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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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我行出纳制度、基本会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或协作完成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按照业务岗位可划分为主管柜员、综合柜员、对公柜员、对私柜员、库管柜员、出纳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等。第四条 总行、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在柜员号、印章、尾箱、柜员卡、授权管理等方面应比照本办法执行。(1)
2、 柜员制的基本模式(2)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同一营业网点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3) 在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模式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营业网点单独设立对私低柜,对私低柜柜员(可由理财经理兼任)可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查询、信
3、用卡等非现金对私金融服务。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视情况,增加开、销户等服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 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 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 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 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建为全封闭办公区;(五) 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
4、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 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身份证鉴别仪、现金和凭证尾箱(如需),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第六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综合柜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仅能掌握现行所有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而且要熟悉业务系统的操作,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票据、假证照)等业务技能;(二) 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制约原则。第七条 实行对私低柜的营业网点,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配备可登录使用核心图形前端系统和OCRM系统的电脑; (二) 配备能够覆盖
5、低柜营业区域的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配有凭证尾箱的低柜柜台,应对每个工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第八条 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分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确定柜员制模式。第九条 营业网点采用何种柜员制模式,应由营业网点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分行根据营业网点柜员配备及硬件设施情况确定实施。第十条 柜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具有合规意识、守法意识、案防意识,能熟知、
6、牢记、遵守“十个严禁”等员工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 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 熟练掌握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地使用业务系统办理日常业务; (三) 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并取得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四) 综合柜员需全面掌握我行所有临柜业务(包括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的规章制度;熟悉我行各类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票据、假证照)等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新柜员经过2个月脱产集训
7、和1个月临柜实习,并通过综合柜员岗位资格考试后可设置为综合柜员,但分行应根据该柜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合理设置交易权限; (五) 对私低柜柜员应具有服务意识、服务技巧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银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能够全面掌握我行对私产品和柜面各项业务,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业务;具备较强的业务辅导能力、较强的协调与分析能力。第十一条 柜员的岗位职责(一)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以及我行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二) 审核客户提供的单据,受理开户、销户、存款、取款等各项业务,并保证受理业务的真实合规、办理业务准确及
8、时;(三) 确保本人尾箱中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账实相符;妥善保管本人的业务印章及重要物品,并按规定使用和办理交接手续;(四) 按规定对发生的差错如实上报,及时处理;(五) 按日做好柜员轧账;(六) 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其他柜台业务。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行应根据网点的客户量、开办的业务种类、业务量、当地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对营业时间(是否延时服务、是否周末营业等)的要求,科学测定营业窗口数量,并结合本行柜员业务素质和能力、综合柜员的情况,合理配备柜员,原则上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备五名柜员(不含柜台经理和对私低柜柜员)。营业网点“5+1”(5名柜员+1名派驻柜台经理)的柜台人员配备标
9、准,是基于一个网点最少开一个对公窗口和两个对私窗口、一周七天营业(周末对私柜台营业)、柜员每周两天轮休的前提下,满足岗位牵制、防控柜台操作风险的最低配置要求。 在满足岗位制约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且符合总行规定的情形(详见营业网点柜员及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人员岗位设置方案指引),网点人员配置可低于“5+1”,应由一级分行向总行统一备案。网点柜台人员的数量应随着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间的增加而增加。第十三条 各分行应合理调配营业网点柜台人员新人的占比,营业网点的柜员中,具有我行一年以上柜台从业资历的人员不得低于40%,每年的柜员流出比率不得超过30%,因特殊情况超过30%的,须报总行批准。第十四条
10、营业网点柜员的用工形式应符合总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在营业时间内,营业网点高柜柜台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上岗或空岗。法定节假日营业时间,不得由两名相同的柜员连续临柜两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要保证柜员的相对稳定,柜员如需调动,应征求派驻柜台经理的意见,且必须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柜员原则上应在本岗位工作满两年,并取得三星(含)以上柜员星级后,才能调整到其他业务条线。第十八条 柜员休假、请假或调离本网点,必须经柜台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对私低柜柜员属于零售业务条线人员,零售业务部对其操作合规性负责。低柜柜台的业务操
11、作规程由运营管理部制定,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对私低柜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参与对私对低柜柜员的绩效考核。第二十条 对私低柜柜员的管理按照xxxxxx银行对私低柜柜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 新入行的柜员必须经过分行组织的上岗培训,并通过总行和分行组织的运营条线岗位资格考试。运营条线岗位资格考试分为总行考试和分行考试两个部分,总行考试以业务知识为主,分行以业务技能为主。总行考试与分行考试成绩分别占柜员上岗成绩的40%、60%,两部分的综合得分为资格考试的最终成绩。第二十二条 新入行的柜员应在我行有一个月以上的柜台业务实习期,实习期结束后,由柜台经理和分行运营管理
12、部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方可独立上岗。分行可根据柜员的培训情况,自行确定实习期限和评定标准。第二十三条 未经培训人员、实习生、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第二十四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对在岗柜员定期进行日常业务培训与考核,并按xxxxxx银行柜台人员星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能力评价。对于能力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不允许单人上岗操作。第五章 柜员号管理第二十五条 柜员对本人的各业务系统柜员号负责,不得混用、借用柜员号。柜员应妥善保管各业务系统柜员密码,输入密码时必须进行物理遮挡,定期更换,防止泄漏。第二十六条 核心业务系统柜员号由人力资源SAP系统生成并传输到核心系统,分行运
13、营管理部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本部及辖属网点柜员号的启用与封存、柜员角色和交易限额的设置等进行日常维护。柜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五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应及时封存柜员号。第二十七条 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角色、交易限额等项目的设置,应符合网点岗位分工和业务的需要,其设置应遵循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第六章 尾箱管理第二十八条 柜员领用现金与凭证(含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下同)尾箱后方可从事现金、凭证相关业务。第二十九条 柜员对与其柜员号相关联的尾箱及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负责,不得共用尾箱,不得挪用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严禁白条抵库。第三十条 严禁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域。第三十一条 柜员
14、办理现金及凭证的有关业务,应遵守出纳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相关业务规定。第三十二条 柜员对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重要空白凭证库管员应按规定根据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量及库存情况及时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第三十三条 柜员尾箱如需交接,应在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应当面核点尾箱实物,与尾箱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后,先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操作相应的尾箱交接交易,再办理实物的移交。移交后,交接双方应在打印出的尾箱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尾箱明细单粘贴在交接登记簿上留存备查。柜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五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应将尾箱清零后上缴。第三十四条 营业期间
15、,柜员使用中的尾箱应放在营业室内的监控摄录范围内,柜员如需临时离开到视线和监控摄录不能覆盖的区域,必须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锁入尾箱,将印章和柜员卡等入箱(柜)加锁保存,对系统做锁屏或签退处理。柜员离岗时锁箱钥匙应妥善保管。第三十五条 营业结束,柜员应盘点尾箱中现金与凭证是否账实相符,无误后方可进行平账处理。第三十六条 各分行的辖属机构(二级分行、异地支行除外)原则上只能采取同一种现金尾箱碰库(“换人碰库”与“超限上缴”)模式,碰库模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修改。(一)碰库模式“换人碰库”是指持有尾箱的柜员(34库管柜员、35出纳柜员和36库管柜员兼主管除外)在日终平账尾箱碰库时,需要另一柜员对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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