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柜台处理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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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柜台处理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操作受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暂行办法》、《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及《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跨行资金汇划和信息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 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具体种类有普通汇兑、通存通兑和密码汇款及查询查复等其他业务。 第二章 普通汇兑业务 第四条 普通汇兑往账业务受理流程: (一)填写凭证。对公客户填写业务委托书,并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支票或取款凭条;个人客户填写业务委托书,在第二联空白处签名,并提供个人存折或卡。如办理现金汇款,还需在业务委托书第二联空白处预留联系方式及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审核凭证。支行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填写是否正确,有无涂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进行系统操作。 (三)初录操作。经办员在“2b11往账受理”界面录入汇款信息,提交成功后打印业务委托书和付款凭证(取款凭条或借方核证行或借方付款凭证)。 业务委托书客户回单联及取款凭条回执加盖业务受理章后作为回单交给客户,业务委托书银行记账凭证联作付款凭证的附件,与发电依据联交复核员。 (四)复核发送。复核员收到初录员提交的付款凭证及发电依据后,检查是否已扣收了汇款人资金,付款凭证与发电依据的收付款人是否一致,并在“2b13往账发送”界面选择相应记录,按发电依据填写信息录入收款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发送。 (五)个人现金汇款的,客户需先将现金存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再通过应解汇款账户办理汇款手续。汇兑受理时,付款人账号录入应解汇款账号,付款人姓名为汇款人姓名。单笔现金汇款在1万元(含)以上的,需核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汇兑付款传票的附件。 第五条 受理后未发送或发送不成功的往账,暂挂经办行“261F城商行往账待清算款项”账户。对收款人信息录入错误的,在“2b12往账报单维护”界面修改收款人信息;如需冲正,在“2b5业务冲正”界面办理红字冲正处理。 第六条 个人客户可跨区域跨分行在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普通汇兑往账业务,单位账户及个人支票户只能在其开户行办理普通汇兑往账业务。 第七条 我行接收到来自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普通汇兑来账时,系统将自动清分入账。无法确认收款行的,统一挂账我行清算中心“261D城商行来账应付款项”账户,由清算中心进行手工清分;能确认收款行但无法自动入账的,暂挂账支行“261D城商行来账应付款项”账户。 第八条 我行清算中心及支行对暂挂账的来账报文可进行维护入账、来账转发或退回处理。 (一)维护入账。维护入账指个别不能直接入账的特殊账户,挂账收款行在“2b21维护入账”界面通过手工可维护入账。 (二)来账转发。来账转发指我行清算中心与各营业网点之间互相转发来账报文,各分行、支行之间不能互相转发。在“2b22来账转发”界面,录入转入机构所号,提交后系统将款项转挂转入行“261D城商行来账应付款项”账户。 (三)来账退回。来账退回指将无法入账的来账报文在“2b23来账退汇”界面做来账原路退回,提交后款项将转挂“261F城商行往账待清算款项”账户。然后,换柜员在“2b24退汇发送”界面将已初录退回的报文进行发送处理。对仅作来账退回尚未退回发送的业务,可在“2b5业务冲正”界面办理红字冲正,冲正后来账报文仍恢复来账挂账状态,可重新对其进行转发、退回或维护入账处理。 第九条 凭证打印与对账 (一)打印来账凭证清单。各营业网点在报表系统城商行报表模块“来账报单打印”界面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来账凭证和回单,并加盖业务办讫章。同时,在“来账清单”界面打印同日来账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清单明细、笔数、金额与本网点为收款行的来账凭证核对相符,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打印往账清单。各营业网点在报表系统城商行报表模块“往账清单”界面打印当日往账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清单明细、笔数、金额与业务委托书发电依据联核对相符,随当日传票装订。 (三)核对往账挂账。受理未发送的往账挂账和退回未发送的往账挂账总金额,应与“261F城商行往账待清算款项”账户余额一致。 (四)核对来账挂账。来账挂账的报文总金额,应与“261D城商行来账应付款项”账户余额一致。 第三章 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条 通存通兑业务指客户可在开办城商行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目前个人账户开办通存、通兑和账户余额查询业务,对公账户仅开办通存业务。 第十一条 我行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均可在他行办理跨行通存业务,无需签订任何协议。个人客户须签订《跨行通兑协议》,约定当日取款限额后,才可在他行办理跨行通兑业务。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开通跨行通兑业务流程: (一)个人客户可以向我行任一网点提出开通申请,但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卡),签订《跨行通兑服务协议》。 (二)经办行在“2b36协议管理”界面录入协议内容,在签约账户栏录入账号或卡号,操作类型选择协议建立,录入客户申请的日累计通兑限额,提交成功后,系统打印特殊业务凭条,客户在凭条上签字确认。 (三)经办行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客户留存联交予客户,银行留存联和身份证复印件作特殊业务凭条附件。 第十三条 若我行个人客户需要修改跨行通兑限额,仍由本人提供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重新签订《跨行通兑服务协议》。经办行在“2b36协议管理”界面中操作类型选择协议修改,客户须在打印的特殊业务凭条上签字确认。经办行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客户留存联交予客户,银行留存联和身份证复印件作特殊业务凭条附件。 