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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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xx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x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xx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再由代理银行将垫付款项在财政批准的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支付主体
2、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收款人账户。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的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进行运作,该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分类账户组成。第五条 按财政级别划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区县级等级别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总行会计
3、结算部负责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优化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操作系统和清算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第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成为代理银行后负责与各级财政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第八条 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建库,电脑验印系统零余额账户通兑行的开通和关闭;负责xx区域同城交换及全国影像集中提入的零余额账户票据的业务处理;并作为xx市本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承办行办理授权额度的领取导入和资金清算,
4、及与市财政的日常对账。第九条 业务承办行指我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成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后,经总行授权、负责承办同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日常业务的银行机构。具体业务管理职责有:(一)每个工作日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额度下达通知并及时导入本行系统;并在每个工作日清算时间截止前,向清算行提交清算凭证、清单及电子数据,将当日及上工作日未清算的资金向清算行提出资金清算。(二)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额度对账工作;(三)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种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并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四)定期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全行本级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行
5、指财政专户或特设专户的开户行,该账户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出,账户开户行承担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的职责。具体业务管理职责有:(一)与财政部门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委托服务协议书,与代理银行签订清算协议书,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均须在清算行预留银行印鉴;(二)每个工作日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额度下达通知并导入本行系统;并根据代理银行提交的清算凭证、清单及电子数据,核对印鉴和数据相符后在下达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清算;(三)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额度对账工作;(四)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种信息资料,并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一条 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业务管理职责:(一)正确办理零余额账户的
6、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二)及时让预算单位知悉额度下达情况;(三)准确高效办理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业务,并监督零余额账户合规支用额度;(四)与零余额账户开户单位做好对账工作;(五)定期向相应业务承办行报备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 各分行和管理行(以下统称“管辖行”)负责指导辖内营业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开展监督检查。具体业务管理职责有:(一)负责本辖区零余额账户管理,督导辖区内业务承办行和清算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职责;(二)负责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防控能力;(三)开展本辖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检查和服务质量评比,督导业务合规性和优质服务,对违
7、规操作和服务投诉的应及时报告总行会计结算部。第三章 业务流程第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总体流程:(一)资格批准。经人民银行审查通过,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银行机构,可以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可成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二)协议签订。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委托服务协议书,与清算银行签订清算协议书。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银行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委托服务协议书,与代理银行签订清算协议书。(三)额度下达。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批准用款计划后以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以磁介质或网络传送)向代理银
8、行和清算银行同时下达用款额度。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核对印鉴相符、纸质凭证与电子数据相符后,将下达额度导入本行相关系统。(四)额度支用。属直接支付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单位支付申请,开具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通知书和结算凭证;属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通知书和结算凭证。代理银行在额度内按照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代垫款暂挂其他应收款项科目,退回款暂挂其他应付款项科目。(五)资金清算。代理银行与清算银行每个工作日按约定清算时间办理代垫款和退回款的资金清算。(六)额度对账。代理银行定期向财政及预算单位提供支付明细清单和额度对账单,进行额度对账;清算银行向
9、财政提供清算明细清单和额度对账单,进行额度对账。第四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等三类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第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的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且不计付利息,每日清算后余额为零。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每月结余的额度在年度内可滚存使用,在年终结
10、算日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年度结余的额度予以注销或保留。第十七条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零余额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开立批准通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开立手续,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因特殊管理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可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额度管理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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