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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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xx分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银行xx分行(以下简称“我分行”)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分行前台劳动组合,使岗位设置和人员分工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根据《xx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柜员制是指对前台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相关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内部业务管理体制,是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业务处理权限,实现一个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提供会计结算、现金出纳、存贷款、储蓄(本外币)、银行卡、代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 我行综合柜员制是采取“复核+授权”制度,即通过支付系统、同城实时清算系统的对外划款业务实行“记账+复核”制度;其他各岗位业务操作权限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控制,超过权限和特殊业务需授权的,必须得到相应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具备条件并经批准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分行营业部、各支行,分行的清算中心暂不适用综合柜员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的职责 (一)贯彻与落实辖内分支行的综合柜员制实行,人员配置资格的审查,可根据本行实际管理情况具体制定人岗匹配实施细则; (二)负责核心系统中辖内分支行柜员基本信息的建立、调动、修改与删除,员工信息的添加与修改等; (三)统筹负责对辖内分支行柜员处理柜面业务的及时、准确、有效性进行适时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辖内分支行柜员业务差错的处置与整改监督; (五)负责管理辖内分支行涉及到柜员操作的其他柜面业务。 第六条 各支行的职责 (一)根据本行人员配置、业务能力、业务量等综合因素,合理分配本行综合柜员的业务办理权限; (二)统筹负责对本行柜员处理柜面业务的及时、准确、有效性进行适时监督与检查; (三)负责本行涉及到柜员操作的其他柜面业务。 第七条 业务主管(授权人员)岗位职责(包括分行营业部主管、各二级支行行长) (一) 负责本行各项业务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二) 负责组织调配本行综合柜员、综合员的日常工作,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三)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 负责综合柜员和综合员超权限及特殊业务的授权工作,手工印鉴册及印鉴卡片交接清单的保管工作,验印日志的抽查核对工作; (五) 负责对本行的柜员管理工作(包括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电子验印系统、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事后监督管理系统各操作员的管理); (六) 负责相关业务档案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 (七) 定期对本行各柜员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不定期对各柜员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实地盘点抽查,同时作好检查记录; (八) 负责各种业务印章的领用、交接登记,以及各柜员岗位变动交接和离岗的监交、登记工作; (九)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综合柜员岗位职责 (一) 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办理对公、储蓄类业务,审核现金收付款、转账凭证(包括对验印系统和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等系统的业务审核),对已受理各类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 严格执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及大额现金收付登记备案制度,独立完成现金收付款业务及不需要复核的其他业务,完成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转账业务的记账工作; (三) 负责受理账户的挂失、查询、查复,经有权人确认的冻结(止付)、以及解冻、扣划业务,办理对公、储蓄类开销户业务(负责审查账户的合规性); (四)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柜员的各类业务用章及本人名章,登记并保管本柜台所设的有关登记簿; (五) 负责受理各种票据的签发兑付工作和内部转账业务; (六) 营业终了,进行柜员轧账,核对库存现金,账务核对相符后封包提交事后监督中心,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七) 对超过规定权限的业务,及时通知业务主管授权审批; (八) 负责受理对公、个人类贷款业务的发放、归还; (九) 负责所用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 (十)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九条 综合柜员+复核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其他综合柜员已记账的跨行资金汇划转账业务的复核工作(包括对业务凭证的复审工作); (二) 负责受理正存的支票,同时负责提出、提入票据清单的编制与交接工作; (三) 负责各系统来账报单打印、来账未清分业务处理工作;自动柜员产生各类汇总的凭证打印核对工作;日终轧账后自动柜员的凭证整理传递、交接工作; (四) 负责受理不需要复核的其他内部业务; (五) 负责所用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 (六) 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条 综合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每日的资金头寸管理; (二)负责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反洗钱监测系统大额和可疑交易业务的日常上报工作; (三) 负责内外部账务的定期核对工作; (四) 负责支行会计类报表的旬报、月报、年报编制工作; (五) 负责柜台各类报表的打印、装订、管理、归档工作; (六) 对超权限的业务,及时通知业务主管授权审批; (七) 负责本网点主机、本岗位所需机具的保养工作,在有关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或对机内软件进行调整、修改时,负责监督其工作并作相应的登记; (八)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凭证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与上级行之间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上缴工作(包括对作废凭证的管理); (二) 负责与下级行之间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缴、使用和下拨工作; (三) 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对,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与人民银行、上级行出纳中心之间的现金调拨、回笼工作; (二) 负责与下级行之间的现金下拨、上缴工作; (三) 负责本行现金库存备付金的匡算工作,确保日常现金业务的正常支付。 