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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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 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单位客户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等业务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个人客户须由本人办理。 第三章 印鉴的预留 第八条 单位客户向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时,在办妥开户手续后均应进行印鉴预留。个人客户开户后,根据客户申请,可预留印鉴。 第九条 印鉴应预留在同一张印鉴卡上。印鉴卡上的签章必须使用红色印泥,加盖必须清晰、完整、均匀、连续,不能盖在字迹或其他图案上,印章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印鉴卡上应填写的各栏内容必须齐全、正确,户名须与账户名称、公章一致。 第十条 客户印鉴的预留均应包含纸质印鉴(即印鉴卡样式,见附件1)和电子印鉴两方面,其中电子印鉴预留应凭纸质印鉴卡进行建库。 第十一条 客户预留印鉴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客户开户申请资料:营业执照等相关开户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属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业务申请(授权)书》(省联社统一格式),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个人客户预留印鉴需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网点办理客户印鉴预留时,按照 “网点受理→印鉴建库→印鉴建库复核→印鉴建库审核→返回客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2:预留印鉴新建/更换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网点受理。 (一)网点经办柜员应对客户提交印鉴卡的各项内容与开户申请书、开户协议书等资料进行认真核对。 (二)网点经办柜员在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录入印鉴信息并打印印鉴卡一式三份,交由客户核对印鉴卡信息再加盖印鉴。 第十四条 印鉴建库。 经办柜员按照影像清单,规范采集经办客户头像、法人代表或经办人身份证件、业务申请(授权)书、单位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等资料。 第十五条 印鉴建库复核。 (一)网点复核柜员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印鉴卡要素规范性;核对业务申请(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等要素。 (二)网点复核柜员重新使用高拍仪(清晰度为500万像素)采集同一张印鉴卡上预留印鉴,系统自动将新建采集和复核采集影像比对,复核建库成功后,提交中心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印鉴建库审核。审核人员重点审核上传影像与影像清单是否一致、影像是否清晰、客户头像与证件头像是否一致、印鉴卡加盖的预留印鉴签章、单位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与户名是否一致、申请书的存款人名称、账号与中心相应栏位及印鉴卡信息是否一致等。 第十七条 返回客户。 (一)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印鉴卡编号。网点经办柜员打印综合小单联和印鉴卡编号。将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返还客户,提示客户核对相关签章。 (二)审核不通过,向客户返回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印鉴启用日期应为申请、变更、挂失新建成功的次日,不得为办理当日或其以前的日期。 第十九条 单位卡、股金账户不需要预留印鉴。 第二十条 预留印鉴按账号建立,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级户、分户预留印鉴按以下方式建库: (一)当二级户、分户预留印鉴与总户一致时,二级户、分户不需建库,只需在系统中进行二级户、分户与总户印鉴的关联操作,系统自动调用总户印鉴验印。 (二)当二级户、分户预留印鉴与总户不一致时,二级户、分户和总户应分别建立印鉴卡和电子印鉴建库。 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核验 第二十一条 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的,在办理账户支付业务时,应同时核验支付密码、预留印鉴。 (一)若支付密码核验不通过,不论预留印鉴是否核验通过,业务不予办理。 (二)若支付密码核验通过,但预留印鉴人工核验不通过的(指人工核验或印鉴卡纸质折角核验),业务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验印采集凭证影像时可以使用高拍仪(凭证摄像头清晰度设为500万像素)或滚筒扫描仪(参数设置为200DPI)。 第二十三条 电子验印方式有自动验印、辅助验印、系统人工验印三种。系统自动验印不通过,可选择辅助验印或系统人工验印。 (一) “自动验印”,指电子验印系统在票据全局范围内找章验印,系统自动给出验印结果。 (二) “辅助验印”,指在电子验印时人为指定验印的区域找章验印,如调整平台光圈及焦距、移动印鉴设备等,系统给出验印结果。 (三) “系统人工验印”,指依照电子验印系统提供的辅助手段在系统中核对印鉴,目测被测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吻合程度,判定该印鉴是否有效。 1、经办柜员依照验印系统提供的模拟折角、镂空、八角、折线等辅助方式进行人工比对,人工判断后给出验印结果。人工比对时,应至少选择三种辅助方式。 2、人工验印需换柜员对经办柜员已核对的印鉴重新采用系统提供的辅助方式进行人工比对,确认印鉴有效无误后方可授权通过。 第二十四条 预留印鉴建库/更换交易验印方式为系统人工验印时需四级柜员授权,其他验印交易只需一级(含)以上柜员授权。 第二十五条 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按照验印系统操作手册规范使用验印设备,不得擅自拆卸验印部件,不得触摸摄像镜头,不得随意挪动验印平台,不得随意调整平台光圈及焦距。平台需要移动位置时,应一手托住底盘,一手托住灯罩移动,不可单手握住平台移动。 第二十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如出现故障,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可采取纸质折角验印方法,即人工双人纸质折角与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五章 印鉴更换及挂失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由于印鉴中的签章名称或样式变化(包括账户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称更换、授权代理人签章更换、章模型更换),可以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进行印鉴更换。 第二十八条 客户印鉴更换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业务申请(授权)书》。 (二)加盖新印鉴的全套印鉴卡以及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在《业务申请(授权)书》上填写代理人身份信息,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预留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涉及名称更换的,还需提供客户已变更的账户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客户提供的印鉴更换资料齐全后,经办柜员需对客户提供的旧印鉴进行电子验印,验印通过后方可办理更换,并参照(附件2)流程办理。