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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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第三条 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第四条 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第五条 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
2、,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第六条 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第七条 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 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xxxxxx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
3、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第九条 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第十条 经办柜员在验印系统中操作开户时,对于账户性质为基本、一般、临时、专用账户的,应先录入“公章(其他)”,系统对开户证明等资料上的公章进行强制核验后才能进行预留印鉴的建库操作,如果录入的第一枚印章非“公章(其他)”,需由业务主管进行授权。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份印鉴卡片的“经办”处签章,并
4、将全部印鉴卡片随开户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应审核每份印鉴卡片上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审核无误后在每份印鉴卡片的“柜台经理”处签章。经办行应在二份印鉴卡片的背面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该印章应与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章一致。第十二条 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开户交易以后,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二份印鉴卡上填写新开账户的账号、账户性质及印鉴建库日期。第十三条 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完开户手续后,应凭印鉴卡片立即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建库经办、复核人员应分别在两联印鉴卡片的“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处签章。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凭该印鉴卡在核心业务系统“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
5、印鉴卡片”账户记收入1元。第三章 预留印鉴卡的保管第十五条 网点办理完开户及印鉴建库手续后,应将第一联印鉴卡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第二联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一起上交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审核与保管。如客户有需要,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开户业务当时,可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日后客户如有需要查询,应由单位出具公函,柜台人员审核客户身份无误后,可以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柜台人员无论在开户当日或者日后应客户要求复印印鉴卡片的,应在印鉴卡复印件上加盖“副本”戳记,且该戳记必须压在客户的印鉴上。第十六条 分行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日通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网点印鉴变更信息(含新增),检查网点上
6、交的印鉴片背面骑缝处是否加盖骑缝章,并使用验印系统对该印鉴片上的印鉴及公章进行核验(可不打印核实行及机构纸质验印日志,以系统记录的电子验印日志为准),确保验印系统中的印鉴库准确无误。核验无误后,核验人员应在印鉴卡片的“后督”处签章。第十七条 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保管,并必须放入保险箱(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中保存。第十八条 非客户印鉴卡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印鉴卡片。如内部确需查阅,应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借阅手续,原则上借阅人员只可现场查阅,不能复印带走,印鉴卡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换岗必须办理印鉴卡片的交接手续。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审核第十九条 按规定所有凭客户印鉴办理的
7、业务,必须先通过验印系统严格审核业务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我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审核相符后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业务。第二十条 核对印鉴时,经办人员应首先目测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的规格、形状、印章中文字的内容和字体与验印系统中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流程中验印则无需此步骤),检查加盖的印章是否使用油墨,防止使用扫描或打印印鉴造假。检查无误后,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对于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印鉴,应通过验印系统采取模拟人工折角的方式进行核验,并换人复核。通过验印系统核验的印鉴应将验印核实行打印在凭证背面或内部通用凭证上(流程中验印除外),记录验印结果。第二十一条
8、对于需要跨部门传递的纸凭证印鉴的审核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开户行受理的业务凭证审核预留印鉴后,需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的,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审核预留印鉴时,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应换人审核,验印完成后,在审核的凭证上(或背面)打印验印核实行。开户行完成验印后,应通过内部人员将业务凭证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严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2、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需要审核客户账户预留印鉴的,原则上可以委托分行营业部代为核对印鉴;对于客户开户行非分行营业部,且印鉴无法跨机构审核的,业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到客户的开户行,由开户行
9、柜员按照第1点的规定进行印鉴的审核和凭证传递。3、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处理时,要认真审核相应凭证上是否有营业机构打印的验印核实行,对于非自动验印通过的,是否经双人核验。第五章 预留印鉴的更换第二十二条 更换预留印鉴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办理,也可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中填写授权经办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预留印鉴手续时,应填写“xxxx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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