第十四条 若我行个人客户取消城商行跨行通兑业务,由本人提供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行在“2b36协议管理”界面录入账号,操作类型选择协议取消,客户须在打印的特殊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客户在我行办理跨行通兑及查询业务,必须提供他行存折或卡实物。各营业网点不能为客户办理无卡/无折取款或查询业务。 第十六条 客户在我行办理跨行通存业务流程: (一)客户填写《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凭条》,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和金额等,以转账方式存入的,提供付款人个人账户存折(卡);以现金缴存的,提交足额现金,经办行先将款项存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个人单笔现金汇款在1万元(含)以上的,需核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汇兑付款凭证的附件。 (二)在“2b31个人通存”界面逐项准确录入收付款人信息和金额。以转账方式通存的,柜员刷付款人存折(卡),录入金额和收款人信息;以现金方式通存的,柜员录入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录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号。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凭证。以现金方式存入的,打印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凭证和借方转账凭证,以转账方式存入的,打印个人跨行通存业务凭证和取款凭条。回单加盖业务办讫章后交客户。 (三)在611界面收取通存手续费。 第十七条 客户在我行办理跨行通兑业务流程: (一)客户提供他行存折或卡实物,并填写《个人跨行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应正确填写收付款人信息、金额和联系电话等,收款人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款项暂时先存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再通过应解汇款账户支取现金交付客户。 (二)在“2b32个人通兑”界面逐项准确录入收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为我行客户的,通兑方式选择转账,收款账号为个人存折账号(卡号);收款人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通兑方式选择现金,收款账号为经办行应解汇款账号。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凭证,转入客户账户的,打印个人跨行通兑业务凭条和存款凭条;转入应解汇款账户的,打印个人跨行通兑业务凭条和贷方转账凭证。回单加盖业务办讫章后交予客户,现金通兑的再从应解汇款账户提取现金交予客户。 (三)在611界面收取通兑手续费。 第十八条 他行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流程:客户提供他行存折或卡实物,经办行在“2b34余额查询”界面录入查询账户信息,提交成功后,打印两份特殊业务凭条,一份客户签名确认后作凭证,一份作回单交给客户。 第十九条 他行对公账户通存业务流程: (一)客户填妥业务委托书,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提交个人账户存折(卡);从对公账户转出的提交支票或取款凭条,并加盖预留印鉴;以现金存入的,先将现金存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 (二)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在“2b33对公通存”界面录入收付款人信息和金额,以现金汇款的,付款人为汇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为应解汇款账号;付款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刷个人存折(卡),付款账户为对公账户的,录入付款人账号。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凭证。以现金方式存入的,打印业务委托书和借方转账凭证;从个人账户付款的,打印业务委托书和取款凭条;从对公账户付款的,打印业务委托书和借方核证行。 (三)在611界面收取通存手续费。 第二十条 跨行通存业务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一)若客户在我行办理通存业务时,业务超时无应答,款项将自动挂账经办行“261F城商行通存待清算款项”账户,系统打印待定凭证两份,客户在一份待定凭证上签章确认并预留联系方式后,经办行将一份待定凭证加盖业务用章后交还客户,并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若不成功届时凭此办理退款手续。 (二)城商行支付系统日终后,对超时无应答的跨行通存报文,我行清算中心在综合前置管理平台根据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对账文件进行手工调账。对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成功受理的通存业务,系统将挂账款项划转至“114C同业清算款项”账户,业务状态重置为成功清算;对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拒绝处理的通存业务,系统将挂账款项划转至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业务状态重置为交易失败。 (三)经办行在“2b38柜面通业务查询”界面或报表系统城商行柜面通报表查询业务处理结果,若业务交易处理结果为成功清算,经办行通知客户进行账务核对;若业务交易处理结果为失败,经办行通知客户持待定凭证来行办理退款手续。经办行将挂账款项从应解汇款账户中将款项退还给客户,客户在待定凭证上签字并注明“款项已收妥”字样。待定凭证作为应解汇款账户划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跨行通兑业务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一)若客户在我行办理通兑业务时,业务超时无应答,系统打印待定凭证两份,客户在一份待定凭证上签章确认并预留联系方式后,经办行将一份待定凭证加盖业务用章后交还客户,并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若成功届时凭此办理取款手续。 (二)城商行支付系统日终后,对超时无应答的跨行通兑报文,我行清算中心在综合前置管理平台根据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对账文件进行手工调账。对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成功受理的通兑业务,将款项由“114同业清算款项”账户划转至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对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拒绝处理的通存业务,报文状态重置为失败。 (三)经办行在“2b38柜面通业务查询”界面或报表系统城商行柜面通报表查询业务处理结果,若业务交易处理结果为失败,经办行通知客户进行账务核对;若业务交易处理结果为成功清算,经办行通知客户持待定凭证来行办理入账手续。