预留印鉴更换后,系统默认次日启用新印鉴。 第三十条 客户应按照要求办理新印鉴的预留,新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正面,旧印鉴盖在新印鉴卡背面。 第三十一条 在新印鉴启用日期前客户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旧印鉴,加盖新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营业网点不得受理。 第三十二条 在新印鉴启用日期当日及以后客户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新印鉴,加盖旧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营业网点不得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客户印鉴签章遗失,应向开户网点申请印鉴挂失,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挂失申请书》。 (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在《业务申请(授权)书》上填写代理人身份信息,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公章或财务章遗失的,应出具司法部门证明。 (五)预留印鉴中个人签章遗失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失声明。 (六)因单位公章遗失无法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并承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户印章遗失进行印鉴挂失的,经办柜员应提示客户及时补刻印章,按规定办理印鉴挂失补办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挂失手续一经办理不可解挂,开户网点经办人员在受理印鉴挂失时,应提醒客户慎重选择是否挂失。 第三十六条 印鉴挂失后,无论开户网点是否同意更换印鉴,自挂失生效日起客户签发的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营业网点不得受理。经营业网点审核同意挂失新建后,客户可以凭新印鉴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十七条 在挂失日期前,客户签发的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更换、挂失审核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返还客户,同时提醒客户印鉴变更未经审核同意、原印鉴继续生效。 第三十九条 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挂失时,无法提供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承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客户变更、挂失的原印鉴卡,启用前作废的印鉴卡,应逐联在“预留签章式样”栏中加盖“注销”字样,并将注销卡片随同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四十一条 印鉴卡变更、挂失补办后原则上3日,最迟不超过7日将新印鉴卡送至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 第六章 印鉴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印鉴卡的内容: 印鉴卡正面包括:业务类型、使用范围、印鉴卡编号、账号、账户名称、账户性质、币种、启用日期、销户日期、签章式样、单位公章等。 印鉴卡背面包括:客户启用新印鉴声明、原签章式样等。 第四十三条 印鉴卡的内容统一为机打格式,原则上不能手写,客户加盖在其所有预留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必须完全一致。 第四十四条 印鉴卡按用途不同分为支付印鉴卡和对账印鉴卡。 第四十五条 支付或对账印鉴卡均为一式三份,按以下规定保管。 (一)一份提交印鉴卡保管人员(指定)签收后,按账号顺序分类放于印鉴卡册,专柜存放,与开户资料分开保管。 (二)一份交由客户留存,作为客户签发各类业务凭证、办理印鉴变更和挂失时的依据。 (三)一份提交运营管理部门留存,对账印鉴卡提交对账中心留存。 第四十六条 空白印鉴卡为非重要空白凭证,建库成功后打印的印鉴卡视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建库成功后打印的印鉴卡必须做到: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人离卡收,加锁保管;非营业时间必须入箱或入库保管。 第四十七条 印鉴卡保管人员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接交人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印鉴卡变形或残损无法正常验印时,或因系统核验等原因需要以旧换新时,营业网点应及时通知客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四十九条 预留印鉴注销时,应当场收回客户留存印鉴卡,加盖“注销”字样,注明注销日期,与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账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营业网点当月月底应将印鉴注销情况报送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应于次月3日前将注销的印鉴卡抽出,专夹保管,年底统一装订。 第五十条 对账印鉴卡注销时,加盖“注销”字样,注明注销日期,及时抽出与对账协议等资料一并专夹保管,年底统一装订。 第五十一条 账户销户后印鉴卡等相关资料随同开销户资料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只对票据等结算凭证上的印鉴真伪进行识别,其他必须记载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应由营业网点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负责审查。 第五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如发生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营业网点应逐级上报省联社信息科技部。 第五十四条 营业网点受理客户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以及转入不动户等业务时,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与印鉴卡信息一致,防止因内部信息不同步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五十五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预留印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辖内机构和网点预留印鉴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预留印鉴的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运营管理部门、网点保管、使用预留印鉴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针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但可确认业务真实,风险可控的情形,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印鉴卡样本 2、xx农村信用社预留印鉴新建/更换业务操作流 程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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