式联运单据,但以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参见UCP600第19条c款ii)。 E、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HOUSE AIRWAY BILL/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审核要点: 作为运输行通常所负的责任是非常有限的,而作为承运人则要对货物丢失和损害负全部责任,因此我行一般不接受运输行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我行只能接受由运输行签发的下述运输单据: --表明充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经其签署或证实; --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字并经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国际运输商协会联合会提单(FIATAFBL)是“承运人”单据,可被接受为海运提单,与一般运输提单的要求相同。 ②航空运单(AIR WAY BILL--AWB)审核要点: A、是否已提交托运人正本; B、收货人的名址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C、起飞机场与目的地机场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起飞日期是否在装期内,是否发生转运; D、是否表明货物已被承运人接受,货物条款名称是否与其他单据有抵触; E、关于运费的支付说明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F、是否表明承运人的名字并由承运人或具名的代理人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③其他运输单据审核要点: 其他运输单据主要是指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ROAD .RAIL OR INLAND WATER WAY TRANSPORT DOCUMENTS)。常用的有运输行运输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运输行收货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卡车运单(TRUCK WAY –– BILL)和铁路托运单(RAIL CONSIGNMENT NOTE)及港澳使用的货物承运备忘录(MEMORANDUM)等。此外,还有快邮或邮包收据,这些单据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卖方与承运人运输合同的一个证明。 在审核上述运输单据时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 A、是否经过盖章或签字; B、单据中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与其他单据是否相同,唛头、重量等与信用证是否一致; C、收货人名址正确与否; D、起运地与目的地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E、运费支付办法与信用证交货条款是否相符; F、单据是否包括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④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的审核要点: A、保险单据的类型正确与否,信用证规定是要求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还是保险证书或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B、保险金额、币种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C、货物描述、唛头、运输路线和船名与运输单据和发票上是否一致; D、所提及保险单据是否为全套; E、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 F、如果需要背书,是否已经背书; G、保险的险别是否与用证要求投保的险别相符。 ⑤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的审核要点: A、是否将信用证的申请人作为收货人; B、货物描述、数量、唛头是否与作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 C、产地证所述货物产地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D、产地证是否由信用证规定的签发人签字。 ⑥装箱单、重量单或重量证的审核要点: A、单据名称正确与否; B、装箱单所列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和其它单据一 致,特别是包装单位等。 ⑦检验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品质证(QUALITY CERTIFICATE)和分析证(ANALYSIS CERTIFICATE)的审核要点: A、单据名称是否分别标明; B、货物描述是否与商业发票上相对应; C、是否签字; D、分析结果是否与信用证条款和其他单据有关内容完全相符; E、是否由信用证所规定的机构签发。 4、其他审核要点: (1)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2)如果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 (3)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如非指定银行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责任; (4)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寄单行,或转予开证申请人。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三)审核单据无误后,受益人为境外的,填制一式三联《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受益人为境内的,填制一式三联《对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并以快捷方式送交开证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核对单据。申请人签收后将第一联作为到单通知书连同全套影印单据送交申请人。 第四节 付款/承兑/拒付 (一)开证申请人在审核完单据后,如在通知书指定日期前未表示拒付,我行应在次日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程序如下: 1、对即期信用证的处理 (1)落实资金: ①如开证时已收取全额现汇保证金,应从保证金帐户扣减后对外支付。 ②如果使用其他的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将付款通知单及时通知相应的部门与相关分支行(部)。 ③如系其他方式,申请人必须在我行指定付汇日前将款项划拨开证行。 (2)付款: 对于即期汇票,只要单据清洁、无不符点或有不符点但被申请人接受,则应无延误地对汇票进行付款。 根据UCP600规定,汇票应以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同时我行所采取的付汇路线通常是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款项以电汇方式拨付到议付行指定的银行。