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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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 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 (一)单位存款账户; (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 (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 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 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 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 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建立 第八条 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xxxxxx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 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 经办柜员在验印系统中操作开户时,对于账户性质为基本、一般、临时、专用账户的,应先录入“公章(其他)”,系统对开户证明等资料上的公章进行强制核验后才能进行预留印鉴的建库操作,如果录入的第一枚印章非“公章(其他)”,需由业务主管进行授权。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份印鉴卡片的“经办”处签章,并将全部印鉴卡片随开户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应审核每份印鉴卡片上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审核无误后在每份印鉴卡片的“柜台经理”处签章。经办行应在二份印鉴卡片的背面骑缝处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该印章应与开户申请书上加盖的银行业务专用章一致。 第十二条 在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开户交易以后,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二份印鉴卡上填写新开账户的账号、账户性质及印鉴建库日期。 第十三条 经办行在为客户办理完开户手续后,应凭印鉴卡片立即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建库经办、复核人员应分别在两联印鉴卡片的“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处签章。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凭该印鉴卡在核心业务系统“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印鉴卡片”账户记收入1元。 第三章 预留印鉴卡的保管 第十五条 网点办理完开户及印鉴建库手续后,应将第一联印鉴卡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第二联印鉴卡随当日传票一起上交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审核与保管。如客户有需要,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完开户业务当时,可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日后客户如有需要查询,应由单位出具公函,柜台人员审核客户身份无误后,可以复印一份印鉴卡片给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柜台人员无论在开户当日或者日后应客户要求复印印鉴卡片的,应在印鉴卡复印件上加盖“副本”戳记,且该戳记必须压在客户的印鉴上。 第十六条 分行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日通过监督管理平台查询网点印鉴变更信息(含新增),检查网点上交的印鉴片背面骑缝处是否加盖骑缝章,并使用验印系统对该印鉴片上的印鉴及公章进行核验(可不打印核实行及机构纸质验印日志,以系统记录的电子验印日志为准),确保验印系统中的印鉴库准确无误。核验无误后,核验人员应在印鉴卡片的“后督”处签章。 第十七条 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保管,并必须放入保险箱(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中保存。 第十八条 非客户印鉴卡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印鉴卡片。如内部确需查阅,应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借阅手续,原则上借阅人员只可现场查阅,不能复印带走,印鉴卡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换岗必须办理印鉴卡片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审核 第十九条 按规定所有凭客户印鉴办理的业务,必须先通过验印系统严格审核业务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我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审核相符后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核对印鉴时,经办人员应首先目测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的规格、形状、印章中文字的内容和字体与验印系统中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流程中验印则无需此步骤),检查加盖的印章是否使用油墨,防止使用扫描或打印印鉴造假。检查无误后,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审核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对于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印鉴,应通过验印系统采取模拟人工折角的方式进行核验,并换人复核。 通过验印系统核验的印鉴应将验印核实行打印在凭证背面或内部通用凭证上(流程中验印除外),记录验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跨部门传递的纸凭证印鉴的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开户行受理的业务凭证审核预留印鉴后,需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的,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审核预留印鉴时,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验印系统不能自动核验通过的,应换人审核,验印完成后,在审核的凭证上(或背面)打印验印核实行。开户行完成验印后,应通过内部人员将业务凭证传递给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严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 2、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需要审核客户账户预留印鉴的,原则上可以委托分行营业部代为核对印鉴;对于客户开户行非分行营业部,且印鉴无法跨机构审核的,业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到客户的开户行,由开户行柜员按照第1点的规定进行印鉴的审核和凭证传递。 3、业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后续处理时,要认真审核相应凭证上是否有营业机构打印的验印核实行,对于非自动验印通过的,是否经双人核验。 第五章 预留印鉴的更换 第二十二条 更换预留印鉴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办理,也可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中填写授权经办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预留印鉴手续时,应填写“xxxxxx银行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更换印鉴申请书”),加盖新印鉴卡一式二份,“更换印鉴申请书”和“新印鉴卡”背面的“原印鉴”处应加盖全套旧印鉴,对于之前使用一式四份印鉴卡片的账户,客户应交回保存的旧印鉴卡片,客户无法交回旧印鉴卡时,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上勾选相应的选项。 