经办行将挂账款项从应解汇款账户中将款项划转客户账户或提现交给客户。客户在待定凭证上签字并注明“款项已收妥”字样。待定凭证作为应解汇款账户划账凭证的附件。 第四章 密码汇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密码汇款的汇款人和取款人均为个人,每笔业务最高汇款金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密码汇款业务的有效期为自汇出款项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逾期未支取的退汇业务须在原汇款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我行作为汇款行受理密码汇款业务流程: (一)个人客户填写《密码汇款申请书》,业务类型选汇出,汇款人名称、证件类型、发证机关、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取款人名称、取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为必填项。客户填妥申请书后连同付款人存折(卡)或现金交柜台办理。现金汇款的先将现金存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再从应解汇款账户中将款项汇出。单笔现金汇款在1万元(含)以上的,需核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汇兑付款凭证的附件。 (二)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在“2b41密码汇款汇出”界面录入相关要素,汇款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刷存折(卡),汇款账户为应解汇款账户的,付款人名称录入汇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录入应解汇款账号,并预留款项支取时的密码,经授权后提交,系统自动进行账户处理,自动扣取汇款金额和手续费,并打印汇款申请书、取款凭条或借方转账凭证和收费凭证。客户在回单联上签名后加盖业务办讫章交予客户,并提醒客户支取时需提供回执上的汇款号码。 第二十五条 我行作为取款行办理密码汇款支取业务流程: (一)个人客户填写《密码汇款申请书》,业务类型选支取,密码汇款号码、取款人名称、发证机关及证件号码为必填项。客户填妥申请书后同本人身份证件交柜台办理,代理人取款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在“2b42密码汇款支取”界面录入汇款号码、取款人名称及证件号码,并输入支取密码后,选择现金支取方式的,入账账户录入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选择转账方式的,入账账户录入收款人账户,经授权后提交,系统自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发起取款申请,中心返回确认信息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申请书和存款凭条或贷方转账凭证。客户在回单联上签字后加盖业务办讫章,提取现金的,在应解汇款账户支取现金一并交予客户。 第二十六条 密码汇款支取时,支取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城商行支付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汇款,当日不得办理支取,次日自动解锁。 第二十七条 客户遗忘汇款号码的,由汇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汇款行办理查询。原汇款行在“2b44汇出登记簿查询”界面按交易日期和付款账号查询原交易记录,并告知汇款人汇款号码。 第二十八条 密码汇款支取密码是由汇款人汇款时自行预留的,取款人凭该密码支取款项。如遗忘支取密码,不得办理支取,也不能办理挂失,只能由原汇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汇款人办理密码遗忘退汇。 第二十九条 我行作为原汇款行办理密码汇款退汇手续流程: (一)由原汇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汇款人办理正常退汇和密码遗忘退汇手续。原汇款人填写《密码汇款申请书》,业务类型选退汇,汇款号码、原汇款人名称、证件号码及金额均为必填项。 (二)原汇款行审核无误后,在“2b43密码汇款退回”界面录入退汇信息,并录入入账账号,对遗忘支取密码的,需经B级授权后提交,系统自动校核信息是否相符,无误的系统将款项贷记原汇款人账户或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条 我行作为汇款行,对逾期未支取的被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退回的汇款,我行系统将款项作原路退回,退回原付款人账户。原付款人账户撤销的和现金汇款的,款项退回经办行应解汇款账户,原汇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汇款行办理退款手续,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应解汇款付款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 查询查复业务 第三十一条 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查询行对本行接受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经收(发)报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第三十三条 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应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应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第三十四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第三十五条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第三十六条 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第三十七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系统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磁介质保存,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行须重视查询查复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到的查询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10:00回复。 第三十九条 总行营运作业部应指定专人监控支行的查询查复工作,督促分支行及时办理查复工作。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询查复行,将随时统计监测,并通报批评。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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