第十三条 各综合柜员的业务办理重点,业务权限应符合我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且达到重要岗位不相兼容,能够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章 营业网点与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的玻璃隔断设置(高出桌面30cm,桌面长宽尺寸应考虑能够放置终端、点钞机及凭证清分、业务操作空间),配备数字监视系统(要有“一对一”的探头,能实时监控柜员操作,能较清晰地看到桌面上的情况,如现金票面、点钞机、钞箱等); (二) 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主机或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三) 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综合柜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 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无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 (二) 具备一定的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我行对公、储蓄类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准确、迅速处理日常业务,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三) 综合柜员必须是经过业务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的人员;同时综合柜员应具备必要的点钞和识别假币的业务技能,通过相关的业务资格考试并获得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实行综合柜员制,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实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营业网点基本概况、成立时间、机器配备、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岗位及人员配置,柜员权限设定、印章使用及其他特殊说明事项。 第四章 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综合柜员处理现金业务流程 (一)客户向柜员提交现金收、付款凭证; (二)柜员审查后收款、记账; (三)柜员向客户签发回单或交付现金; (四)现金付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记账-授权(超出限额)-付款(签发回单)”程序办理; (五)现金收款业务,必须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收款-记账(签发回单)-授权(超出限额)”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综合柜员处理转账业务流程 (一)通过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办理付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系统验印-记账-综合员复核(签发回单)-授权(超出限额)”程序办理; (二)行内系统转账通存付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系统验印-记账付款(签发回单)-授权(超出限额)”程序办理; (三)通过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收款业务,分为系统自动清分入账和人工干预入账两种模式,自动清分入账按照“凭证打印-签章(签发回单)-日终打印清单账务核对”程序办理;手工干预入账按照“凭证打印-账户与凭证核对-签章-核对不符后退票或核对相符后手工干预入账(签发回单)-授权”程序办理; (四)转账通存收款业务比照系统自动清分入账程序处理; (五)同一个支行内办理转账收付款业务,应遵循“先记付款人单位账户,后记收款人单位账户”原则,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系统验印-记付款人账-记收款人账户-(签发回单)-授权(超出限额)”程序办理; (六)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提出贷方票据,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系统验印-记账-复核(签发回单)-授权(超出限额)-提出票据交换”程序办理;提出借方票据,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加盖票据收妥抵用章-回单退还持票人-提出票据交换-系统、人工收妥入账或退票”程序办理; 提入借方票据,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系统验印-记账付款或退票-复核划款-授权(超出限额)”流程办理;提入贷方票据按照“柜员受理-凭证审核-收妥记账或退票-复核-授权(超出限额)”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系统授权业务控制流程 (一)现金业务 1、系统控制授权方式,取款金额在60万元(含)和存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由分支行业务主管或二级支行长通过系统指纹授权; 2、书面审批方式,储蓄取款、对公现金取款业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支行业务主管或二级支行长书面审批签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由各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书面审批签字。 (二)转账业务 1、系统控制授权方式。资金汇兑、同城划款、转账通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业务和单位转个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转账业务,由分支行业务主管或二级支行长通过系统指纹授权; 2、书面审批方式。办理资金汇兑、同城划款、转账通存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业务由各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书面审批签字。办理单位转个人业务时,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分支行业务主管或二级支行行长书面审批签字,500万元(含)以上由各分行行长、一级支行行长书面审批签字。 (三)特殊业务。办理密码重置、挂失处理等特殊业务必须由各网点业务主管进行审核授权,不得由柜员进行复核操作。 (四)今后随业务发展,系统和书面授权额度如不适合业务发展要求,各支行可向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科技部门配合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柜员管理 第二十条 柜员管理是具备在核心系统中独立处理柜面业务的柜员权限的管理,核心系统分为员工信息和柜员管理两大功能模块。 (一)员工管理是指我行所有正式员工在核心系统中基本信息的建立,员工身份不具备办理前台柜面业务相应权限; (二)新增和注销员工基本信息均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设置,修改和调动员工管理权限可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设置,跨分行之间员工调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三)柜员管理是指须在前台办理柜面业务的员工,应先在核心系统中新增柜员身份(含柜员指纹信息的采集),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和分行运营管理部予以设定,并经所辖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分配相应的权限后才可办理前台业务; (四)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行内所有柜员指纹信息的添加与删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应按照综合柜员、综合柜员+复核员、综合员三类进行设置。各支行可具体指定一名综合柜员为复核员,专门处理对公需要复核的跨行资金汇划业务和其他特殊类业务,复核员可兼任记账工作但是禁止办理需要复核的记账业务;部分支行因人员配备、业务量等原因无法指定复核柜员处理跨行间复核业务的,可根据本行实际做到换人复核,保证资金汇划正确。其他综合柜员主要处理综合业务系统的所有前台业务,即所有现金收付、开销户、挂失、冻结、代理、转账记账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部、一级支行配备会计业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各二级支行配备会计业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个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业务主管一名。 第二十三条 分行营业部、一级支行应配备现金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各一人,凭证管理岗和现金管理岗二者不得兼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柜员之间调动分为跨分行、跨支行、跨网点三种模式。 (一)跨分行员工、柜员间调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办理; (二)同一所辖分行内跨支行或网点之间柜员调动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办理; (三)同一所属一级支行跨网点柜员之间的调动由一级支行自行办理; (四)员工和柜员信息变更须同步进行,即新增柜员信息前应先增加员工信息;注销员工信息前应先注销柜员信息; (五) 跨分行柜员调动之前应先做员工调动。 