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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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36号,xx年5月7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以下简称结算业务)发展,加强结算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经银监会和总行的批准,不得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第三条 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采用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方式。第四条 办理信用证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执行;办理托收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
2、限,加强风险管理。第二章 汇 款第一节 汇出汇款第六条 我行可应客户的要求办理电汇。第七条 客户向我行申请汇出汇款时,应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汇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第八条 受理汇款业务,应对客户的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局有关汇款的附属文件进行审查,如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有效单证,且客户有足额的汇款资金时,可在收取汇款手续费后办理。第九条 分支行汇款应由总行集中汇出,但经总行授权可自行汇出的除外。第十条 电汇应由经办人员打出电文稿,由复核人员复核,根据授权签字的有关规定,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加押发出。签发的电文稿原件应归档备查。第十一条 汇款指令发出后,客户如对原来的汇款申请书内容提出修改,
3、在涉及到增减额、修改起息日和收款人(非打字错误)等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其它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国外银行的查询和汇款申请人的查询应予以及时答复。第十三条 收到账户行借记通知,可闭卷归档。第二节 汇入汇款第十四条 我行可受理电汇汇入、信汇汇入和票汇汇入业务。第十五条 因收款人资料不详无法解付的,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或要求其提供收款人详细资料。第十六条 在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可立即将汇入汇款按有关规定解付给客户。第十七条 如收到国外付款行汇入汇款指令的修改电或修改书,如款项未解付,按修改内容执行。对于更改起息日的修改,应在收妥国外银行补偿我行利息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光票托收第十八条
4、国内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应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我行在第一联加盖托收业务章后,退交客户。第十九条 我行在收到客户交来的票据时,应首先要求客户背书签名,然后在票据正背面加盖“xx银行”英文字样的横线章作背书确认,并在背面留出中间部分以备国外代收行使用(一律用蓝印泥),与代理行另有协议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票据复印一份,与“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一起作为银行留底。第二十条 收到票据后,在决定办理“立即入帐”之前,应先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是否有涂改,是否有退票记录,收款人的名称与其背书是否相同。第二十一条 对票据付款有疑问而采取收妥付款方式的,要向收款人说明情况,如发生退票或
5、国外银行扣收费用的,均由收款人负责。第二十二条 托收款项收妥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出口商前来取款,我行在申请书第二联上批注收妥日期后办理转帐,并收回原申请书第一联。第四章 跟单托收第一节 出口托收第二十三条 国内出口商委托我行办理出口托收时,应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托收申请书。第二十四条 接受委托后,经办人员应根据托收申请书缮打托收委托书。对于境外代收行的选择,以托收申请人选择为准;如托收申请人没有选择,可由我行选择一家付款人当地的代理行为代收行。托收委托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连同有关单据寄往境外代收行。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兑交单,接到境外代收行的承兑通知后,应将到期日迅速通知托收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对
6、于付款交单或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后,方可贷记托收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办理结汇。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收到境外代收行的通知后,应迅速通知托收申请人,将其处理意见通知境外代收行。单据寄出后,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国外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应主动向代收行查询,查询费用由托收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对于托收申请人要求我行授权国外代收行无偿放单,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我行向代收行发出加押电,在收到回复后,应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手续费用由托收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收到境外代理行退回的单据,应及时退托收申请人签收。第二节 进口代收第三十条 我行收到境外委托行寄来的托收单据
7、,应根据其托收委托书填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并复印发票和提单各一份后,一并通知国内进口商来我行办理验单/付款/承兑手续。第三十一条 对于付款交单,先将单据复印件交国内进口商验单,等到客户向我行付款时,才可将正本单据交予客户。同时按境外委托行托收委托书上的付款指示,向境外委托行办理付款。第三十二条 对于承兑交单,凭付款人在汇票上承兑,可将单据交予国内进口商,然后根据委托行面函指示,将已承兑汇票寄回委托行或替委托行妥善保管,通过SWIFT通知委托行汇票到期日,然后俟到期日收妥款项后向委托行付款。承兑汇票到期前,我行应通知国内进口商付款。第三十三条 如果国内进口商在我行提示单据时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8、我行应将其拒付理由迅速通知委托行,并按委托行的指示处理有关单据或货物。我行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向委托行收取。第三十四条 如果我行向国外委托行发出拒付通知后,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则可自发出拒付电日期起二个月后将全套正本单据退回国外委托行,有关费用应向委托行收取。第五章 信用证第一节 进口开证第三十五条 我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第三十六条 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经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审批后,由分支行(部)信贷部门提交给结算部门,结算部门审核资料齐全后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出具和修改应以开证申请书和修改申请书为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了有关条款,应仔细审核,如发现有关条款不明确,不合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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