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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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cc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使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方式我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系统信息使用的有关办法,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使用企业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三条 企业客
2、户信用信息内容本办法所称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其他能反映企业客户信用状况的信息。信贷信息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第四条 保密原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客户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第二章 组织推动和分工第五条 组织推动贷款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部门分工我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工作由贷款部负责。贷款部负责组织
3、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具体包括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用户授权和培训推广等工作。贷款部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相关业务信用数据,同时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第七条 日常工作机制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信息维护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每年牵头组织交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稳、高效、安全运行。第三章 贷款卡管理第八条 贷款卡是企业
4、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的信息和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对无贷款卡(编码)或持有被注销贷款卡(编码)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第四章 用户管理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分
5、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类。(一)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机构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系统管理员。具体权限是:新建用户及其默认密码、设置用户权限、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二)普通用户:系统管理员在建立普通用户的时候,可以选择授予不同的权限。依据权限的不同,普通用户分为信用数据报送/接收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1、信用数据报送/接收用户负责按照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要求,每日生成我行新发生的企业信贷业务数据报文,并通过指定网络系统向人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负责接收人行通过指定网络系统向
6、我行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文。具体权限是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人行反馈报文接收和处理。2、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普通查询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与其注册登记的机构相对应的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具体权限是信贷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票据查询。第十一条 本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第十二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加强所创建用户的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系统管理员只可对自己创建的系统用户及普通用户进行停用操作。第十三条 各级系统管理
7、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职。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第十四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一旦发现密码泄露,应该立即修改密码。第十五条 用户离开操作平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十六条 各支行系统管理员应将本支行普通用户名单报本地人民银行备案;当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本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五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各支行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以及贷款卡密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查询要与信贷审批时间紧密衔接,应在贷款资料上报贷款
8、部前查询并打印被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归档管理,否则不允许进入审批流程。第十八条 各支行对已发生信贷业务(未结清)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时,可根据需要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九条 各支行通过查询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只能用于信贷审查、管理,不得用于其它目的。第六章 异议核查和纠错处理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原则客户如果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我行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核查申请。我行接收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核查客户异议情况的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并反馈异议协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 异议核查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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