原则上,我行不开立偿付信用证。 (3)付汇时,根据资金落实的情况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4)进行进口付汇申报。 2、对远期信用证承兑的处理 (1)如申请人对票据无异议,在我行承兑前,申请人应办理承兑手续,我行在确定申请人已同意承兑后,才能对外承兑。 (2)我行根据寄单行的要求发出SWIFT承兑电文或退回承兑汇票。 (3)对于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如寄单行要求退还,我行应在其表面加盖承兑章,并由两位有权签字人员按授权级别签字;计算到期日并加注于汇票表面。 (4)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对外付汇,付款程序与即期信用证相同。 (二)不符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我行在审核单据时,如发现不符点,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1、我行应将不符点的内容在到单通知书上列明,告知申请人,请申请人确认是否接受不符点。 2、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将不符点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寄单行,即使寄单行已表提了不符点,我们也应通知寄单行。 3、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我行应要求其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对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付款意见,并盖章签字。 4、如寄单行在电提不符点的同时,要求开证行授权他们:(1)议付或付款;(2)保留我行有追索权的付款。 在上述情况下我行应首先与申请人商议,征得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电告寄单行。 5、拒付 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具体可采取以下办法对外拒付: (1)全部拒付 此种拒付须是单据有明显不符点,如货物严重不足、品质规格不合要求、短缺重要单据、金额有误、货运单据不洁净等。在此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应在我行列明的日期之前通知我行,我行须在自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寄单行所有的不符点,并必须说明单据是否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否则,我行便丧失了退单的权利。 (2)部分拒付、部分付款 单据与单据间虽有不符点,但又不宜全部拒付的话,可根据开证开请人的要求,采取部分拒付(即只拒付有问题部分的货款)、部分付款的办法来处理,但必须先征得寄单行的同意和确认,方可放单。 (3)货到经检验合格后付款 由于出现不符点,进口方要求货到后根据检验结果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我行须征得寄单行及出口方的同意请其授权放单验货;如寄单行及出口方同意,我行应设立专卷,并随时同进口方保持联系,了解到货情况;如根据到货情况,进口商有付款的要求,我行应再与寄单行联系,请其复电确认同意与否,再行付款。 无论以何种形式拒付,开证行都应在合理审单期内(五天之内)提出,并将案卷妥善保管,等待寄单行答复。交涉函电不能涉及货物及申请人。 6、对已经办理提货担保项下的来单,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拒绝承兑。 第五节 进口付汇 为保证本行开出的信用证切实履行对外付款责任,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开出信用证时交纳全额保证金或落实担保。 凡用人民币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的,可以于交付开证申请书的同时或付汇前的任何时候,用人民币买成现汇,存入保证金专户。国际业务部应在当天将该笔售汇及跟单信用证及参考号通知计划财务部。 第六节 票据的贴现 (一)应寄单行的要求做贴现及其费用 按事先约定,或货币市场行情,确定贴现率,在美元的情况下,以LIBOR为基础。 根据寄单行要求,将汇票表面金额扣除贴现费用后的余额汇至寄单行,并于到期日向申请人索取全部汇票金额。 (二)应买方的要求做贴现 按我行制定的贴现率贴现汇票。按寄单行的通知将汇票表面金额汇出,并向申请人索取全部贴现费用,到期日借记申请人全部的汇票金额。 第七节 信用证注销与撤销及退还保证金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并收回正本信用证的,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三)所有保证金应在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注销、撤销后退还。 第八节 建立档案 信用证业务结束要将所有涉及的文件整理归档。 (一)档案整理 由于信用证业务较复杂,涉及当事人也较多,归档前应仔细检查各种业务往来函电及有关当事人如开证、复核、会签、审批、授权人员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传真件须复印后存档。对发生过纠纷的卷宗应仔细审查专架保管。 (二)信用证档案 每笔信用证案卷经过整理,检查后应在信用证档案夹上认真做好登记。对于发生过纠纷的信用证业务,在有关栏内应做批注,并按档案面函所列顺序装订。 (三)卷宗的管理 1、按信用证流水号管理:每次付汇结束后,按开证流水号顺序归档。 2、按开证申请人管理:对于信用证业务较集中的客户,也可按申请人名录专架保管。 3、信用证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然后移至档案室保管,总行将不定期地对有关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节 其 它 (一)我行办理开证业务的工作时间,是自接到申请书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遇非我行因素的阻碍(如电路出问题,客户保证金不落实,公共节假日等),时间顺延。 (二)我行办理审单业务的工作时间,是自接到单据起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不符点包括在内)。 (三)办理结算的凭证由我行统一印制,按规定使用。 (四)本行与进口商的所有业务往来的单证传递必须建立严格的逐笔签收制度,并分别处理立卷归档,做到案卷完整、齐备,记录清楚。 (五)对于国外银行的函电查询,由专人及时答复。所有业务往来函电、确认书、回头报单等,均应归入相关的业务案卷,不得遗失。 (六)本行收到的国外寄来的单据、凭证、函电都应加盖收到的日期章,以便控制处理时间,防止贻误。 (七)每个业务环节,都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制度,以避免单人处理产生的疏忽和遗漏。 第二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xx银[xx] 35 号附件1-3)同时作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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