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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876008
  • 上传时间:2024-06-0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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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进口 代收 项下货权 质押 业务 管理 规定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规范我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是指进口商采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进口,指定我行为进口代收行,在收到全套单据后,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我行通过控制单据项下的货权,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支付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待货物到港后由单据项下货权质押转为现货质押,通过控制货物的销售回款偿还融资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未来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口贸易量、贸易周期、单笔业务量等因素综合核定;额度形式分为循环额度和单笔额度,循环额度采用余额控制,一般不超过一年。额度内授信使用方式为进口押汇、流动资金贷款等;其中,押汇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来单金额的80%。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的进口代收业务。 第五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项下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受信主体的选择 第六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重点支持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所处行业发展良好、竞争能力强的企业;支持已形成较大规模、分销网络健全、在较大区域或特定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商贸企业;支持定向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购销服务、业务渠道稳定、经营风险小的专业外贸企业。 第七条 申请办理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人除符合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信准入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确定我行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主要银行,提交其近一年在我行或同业的若干进口结算记录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SWIFT电文、银行付汇单据等及对应的合同; (二)企业经营符合我国外贸、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走私、偷漏税、逃汇、套汇记录; (三)进口的商品为其主营商品,货源和内销渠道稳定、通畅,正常情况下可依靠销售收入归还我行授信; (四)授信申请人与供货方有稳固的购销关系,供货方应是实力较强、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所处行业具有持续发展空间。 第三章 对代收单据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项下提交的代收单据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我行为进口代收行; (二)适用付款交单D/P方式; (二)货运单据: 1.须为全套3/3空白抬头或银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海运/联运提单;。 2.租船提单条件下,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接受: (1) 授信申请人主体评级在A+以上,进口商品为其主营商品且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并提供证明资料; (2) 进出口双方从事该项进口商品的交易时间在一年以上并提供证明资料,如交易对手为世界行业知名企业则可适当放宽交易时间的要求; (3) 进出口双方为非关联方。 3.在客户提出融资申请但货物未到港时,应按我行核实海运提单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提单真实性核查,核查可通过国际海事局或中外运、中远物流等与我行签有“总对总”合作协议的仓储监管方查询; 4.在客户提出融资申请且货物已到港时,分行须采取必要措施核实单据下的货物已到港。 (三)保险单据:在价格条款为CIF或CIP的情况下,应提交空白抬头或我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或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险单;在价格条款为CFR或FOB的情况下,受信申请人必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受益人须为我行。若保险受益人未规定为我行,须与我行签署保险赔款转让协议。受信申请人须提交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和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全套保险单正本或保险批单。 (四)商检证明:根据商品特点,应提交符合行业惯例的质量检验证明。 第四章 对进口货物的保险、报关和监管的规定 第九条 进口商原则上须对进口货物购买货物到港后的财产综合险或仓至仓一切险,该保险受益人须为我行,或与我行签署保险赔款转让协议(附件4),并将已签字、盖章的全套保险单正本保存在我行。货物进入指定仓库后,必须按我行办理现货质押的有关规定落实货物保险。 第十条 进口商须与我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或有报关资格的仓储监管公司)签署代理报关协议、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4);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大型优质客户需要自行报关的,须于额度申请时提出并经信贷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其自行报关,但我行货押监管人员(隶属分行货押监管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我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替代我行人员参与报关、报检,但须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进口商须与我行及我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含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4)。 第十二条 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选择请参照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系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行选定的代理报关公司、运输公司、仓储监管合作方情况以及与其协商拟定的代理报关协议和货物监管协议应按规定归档保管;如发生变更,应取得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的审核认可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五章 单笔融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额度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额度内单笔融资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进口押汇申请书或贷款申请等融资申请书; (二) 进口合同、内销合同; (三)进口商品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提供相应的配额批文和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仓储监管合作方、我行三方合作协议书、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 (五)其他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经办支行负责申请人资信、财务、经营和进口业务背景等情况的调查并明确调查意见,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分行在审查中,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审核进口代收项下的来单并提供审单意见,重点审核提交的货运单据是否为全套物权单据、保险单据是否提交,提单是否经核查及落实核查结果; (二)申请人近年来在我行或他行的国际结算情况,包括结算方式、结算规模、结算记录等; (三)进口商品是否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国家管理机关同意其进口的有关单证。 (四)本次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行办理(货)质押业务的规定,落实货款的回笼监控是否到位;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六)审查经办支行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行,评估经办行交易组织能力,审查与申请人签署的货物监管协议是否合法或有效; (七)货物运输保险是否已落实,有关保险单据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八)是否已签署代理报关协议、三方合作协议。 第六章 单笔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单笔融资的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一)我行收到申请人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后,申请人提出融资申请。 (二)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按第八条规定审核单据并进行提单真实性核查(也可凭提单复印件在正本单据提交我行前核查),列明审单意见及提单核查结果后将单据交付分行货押监管部门。 (三)分行相应审批部门审核客户授信申请并核定融资比例。 (四)融资核准后,客户经理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如贷款合同或进口押汇总合同、进口押汇申请书、合作协议书(含委托报关协议等)、质押担保合同等,并办理融资出帐手续。 (五)出帐后,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进口代收对外付汇。 (六)货到后报关报检: 1、由我行认可的报关公司(或有报关资格的仓储监管公司)报关、报检的,单据由货押监管部门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送达报关公司或仓储监管方,同时通知授信申请人准备各项费用; 2、对于具有报关资格的大型优质客户自行报关的,由我行货押监管人员(隶属分行货押监管部门)或仓储监管方人员全程参与报关、报检流程并全程控制单据; (七)清关完毕后,由指定的仓储监管方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 (八)入库和出库流程按我行货押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其它重要规定 第十九条 进口代收来单后转现货质押业务下,在提单为我行指示抬头的情况下,我行收到提单后,须将正本提单背书给受信人,受信人将背书后的提单交付我行时,提单质押方生效。 第二十条 各开办该业务的分行必须制定内部的管理和操作细则,细则除规定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外,还必须对业务所包含的任何可能出现的环节做出明确的业务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如发生处置货物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按照我行贸易融资业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之处,请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办理贸易融资和货押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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