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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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xx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印章是在业务办理中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等文本文书上用以确认业务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印章,包括按照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业务印章、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设计的业务印章、成员行社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设计的业务印章。 第四条 业务印章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刻制、规范用途、专人保管”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信贷业务、柜面业务等各类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等统一归口运营管理部门管理,统一制定业务印章管理基本办法,统一设计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印章样式,统一规范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印章用途。 分级刻制,是指根据业务印章的性质及用途差异,分别确定省联社、成员行社相应的业务印章刻制权限与程序。 规范用途,是指印章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业务印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随意用印。 专人保管,是指业务印章按业务办理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并指定专人管理,保管和盖印必须为同一人。 第五条 使用业务印章的业务部门及营业网点应建立《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于登记印章领入、发放、启用、交接、停用、作废、上缴等情况。《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由委派会计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 业务印章管理部门为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各条线、各部门业务印章样式设计,负责各条线、各部门业务印章的统一刻制、更换、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 业务印章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印章样式设计、刻制、更换、销毁的申请,并负责业务印章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本网点业务印章的日常使用、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及成员行社的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业务印章的种类、用途及配备 第十条 业务印章的种类 (一)柜面类:业务公章、业务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等。 (二)资金类:资金营运中心回单专用章等。 (三)外汇类:外汇业务清讫章、外汇业务公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信用证通知专用章等。 (四)清算类:支付清算差错管理中心印章、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差错处理印章、资金清算中心印章等。 (五)信贷类: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等。 第十一条 柜面类业务印章的用途及配备 (一)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出具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字据时加盖,包括存款证明、代发代扣协议、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其他的重要法律文书。 业务公章按营业网点配备,不设置数字编号,一个网点配备一枚,由委派会计保管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现金、转账、开具存单(折)等柜面业务完毕时加盖,包括存单(折)、现金收付凭证、表内转账票据、表外转账票据及回单等业务凭证。 业务专用章按营业网点经办业务的窗口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以(阿拉伯数字(1)、(2)、(3)…)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柜员保管使用。 (三)假币章:适用于办理柜面假币收缴。每个网点至少配备一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全额章、半额章:适用于办理柜面兑换残损人民币。每个网点需配备全额章和半额章各一枚,并指定专人保管。 (五)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适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票据时使用。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配备,指定专人保管。 (六)结算专用章:适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时加盖,包括票据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业务等。 结算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七)汇票专用章:适用于办理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时加盖。 汇票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八)本票专用章:适用于办理签发银行本票时加盖。 本票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九)业务清讫章:适用于税收缴款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等财税、人行监管部门规定或要求印章必须带有日戳的业务凭证上加盖。 业务清讫章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配备,有上述业务需求的网点配备一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类业务印章的用途及配备 资金营运中心回单专用章:适用于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下发的所有业务回单上加盖,如成员行社上存约期存款业务回单、约期存款还本付息回单、债券还本付息业务回单等。 资金营运中心回单专用章根据资金营运业务操作需要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外汇类业务印章的用途及配备 (一)外汇业务清讫章:适用于外币现金收付凭证、转帐凭证、回单等。 (二)外汇业务公章:适用于外汇业务系统内部相互往来业务、对外出具各种外汇业务证明等。 (三)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适用于对外出具外币携带证。 (四)信用证通知专用章:适用于出口项下信用证来证通知。 外汇类业务印章根据外汇业务办理实际需要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 清算类业务印章的用途及配备 (一)支付清算差错管理中心印章:适用于大额、小额、银联以及行内系统差错处理。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差错处理印章:适用于农信银系统差错处理。 (三)资金清算中心印章:适用于资金往来清算、各类报表及档案、现金管理等。 清算类业务印章根据支付结算清算工作需要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信贷类业务印章的用途及配备 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适用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授信协议等各类信贷业务合同。 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按可办理信贷业务的网点配备,每个网点一枚,由信贷C岗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除假币章使用蓝色印油外,其他印章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 业务印章的样式及刻制 第十七条 业务印章的样式设计 (一) 由监管部门统一设计样式的印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 (二)由省联社统一设计样式的印章:业务公章、业务专用章、业务清讫章、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资金营运中心回单专用章、支付清算差错管理中心印章、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差错处理印章、资金清算中心印章等。 (三)由成员行社自行设计样式的印章:成员行社自身需要的且除本条前两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印章。 第十八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权限 (一)监管部门统一设计样式的印章:监管部门规定由监管部门统一刻制的印章,由监管部门负责刻制,其他印章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目前由人民银行刻制的为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的为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 (二)省联社统一设计样式的印章: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刻制。 (三)成员行社自行设计样式的印章:由成员行社自行组织刻制。 第十九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流程 业务印章刻制应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刻制→领入→登记备案”的流程进行(见附件1:业务印章刻制流程)。 (一)刻制申请。运营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安排或营业网点等业务印章使用部门的刻章需要,填制《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刻制(销毁)审批表》(见附件2),报运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二)刻制审核。运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对刻章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签字报主要领导(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可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核认为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责成运营管理部门补足材料手续。 (三)刻制审批。主要领导对刻章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签字确认。省联社统一刻制的印章,申请单位还需报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应报省联社领导审核;审查审核不同意的,可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查审核认为材料手续不规范或不齐全的,责成申请单位补足材料手续。 (四)刻制。运营管理部门对经审核审批同意刻制的印章,按规定要求到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刻制。 (五)领入。指定的厂家完成印章刻制后,运营管理部门到指定厂家领取业务印章时,应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即由双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共同前往办理。 (六)登记备案。运营管理部门领入业务印章后,应及时将领入印章的样式、种类、枚数等信息,登记于《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印章备案。由省联社统一样式的业务印章,还需填制《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刻制备案表》(见附件3)当即向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印章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时,除按原刻制程序提供资料外,还需要提供遗失证明(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告声明)。 第二十一条 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业务印章应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业务印章的编号重复。 第二十二条 印章因损毁需要重新刻制时,除应按原刻制程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损毁印章印模及损毁情况说明。损毁情况说明由公证、公安等权威机关出具。权威机关未出具的,可由业务印章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确认;网点印章损毁,可由网点主要负责人签字、业务印章所属业务部门核实后签字负责,并加盖网点或部门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拟刻制的业务印章上的部门或网点名称应与《金融机构许可证》或相关文件批准成立部门或网点的名称保持一致。符合规范简称的,可按省联社统一规范的简称刻制。 第四章 业务印章的领取与启用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印章使用部门到运营管理部门领取业务印章时,应由部门负责人领取(营业网点可由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或委派会计领取)。运营管理部门应对领用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由领取人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印章使用部门、网点领回的业务印章,应在本部门、本网点的《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逐枚加盖印章印模,相关内容要记载齐全、准确,并注明领取日期。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人员正式领用业务印章时,应核对印章实物与《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加盖的印章印模是否一致,并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负责业务印章设计的机构在确定样式后,应在辖内行文明示,行文包括业务印章的材质、用料、大小、样章编号及样式等相关信息。业务印章第一次启用时,印章启用的审批(核准)单位应在辖内统一正式发文,但印章遗失或破损更换后的新印章启用无需发文。 第五章 业务印章的日常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印章的日常保管和使用应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制度规定应章证分管的业务印章,应与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分开保管。 第三十条 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业务印章,不得私自授受或使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业务印章。 第三十一条 业务印章不得在有瑕疵的文本文书上使用,盖章的文本字迹应清晰、准确。任何人不得预先在空白或无实际内容的文本文书上加盖业务印章备用。 第三十二条 业务印章使用和保管人员临时离岗时,印章必须装箱或入柜加锁,不得任意放置,做到人离章收。营业终了,应认真清点后按规定入保险箱(柜)或入库保管,不同保管人保管的印章应分箱上锁,严禁混装。 第三十三条 各种业务印章不得携带出本网点、机构使用。 第三十四条 柜面人员业务印章实行“印章随尾箱”原则保管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业务印章使用部门人员调动岗位,或短期离岗且需要其他人员接替或顶岗工作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营业网点监交,由网点委派会计监交;若印章由委派会计保管或使用的,应由本网点负责人或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监交。交接时,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均应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 第六章 业务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第三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业务印章应停用: (一) 机构撤并、更名。 (二) 印章损毁。 (三) 印章样式变更。 (四) 其他涉及业务印章停用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业务印章停用的,原印章保管使用人员应于停用当日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 第三十八条 停用的业务印章应于停用当日最迟于次日上缴至运营管理部门,并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上缴日期。业务印章上缴时,上缴网点或机构应双人办理。 第三十九条 运营管理部门应对印章进行核对,办理收缴登记后封存入保险柜保管,待统一组织销毁。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组织业务印章销毁: (一)停用的业务印章完好无损,停用后保管满5年。 (二)停用的业务印章损坏、变形等原因已不具有使用价值。 (三)其他涉及业务印章应销毁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业务印章的销毁权限 (一)由监管部门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停用或损坏时,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销毁。 (二)由省联社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由省联社统一销毁或由成员行社根据省联社部署进行销毁后报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和业务部门备案。 (三)由成员行社自行刻制的业务印章,由成员行社自行按本办法规定销毁。 第四十二条 业务印章的销毁流程 业务印章销毁应按照“申请→审核→销毁→备案”的流程进行(见附件4:业务印章销毁流程) (一)销毁申请。符合销毁情形的业务印章,由运营管理部门印章保管人员清理,留存印模并填写《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刻制(销毁)审批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单》(见附件5)报运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二)销毁审核。运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对销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签字确认。业务印章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的,还需书面报至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认为必要时报省联社领导审核;审查审核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查审核认为材料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责成补足相关材料手续。 (三)销毁。业务印章销毁由运营管理部门两人、合规部门一人、审计部门一人共四人共同实施,其中运营管理部门人员负责销毁具体工作,合规部门人员负责销毁工作手续与条件合规审核,审计部门人员负责监销。业务印章销毁时,销毁人员应根据《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单》,对拟销毁的业务印章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现场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 (四)登记备案。业务印章销毁后,销毁的四位人员须在《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上签字负责,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销毁清单由运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由省联社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的《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机构备案,一份于销毁之日起10日内向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业务印章销毁清单、刻制(销毁)审批表、业务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方式进行保管。 第七章 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的监督及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业务印章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辖内机构和网点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运营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网点关于刻制、保管、使用业务印章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如发生业务印章丢失、被盗等事件,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即告知同级业务部门及安全保卫部门,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告声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通过外网、内部办公网络等网络渠道办理各类业务涉及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业务印章刻制、保管、使用、销毁有关规定的,应按照《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刻制流程 2、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刻制(销毁)审批表 3、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刻制备案表 4、xx农村信用社业务印章销毁流程 5、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印章销毁清单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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