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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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xx〕66号,xx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贷款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由我行自主设计发行的,并由我行直接营销发售的可以质押的各类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是指借款人因短期融资的需要以理财产品质押担保,向我行所属分(支)行(以下简称承办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业务办理人员须核实拟办理质押贷款的理财产品所有权无争议,并未作担保或依法冻结止付,且该理财产品未规定不得转让、质押等可能导致质押无效的情形。 第五条 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则上仅限于质押担保的理财产品实际购买人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以企业出面申请贷款时,该理财权利人须为该企业法人代表夫妇或实际控制人,除企业法人代表及控制人外不予办理)。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属第三人的贷款发放前,承办行必需对权利所有人进行核保,由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当面签订委托书及各类同意质押担保的合同文本。 第六条 办理本贷款时,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需持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认购确认单,委托承办行到原发售行进行权利确认并取得发售行出具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将其理财产品作质押后,方可办理本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属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 权利凭证的开立与确认 第九条 贷款人办理本贷款,除按我行质押贷款操作规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承办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理财产品合同及产品认购确认单; (二)理财产品所对应的理财资金账户户名和账号; (三)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委托承办行向理财产品合同签发行(以下简称发售行)申请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见附件1)的委托书。 第十条 承办行经审查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应将理财产品合同和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委托书(见附件3)一并提交给发售行,由发售行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见附件1)和确认书(见附件2)。 承办行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理财产品合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发售行收到承办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理财产品合同是否真实,理财产品合同上的要素和印鉴是否与留存合同一致。必要时,发售行可以向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发售行经过审查认为理财产品合同与留存合同真实一致的,应收取理财产品合同客户留存联正本及产品认购确认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发售行不得开具没有理财产品真实合同或与真实合同情况不一致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第十三条 发售行在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同时,应对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理财产品合同内容真实的,应出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发售行的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理财产品权利凭证一并递交给承办行。 第十四条 发售行对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理财产品权利凭证所载开立机构、投资人(理财产品权利人)、理财资金账号、理财金额、理财合同编号、产品收益起始日、产品到期日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理财产品合同印鉴与留存合同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发售行经过审查,发现理财产品合同所载事项与留存合同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并及时告知承办行,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以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超过理财产品合同交易金额的90%,各承办行也可根据理财产品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理财产品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以保本型理财产品提供质押担保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签发等业务时,可由该业务经办行自行根据质物的各期具体产品特点、风险状况以及借款申请人还款实力,在最高不超过质押产品票面价格总和100%的范围内核定实际担保额度,并授权该业务所在一级分支行(部)实施最终审批。 以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超过理财产品合同金额的70%。 第十七条 本贷款自质押权利对应的理财产品进入封闭期后方可办理,质押担保期限和贷款到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对应的理财产品到期期限。 以多份理财产品受益权申请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以距离期满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理财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还贷的,可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期限日。 第十九条 承办行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二十条 承办行经审查同意发放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应在本贷款发放前向发售行出具理财产品资金止付函(见附件4),发售行收函后即根据止付函要求办理理财产品止付手续,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回复承办行。本贷款存续期间,承办行和发售行不得对理财产品解除止付,在贷款归还后,由承办行出具解除止付联系函(见附件5),交发售行后方可办理解除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办行对质押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确认书,发售行对理财产品合同、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要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造成贷款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行及经办人责任。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办理贷款时,承办行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和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合同号码及所载产品名称、合同签订日期、产品开立机构、产品权利所有人名称、产品合同编号、产品交易金额、产品收益起始日及产品到期日等;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发售行是否对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进行了确认; (六)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承办行签订,并由权力所有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质押的理财产品受益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出质的声明书,如个人需出具共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或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如质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办理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质押人为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须股东会决议,且该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表决议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质人和承办行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承办行可直接将理财产品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六条 