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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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总行及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第三条 总行及分支机构可以接口方式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或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以链接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以接口方式直接核查的,营业网点使用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工号
2、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如我行联网核查系统出现异常,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时,营业网点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进行联网核查的各级机构统称核查行。第四条 核查行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第二章 联网核查第五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第六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第七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
3、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照片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八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行可以报文编号、报文文件名、提交日期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照片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三章 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第九条 核查行对联
4、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第十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第十一条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第十二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第十三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结果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
5、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第四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和统计第十四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对本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分支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二)疑义信息反馈量。分支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第五章 系统管理第十六条 分行、管理行以接口方式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由总行统一为分行、管理行会计部设置用户管理员号,再由分行、管理行的用户管理员为辖属机构设置普通用户号。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
6、的链接方式操作员。第十八条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总行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第十九条 以接口方式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可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单笔核对、单笔反馈、反馈信息查询、批量请求录入、批量文件导入、批量请求管理、200笔批量请求录入、200笔批量请求导入、200笔批量请求管理、请求报文管理、批量结果查询、用户管理、操作日志管理、修改密码、核查日志查询。普通用户的可选权限如下:单笔核对、单笔反馈、反馈信息查询、批量请求录入、批量文件导入、批量请求管理、200笔批量请求录入、200笔批量请求导入、200笔批量请求管理、请求报文管理、批量结果
7、查询、修改密码、核查日志查询。第二十条 以链接方式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我行操作员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第二十一条 我行用户管理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删除、重置密码等操作。操作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第六章 业务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下述银行业务时,需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一)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
8、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三)对公现金支取业务;(四)储蓄挂失业务;(五)个人办理理财业务、银信通业务、网上支付和三方托管等中间业务;(六)购买和签收重要空白凭证业务;(七)单位变更密码、印鉴等业务;(八)同城异地划帐业务;(九)办理保管箱业务时,核查租用人身份、增加代理人时代理人身份;(十)个人信贷业务;(十一)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十二)基金定投业务;(十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十四)个人电子银行注册及变更;(十五)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9、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十六)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十七)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十八)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十九)个人购汇;(二十)个人结汇等值100美元以上的;(二十一)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二十二)其他涉及身份证核查的业务。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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