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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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 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 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 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 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第十一条 凭证库为独立房间的,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条件,同时配备监控等安全设施。对存放的已拆箱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入铁皮柜加锁保管。独立房间设在金库内部的除外。 凭证库为保险柜的,应放置在现金柜台以内,同时配备监控等安全设施,不得留有盲区。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库管员和授权人员双人(以下统称管库人员)保管,凭证库钥匙和密码(含备用)的管理执行《银行重要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与其共同构成支付要件的会计核算印章、密押等实行分人使用、分开管理。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印章(含个人名章)备用。 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岗,应将重要空白凭证上锁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应装包(箱)加锁后入库或保险柜同印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凭证库管库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面办理交接手续,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负责监交。 第十七条 柜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将其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及时上缴,并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凭证的相关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 第十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编印号码,按统一印刷质量标准安排印制,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各种重要空白凭证都应印制与相关重要空白凭证一致的“样本”下发,供总行核验使用。凭证样本应由总行凭证库库管员管理,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各分行根据辖属机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情况,审核、汇总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需求计划,按照要求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需求,应提前一个月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于季末向指定印制企业统一订购。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验收与入库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验收 总行收到印刷厂送来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在监控设备下双人进行抽验核查。封装完好无损且数量准确为初验合格;每接收一批均应以“样本”为标准,按万分之一的比率抽查印制质量、规格和包装数量等是否符合标准。检验无误后,以封条贴牢,并在骑缝处加盖抽验人名章,表示抽验合格重封。每批至少抽查一本(张、份)。 各机构在调拨、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如发现凭证短缺、重号、跳号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应认真查实,并书面报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核实后,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与印制企业联系,查清原因后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 (一)由我行通过印刷厂自行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依据印刷厂的“出库单”或“发货单”或“物流单”等收到当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入库处理。 (二)由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定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需总行各业务部门填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表”(以下简称“入库表”,见附件3)。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是指上级机构的出库和下级机构的入库。上下级机构间批量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行集中配送,对于集中配送的凭证必须委托守押公司代理运送;非集中配送的凭证应做到双人专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保持办理人员的相对固定性。 第二十四条 下级机构应在上级机构预留印鉴,并备案领取人员身份信息。 各分行在总行的预留印鉴为分行业务公章加行长或授权人员名章;领取人员身份信息需分行出具介绍信,写明领取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提供领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相关人员变动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下级机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向上级机构申报领取凭证的种类和数量。 上级机构应按凭证号码由小到大的顺序办理出库,签收/领取人员在出库单上签字。 下级机构在收到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当日办理入库手续,完成凭证入库。如发生未入库、出入库数量不符、入库超时限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办理重要空白凭证调拨时,出、入库人员应认真清点凭证数量。未拆箱的凭证可按箱清点,已拆箱的凭证可按印制企业最小包装单位清点,已拆封的凭证须逐份(张)清点。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分配与上缴 第二十七条 各机构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为柜员适量分配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用量。对于使用量较小的重要空白凭证,可实行按份分配,并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八条 柜员收到重要空白凭证后,应认真逐份(张)清点凭证数量、核对凭证号码,并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信息核对。 第二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分配、上缴时应严密交接手续,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到当天办理、当天完成。 第三十条 各机构不得为非业务人员分配重要空白凭证。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一)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单位账户性质、企业资金的往来情况等因素,合理控制开户单位领购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和数量。 (二)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收费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印鉴卡专管员手工折角核对客户预留印鉴无误加盖“验印相符XXX”戳记,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柜员审核购买人结算证无误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办理凭证出售,并提醒客户当面清点其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 (三)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客户;出售相关重要空白凭证时,需向客户打印支付密码单配套使用,签约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客户除外。 (四)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的柜员和出售支付密码单的柜员必须坚持相分离的原则。 (五)银行内部员工不得为客户代购、保管和传送各类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柜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跳号使用,并于当日进行销号处理。 (二)凡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柜员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三)凡由银行签发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客户签发使用。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与销毁 第三十三条 柜员对因填制、打印等使用有误的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立即加盖“作废”戳记并切右下角,同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纸质作废凭证作为当日核心业务系统相关凭证的附件;具有磁介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破坏三分之二以上磁条的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单位客户申请销户作废凭证 (一)客户申请销户,开户银行应要求其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银行对交回凭证的种类及号码当场核对相符后切右下角作废,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凭证状态维护。核心业务系统打印凭证经客户签字确认后,第二联同切角后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一并交库管员入档案库保管,待总、分行组织销毁档案资料时编制清册予以销毁。 (二)对于单位客户未退回的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开户银行应要求其提交正式公函,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并在声明中注明未退回凭证种类及号码。开户银行根据单位客户的正式公函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凭证状态的批量维护,正式公函作为批量维护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停用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 对于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各机构应在停用当日对柜员已领未用的凭证数量进行核对并收缴,纸质实物凭证切右下角、借记卡凭证切右上角后封存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重要空白凭证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上缴分行。 分行汇总编制销毁清册后集中上缴总行,再由总行统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总行每年至少集中销毁一次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总行监察室和内控合规部监销,并建立销毁档案,所有参销人员均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 第八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机构柜员应在监控下逐份清点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数量和凭证号码,与核心业务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相关信息核对,保证空白重要凭证实物、核心业务系统凭证尾箱、《登记簿》“三相符”;之后,由授权人员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按上述要求进行复点。 第三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库管库人员应每半月至少清点一次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核心业务系统、《登记簿》相关信息核对,保证空白重要凭证实物、核心业务系统凭证尾箱、《登记簿》“三相符”。 第三十九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使用、封存、上缴等是否符合规定,《登记簿》记载是否符合规定,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是否符合规定等。核对分为抽查核对和全面核对,抽查核对是指查看被抽查人员全部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心业务系统凭证尾箱、《登记簿》是否“三相符”;全面核对是指查看被查机构全部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实物、核心业务系统凭证尾箱、《登记簿》、空白重要凭证备忘账“四相符”。 第四十条 各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的检查、核对 (一)各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应每月对本机构凭证库以及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抽查核对,其中,每周抽查面应不少于30%,保证每月覆盖面达100%;同时应每月对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一次检查和全面核对。 (二)支行行长应每季对本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一次全面核对。 (三)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对下辖各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核对,抽查面每季不少于30%;全年必须保证全部覆盖。 (四)总行运营管理部应不定期对检查、核对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 分行凭证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全面核对;分管行领导应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分行行长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核对。 第四十二条 总行凭证库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情况,总行清算中心负责人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全面核对;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应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心业务系统凭证尾箱、《登记簿》三核对;总行分管行领导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三核对;总行行长应每年进行一次三核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印制、调运、保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由于管理不当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损毁、被盗而引起资金损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可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于2009年12月22日下发的《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2009〕17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重要空白凭证种类 2.参数维护表 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表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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