发售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本贷款的,承办行应及时将质押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退还发售行,并出具“理财产品解除止付联系函”,发售行收到承办行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和“理财产品解除止付联系函”后,应将理财产品合同退还承办行,并由承办行退还借款人,同时办理对应理财产品的解除止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行可依法定方式处理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的,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级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承办行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三十条 有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行和出质人可以书面协议以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实现债权费用的,承办行应向借款人另行追偿;清偿后有剩余的,其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并由出质人签收。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理财产品对应计划到期的,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承办行可继续保管质押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在权利凭证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承办行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发售行提供理财产品权利凭证、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函件。 第三十三条 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承办行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贷款本息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在质押期间丢失,承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理财产品权利凭证毁损的,承办行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发售行不得受理理财产品所有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三十五条 承办行申请挂失时,应向发售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期间,不影响质押担保效力。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贷款按照“支行授信、支行操作、全程监控、集中报备”的原则,对逐期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实施贷前、贷中、贷后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归入分支行低风险业务授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归入敞口风险授信,分支行根据自身信贷规模和权限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质押登记-放款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全过程操作及监控并集中报备。 集中报备是指已发放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在总行个金部统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客户申请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提供质押的产品名称、持有数额、质押率、放贷申请书和借据。各分支行最迟在贷款发放第二日报备。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利率最低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各分支行根据借款人信誉、借款用途,贷款风险、理财产品利率水平以及双方业务往来合作状况具体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全程监控是指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间,各分支行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和还贷的可能性,同时根据客户实际质押的各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和风险提示情况,及时分析和制定借款人贷款风险防范计划,必要时增加贷款担保或进一步采取保全贷款直至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个金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银行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2.xx银行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确认书 3.xx银行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委托书 4.xx银行理财产品止付联系函 5.xx银行理财产品解除止付联系函 — 10 — 附件1: xx银行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理财产品名称 理财产品合同签订日期 理财产品开立机构 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名称 理财产品合同编号 理财产品交易金额 ¥(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产品收益起始日 产品到期日 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签章): xx银行 支行(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xx银行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确认书 银行 分(支)行: 由 (委托人)委托我行申请开具的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经我行审查确认如下: 1、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为: 。 2、理财产品合同签订行为: (银行)。 3、理财产品合同编号为: 。 4、理财产品资金账号为: 。 5、理财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6、理财产品收益起始日为: 年 月 日。 7、理财产品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8、附预留印鉴: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9、其它事项: 确认支行(签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xx银行开具理财产品 权利凭证委托书 银行 分(支)行: 本人(或单位)为编号为: ,资金账号为: 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产品收益起始日为 年 月 日,产品到期日为 年 月 日的理财产品合法所有人(预留银行印签附后),兹委托你行向 (银行)申请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并同意将上述理财产品作为借款人 向你行取得“贷款”(“贷款”包括一般贷款、贴现及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所提供的质押担保。 同时,本人(或单位)同意你行作为质权人向 (银行)办理相应理财产品止付手续或解除止付手续。 附预留银行印签: (单位公章或 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定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贷款承办行一份、《理财产品权利凭证》开立行一份 附件4: xx银行理财产品止付联系函 分(支)行: 理财产品名称为: ,合同编号为: 理财资金账号为 的理财产品已在我处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现委托姓名为 , 身份证号为: 的 我行客户经理全权办理理财产品止付手续,望你行在收到该联系函后,立即对上述理财产品予以止付。 支行(签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函一式二份,一份发售行留存,一份由发售行签具已止付意见后交承办行留存。 附件5: xx银行理财产品解除止付联系函 分(支)行: 截止 年 月 日,理财产品名称为: ,合同编号为: 理财资金账号为 的理财产品项下的质押贷款,借款人 已还清本息,现委托姓名为 ,身份证号为: 的我行客户经理全权办理理财产品解除止付手续,望你行在收到该联系函后,立即对上述理财产品办理解除止付手续。 支行(签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函一式二份,一份发售行留存,一份由发售行签具已 解除止付意见后交承办行留 — 1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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