如果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更换预留印鉴中的印章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并完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如果存款人因更改名称而更换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更换预留印鉴中的法定代表人名章,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同时填写“变更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印章损坏更换预留印鉴的,应出示原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如果客户预留印鉴中的印章遗失或被盗,在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原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三份,新印鉴卡一式二份,并交回保存的旧印鉴卡片,“更换印鉴申请书”和“新印鉴卡”背面的“原印鉴”处应加盖未丢失的旧印鉴,此外,客户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客户预留印鉴中的公章遗失或被盗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2、客户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 3、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存款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对变更印鉴的资料的审核要求: 1、使用验印系统核对“更换印鉴申请书”和新印鉴卡背面的“原印鉴”的签章是否正确,并打印核实行。 2、“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单位意见”处的公章、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处的公章,应与原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一致;如为更改账户名称而不更改银行账号的,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处的公章、“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单位意见”处的公章应与“变更银行账户内容申请书”中加盖的新的单位公章一致。使用验印系统核对公章一致性,并打印核实行。 如果单位的公章曾经更换过,但未在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应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公函说明情况,或提供有权部门的有效证明,开户申请书上留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公安部门有关销毁、受理刻章、变更、挂失或立案的证明材料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开户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应核对一致,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中的姓名与“更换印鉴申请书”中的授权经办人的姓名核对一致,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员应按照《身份识别操作指引》的规定,对经办人的人证一致性、证件有效性和证件真伪进行审核。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含照片)进行核对,并打印联网核查核实行或核实结果。 4、“更换印鉴申请书”中注明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发证机关等与其身份证件、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还应使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打印联网核查核实行或核实结果。 5、审核“更换印鉴申请书”上注明的印鉴启用日期是否为送达日次日(含)以后。 6、审核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等与开户资料中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按照开户留存资料相关要求签章和审核)。 7、对于印鉴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对客户更换印鉴的手续审核无误后,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银行审核意见的“经办人”处签章,并将更换印鉴的全部资料,交柜台经理审核。柜台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与客户账户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变更印鉴相关事宜,审核无误后将电话核实情况填写在“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电话核实记录”栏。柜台经理审核相关手续无误后,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中的“银行审核意见”栏的“柜台经理”处签章。经办行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上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并依据新印鉴卡片上的新印鉴在验印系统中做全部印鉴的变更维护。对于公章变更的,经办行还应将新的单位公章重新建入验印系统中的“公章(其他)”。 新印鉴卡片应按照第二章、第三章中对新开账户印鉴卡片的规定进行签章和保管。“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第一联、所有变更印鉴的申请资料、验印核实行及联网核查记录与留存的开户资料一并保管;“更换印鉴申请书”的第二联、客户交回的一份旧印鉴卡片(如有)、一份新印鉴卡片交后督部门;“更换印鉴申请书”第三联退客户保存。 第三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对于更换的新印鉴卡片比照新开账户的预留印鉴进行管理,并将保管的旧印鉴卡片与客户上交的旧印鉴卡片核对无误后,二份旧印鉴卡片与客户填写的一联“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并装订在表外付出传票后面。 第三十一条 客户印鉴变更手续完成后,对于按照《上门回访确认对公客户信息操作规程》中规定需要上门回访的业务,分行应安排两名人员在三日内到企业核实印鉴变更业务的真实性。由于印鉴变更后涉及客户资金支付业务,因此,分行应优先安排上门回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客户更换印鉴后,对于新印鉴启用日之前签发的票据,只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柜台人员应按原印鉴进行审核无误后付款;在新印鉴启用日之后未完成核实日之前,客户签发的票据及其他支付凭证可以凭新印鉴办理业务,但经办人员必须加强审核。 第六章 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 客户办理账户销户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凭“销户申请书”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印鉴卡片”账户记付出1元,同时验印系统柜员在验印系统中对该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后监督人员收到客户的销户申请后,应将保管的该客户的印鉴卡片取出在印鉴卡片上加盖“已销户”戳记,随当日传票一并装订。 第七章 长期不动账户印鉴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对单位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转入久悬未取专户后,柜台经办人员应于下一工作日根据从影像系统中打印出的“清理不动户清单”,将原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印鉴卡片”账户核算的该账户印鉴卡片转入本科目下“××年久悬未取专户印鉴卡片”账户核算。验印系统柜员应根据清单在验印系统中相应账户的备注栏注明“已于×年×月×日转入久悬未取专户”字样,不办理销户,并将该类账户在验印系统中的账户类型修改为“长期不动户”。事后监督人员应根据该清单在保管的该账户印鉴卡片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转久悬未取专户”字样,并单独专夹保管。 第三十六条 在核心业务系统对久悬未取专户转入损益以后,柜台经办人员应于下一工作日根据从影像系统中打印出的“转营业外收入清单”,将相关账户的印鉴卡片从“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下“久悬未取专户印鉴卡片”账户做表外付出的账务处理,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将对应的原账户做销户处理,“转营业外收入清单”及事后监督人员保管的印鉴卡片应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七条 对于使用核心业务系统中的“不动户转正常户”交易,将已转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原结算账户转为正常户的情况,经办人员应在验印系统中将账户类型由原“长期不动户”变更为存款人对应的账户类型,并在该账户备注栏内注明“已于×年×月×日转正常户”字样。同时,对于尚未转损益的不动户转正常户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将其印鉴卡片表外账从“××年久悬未取专户印鉴卡片”账户转入相应的分户核算,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在印鉴卡片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转回正常户”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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