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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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村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机构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垫付委
2、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四条 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的委托贷款。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场发展部职责(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三)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第七条风险合规部职责(一) 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二) 对委托贷款相关
3、制度办法进行审查;(三)根据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查委托贷款合同文本;(四)负责协调超支行权限的委托贷款审查审批工作;(五)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六)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第八条总行计财运营部职责(一)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办法; 具体会计科目设置如下:1、 委托资金存入 借:客户存款账(委托人) 贷:23140101(受托贷款-本金)2、 发放贷款 借:13120101(委托贷款-成本) 贷:客户存款账(贷款人)3、 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借:客户存款账(委托人) 贷:60210319(委托贷款手续费)4、 收付息
4、(1) 按季结息 借:13120102(委托贷款-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贷:23140102(受托贷款-应付代理损益)(2) 向贷款人收取利息 借:客户存款账(贷款人) 贷:13120102(委托贷款-已实现未结算损益)(3) 向委托人支付利息 借:23140102(受托贷款-应付代理损益) 贷:客户存款账(委托人)5、归还贷款 借:客户存款账(贷款人) 贷:13120101(委托贷款-成本) 借:23140101(受托贷款-本金) 贷:客户存款账(委托人)第九条 经办机构职责(一)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三)按要求上
5、报委托贷款业务信息;(四)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五)经办机构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交本机构相应岗位审查审批,形成明确审查审批意见;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查、审批。(六)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
6、理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一)委托人和借款人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有效的法人书面授权。总行另行批准的除外。(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三)单位内设职能部门即使取得法人授权,也不得向该单位或其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发放委托贷款。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委托人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在华分支机构。2.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3.除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二条委托资金来源(一) 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
7、自主支配。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规模。 (二) 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委托贷款。通过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甄别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遵守“反洗钱”有关要求。(三) 禁止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作为委托资金。 (四) 禁止将我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资金来源,同时禁止协助将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资金。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一) 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8、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 不接受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投向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环保不达标的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用于投向“四证”不齐全、自有资金低于项目资金35%的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市和证券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市场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明显与行业、市场惯例相背的委托贷款申请。 (三) 审慎接受委托人与借款人为关联企业,或者关系复杂的委托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能够提供交易合理的书面证明的除外。 (四) 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9、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审批文书、许可证件等。 第十四条 期限、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应遵守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二) 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利率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的,应严格审查委托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一旦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利率有限制要求的,应按其要求严格执行。委托贷款结息方式分按季结息,按月结息和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具体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则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是否相应调整。(三) 费率。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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