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建分支行开业辅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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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建分支行开业会计辅导管理办法 银行 新建分支行开业会计辅导管理办法 [第二版] 银行 新建分支行开业会计辅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开业前会计准备及辅导事项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分支行各项会计准备工作,帮助新建分支行顺利完成营业前的各项会计准备事项,根据《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人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分行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会计条线的开业辅导,新建支行由其管辖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会计工作的开业辅导。 新建分支行在取得总/分行正式批复后,应向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提交书面开业辅导申请。 第三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接到新建分支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新建分支行进行开业前的会计辅导。具体业务辅导项目为: (一)会计内控管理方面。 1.辅导岗位职责设置,人员岗位分工设置,重要岗位控制分工情况。 2.辅导会计业务各项内部控制制约规定。 3.辅导建立各类登记簿,并登记完善。 4.辅导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建立有权人签字样本,并在电脑验印系统中建立。 5.辅导各项会计操作号按规定要求设置和使用,登记交接手续齐全合规。 6.辅导会计主管按总行的工作指引进行管理,并登记工作日志。 7.辅导重要物品、印章、空白重要凭证及一般业务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等。 (二)业务学习及相关业务系统操作培训。 督导新建分支行对《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现金及重要单证操作规程》、《资产及单位负债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总行其他业务制度的学习。督导新建分支行对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培训,确保新建分支行人员配置组合满足日常柜面结算业务需要。 (三)辅导新建分支行做好核心系统相关业务参数的设置,如现金调缴款、现金尾箱、机构凭证箱的设置等等。 (四)督导异地新建分支行落实与签约快递公司等签订相关业务协议或合同。 第四条 新建分支行应根据本行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分别申请各种机构号、用户号等。 (一)申请综合业务系统(即核心系统,下同)机构号; (二)申请结算支付系统号,包括: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联网核查系统、支票影像系统、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等; (三)申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用户号; (四)申请银行汇票业务准入。 第五条 新建分支行应向总行信息科技部申请安装以下业务系统。 (一)行内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反洗钱系统、电子验印系统、办公系统等。 (二)行外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全国影像支票系统等等。 第六条 新建分支行在开业前应向总、分行相关部门申请采购、领用柜面营业机具,主要有: 1.点钞验钞设备; 2.票据反假识别仪; 3.回单箱; 4.现金尾箱; 5.保险箱(柜); 6.扫描仪; 7.塑封机; 8.其他营业机具。 第七条 新建分支行开业前应刻制申领各种会计业务印章,主要有: (一)业务类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储蓄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同城票据清算章(地区除外)、办讫章、假币收缴章、及办理业务需要的其他印章。 (二)业务辅助类戳记:如:“附件”、“注销”、“作废”、“全国影像支票联行号” 等等。 各类业务印章的刻制权限及申领流程,按《银行印章管理办法》、《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新建分支行应根据业务核算需求向上级行申请开立相关内部账户,其中正式营业前应开立的应收、应付内部账户。 有关应收、应付类款项内部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按《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银行应收、应付类款项内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申请机构号、联行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新建分支行申请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应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核心系统机构申请维护表; 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支行公章。 第十条 新建分支行申请加入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需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会计结算部通过人行行名行号系统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请。分支行提交的书面申请主要有: (一)加入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申请; (二)加入人行支票影像系统申请; (三)提交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五)银监局同意开业批复复印件; (六)新建分支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机构支付系统主管人员及操作人员名单; 以上资料需提供二套,并需加盖公章。 支行申请变更、退出人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由总行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新建分支行(地区以外)需申请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同时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进行备案: (一)申请书。详细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软硬件环境、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票据清算或票据交换加入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有关票据交换的规章制度及要求、办法。 (五)当地人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支行申请变更、退出票据交换的,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分支行申请加入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的,应向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加入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申请各一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五)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六)账户管理员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加盖支行公章。 第十三条 新建分支行申请加入银行汇票业务,应向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在支付系统行号正式下发后,新增分支机构向会计结算部提供需刻制银行汇票专用章请示一份,金融许可证、银监局批复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新建分支行申请加入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应向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新增或更名机构在支付系统行号正式生效后,向会计结算部提交加入国税、地税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申请一份,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域分支机构新增和变更加入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应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对接,并上报相应资料。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结合《河北省金融管理和服务操作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资料的准备。 注:《河北省金融管理和服务操作手册》是异地分支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接后,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管理办公室提供。市辖区分支机构直接与银行会计结算部进行对接。跨区域分支机构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对接。 第十六条 县域行如拓展非税收入业务,需要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县域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后,告知信息科技部。由信息科技部更新数据反馈县域行后,方能开展此项业务。 第三章 开业前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新建分支行开业前,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应对分支行开业会计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新建分支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批准开业。 第十八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应认真做好对新建分支行开业前的验收检查工作,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机构人员及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开办的业务种类,设置相应的岗位,配备具备资格的会计人员,确保岗位制衡、印押证三分管等基本内控机制得以实施。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一年的会计人员的占比不得超过新建网点会计人员的50%。 (二)支付结算准备工作情况 检查机构参数设置是否正确;已申请各种机构号、联行号、刻制申领各种会计业务印章是否满足基本业务需求;根据开办的业务种类,检查主要业务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 (三)检查内部账户开立及核算情况 根据总行相关制度要求,检查应收、应付类款项内部账户开立情况,检查新建分支行对内部账户的核算管理情况,是否责任到人。 (四)检查机构凭证箱、出纳尾箱的设置情况 检查业务凭证包括空白重要凭证的领用情况;检查机构凭证箱、出纳尾箱参数设置情况;检查日间库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五)检查柜面营业机具、反假机具和出纳机具(包括票据反假识别仪、回单箱、尾箱、保险箱、扫描仪、点钞验钞设备)准备情况。 (六)检查对外服务准备情况,总行制定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是否对外张贴,公布等。 (七)检查各种业务核算规范学习情况,以及相关业务系统操作的培训情况等。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总/分行对新建分支行的辅导、检查、验收记录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三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总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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