第二十五条 柜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必须一笔一清,防止差错,一笔业务未办完之前柜员不得离岗,柜员不得为本人办理相关柜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柜员不得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不得代客户填写凭证,不得以客户身份自行或代他人办理存、取款及结算等有关业务。 第六章 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指定综合柜员或综合员担任现金管理员,负责本支行现金的集中领入、上缴,以及与柜员之间的现金调剂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支行根据本行的存款和资金头寸合理确定库存限额,各支行库存应控制在分行核定的限额内,各支行柜员的现金钱箱限额不得超过30万元。超过核定限额的由柜员逐级上缴到现金管理员,支行库存超限额的,由现金管理员上缴出纳中心库或属地人民银行。低于核定限额的,要及时补足,确保支付。 第二十九条 日间柜员交接班时,必须将钱箱款全部划至接班柜员钱箱中,同时应在监控探头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营业日终,柜员完成各自钱箱全部现金清点并与系统核对相符后,由另一柜员或业务主管对整捆整把的现金“卡把”并“抽把”复点,无误后登记薄签章上双锁封包入库,出入库应履行“双人开锁、双人封锁”制度,封库2把钥匙必须做到分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指定专人担任凭证管理员,负责所辖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集中领用、上缴及与各柜员之间的领缴,并核定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和种类。 从上级行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全部放入保险柜保管,各支行应为凭证管理员配备专用保险柜。 第三十二条 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支行库存现金余额=现金管理员现金库存登记簿余额+各柜员现金库存登记簿余额;支行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余额=凭证管理员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登记簿余额+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登记簿余额。 第七章 业务印章及印鉴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 各支行因损毁、新增或其他原因需要刻制业务用章,由支行提出申请报总行审批,由总行统一刻制下发。 第三十四条 业务印章的使用 (一)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柜员各持一套业务印章,印章不交接但必须建立各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印章的领入、使用、停用情况及接收人、交接人、监交人签章等详细内容; (二)未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应严格履行业务印章使用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三)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使用保管必须遵循“印、押、证”三分管原则,各支行在不违背“印、押、证”三分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的安排; (四)会计专用章由业务主管保管,结算专用章、票据收妥抵用章可根据岗位分工指定具体综合柜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业务印章的管理 (一)柜员使用各类业务印章应妥善管理,日间使用必须做到人离章锁,日终结束后应将印章随重要空白凭证入保险柜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二)业务印章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印鉴管理 (一)柜员对每日新开户、变更的印鉴卡片应及时上交到业务主管统一管理,同时登记印鉴卡交接登记薄;变更、销户的印鉴卡片应随当日凭证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进行监督,实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二)业务主管应妥善保管手工印鉴册,严禁将手工印鉴册滞留在前台柜员手中,业务主管定期核对手工印鉴册与验印系统中的单位账户户数及单位名称,确保手工印鉴册与系统印鉴信息一致; (三)严格履行手工印鉴册及印鉴卡片的交接制度; (四)柜员在验印系统中验印后应及时退出操作界面,验印通过后及时记账,应遵循“谁验印、谁记账”的原则; (五)业务主管每周不定期对各综合柜员的验印日志进行抽查逐笔勾对;各综合柜员应对各自验印票据的印鉴真伪负全责。 第八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 (一)授权分为交易种类授权(静态授权)和交易金额授权(动态授权)。交易种类授权是对柜员所经办的业务分种类进行控制;交易金额授权是对柜员所经办的业务按额度进行控制,凡超过授权交易额度的业务,必须由业务主管及时授权; (二)各支行应根据各柜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管理的需要,为各柜员确定授权经办的交易种类(业务范围); (三)办理需授权的业务,授权人必须核验原记账凭证,在计算机上输入本人指纹,日终打印授权记录。授权记录应装订保管。 第三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房保管与柜员使用应相分离,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库管员不得办理汇票、本票等票据的签发工作,也不得保管和使用有关业务印章。 第三十九条 综合柜员临时离柜必须对自身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各类业务印章上锁存放,系统临时签退;综合柜员请休假、公差外出或调离之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有监交人监交。 第四十条 发现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及账务差错、业务印章及重要机具丢失,应立即向分行运营管理部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四十一条 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不得单人在营业网点对外营业;各柜员、各岗位之间不得私自串班、顶岗;各营业网点的柜员应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十二条 各支行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擅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行内指定部门保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录像资料。录像资料保管时间至少一个月。 第四十三条 为提高柜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要强化综合柜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加强考核,严格奖罚,发生差错,长款归公,短款及造成损失自赔。 第四十四条 对实行综合柜员制网点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分行运营管理部牵头,会同保卫部等部门参加,统筹安排本地柜员专项或突击性检查。管辖支行对其辖属的二级支行同样负有业务检查与监督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xx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履行查库制度。查库内容包括综合柜员的现金钱箱及凭证,并按实际情况登记《现金查库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六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增加了前台人员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为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前台人员的积极性,对前台人员实行业务量绩效考核,按其工作量、核算质量、服务质量计算每个柜员应得的绩效工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xx4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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