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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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x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xx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再由代理银行将垫付款项在财政批准的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支付主体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的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进行运作,该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分类账户组成。 第五条 按财政级别划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区县级等级别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优化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操作系统和清算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成为代理银行后负责与各级财政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第八条 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建库,电脑验印系统零余额账户通兑行的开通和关闭;负责xx区域同城交换及全国影像集中提入的零余额账户票据的业务处理;并作为xx市本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承办行办理授权额度的领取导入和资金清算,及与市财政的日常对账。 第九条 业务承办行指我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成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后,经总行授权、负责承办同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日常业务的银行机构。具体业务管理职责有: (一)每个工作日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额度下达通知并及时导入本行系统;并在每个工作日清算时间截止前,向清算行提交清算凭证、清单及电子数据,将当日及上工作日未清算的资金向清算行提出资金清算。 (二)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额度对账工作; (三)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种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并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四)定期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全行本级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行指财政专户或特设专户的开户行,该账户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出,账户开户行承担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的职责。具体业务管理职责有: (一)与财政部门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委托服务协议书,与代理银行签订清算协议书,代理银行和财政部门均须在清算行预留银行印鉴; (二)每个工作日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额度下达通知并导入本行系统;并根据代理银行提交的清算凭证、清单及电子数据,核对印鉴和数据相符后在下达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清算; (三)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额度对账工作; (四)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种信息资料,并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业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及时让预算单位知悉额度下达情况; (三)准确高效办理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业务,并监督零余额账户合规支用额度; (四)与零余额账户开户单位做好对账工作; (五)定期向相应业务承办行报备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各分行和管理行(以下统称“管辖行”)负责指导辖内营业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开展监督检查。具体业务管理职责有: (一)负责本辖区零余额账户管理,督导辖区内业务承办行和清算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职责; (二)负责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开展本辖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检查和服务质量评比,督导业务合规性和优质服务,对违规操作和服务投诉的应及时报告总行会计结算部。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总体流程: (一)资格批准。经人民银行审查通过,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银行机构,可以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可成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二)协议签订。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委托服务协议书,与清算银行签订清算协议书。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银行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委托服务协议书,与代理银行签订清算协议书。 (三)额度下达。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批准用款计划后以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以磁介质或网络传送)向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同时下达用款额度。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核对印鉴相符、纸质凭证与电子数据相符后,将下达额度导入本行相关系统。 (四)额度支用。属直接支付的,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和单位支付申请,开具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通知书和结算凭证;属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通知书和结算凭证。代理银行在额度内按照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代垫款暂挂其他应收款项科目,退回款暂挂其他应付款项科目。 (五)资金清算。代理银行与清算银行每个工作日按约定清算时间办理代垫款和退回款的资金清算。 (六)额度对账。代理银行定期向财政及预算单位提供支付明细清单和额度对账单,进行额度对账;清算银行向财政提供清算明细清单和额度对账单,进行额度对账。 第四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等三类账户。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的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且不计付利息,每日清算后余额为零。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每月结余的额度在年度内可滚存使用,在年终结算日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年度结余的额度予以注销或保留。 第十七条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零余额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开立批准通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开立手续,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因特殊管理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可开立一个以上账户。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在财政下达的额度内办理零余额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零余额账户是额度结算账户,按预算科目、项目、下达额度、支用额度、未支用额度进行明细核算。代理银行应按额度办理结算,额度以外的资金收支不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所确定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支用授权支付额度,不同预算科目之间不能调剂使用。