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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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 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 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 (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 (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 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 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借款合同到期日不得超过付款期限到期日,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一年。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合同到期日。 质押合同到期日应大于等于借款合同到期日。 质押登记期限为质押合同期限延长1年。 第十二条 利率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我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进行浮动。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根据质押的应收账款付款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款或分次还款两种方式。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业务申请: (一)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书面申请; (二)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的基本资料; (三)借款人能够提供与拟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原件、发票及相关单据(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 (四)借款人提供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提交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资料;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十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 (一)贷前调查:支行贷前调查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程序,要求贷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拟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查询,并核实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借款人的申请经支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二)贷款审批及合同签订:贷款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应的《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付款人提前付款时我行可即行扣收借款。 第十六条 协议的签订: 合同订立后,我行与借款人及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及付款协议书》。协议载明我行与借款人已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由我行办理。载明付款人必须按期将应收账款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指定结算账户,如提前付款,付款时应通知我行,协议中明确付款人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将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融资的发放及管理:登记完成后支行发放借款,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支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并监控质押资金的情况。 第十九条 到期注销:借款到期按期收回,支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风险防范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支行应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落实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第一还款来源,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认真核查。 第二十一条 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一)落实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基础合同本身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确保合同本身有效。 (二)应收账款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或劳务背景,货物已发出且经应收账款付款人验收合格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无瑕疵,能够提供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预付款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2、借款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申请人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 3、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龄不超过六个月; 4、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核实各类票据的真实性,以及借款人和付款方是否有关联关系,防止借款企业利用虚假账龄、虚构应收账款、提前开票等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第二十二条 贷前调查时必须对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查询,对已经进行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不能进行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理后支行每月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跟踪,如果企业本身的实力、经营、销售出现明显波动并恶化,应及时终止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所有经营款项应全部回到指定账户,支行对企业资金进行监控,同时监控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如果质押的应收账款提前支付,支行应通知企业提前还款。支行可通知企业直接用已支付的质押的应收账款还款。 第二十五条 当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刻意隐瞒企业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收情况; (二)刻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及财务状况; (三)挪用信贷资金等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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