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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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防范和降低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银发2005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的通知(xx发2012112号)、关于印发个人征信信息风险防控指引的通知(
2、xx办发201737号)等制度、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本行通过“xx市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管理系统”(简称前置查询系统)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监管系统、xx市商业银行征信系统、xx市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管理系统等可统称为征信相关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
3、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本行个人征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原则,即个人征信工
4、作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使用,总行负责全辖个人信用数据的整理报送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的业务管理,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相关系统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协调有关机构、部门进行处理,在个人征信相关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及服务器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数据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
5、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总行信息技术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完成更正处理。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相关系统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申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相关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第三章 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及上报第十一条 系统数据采集是指本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中将个人信用信息按标准格式收集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过程。由具体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信贷人员负责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采集工作。第十二条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
6、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三条 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十四条 本行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第十五条 数据报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报送正确的个人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全辖的个人信用信息
7、生成个人征信报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反馈的报送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会同总行信息技术部对出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理。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xx市商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个人异议处理用户、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和同级查询用户。一级分行不设数据上报用户。我行仅保留合理数量的征信系统用户作为查询前置系统间接访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通道,原则上各一级经营机构均只保留一名个人征信查询用户,若因业务经营需要保留多名个人征信查询用户,需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8、说明具体原因,待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增加。第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入职3年以上正式员工担任,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查询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总行、下级贷款经营行的查询用户由我行正式员工担任,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等。总行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本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
9、修改登录密码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不得相互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管理员用户可以对同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工作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严禁继续使用原岗位人员用户。各分支机构用户的更换需填写xx市商业银行征信用户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一)交信贷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
10、信监管系统具有用户备案的功能,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其他用户管理的要求,需按要求向其报送用户注册信息。第二十三条 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其中,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个人异议处理用户可直接登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操作。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本行通过前置查询系统进行征信报告的查询,前置查询系统内的查询用户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进行“一对一”绑定(即1名查询用户对应1个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ID),间接访问数据库。前置查询系统每日自动修改我行征信查询用户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
11、查询用户密码。前置查询系统业务用机(限查询用户)均须绑定IP地址,专机专用;且必须置于摄像头24小时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为90天,确保查询用户的操作行为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个人异议处理用户、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和一级支行查询用户的用户ID,由总行设置。查询用户I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D,严禁为第三方代理查询个人信息。第二十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凭密码进行操作,系统用户管理员及普通用户必须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通过前置查询
12、系统进行个人征信报告查询的查询用户也必须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至少两个月修改一次个人的密码,并设置备用密码封存后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新备用密码信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我行前置查询系统每2两月会提醒用户强制修改密码,且修改后的密码必须包含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字母,否则,会导致修改密码不成功。第五章 系统的查询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
13、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六)处理个人异议申请;(七)经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第二十六条 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
14、除外。第二十七条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见附件二),信息主体授权查询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贷后风险管理除外),自信息主体签字授权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对信息主体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不允许超过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必须规范填写,个人征信授权书上必须具有信息主体签名且签名与相关业务合同一致;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必须具有信息主体授权日期且授权日期必须先于或者等于查询日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必须具有信息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在前置查询系统进行贷前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需由该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批,没有履行查询手续或授权要素不齐备的,不得查
15、询个人征信报告。第二十八条 前置查询系统对查询行为设置了风险监测阈值,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数量预警值为10笔,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数量预警值为30笔,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省外个人信用报告数量预警10笔,各查询用户每天最多查询省外企业信用报告数量预警5笔,各查询用户非工作日查询信用报告预警值为0笔。一旦超过预警值,查询用户将自动锁定无法继续进行操作。若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进行大量个人征信报告查询,需提前填写xx市商业银行征信用户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一)报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在“变更原因”处填写经营机构合意预警值,另需附报告说明变更预警值的具体原因及期限,待总行信贷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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