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办理支付时,代理银行扣减相应预算科目额度,办理资金退回时,代理银行恢复相应预算科目额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相应账户划拨资金,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税金、公务车加油费用、粤通卡费用、财政票据工本费、住房货币补贴、水费、电费或通讯费时,可凭实际支付单据直接划款,无需经财政部门审批。除上述资金性质外,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相应账户划拨资金的,必须出具有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归还垫支款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可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代扣代缴业务。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并协议中明确一个或以上的用于扣款的预算指标。代理银行按指定的预算指标办理代扣代缴业务,预算单位无需再开具授权支付通知书。遇预算指标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向银行出具有单位签章确认的调整指标通知。 第二十七条 零余额账户支出的款项发生退回时,以直接支付方式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单位通知收款单位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以授权支付方式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出具退回支付令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恢复相应预算科目的额度。 属于跨年退款及非集中支付方式支出的项目退款直接退回财政国库账户。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出具的支付令有电子支付令和手工支付令之分。电子支付令指预算单位通过指定系统开具并打印的支付令,支付令上“电子”标识且打印有校验码;手工支付令指预算单位手工填写的支付令,无校验码。支付令有单笔出具、汇总出具,或采用“两票合一”方式,将支付指令直接打印在结算凭证上。 第二十九条 目前支付令格式有支付通知书、退回通知书、更正通知书和公务卡结算汇总通知单等。支付令上载明的基本内容有单位名称、账号、财政代码、支付令编码、指标编码、科目编码、经济分类、金额、结算类型、业务类型、校验码等。其中支付令编码一般由财政代码+年份+流水号构成;业务类型有普通支付、资金回退、额度调整三种。 第三十条 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银行须按照支付令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对电子支付令,系统将严格按照校验码规则进行数据校验,对手工支付令,系统将严格审核指标是否正确、是否有超额度使用,以确保录入的支付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后,发现误支预算指标的,可出具更正通知书,开户行根据更正通知书作额度调整,恢复错支的预算指标额度,资金按退回款处理;扣减更正的预算指标额度,资金按支付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对填写无误的结算凭证及支付令,在授权支付额度足以支付情况下,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印鉴不符或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支付令不能跨年使用。代理银行本年度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应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本年额度内出具的支付令,对上年度出具的支付令予以拒付。 第三十四条 支付结算凭证与支付指令要素应相符,若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要素不符时,银行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六章 资金清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开设的清算账户备足资金头寸,保证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业务承办行日常资金清算工作职责: (一)在其它应收款科目下按清算行开设支付代垫款清核算账户,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下按清算行开设退回款核算账户,业务承办行应派员每日监控清算账户和跟踪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二)每个工作日在清算时间截止前,在报表系统提交清算,系统按资金性质和清算账户统计汇总当日及前一日全行代垫资金和退回资金;然后在报表系统打印当日清算凭证和支付清单,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按约定清算时间,业务承办行派员至清算行送达清算凭证、支付清单及磁盘电子数据,并做好交接手续,同时跟踪清算款项是否及时达账。 (四)若发生清算异常,应向清算行了解清算失败原因,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级行和总行及时报告,尽快协调解决避免我行资金垫付。若当日清算确实失败,对通过网络向财政部门传送清算数据的,应在当日及时取消清算数据传送。 (五)对超大额的资金汇划,可向清算行申请单笔清算。 第三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年终结算工作职责: (一)年终结算日,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算。 (二)在指定清算时间过后停止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决算后,零余额账户结余额度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给予注销或保留。 (三)年度终了,将已支付、尚未清算的资金和跨年发生的退款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将未清算的额度重新下达相关清算银行,代理银行才可与相关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银行清算工作职责: (一)每个工作日清算行派员与代理银行交接清算凭证、清单及磁盘数据。清算行核对印鉴相符,导入磁盘数据,纸质凭证与电子数据相符后,在财政部门下达额度内办理资金清算,并跟踪财政专户的清算款项是否及时准确划转。 (二)因额度不足、预算指标错误、或印鉴不符等原因,无法正常清算的,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并向财政国库部门、上级行和总行报告,尽快协调解决;当日清算失败或款项未达账的,应取消已导入的清算数据。 (三)年终结算日,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办理资金清算。 第七章 对账管理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 (一)开户行定期向零余额账户开户单位提供额度对账单,核对额度的下达、支付和结余情况。 (二)业务承办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单位额度清算日报和月报,核对单位额度的下达数、支用数和结余数。 (三)清算银行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专户清算日报和月报,核对明细额度的下达数、清算数和结余数。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业务承办行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委托服务费和代垫利息,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申请表和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应按委托服务协议和清算服务协议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以优质服务争取在每年银行综合服务考评中位居前列。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反以下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或损害我行声誉的,将按《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额度管理职责,超额度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未按照支付指令办理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引起客户投诉或资金损失的; (三)资金清算不及时、准确,引起投诉的; (四)严重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在正常营业时间拒绝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引起客户投诉的; (六)向零余额账户开户单位收取业务手续费的; (七)对账工作不及时、内容不完整,引起投诉的; (八)其他造成资金损失的重大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银行总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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